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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2-03-30
關于印發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合政〔2012〕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投標交易行為,保證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開展,根據《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產權交易、土地出讓等各類交易活動(以下簡稱招投標)及對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招管局)主要職責包括: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我市招投標活動相關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受理招投標活動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招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全市招投標市場實施監管。

  (三)建設并管理招投標評委專家庫,建立各類招投標相關各方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

  (四)監督指導縣(市、區)和開發區招標(采購)機構開展招投標活動;

  (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是本市市區范圍內統一的招投標交易平臺,并作為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代理機構,統一代理招標投標事宜。

  第五條 除《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以外,下列項目應當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交易:

  (一)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且投資概算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建設工程類項目。

  (二)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涉及報刊、媒體廣告經營權及影視廣告經營代理權等文化產權交易。

  (三)農村集體土地、林地、“四荒地”、集體性質大型水面等農村綜合產權交易。

  (四)市屬機關事業單位應當采用公開競價方式處置的資產。

  (五)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房屋租賃。

  (六)國有投資比例占到50%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廣告設置權。

  (七)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權的環境能源交易。

  (八)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的經營管理權。

  (九)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設工程、通用類貨物采購項目。

  第六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項目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交易。

  前款所稱社會項目是指除《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及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交易以外的項目。

  第七條 市屬國有資金或者以國有資金為主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交易的項目,建設工程類及屬于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的政府采購類項目,實行有效最低價中標,產權交易和土地出讓類項目實行有效最高價中標。

  第八條 推行網上招投標系統,分步實施網上報名、網上投標、網上開評標、遠程評標、電子身份認證等信息化管理方式。

  建立全市網上招投標統一信息平臺,實行招投標信息共享。

  第九條 《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項所稱“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類項目”,是指預算金額在應當招標的限額標準以下,屬于《合肥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規定應當集中采購的項目。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十條 投標人資格條件的設置,應當根據項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設置,招標人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注冊資本、資質等級、業績、人員配置、地域限制等條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代理的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設置資格條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注冊資本。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應當體現合理性原則。

  (二)資質標準。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資質標準和承攬范圍,不得擅自提高資質等級要求。

  (三)業績條件。一般項目不得設置業績條件;技術復雜、作業難度較大的項目,確需設置業績條件的,應當根據項目的規模、施工工藝、結構類型等內容設置合理的條件。

  (四)人員配置。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應當與實施項目需求相適應,不得對項目及技術負責人等與項目實施有關的人員設置不合理的資格、學歷、職稱等條件。

  技術復雜、資格條件難以設定的項目,招標人可以會同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委托專家進行論證或發布項目需求公告,公開征詢潛在投標人對項目需求的意見和建議。公告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產權交易和土地出讓類項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招標人可以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證明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競價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轉讓(租賃)、出讓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應當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交易的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的,實行資格后審。其中項目投資額巨大、技術要求復雜、社會影響度廣泛、確需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向市招管局履行報批手續。

  產權交易和土地出讓類項目,需要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的,實行資格預審。

  第十三條 資格后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招標文件應當載明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以及投標人須提交審驗的材料目錄清單;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應當清晰明確,易于判斷。

  (二)招標人不得集中組織答疑,自行招標的除外。

  (三)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告知招標工程或供貨的具體位置、周邊環境以及踏勘方式;招標人應在現場設置足以識別的相應標識,以方便投標人了解現場情況。

  (四)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招標代理機構及招標人不得在發放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及其他招標資料等環節,泄露企業名稱信息等與項目相關的資料和文件。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資格預審文件和轉讓(租賃)、出讓公告中應當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二)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和轉讓(租賃)、出讓公告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和轉讓(租賃)、出讓公告未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

  (三)資格預審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

  合格制是指資格預審申請人凡符合資格預審文件和轉讓(租賃)、出讓公告規定的主體資格、條件及標準的,均通過資格預審。

  有限數量制是指依據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審查標準和程序,對通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超過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數量。

  (四)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競價)。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五條 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交易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應當履行審批或核準手續的,已經相關部門審批或核準。

  (三)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審批及核準文件、圖紙、技術要求等招標前期資料完備、真實有效;采用網上招投標項目,應當在提供紙質圖紙的同時,提供電子圖紙等資料,并保證紙質與電子圖紙的一致性。

  (四)產權交易和土地出讓類項目的產權歸屬清晰,招標人對該產權具有完全處置權,且該處置權的實施無任何限制條件。

  招標人對所提交招標前期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后,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履行報批手續后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

  第十七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后,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的。

  (二)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三)合格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四)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履行報批手續后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邀請不少于三家的潛在投標人參加談判,但前款第三項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 應當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招標的,由招標人書面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批;應當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公開招標的項目公開招標失敗的,招標人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招標的,由招標人書面提出,報經市招管局批準后實施。重大、特殊項目,須報經市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產權交易類項目采用現場競價(包括電子競價、拍賣、一次性報價、密封連續報價等)或者網絡競價方式,選定有效最高價中標單位。參與競價的單位原則上不少于三家。

  產權交易類項目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 土地交易項目應當嚴格按市土地管理委員會確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確需變更交易方式的,應當報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并將相關批準文件報市招管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符合《合肥市小額零星項目定點招標暫行規定》(合政辦〔2009〕38號)定點招標標準的小額零星工程及服務類項目,按照規定實行定點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信息發布前,應當經招標人審查確認。未及時審查確認產生不良后果的,招標人應當承擔責任。

  前款所稱招標信息,包括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轉讓(租賃)公告、工程量清單、控制價、變更、答疑、招標文件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招標公告、轉讓(租賃)公告等信息除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媒體發布外,同時應當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網站發布。

  招標公告、轉讓(租賃)公告應當載明招標項目及標的物的性質、規格、數量、地點和招標(交易)方式、報名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標人原因取消招標項目外,招標人不得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轉讓(租賃)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后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五條 應當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交易的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需要投標人提交投標樣品的,招標人應當事先提出,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列明投標樣品的名稱、品種、數量、顏色、材質、規格等要求。招標人提供參考樣品的,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前送達合肥招標投標中心,并在樣品上標記規格、技術指標并加蓋招標人印章。

  招標人提供的參考樣品不得具有影響公平競爭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標。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明確樣品遞交、評審、封樣及返還程序,并對中標樣品進行封樣鑒證。

  第二十六條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代理的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應當合理劃分標段或合同包,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確定各標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內容和完成期限。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或者合同包,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項目分解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標段及合同包劃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原則上不得劃分標段或合同包;一個單位的建設工程類項目,技術要求相同,施工條件相似,在同一時限、同一場地施工的,原則上不得劃分標段或合同包。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標段劃分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項目每一個標段不少于2000米、投資額不少于3000萬元;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項目每一個標段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路燈安裝工程施工項目每一個標段不少于1000米、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三)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標段或者合同包的,招標人原則上不得限制投標人所投標段或者合同包的數量。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類項目招標前,應當根據已經審查合格的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標準、規范、技術資料、計價定額、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信息,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根據上述規定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不得擅自取消和調整。

  建設工程如需設立預留金的,不得超過工程預算價的5%。

  第二十八條 市招管局建立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編審專家庫,重大、重點工程項目在工程量清單發放之前,招標人可以聘請專家對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進行會審和評估。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類項目,依據財政預算及設備技術指標確定招標預算價。

  產權交易類項目掛牌價,依據經備案或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土地出讓類項目掛牌參考價,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研究確定。

  第三十條 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同價款結算方式。對施工圖紙設計深度達到國家規范要求、能夠滿足連續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單編制要求、各分項工程內容和數量確定的項目,原則上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第三十一條 鼓勵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實行優質優價。實行優質優價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優質工程獎,建筑科技示范工程獎,用戶滿意工程獎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可予以適當獎勵。

  第三十二條 實行建設-移交(BT)、建設-運營-移交(BOT)等模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確定項目法人。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的監控措施,回購條件與程序,回購資金的來源、依據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建立評標第三方評估制度;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招標文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評估和完善。

  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從本地、本行業技術權威人士中產生,本地專家數量不足的,可以從外地聘請。

  第四章 投  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符合并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或者轉讓(租賃)公告的規定及要求。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或轉讓(租賃)公告中規定的金額、時間及方式交納投標(交易)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在開標前應當對照施工設計圖紙等文件認真核對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發現工程量存在項目劃分誤差、計量單位誤差、數量誤差、遺漏項目的,可以在清單發放后三日內向招標人提出書面異議或修正要求。其中對于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單項子目工程量的誤差,投標人應當在提出書面異議或修正要求的同時提交計算書。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書面異議或修正要求應當進行核實,確認工程量單項子目誤差在±3%(含±3%)以內、且估算價不超過1000元的,招標人可不予調整工程量,投標人應當將其誤差考慮在綜合單價內;若單項子目工程量誤差在±3%(含±3%)以內、但估算價超過1000元或有遺漏項目或單項子目工程量誤差超過±3%的,招標人應當進行修正并重新公布準確的工程量清單。

  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的,中標后,招標人不再對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和數量進行校對調整。投標人應當按照其投標報價完成招標文件規定范圍內的招標設計圖紙規定的所有工程項目。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合理測算投標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八條 招標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及地點進行開標。開標時應當當眾宣讀投標人的報價,并記錄報價備查。

  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遞交的,不予接收。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邀請招標人、特邀監督員或者公證員參加開標。

  第三十九條 評標應當在封閉情況下進行。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評標區域封閉和評委名單保密,并設立音頻視頻同步監控系統。

  第四十條 市屬國有資金或者以國有資金為主的招投標項目應當按下列辦法及原則評標:

  (一)建設工程類項目采用有效最低價評標方法。

  有效最低價評標方法是指:從最低投標報價的投標人起開始評審,只要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和商務標、技術標的評審要求,即確定為中標人。

  (二)標準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的政府采購類項目,采用符合性評審的有效最低價評標方法。

  符合性評審的有效最低價評標方法是指:從最低投標報價的投標人起開始評審,在滿足招標文件中初審指標及符合性審查指標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投標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

  (三)智能交通及樓宇弱電、防疫藥品、醫療器械、消防設備、教學儀器設備、警用裝備、搶險救災及特種設備、重要機電設備等采購項目,可采用量化評審的有效最低價評標方法。

  量化評審的有效最低價評標方法是指:在通過招標文件初審指標及量化評審指標要求的前提下,以符合商務標評審要求且提出最低投標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

  (四)規劃、設計、軟件開發、監理、藝術創意、咨詢及課題研究等服務類項目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

  (五)產權交易和土地出讓類項目采用有效最高價定標方法。

  有效最高價定標方法是指:在滿足招標文件或轉讓(租賃)公告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高投標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招標文件列明的評標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并出具書面評標報告。

  投標人投標被否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告知其原因。

  第四十二條 招標結果應當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三條 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中標候選人的組織結構、經營狀況等發生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候選人提供新的書面材料,證明其能夠履行合同。招標人認為中標候選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條件審查確認。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實行投標擔保、低價風險擔保、履約擔保制度。

  中標人在簽訂合同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向招標人提交低價風險擔保、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擔保。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期滿后三個工作日內及時取回中標人的樣品封樣及中標資料,妥善保存封樣標志并作為合同簽訂及履約驗收的標準。逾期未取回的,招標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合同。

  產權交易和土地出讓類項目交易雙方應當按照轉讓(租賃)公告規定的時間簽訂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規定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合同的條件。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均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類項目招標人或中標人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及相關擔保文件復印件報市招管局備案。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類項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交易鑒證。

  第四十八條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管招投標活動中的相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招管局應當建立第三方監督員或者公證員制度,結合信息化監控系統的運用,對招投標交易活動進行全程監控。

  第五十條 按照“有效最低價中標、風險包干、標后監管、市場清出”的要求,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各方在項目進度、質量和投資控制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政府采購類項目招標人應當聯合質監、工商等部門組成驗收小組,依照招標文件規定及投標文件承諾,對中標人合同履約情況嚴格驗收把關。對重點產品、重點材料應當采取抽檢或普檢方式進行質量監督。

  第五十一條 市招管局應當建立招投標活動相關各方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庫,鼓勵誠信履約行為,遏止惡性競爭,預防并打擊惡意質疑或者投訴以及中標后不履約等不誠信行為。

  市招管局應當與國內相關城市、同行機構適時建立招投標各方主體誠信體系互認及聯動機制,加大誠信體系建設力度。

  第五十二條 市招管局應當建立失信企業公開譴責和懲戒制度,會同市城鄉建設、財政、監察、審計、公安、工商等有關執法部門聯動執法,對招投標活動中相關各方不良或違規行為應及時登記、披露、處罰。

  第五十三條 建立重大項目中標預警約談制度。招標活動結束后,市招管局應當會同招標人或者有關部門聯合約談中標人,要求中標人嚴格按照投標承諾和合同履約。

  第五十四條 建立項目履約情況回訪反饋制度。市招管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財政、工商、質監、審計、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根據招標人反饋的中標人履約情況,依法處理違約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市招管局依法實施。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管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招標人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應當進入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或者違反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的。

  (三)與投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無正當理由,對應當確認的招投標信息不能及時確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擅自終止招標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七)合同未按規定備案的。

  (八)未按規定比例收取履約保證金的。

  (九)不認真履行驗收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等不良后果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資金撥付、產權過戶和使用等手續。

  第五十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標、中標資格,其投標(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記入投標人不良信用檔案,并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招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二)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

  (三)以阻礙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通過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質疑或者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四)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或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六)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或低價風險等擔保的。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違約行為的,招標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市招管局應按照相關規定記入中標人不良信用檔案;造成招標人損失的,中標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因造價咨詢機構編制的清單缺項、高估冒算、單價及計算錯誤等原因,導致項目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誤差幅度超出規定,以及因造價咨詢機構原因延誤工程項目招標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市招管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造價咨詢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記入不良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禁止造價咨詢機構參與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代理的招投標活動;造成招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不按招標文件規定評標,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等情況的,市招管局應取消其專家資格,并書面告知其工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投標監督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巢湖市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意見》(合政〔2009〕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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