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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十堰城區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11-11
關于印發《十堰城區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的通知

十政辦發〔2010〕2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十堰城區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十堰城區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應,解決我市城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162號令)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鄂政發〔2010〕3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小區中配建廉租住房,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商品房小區中,將無償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之一,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廉租住房建設標準,按規定比例、建筑總面積、戶型、套數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無償收回,其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四條 市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廉租住房配建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規劃區范圍內所有通過招、拍、掛和協議出讓、轉讓等形式,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按照項目規劃建筑總面積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繳納廉租住房易地建設費。
  (一)單宗土地出讓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數)商品房開發項目,包括分期開發、土地分批出讓,用地面積累計超過5000平方米的開發項目,必須配建廉租住房,其配建比例不得低于開發項目規劃建筑總面積的3%。
  (二)單宗土地出讓面積低于5000平方米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不配建實物住房,但須向市房管局提出《十堰市城區廉租住房易地建設費繳納申請》,經市房管局審查批準并向市財政局一次性繳納易地建設費后,才能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易地建設費的繳納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根據現行建設成本進行核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易地建設費存入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專戶,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條 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主要程序:
  (一)市規劃局在土地使用規劃條件中,應明確該項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積指標。
  (二)市國土資源局在土地出讓前,應將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積指標告知競標人,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
  (三)土地出讓成交后,須配建廉租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前,應與市房管局簽訂《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協議應當明確約定配建廉租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以及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等事項;申請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經市房管局審查批準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將易地建設費一次性繳納給市財政局。
  (四)市國土資源局在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按照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條件中的廉租住房配建面積指標進行約定;需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市國土資源局應在建設單位繳清易地建設費后,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拒不繳納的,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五)市發改委在項目核準時,審核項目建設方案是否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的要求足額、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將相關核定內容列入項目批文。
  (六)市規劃局在審查項目建筑方案以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審查設計方案是否落實《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確定的面積指標、套型面積等要求,對沒有履行協議的,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七)市住建委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在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審查開發建設單位執行《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的情況,對沒有履行協議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八)市房管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查開發建設單位執行《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的情況,并對配建的廉租住房進行登記備案。未按規定配建的,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

  第七條 商品房項目屬于分期開發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首期建設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規劃設計中,應將配建的廉租住房集中于整幢樓或整個單元進行建設。
  (二)每套廉租住房的產權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房屋內的客廳、臥室、廚房和衛生間等設施必須布局合理,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要求。
  (三)配建的廉租住房應進行簡單的裝飾裝修,其裝飾裝修標準在《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中約定。
  (四)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工程質量以上標準,建設單位應承擔國家規定的保修責任。

  第九條 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所占用土地(項目總用地面積3%的比例)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同時可以享受國家政策文件所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優惠政策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商品房項目中的其它部分,仍按照房地產開發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商品房項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建筑總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開發建設單位可按照廉租住房項目中央投資補助的申報要求,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申請中央補助資金,其申請到的補助資金,在廉租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由市財政局劃撥給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經竣工驗收合格并達到基本入住條件后,建設單位應將其無償移交給政府,由市房管局進行統一管理。廉租住房在移交時不得存在抵押、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將配建的廉租住房產權直接登記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業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區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廉租住房配建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將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有關條款的約定,提請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補繳土地出讓金,提請相關部門追繳其減免的相關稅費,并將其作為不良行為計入企業信用檔案,同時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約定的標準繳納廉租住房易地建設費和違約金。
  (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擅自改變設計而沒有配建的;
  (二)配建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的有關條款執行;
  (三)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積、裝飾裝修標準、相關配套設施等不符合《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規定要求,且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不能整改到位的,其不符合要求部分,將不得作為廉租住房。
  開發建設單位拒絕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市房管局將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協議書》有關條款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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