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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

2012-01-21
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

財會[20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專員辦,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精神,根據注冊會計師行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財政部、證監會決定對《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中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調整,有關修訂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修訂為:依法成立5年以上,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限連續計算。

  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修訂為: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的統一。

  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修訂為:注冊會計師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冊會計師的年齡均不超過65周歲。

  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修訂為: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

  第一條第二款第五項修訂為: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萬元。

  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修訂為: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于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本項所稱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均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相關收入。

  第一條第二款第七項修訂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第一條第二款第八項及其他要求繼續執行。

  第一條增加第五款: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具備申請條件。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證券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于500萬元。

  第二條增加第四款:屬于最近3年內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合伙人會議決議、合伙人情況匯總表、合伙協議和轉制批準文件。

  第三條標題修訂為“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和轉制”。

  第三條增加第三款: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并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轉制前因執業問題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事務所承擔。

  第三條增加第四款: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二)自設立第二年起,業務收入應當不少于3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150萬元。

  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訂為: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后附的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第六條第二款修訂為: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條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證券業務,并應當自出現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詳見附表11,一式2份)。兩年內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視為不具備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條件。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并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2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第六條增加第十款: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支持業務工作和管理活動。存儲業務工作、客戶資料的數據服務器和信息技術應用服務器應當架設在中國境內,對服務器的訪問以及相關數據調用應當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第六條增加第十一款: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業務的合伙人簽字。

  第七條第一款修訂為:本通知所稱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盈利預測審核、內部控制審計、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核等業務。

  第七條第五款修訂為: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經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基本情況表》,并應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前述各項要求,逾期未達到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許可證。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訂。



  附件:1、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其他附表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2/P020120206367129641329.docx
     3、附表2和附表10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2/P020120206367129750531.docx




                                財政部 證監會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4月9日發布,2012年1月21日修訂)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現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以下簡稱證券資格)。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限連續計算;
  (二)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的統一;
  (三)注冊會計師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冊會計師的年齡均不超過65周歲;
  (四)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
  (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萬元;
  (六)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于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本項所稱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均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相關收入;
  (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3.申請證券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會計師事務所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條件,并通過吸收合并具備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條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應當滿一年。
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備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不受第三款規定限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具備申請條件。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證券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于500萬元。
  二、證券資格的申請材料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申請表(詳見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四)注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提出申請上月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詳見附表2);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后附的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詳見附表3);
  (八)自上年末至提出申請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協議復印件。
  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四款規定情形,且自吸收合并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一年的,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九)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協議復印件;
  (十)合并前吸收方質量控制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十一)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并協議簽署日合并各方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十二)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生合并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十三)自發生合并行為上年末至合并基準日上月末凈資產、職業風險基金變動情況說明;
  (十四)合并前吸收方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十五)發生合并行為上一年度吸收方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屬于最近3年內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決議、合伙人會議決議、合伙人情況匯總表、合伙協議和轉制批準文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完整負責。
  財政部、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抽查工作底稿、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和轉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后存續或者分立后存續,并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合并變更備案表(詳見附表4)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分立變更備案表(詳見附表5);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協議復印件;
  (三)合并、分立后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合并、分立后工商變更登記日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合并、分立后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六)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并、分立基準日資產負債表的審計報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設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具有證券資格。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并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轉制前因執業問題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事務所承擔。
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含分所負責人);
(二)自設立第二年起,業務收入應當不少于3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150萬元。
  四、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重大事項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回證券資格證書,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變更登記表(詳見附表6);
  (二)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后換發新的證券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主任會計師(首席合伙人)、合伙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證監會備案(詳見附表7)。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或撤銷分所,應當在分所工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有關情況(詳見附表8)。
  五、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報備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詳見附表9);
  (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上述制度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上年末注冊會計師情況表;
  (五)由其他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機構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后附的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包括對審計業務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的單項說明;
  (六)職業保險保單復印件;
  (七)上一年度證券業務情況表(詳見附表10);
  (八)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費情況表。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調查。
  六、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的監管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期間,應當持續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條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證券業務,并應當自出現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表(詳見附表11,一式2份)。兩年內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視為不具備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條件。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并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2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表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第(七)項條件情形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終止的,證券資格失效,應當在工商注銷登記前交回證券資格證書。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證券資格證書后將終止的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除被依法撤銷、撤回資格的情形外,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應當交回證券資格證書,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證券業務情況說明表(詳見附表12,一式2份)。財政部、證監會應當自收到材料和證券資格證書后將不再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公告。
  財政部、證監會依法對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配合。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證監會將給予特別關注:
  (一)受到舉報的;
  (二)受到公眾質疑,被有關媒體披露的;
  (三)首次承接證券業務,或者最近1年內未從事證券業務的;
  (四)注冊會計師流動過于頻繁的;
  (五)股東或者合伙人之間關系不協調,可能對執業質量造成影響的;
  (六)高層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七)收費異常的;
  (八)客戶數量、規模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的;
  (九)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在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時承接業務的;
  (十一)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
  (十二)不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的;
  (十三)財政部、證監會認為需要給予特別關注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證監會應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誠信檔案,記載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和質量控制情況,以及違法違規行為和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內容,并予以公布。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的,財政部、證監會可以出具警示函并責令其整改;對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并予以公告。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支持業務工作和管理活動,按照注冊會計師行業信息化建設總體方案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設。存儲業務工作、客戶資料的數據服務器和信息技術應用服務器應當架設在中國境內,對服務器的訪問以及相關數據調用應當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業務的合伙人簽字。
  七、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所稱證券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盈利預測審核、內部控制審計、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核等業務。
  (二)本通知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三)本通知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四)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通知規定提交的有關附表和審計報告,應當同時報送電子文檔;提交的有關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五)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經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基本情況表》,并應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前述各項要求,逾期未達到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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