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新區管委會,
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政府同意《濟寧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濟寧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開展金融創新工
作,滿足多層次多元化資金需求,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根據國家、
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濟寧市金融創新獎,是指市人民政府設
立的,對全市各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組織開展金融創新工
作進行獎勵的獎項。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
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寧市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
予。
第四條 濟寧市金融創新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
會)負責濟寧市金融創新獎評選工作。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條 申報、評審、授予濟寧市金融創新獎,遵循公開、
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置和評選條件
第六條 濟寧市金融創新獎分設金融創新成果獎和金融創
新組織獎。
第七條 申報金融創新成果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具有一定的規模,能產生一定
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對開發機構降低經營風險、改進經營
和收益結構、改善資產質量起到明顯帶動作用,對所在行業發展
有較大示范效應;
(二)不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申報金融創新成果獎除必須同時具備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本年度推出的通過改變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組合,為市場
提供性能更優、質量更好的新工具、新業務、新服務;
2. 通過完善規章制度或改變機構組織形式, 取得了顯著成效
的金融制度創新或金融組織創新;
3. 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項目, 率先在濟寧市行政區域推廣應
用。
第八條 申報金融創新組織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研究、開發、應用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中,積極提
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較好的組織、管
理和協調作用的單位;
(二)在解決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
中,做出直接貢獻的單位;
(三)在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成果的轉化、應用、推廣過程
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濟寧市金融創新獎每年評選表彰一次。
第十條 申報濟寧市金融創新獎,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評審
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提交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金融創新產品
和服務項目申報評選濟寧市金融創新獎的,經合作單位協商一致
后,由協商確定的單位申報。
第十二條 市級金融機構和市級金融管理部門應對本系統
申報濟寧市金融創新獎的項目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將申
報材料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申報濟寧市金融創新獎的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
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申報評選濟寧市金融創新獎的產品和服務項目,
其權屬存在爭議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對申報評選濟寧市金融創
新獎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
員會進行評審;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及時告知申報單位在
規定時間內進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后申報材料仍不符合
要求的,視為申報單位放棄申報。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濟寧市金融創新獎評審
工作需要,可組織評審委員會委員對申報評選濟寧市金融創新獎
的項目組織答辯或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堅持公平、公正、科學、獨立
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和表決權。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擬定金融創新成果
獎、金融創新組織獎初選名單,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查。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對在濟寧市金融創新獎評審
活動中知悉的申報項目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予以保密,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術成果。
第五章 公示和授獎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對其審查通過的擬獲濟寧市金融創
新獎的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 日。
第二十一條 對擬獲濟寧市金融創新獎的產品和服務項目
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并提供書面
異議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受理對擬獲濟寧市金融創新獎的
異議后,應就異議問題進行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的,報市人民
政府批準后,取消其獲獎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公示擬獲濟寧市金融創新獎的項目無異議
或雖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市人民政府對項目申報單位
予以表彰,頒發濟寧市金融創新獎證書、獎牌,并給予一定物質
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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