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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池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07-31
關于印發河池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政發〔2010〕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河池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市二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進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池市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將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予以儲存,并進行前期開發,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設立河池市土地儲備經營管理委員會。由市長任主任,分管副市長任副主任,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土地儲備、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市政、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作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

第五條 河池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市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經營融資的獨立法人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儲備計劃、籌措和管理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動遷和整理儲備土地、管理和臨時利用儲備土地,根據市場需求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供應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及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職責分工,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立土地儲備信息共享制度,對儲備土地實施動態管理。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將土地儲備可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度匯總上報市人民政府,并在同級部門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土地儲備中心應會同國土資源、財政、規劃等部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經土地儲備經營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包括: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土地儲備資金的籌措計劃等。

制定土地儲備計劃應當明確各類儲備土地的宗數、位置、面積、用途等具體內容。

第九條 土地儲備中心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當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 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以市場方式收購的國有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五)依法征收的土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上述范圍內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拆遷、開發、整理。

第十一條 根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建設項目用地,按照《河池市閑置土地處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可按本辦法實施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依法無償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向土地使用權人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并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依法有償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向土地使用權人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由土地儲備中心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并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實施城市規劃或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向土地使用權人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由土地儲備中心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并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中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土地儲備中心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新增建設用地原則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運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或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規劃批準手續。

(二)由土地儲備中心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用地預審手續。

(三)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用地規劃批準文件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立項手續。

(四)由土地儲備中心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手續。土地征收及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程序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存量國有土地收購的一般程序:

(一)申請收購。凡符合土地收購條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可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有關資料,向土地儲備中心提出書面收購申請。

(二)權屬核查。土地儲備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作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及是否有他項權利情況等進行實地調查、勘驗和審核,并會同申請人核定納入土地儲備的具體范圍界線。如有需要,土地儲備中心可函請房產、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有關部門應予配合。

(三)委托評估。土地儲備中心在完成權屬核查并核定收購儲備范圍后十個工作日內征求規劃等部門意見,在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相關手續后,按規定程序由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和地上建筑物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地價和房價評估結果報國土資源部門和房產部門進行審核確認。

(四)商定土地收購補償價格,擬定土地收購補償方案。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土資源部門和房產部門審核確認的地價和房屋評估結果進行土地補償價格測算,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擬定土地收購補償方案報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審核。

(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儲備中心將土地收購的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簽訂土地收購合同。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批復意見發布土地收購儲備公告,公告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及移交土地后,由土地儲備中心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儲備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人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四)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包括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

(五)經批準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還需要提交批準搬遷改造的批復文件及其他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八條 已依法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收購儲備的,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已被依法查封但未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申請收購儲備的,必須經查封法院書面同意。已被查封并已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申請收購儲備的,必須經查封法院書面同意并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九條 土地收購合同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二)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三)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雙方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價格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不改變用途的,按原批準用途進行評估補償。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原批準用途評估價的70%及地上建(構)筑物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價進行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原批準用途剩余年限評估價及地上建(構)筑物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價進行補償。

(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可改變用途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評估補償,并不再對地上建(構)筑物另行補償,但如按照第(一)項計價方式計算補償額高于此種方式的可按第(一)項方式執行。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規劃土地用途評估價的50%進行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新規劃土地用途評估價的70%進行補償。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整體或部分生產區搬遷改造的工業企業,新投資符合國家行業投資強度要求及《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規定的單個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可根據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按以下標準進行評估補償,并不再對地上建(構)筑物另行補償。

  1.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70%進行補償;

2.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75%進行補償;

3.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80%進行補償;

4.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85%進行補償;

5.經批準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90%進行補償。

前款所稱投資強度是指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公式為: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

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由市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第四章 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一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儲備中心可以對收購儲備的土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土地開發利用:

(一)前期開發。土地儲備中心在儲備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拆遷、土地平整和設施配套等前期開發工作;建設費用列入土地儲備成本。

(二)土地利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中心可將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出租儲備土地所得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臨時利用儲備土地的,不得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中心可根據實際需要,將儲備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在征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供地計劃建議,經土地經營管理委員會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中心應將儲備土地供應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中心應對擬出讓的儲備土地的收購、前期開發成本進行測算,擬定儲備土地供應成本和招商方案,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出讓供地建議,由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土地儲備經營管理委員會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開出讓。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中心對擬劃撥的土地,根據用地單位的申請,按照國家劃撥目錄規定,提出劃撥方案,經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七條 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對儲備土地供應后的交接工作。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門規定的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建立土地儲備資金。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

(一)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財政預算撥款;

(三)國有土地收益基金;

(四)經政府批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預付的征地補償費用或城市建設資金;

(五)意向用地單位協議約定的預繳土地出讓收入;

(六)儲備土地的經營收入;

(七)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 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于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概算。土地儲備項目概算由市財政部門審批,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必須按照批準的項目概算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土地儲備資金支出項目概算主要包括: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整理成本、土地交易成本、財務費用、業務費用等。

第三十二條 土地儲備資金支出由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用款申請,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支出。

第三十三條 土地儲備成本由國土資源、財政、審計部門共同審定。其中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由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基礎設施配套費用和其他需要專業部門審查的費用由審計部門審定,其他成本和總成本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審定。

第三十四條 供應和利用儲備土地的收入應當全額繳入國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土地儲備貸款實行年度計劃,應當與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收支項目概算相銜接,并經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第三十六條 國土資源、財政、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中心執行會計核算制度等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提高儲備資金管理使用效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土地儲備中心未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合同,已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定金不予返還。

第三十八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并繼續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儲備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中發生糾紛的,爭議雙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池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池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河政發〔2003〕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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