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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川市防雷減災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2-08-14
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川市防雷減災實施辦法的通知

銅政發〔2012〕5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機構:
  重新修訂的《銅川市防雷減災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銅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4日


銅川市防雷減災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以下簡稱防雷減災)工作,規范雷電災害管理,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將雷電監測預警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提高防雷減災綜合能力。
  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市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根據雷電災害防御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和雷電預報,及時向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雷電信息,并向社會發布。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第七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煤礦、石油、天然氣、液化氣和其它爆炸、火災危險環境物資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及設施;
  (三)大型物資倉庫、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體育、重點文物、旅游、游樂場所、商場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八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九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修改后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第十條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的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氣候、雷電活動規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質、環境和其他具體條件,按照國家有關防雷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防雷裝置設計。
  第十一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結論。
  出具檢測報告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并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對需要進行防靜電接地保護裝置檢測的場所,在進行防雷裝置檢測的同時進行防靜電檢測。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的檢測,應當執行國家防雷技術標準和規范,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有效。防雷裝置定期檢測不合格的,使用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并申請復檢。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托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使用中如發現存在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同時向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報告,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在設計前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評估結論作為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的依據,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時,同時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一)各類化工(油、氣、煤、油頁巖等)生產場所,炸藥、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生產和儲存場所;
  (二)供水、供氣、供電等重要工程設施;
  (三)居住小區、體育場館、大型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等人員集中場所;
  (四)高層建筑、重點文物、通訊樞紐、大型物資倉庫等特殊工程;
  (五)各類重點建設工程和投資過億元的大型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評估機構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雷電監測資料或者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雷電資料。
  第十六條 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鑒定。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十八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機構或個人,應當取得省級或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資質、資格認證。
  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機構或個人,應當取得省級或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考核確認。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防雷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06年12月25日市政府發布的《銅川市防雷減災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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