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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11-30
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梧政發〔2010〕82號


各縣(市、區)政府,梧州工業園區管委會,梧州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修訂后的《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2008年12月17日印發的《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過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建立的一項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廉租住房建設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廉租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城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有關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資金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十條 新建、改建、收購以及回購的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廉租住房、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或捐贈廉租住房、資金等。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三章 保障方式、標準和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是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市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四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條件:

(一)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二)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區常住戶口滿1年以上且實際在本市居住。

(三)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及申請條件,由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勞動保障、統計、價格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保障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因地質災害造成房屋倒塌、危險需拆除房屋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四章 房屋面積及租賃補貼計算標準

第十六條 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購買待入住或拆遷待安置的住房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現有住房。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計算:

  (一)申請家庭擁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含自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其產權或使用權同一人或家庭其他成員的,應將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

  (二)申請人家庭居住在其父母、子女、兄妹自有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該家庭及住房合并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

(三)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計算按租賃合同上標明計租的使用面積乘以系數1.33。

第十七條 租賃住房補貼計算公式為:

月租賃住房補貼額=(住房保障建筑面積-現住房建筑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家庭保障人口數

第五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書面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低收入證明(含低保證)。

(四)現居住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合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

(五)屬孤、寡、病殘等特困家庭的,須出具相關證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前款規定提交的證件、合同類材料,原件核對后提交復印件;證明材料須提交原件。

第十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核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10日后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提交城區民政部門。

(三)城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轉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四)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復審,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統一在媒體予以公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綜合考慮申請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申請順序以及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為保障對象在銀行辦理個人專戶,以委托銀行支付的形式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做到應保盡保;享受實物配租的,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行實物配租,與保障對象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 獲得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自收到租賃住房保障補貼或實物配租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注銷其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二十三條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結果,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五條 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獲得實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將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或用于違法活動的。

(四)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或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無故不退出原單位租住的住房,且合并計算人均建筑面積超過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的。

(六)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必須責令其限期退回。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對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資產狀況,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給予申請人警告,并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或市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按照承租戶現住房建筑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頒布實施后,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有關配套文件。

第三十七條 本市所轄縣(市)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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