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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云浮市城區綠地認建認養認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云浮市城區綠地認建認養認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6-30
關于印發云浮市城區綠地認建認養認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云府辦〔2012〕6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佛山(云浮)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云浮市城區綠地認建認養認管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林業局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反映。
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云浮市城區綠地認建認養認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與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規范城市綠地認建認養認管行為,共建和諧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浮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的綠地認建認養認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市城區綠地認建認養認管,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統稱認養人)通過一定的程序,以自愿出資或投工投勞等形式,開展一定數量、面積的林木種植或綠地建設、養護及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 市林業局是轄區林地認建認養認管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是轄區除林地外的樹木、綠地認建認養認管行政主管部門。市林業局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分別負責所轄范圍的認建認養認管工作的規劃制訂、組織實施、技術指導以及日常管理。
規劃、建設、國土、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市林業局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做好城市綠地認建認養認管活動。
第五條 綠地認建認養認管活動,堅持自愿原則。
第六條 認建認養認管的綠地范圍: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生態公益林、風景林、綠色通道(含城市行道樹)、古樹名木和其他可以開展認建認養認管的林木、綠地。但單位專用綠地和私人所有的林木、綠地不在認建認養認管范圍內。
第七條 市城區綠地認建認養認管的內容:
(一)種植紀念林、紀念樹;
(二)綠地的建設或改造;
(三)綠地的養護、保潔;
(四)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
(五)綠化設施的維護;
(六)公共綠地配套設施或其它園林資產的捐贈。
第八條 市城區綠地認建認養認管的形式:
(一)認養人可以選擇第七條的一項或幾項內容認建認養城區綠地,并可同時認建認養多塊綠地、多棵樹木,也可多人聯合認建認養認管林木、綠地;
(二)由認養人直接負責綠地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對破壞綠地、樹木花草及設施的行為,要及時向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報告;
(三)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提供經費,委托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進行代建設代養護代管理,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每年應向認養人提供當年綠地、樹木建設養護管理情況,接受認養人的監督;
(四)可以按規劃設計要求自行認建林地改造、公園綠地、道路附屬綠地(包括單株行道樹),建成后交給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統一安排管理。
第九條 市城區綠地認建認養認管實行協議管理。由認養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簽訂綠地認建認養協議,明確責任和權利,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 實施程序:
(一)向社會公布認建認養認管的項目方案。每年植樹節期間,市林業局和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要結合當地實際,確定一批林木、綠地,組織開展認建認養認管,并將有關事項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二)認建認養認管者登記報名。認養人根據計劃認養地點,分別向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
(三)簽訂認建認養認管協議。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確認申請方案后,組織簽訂認建認養認管協議,明確綠地、樹木的名稱、地址、面積、數量、建設和養護標準、范圍、綠地類型以及認建認養認管的費用、年限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主要內容;
(四)按照協議交納認建認養認管費用;
(五)按照協議實施認建認養認管;
(六)實施完畢,按照規定辦法進行驗收或確認。
第十一條 認建認養認管要保證一定的面積或株數。個人認建認養認管,樹木5株以上(古樹名木1株以上)或綠地面積10平方米以上。單位認建認養認管,樹木20株以上(古樹名木1株以上)或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二條 綠地認養認管的期限一般為1~3年,期滿可以續約。在認養認管期限內,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復綠地后繼續認養認管,認養認管期順延;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永久占用綠地的,可協商變更認養認管綠地,認養認管期可累計計算。
第十三條 綠地認建認養認管的標準:
(一)林地、城區公共綠地認建應按有關造林、綠化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
(二)認養認管公園綠地、道路附屬綠地(包括單株行道樹)、城市古樹名木,其計價執行《廣東省城市綠地常規養護工程估價指標(2006)》的規定,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根據所定的養護管理級別、《廣東省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廣東省城市綠地養護質量標準》等要求和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十四條 綠地認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由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對認養人以及捐贈私有樹木用于城市綠化的單位或個人頒發認建認養認管綠地、樹木、捐贈樹木證書。認建認養認管金額達1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政府頒發證書;
(二)對所有認建認養認管的綠地或樹木都可以豎立標志牌,標注認養人的概況。標志牌的規格、式樣由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統一設計、制作和安裝。認建綠地的豎立期為建成后三年,認養、認管綠地的豎立期為認養、認管期;
(三)認建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認建綠地建設費用超過綠地工程造價50%以上的可以享有綠地的冠名權。冠名期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下可酌情延長;
(四)認養人有權查詢認建認養認管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認養人的查詢,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當如實答復;
(五)當城市規劃建設需要遷移認建認養認管的綠地和樹木時,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及時告知認養人并與之協商,分別作如下方式處理:對認建的綠地進行易地重新建設,并豎立認建標志牌;對已認養認管的綠地和樹木被易地建設和種植后,由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重新組織認養認管,原認養認管人有優先權。
第十五條 綠地認養人的義務:在認建認養認管期間,認養人應認真恪守協議,對所負責的綠地認真做好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委托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建設、養護和管理的,須按協議約定支付建、養、管經費。
認養人因人力、財力或其他原因需解除協議的,應提前30日向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提出。
第十六條 認建認養認管不得改變原有林木、綠地的性質、功能和產權關系;不得砍伐、遷移、買賣、轉讓或租賃認養認建認管的林木、綠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認建認養認管的林地、綠地內擅自增加與綠化無關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七條 認建認養認管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認養人違反本辦法,或認建認養認管綠地、樹木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可宣告終止協議,撤銷標志牌,收回認建認養認管證書,另行安排認養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局或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解釋,并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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