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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河源市區住房建設規劃(2010-2012)的通知

2010-07-12
印發河源市區住房建設規劃(2010-2012)的通知

河府辦〔2010〕9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區住房建設規劃(2010-2012)》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7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和省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粵府辦〔2010〕7號)精神,結合河源市區的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以《河源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河源市城市總體規劃》、《河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現有規劃成果為依據,按照國家和本市房地產調控的相關政策,因地制宜進行編制。
第三條 本規劃是落實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重要手段,是對城市近期住房建設進行控制和指導的法定依據,與《河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2006—2020)》共同承擔對市區住房建設及用地供應的綜合調控作用。
第四條 本規劃的規劃區為河源市區規劃控制區,規劃期限為2010年至2012年。
第五條 在規劃期限內,凡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規劃及本規劃的年度實施計劃;與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政策、計劃,應與本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 本規劃堅持以滿足不同收入層次居民住房需求為導向,以住房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為原則,重點明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類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用地供應規模和建設規模,促進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充分發揮住房作為國民經濟基礎性配套設施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住房現狀和供求分析
第七條 規劃區內住房現狀
至2009年底,市區常住人口36萬人,市區住房總建筑面積1054萬平方米,按常住人口計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分別為29.28平方米。到2009年底,市區共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517套,直接解決了近6200個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目前,市區人均收入低于600元且人均住房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1137戶。市區直管公房建筑面積3414平方米,其中出租建筑面積約3000平方米。
第八條 近年住房供應和銷售情況
近年來,市區房地產市場快速健康發展,其中2009年市區房地產開發完成投資13.49億元,同比增長6.1%;商品房施工面積126.1萬平方米,增長17.7%;商品房新開工面積68.86萬平方米,增長41.5%;商品房竣工面積49.7萬平方米,增長55%。商品房供給結構不斷調整優化。
2009年河源市區商品房預(銷)售6760套,預(銷)售面積87萬平方米,銷售金額29.29億元,分別增長28%、26%、24%。商品住房空置率處于比較合理的范圍之內。
第九條 規劃期內住房需求預測
依據《河源市“十一五”城市發展規劃》,到2012年,預計城市化水平將達到43.5%,市區常住人口達到40萬。按照規劃指標要求,2012年按常住人口計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達到35平方米,預測2010年—2012年期間市區住房建筑面積總需求為228.8萬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積需求為222.21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筑面積需求為6.59萬平方米。
第三章 指導思想和目標
第十條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努力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為基本目標,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總體目標
根據國家對住房供應結構調整的要求,按照總量與項目相結合的原則,統籌落實新建商品住房結構比例要求;充分考慮城鎮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對交通、公共服務等設施條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區位,改善中低收入群眾的生活環境,降低生活成本。
第十二條 總量目標
規劃期內建設各類住房23783套,總建筑面積約228.8萬平方米。
(一)規劃期內,建設商品住房22646套,建筑面積約222.21萬平方米(含“三舊”城改造重建住房面積)。
(二)規劃期內,建設政府保障性住房1137套,建筑面積約6.59萬平方米。其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909套,建筑面積約5.45萬平方米;建設廉租住房228套,建筑面積約1.14萬平方米。
第十三條 區域指引
(一)新增住房建設重點發展的地區:
1.居住中區:主要是指市區中部地段重點完善區,包括建設大道兩邊的未建用地的開發建設,近期擬建的主要項目有:華達建設大道項目、萬隆新城等。
2.東城西片區:該區指建設大道以北,越王大道以西,文昌路及鐵路以東,東源縣以南地段。近期擬建設的主要項目有:雅居樂花園二期、三期等。
3.東城中片區:主要是指建設大道以北,越王大道以東,東江西路以西,福新工業園以南地段,近期擬建的主要項目有:廣晟越王大道項目等。
4.下園湖片區:主要是指市區建設大道以南,中山大道以東,沿江路以北地段。近期擬建設的主要項目有:益和凱通項目、東江首府二期等。
5.寶源及老城片區:主要指寶源一路以南,以及新豐江沿岸地段。近期擬建的主要項目有:麗日中心城、金鼎比華利二期、江泮花城等。
(二)規劃期內,在居住北區(百子園)、西環路及火車站片區、城南居住區、高新區規劃建設一批適應中低收入者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三)政策性住房(含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設地點:
1.在市區中西片區內規劃約3萬平方米用地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建設;規劃約3000平方米用地作為廉租住房的建設(或易地購建)。
2.在市區紅星東路南邊、群豐拆遷安置點內規劃建設群豐村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用地面積約7638平方米;同時規劃廉租住房用地面積約2000平方米(或易地購建)。
3.在寶源一路北邊、金鼎小區規劃建設源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用地面積約10500平方米,同時規劃廉租住房用地面積約1500平方米。
第十四條 結構指引
(一)規劃期內,單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總建筑面積必須達到新建商品住房總建筑面積70%以上;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住房小區中配建,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
(二)廉租住房保障市區特困家庭住房需求;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市區低收入家庭和年青干部職工住房需求;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滿足市區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滿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五條 年度指引
根據《河源市近期建設規劃》及《河源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規劃期內,住房建設年度目標為:
2010年,商品住房建設6850套,建筑面積約67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40套,建筑面積14400平方米,購、建廉租住房80套,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
2011年,商品住房建設7398套,建筑面積約73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39套,建筑面積14340平方米,購、建廉租住房80套,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
2012年,商品住房建設8398套,建筑面積約82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430套,建筑面積25800平方米,購、建廉租住房68套,建筑面積3400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應指引
第十六條 住房用地供應指導思想
規劃期內,切實落實房地產土地管理的各項規定,在強調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增加保障性為重點的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堅持新增供應與存量挖潛相結合,積極促進閑置土地盤活;堅持“居住小區化,小區規模化”的方針,杜絕無控制的零散居住用地的開發,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發展重心向北發展,適當向南和江東擴展。
第十七條 住房用地供應總量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出規劃期內市區住房用地供應總量預計約為180.4638萬平方米(含存量土地盤活),其中,商品住房用地約為175萬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為54638平方米。
第十八條 住房用地供應結構指引
(一)商品住房用地。規劃期內,商品住房用地供應總量175萬平方米中(含存量土地盤活),其中123萬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供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規劃期內,新供應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總量為54638平方米,其中經濟適用房用地48138平方米,廉租房用地65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新增住房用地供應分區指引
(一)東城中、西片區:總居住用地面積25萬平方米,其中3萬平方米作為單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住房用地面積;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面積3萬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面積約3000平方米。
(二)下園湖片區:總居住用地面積10萬平方米,其中8萬平方米作為單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住房用地面積;經濟適用住房7638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2000平方米。
(三)寶源及老城片區:總居住用地面積46.7萬平方米,其中41萬平方米作為單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住房用地面積;經濟適用住房1.05萬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1500平方米。
(四)城南(含釣魚臺)居住區:總居住用地面積20萬平方米,其中2萬平方米作為單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住房用地面積。
(五)高新區:總居住用地面積73.3萬平方米,其中69萬平方米作為單套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住房用地面積。
第二十條 住房用地供應年度指引
2010年,供應商品住房用地55萬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33000平方米。
2011年,供應商品住房用地60萬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9638平方米。
2012年,供應商品住房用地60萬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12000平方米。
第五章 住房建設的政策
第二十一條 積極落實住房發展規劃目標,實施高效、集約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
(一)規劃期內,應按照總量控制、分期實施、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的原則規劃住房建設,以確保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各類住房,單套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面積所占比例達到近期規劃控制區的住房規劃要求,使年度土地供應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
(二)針對我市土地資源日益緊缺的現狀,依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適當提高住房用地建設開發強度。
(三)新審批建設用地時,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加強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
(一)加強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管理。應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價基礎上競地價、競房價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模式,積極推進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標出讓。
(二)落實住房開發項目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設項目,必須明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套數)和住宅建筑凈密度(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指標的確定,必須符合本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中項目相關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
(三)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劃期內,結合市區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其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并在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標價”的方式明碼標價對外銷售。進一步建立健全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制度,加大交易資金監管力度。
第二十三條 加強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逐步擴大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圍
(一)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與建設。新增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套數、戶型、面積標準、裝修標準,以及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相關辦法,由市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并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一制訂。
(二)廉租住房規劃和建設。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和財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等文件精神,要切實做好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落實工作,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及年度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應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監管,促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合理、節約使用,促進住房保障由“以售為主”向“以租為主”轉化。
第二十四條 積極落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經濟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及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綜〔2007〕53號)規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白蟻防治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等。
第二十五條 加大閑置土地處理力度,積極盤活存量土地及房地產,制止違法囤積土地的行為
(一)依據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結合市區實際,根據造成土地閑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長開發建設時間、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土地置換、政府招標拍賣、依法收回并納入土地儲備等各類辦法,對閑置土地積極予以盤活。
(二)妥善處理城市化過程中涉及的土地遺留問題,加大各類問題樓盤的處理力度,積極盤活各類存量房地產。
第二十六條 積極穩妥的開展舊城區(城中村)改造
按照國家有關“三舊”改造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多渠道籌集改造資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改造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方式合理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舊城區(城中村)的改造,增加城市中心區普通商品房的供應,逐步實現舊城區(城中村)居住生活環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七條 發揮稅收、信貸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作用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首次購房與非首次購房的差別化稅收政策,繼續執行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為1%的優惠政策;嚴格執行財稅〔2009〕157號《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要求,嚴把不足5年住房轉讓稅費征收關;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
第二十八條 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程監管;對不符合規劃控制性要求,超出規定建設的住房依法予以處理;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以及房屋拆遷等環節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嚴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
(一)進一步促進住房二級市場發展,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優化住房資源配置。相關部門應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管理,完善房地產市場的中介服務體系,完善商品房網上交易系統,繼續提高二手房交易、辦證效率。
(二)進一步采取措施推動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以扭轉目前存在著的“重買輕租”局面。進一步從制度建設上建立和完善適合當地經濟發展的房屋租賃市場機制,特別是通過完善財稅政策,鼓勵企業和個人共同來增加租賃市場的住房供應。同時要擴大租賃管理覆蓋面,建立統一的市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資源庫,建立房屋租賃市場綜合管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條 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將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所有商品房項目的具體供應規模和銷售進度在網上公開發布,公開市場供求關系情況,穩定市場預期;建立多部門參與的房地產市場預警與金融風險防范聯合監測機制。
第三十一條 加強房地產市場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第三十二條 加強住房發展的戰略研究與法制建設。規劃期內,應制定全市住房發展戰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法制建設,建立較為完善的住房與房地產業發展法制體系。
第六章 住房建設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建立住房建設規劃實施的分級負責制,加強政策的傳遞能力和與基層的溝通能力,增強政策的執行效率,強化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的住房管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強化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以年度實施計劃作為落實本規劃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實施計劃確定的住房目標和住房建設用地的調控指標,是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的具體依據。對不符合年度住房實施計劃的住房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準規劃選址。
第三十五條 加強規劃實施的技術管理。在住房建設規劃編制體系、目標、內容、方法及標準上與上層次規劃緊密協調,建立住房資源的動態檢測系統與長效監測管理機制。
第三十六條 完善住房建設規劃監督管理。全面落實住房規劃實施的相關責任單位,嚴肅糾正違反住房規劃的行為并追究責任,加強住房規劃實施的檢查,完善住房建設規劃公共參與機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劃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河源市區住房建設規劃(2008—2012)》(河府辦〔2008〕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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