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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際海事組織《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2-11-15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53號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62屆會議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1(62)號決議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下稱《防污公約》)附則V的修正案。根據《防污公約》第16(2)(f)(iii)條和第16(2)(g)(ii)條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視為默認接受,并將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國是《防污公約》的締約國,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現將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第MEPC.201(62)號決議中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EPC.201(62)號決議
2011年7月15日通過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
(經修訂的《防污公約》附則V)
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第38(a)條關于國際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約賦予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本委員會)的職能,
注意到《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下稱《1973年公約》)第16條和《〈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以下稱《1978年議定書》)第VI條共同規定《1978年議定書》的修正程序和賦予本組織的相關機構審議并通過《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公約>》(《73/78年防污公約》)修正案的職能,
審議了《73/78年防污公約》附則V的修正案草案,
1. 根據《1973年公約》第16(2)(d)條,通過《73/78年防污公約》附則V的修正案,其文本載于本決議附件;
2. 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f)(iii)條,決定該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須視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締約國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本組織其反對該修正案;
3. 請各締約國注意,按照《1973年公約》第16(2)(g)(ii)條,該修正案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遵照《1973年公約》第16(2)(e)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發送給所有《73/78年防污公約》締約國;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送給非《73/78年防污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
附件
經修訂的《防污公約》附則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
第1條
定義
就本附則而言:
1 動物尸體系指任何作為貨物被船舶載運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實施安樂死的動物尸體。
2 貨物殘留物系指本公約其他附則未規定的、貨物裝卸后在甲板上或艙內留下的任何貨物殘余,包括裝卸過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濕還是干燥的狀態下,或是夾雜在洗滌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殘留的貨物粉塵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塵。
3 食用油系指任何用于或準備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調的可食用油品或動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這些油進行烹制的食物本身。
4 生活廢棄物系指其他附則未規定的、在船上起居處所產生的所有類型的廢棄物。生活廢棄物不包括灰水。
5 在航系指船舶正在海上進行一段或多段航行,包括偏離最短的直線航程,這種偏航將盡實際可能出于航行目的,以使排放盡量合理有效地擴散至大片海域。
6 漁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隨后捕捉或收獲海洋或淡水生物為目的而布設于水面、水中或海底的實物設備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組合。
7 固定或浮動平臺系指在海上從事海底礦物的勘探、開采或相關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動的結構。
8 食品廢棄物系指船上產生的任何變質或未變質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類產品和食物殘渣。
9 垃圾系指產生于船舶正常營運期間并需要連續或定期處理的各種食品廢棄物、生活廢棄物、操作廢棄物、所有的塑料、貨物殘留物、焚燒爐灰、食用油、漁具和動物尸體,但本公約其他附則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質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過程中的捕魚活動和為把包括貝類在內的魚產品安置在水產品養殖設施內以及把捕獲的包括貝類在內的魚產品從此類設施轉到岸上加工的運輸過程中產生的鮮魚及其各部分。
10 焚燒爐灰系指用于垃圾焚燒的船用焚燒爐所產生的灰和渣。
11 最近陸地。“距最近陸地”一詞系指距該領土按國際法劃定的其領海的基線,只是,對于本附則而言,在澳大利亞東北海岸的“距最近陸地”系指距澳大利亞海岸線下述各點的連線:
自南緯11°00΄,東經142°08΄的一點起至南緯10°35΄,東經141°55΄的一點,
再至南緯10°00΄,東經142°00΄的一點,
再至南緯09°10΄,東經143°52΄的一點,
再至南緯09°00΄,東經144°30΄的一點,
再至南緯10°41΄,東經145°00΄的一點,
再至南緯13°00΄,東經145°00΄的一點,
再至南緯15°00΄,東經146°00΄的一點,
再至南緯17°30΄,東經147°00΄的一點,
再至南緯21°00΄,東經152°55΄的一點,
再至南緯24°30΄,東經154°00΄的一點,
最后至澳大利亞海岸南緯24°42΄,東經153°15΄的一點。
12 操作廢棄物系指其他附則未規定的、船舶正常保養或操作期間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儲存和裝卸貨物的所有固體廢棄物(包括泥漿)。操作廢棄物也包括貨艙洗艙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劑和添加劑。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導則,操作廢棄物不包括灰水、艙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類似排放物。
13 塑料系指以一個或多個高分子質量聚合物為基本成分的固體材質,這種材質通過聚合物制造成型或加熱和(或)加壓制作成成品。塑料的材質特性從脆硬易碎到柔軟有彈性。就本附則而言,“所有塑料”系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纜繩、合成纖維漁網、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燒爐灰。
14 特殊區域系指某一海域,在該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地理和生態條件以及其運輸的特殊性等公認的技術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強制辦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
就本附則而言,特殊區域指地中海區域、波羅的海區域、黑海區域、紅海區域、海灣區域、北海區域、南極區域和大加勒比海區域,其界限如下:
.1 地中海區域系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各個海灣和海區在內,與黑海以北緯41°為界,西至直布羅陀海峽,以西經5°36΄為界。
.2 波羅的海區域系指波羅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亞灣、芬蘭灣和波羅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峽中斯卡晏角處的北緯57º44.8΄為界。
.3 黑海區域系指黑海本身,與地中海以北緯41°為界。
.4 紅海區域系指紅海本身,包括蘇伊士灣和亞喀巴海灣,南以拉斯西尼(北緯12º28.5΄,東經43º19.6΄)和胡森穆拉得(北緯12º40.4΄,東經43º30.2΄)之間的恒向線為界。
.5 海灣區域系指位于拉斯爾哈得(北緯22º30΄,東經59º48΄)和拉斯阿爾法斯特(北緯25º04΄,東經61º25΄)之間的恒向線西北的海域。
.6 北海區域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線之內的海域:
.1 北緯62°以南和西經4°以東的北海海域;
.2 斯卡格拉克海峽,南至斯卡晏角以東北緯57º 44.8΄處;以及
.3 英吉利海峽以及其西經5°以東和北緯48º 30΄以北的入口處。
.7 南極區域系指南緯60°以南的海域。
.8 大加勒比海區域系指墨西哥灣和加勒比海本身,包括其中的海灣和海區以及由以下邊界組成的大西洋的一部分:在北緯30°自佛羅里達向東至西經77°30΄,然后連一條恒向線至北緯20°與西經59° 的交叉點,然后再連一條恒向線至北緯7°20'與西經 50°的交叉點,然后再連一條恒向線沿西南方向至法屬圭亞那的東部邊界。
第2條
適用范圍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附則須適用于所有船舶。
第3條
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規定
1除本附則第4、5、6和7條另有規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 除本附則第7條另有規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繩、合成纖維漁網、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燒爐灰。
3 除本附則第7條另有規定外,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第4條
在特殊區域之外排放垃圾
1 僅當船舶處于在航狀態且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時,方允許在特殊區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但無論如何須:
.1 在距最近陸地不少于3海里處排放業經粉碎機或研磨機處理后的食品廢棄物。這種經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廢棄物須能通過篩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篩。
.2 未經上述第.1項處理過的食品廢棄物,在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海里處排放。
.3 對于無法以常用卸載方法回收的貨物殘留物,在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導則,這些貨物殘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為有害海洋環境的物質。
.4 對于動物尸體,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導則,其排放須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
2 貨艙、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潔劑或添加劑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導則,這些物質不得危害海洋環境。
3 當垃圾中摻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質,或是被此種物質污染時,須適用更為嚴格的要求。
第5條
固定或浮動平臺垃圾排放的特別要求
1 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前提下,嚴禁從固定或浮動平臺和所有其旁邊或500米范圍之內的其他船舶上向海洋排放任何垃圾。
2 當固定或浮動平臺和其旁邊或500米范圍之內的其他船舶距最近陸地超過12海里時,可排放食品廢棄物入海,但該食品廢棄物須業經粉碎機或研磨機處理。這種經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廢棄物須能通過篩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篩。
第6條
特殊區域內的垃圾排放
1僅當船舶處于在航狀態并遵守以下規定時,方允許在特殊區域內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
.1 排放食品廢棄物入海須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但距最近陸地或最近冰架須不少于12海里。該食品廢棄物須業經粉碎或研磨處理且須能通過篩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篩。食品廢棄物須未受任何其他類型的垃圾污染。除非已經過無菌處理,否則禁止在南極區域排放包括禽類和禽類部位在內的外來鳥類產品。
.2 對于無法以常用卸載方法回收的貨物殘留物,須在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后方可排放:
.1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導則,貨艙洗艙水中包含的貨物殘留物、清洗劑或添加劑不包含任何被列為對海洋環境有害的物質;
.2出發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區域內,且船舶在這些港口間航行時不會駛出特殊區域;
.3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導則,這些港口沒有足夠的接收設施;和
.4 當滿足本款第2.1、2.2和2.3項的條件時,排放包含殘留物的貨艙洗艙水須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陸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 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導則,只有在對海洋環境無害的情況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潔劑或添加劑才可以排放入海。
3 以下規則(除本條第1款的規定外)適用于南極區域:
.1 各締約國,如其港口內有來往于南極區域的船舶掛靠,有義務根據船舶使用需求,確保盡快為所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實用設施,不使船舶發生不當延誤。
.2 各締約國須確保懸掛其船旗的船舶在進入南極區域前,船上有足夠容積儲存船舶在該區域營運期間產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離開該區域后把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設施的安排。
4當垃圾中摻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質,或是被此種物質污染時,須適用更為嚴格的要求。
第7條
例外
1 本附則第3、4、5和6條不適用于:
.1 保障船舶和船上財產安全或挽救海上人命所必需的船舶垃圾排放;或
.2 由于船舶或其設備損壞而導致的垃圾意外滅失,且在損壞發生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來防止意外滅失或使其降至最低限度;或
.3 漁具意外滅失,且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來防止這種滅失;或
.4 為保護海洋環境或保護船舶或其船員安全而從船上拋棄漁具。
2 在航的例外:
.1 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廢棄物明顯會立刻危害船上人員的健康,則第4和6條關于在航的規定須不適用于這些食品廢棄物的排放。
第8條 接收設施
1 各締約國有義務根據船舶使用需求,確保在港口和碼頭設置足夠的垃圾接收設施,不使船舶發生不當延誤。
2 特殊區域內的接收設施:
.1凡其海岸線與某一特殊區域相鄰接的締約國,考慮到在這些區域中運營的船舶的需要,有義務盡早確保在該特殊區域內的所有港口和碼頭提供足夠的接收設施。
.2 各有關締約國須通知本組織其根據本條第2.1項所采取的措施。在收到足夠數量的通知后,本組織須設定一個本附則第6條要求在該區域的實施日期。本組織須至少提前12個月將所設定的日期通知所有締約國。在所設定的日期之前,航行于特殊區域的船舶須滿足本附則第4條有關在特殊區域之外排放垃圾的要求。
3 各締約國須通知本組織按本條規定所提供的設施被指稱不足的所有情況,以便轉告相關締約國。
第9條 關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國監督
1 當船舶停靠在另一締約國的港口或離岸式碼頭時,如有明確理由相信該船船長或船員不熟悉船上必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該船應接受該締約國適當授權的官員按本附則的有關操作要求進行檢查。
2 在本條第1款所述的情況下,該締約國須采取措施,確保該船在該狀況已被依據本附則要求調整為正常時才能開航。
3 本公約第五條規定的有關港口國監督程序適用于本條。
4 本條中的任何要求不得被解釋為限制締約國對本公約明確規定的操作要求執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第10條 公告牌、垃圾管理計劃和垃圾記錄
1 .1總長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動平臺,均須張貼公告牌,根據具體情況告知船員和乘客本附則第3、4、5和6條的排放要求。
.2 公告牌須使用船員的工作語言,對于航行于本公約其他締約國管轄權限范圍內的港口或離岸式碼頭的船舶,還須使用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
2 1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經核準載運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動平臺,須配備垃圾管理計劃,且船員均須執行。該管理計劃須提供書面的有關垃圾減少、收集、存儲、加工和處理,包括船上設施使用的程序。該計劃還須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員負責執行垃圾管理計劃。該計劃須基于本組織制定的導則并使用船員的工作語言。
3 駛向本公約其他締約國管轄權范圍內的港口或離岸式碼頭的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準載運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動平臺,均須配備《垃圾記錄薄》。《垃圾記錄薄》無論是否為官方日志的一部分或其他形式,均須使用本附則附錄中規定的格式。
.1 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設施,或者完成的焚燒作業,須及時記錄在《垃圾記錄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級船員在排放或焚燒作業的當日簽署。《垃圾記錄薄》每頁記錄完成時須由船長簽字。《垃圾記錄薄》須至少使用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填寫。如《垃圾記錄薄》同時還以船舶的船旗國官方語言填寫的,在出現爭執或不一致情況時,須以船旗國官方語言填寫的為準。
. 2 每次排放或焚燒作業記錄須包括日期和時間、船位、垃圾的種類以及排放或焚燒垃圾的估計量。
. 3 《垃圾記錄薄》須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動平臺上的適當處所,以備在所有合理時間內隨時可查。該記錄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記錄后須至少保留2年。
. 4 若發生本附則第7條所指的任何排放或意外滅失,須在《垃圾記錄薄》中予以記錄,或者對于400總噸以下的船舶,須在船舶官方日志中予以記錄。記錄包括排放或滅失的位置、環境和原因,排放或滅失物的詳情,以及避免或盡可能減少該類排放或滅失的合理預防措施。
4 主管機關可對以下情況免除《垃圾記錄薄》的要求:
. 1 經核準載運15人或以上的、持續航行時間為一小時或以下的任何船舶;或
. 2 固定或浮動平臺。
5 本公約締約國的主管當局可對停靠本國港口或離岸式碼頭的、本條對其適用的任何船舶上的《垃圾記錄簿》或航海日志進行檢查,并可將記錄簿中任何記錄制作副本,也可要求船長證明該副本是有關記錄的真實副本。所有經船長證明是船舶《垃圾記錄薄》或船舶航日志某項記錄的真實副本,須可在任何的訴訟程序中作為該項記錄中所記錄事實的證據。主管當局根據本款針對《垃圾記錄薄》或船舶官方日志的檢查以及制作被證明的副本須盡可能迅速進行,不使船舶發生不當延誤。
6 當發生第7.1.3項和7.1.4項所規定的可能會對海洋環境或航行帶來嚴重威脅的漁具意外滅失或拋棄時,須向該船的船旗國報告,如滅失或拋棄行為發生在某個沿岸國管轄水域內,還須向該沿岸國報告。
附錄
《垃圾記錄簿》格式
船名:
船舶編號或呼號:
國際海事組織編號:
時期: 從: 到:
1 引言
根據《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第10條,對船舶每一次排放操作或焚燒過程應有記錄,包括向海中、向接收設施或向其他船舶的排放,以及垃圾的意外滅失。
2 垃圾和垃圾管理
垃圾系指產生于船舶正常營運期間并需要連續或定期處理的各種食品廢棄物、生活廢棄物、操作廢棄物、所有的塑料、貨物殘留物、焚燒爐灰、食用油、漁具和動物尸體,但本公約其他附則中所界定或列出的物質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過程中的捕魚活動和為把包括貝類在內的魚產品安置在水產品養殖設施內以及把捕獲的包括貝類在內的魚產品從此類設施轉到岸上加工的運輸過程中產生的鮮魚及其部分。
《防污公約》附則V的實施導則也應作為相關信息參考。
3 垃圾種類
就《垃圾記錄簿》(或船舶航海日志)而言,垃圾將被進行如下分類:
A 塑料
B 食品廢棄物
C 生活廢棄物
D 食用油
E 焚燒爐灰
F 操作廢棄物
G 貨物殘留物
H 動物尸體
I 漁具
4 《垃圾記錄簿》條目
4.1 發生下列情況時,須在《垃圾記錄簿》上記錄:
4.1.1 當垃圾被排放至岸上接收設施或其他船舶時:
.1 排放的日期和時間
.2 港口或設施,或船名
.3 排放的垃圾的種類
.4 各類垃圾的排放估算量(以立方米計)
.5 負責操作的主管高級船員簽名
4.1.2 當垃圾被焚燒時:
.1 焚燒開始和結束的日期和時間
.2 焚燒開始和結束時的船舶位置(經緯度)
.3 焚燒的垃圾的種類
.4 焚燒估算量(以立方米計)
.5 負責操作的主管高級船員簽名
4.1.3 當根據《防污公約》附則V第4、5或6條將垃圾排放入海時:
.1 排放的日期和時間
.2 船舶位置(經緯度)。注:對貨物殘留物的排放,包括排放開始和結束時的位置。
.3 排放的垃圾的種類
.4 各類垃圾的排放估算量(以立方米計)
.5 負責操作的主管高級船員簽名
4.1.4 垃圾因意外或其他異常情況排放或滅失入海時,包括按照《防污公約》附則V第7條的情形:
.1 發生的日期和時間
.2 發生時船舶所在港口或位置(經緯度、水深,如知道)
.3 排放或滅失的垃圾的種類
.4 各類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法米計)
.5 排放或滅失原因以及一般說明
4.2 垃圾量
船上的垃圾量應以立方米估算,如可能,按照種類分別估算。《垃圾記錄簿》中多次提及垃圾的估算量。垃圾估算量的精準度尚有待解釋,這是公認的。估算量在垃圾處理前后會有不同。一些處理程序可能無法進行數量估算,比如,食品廢棄物的連續處理。在記錄和解釋既有記錄時應對這些因素予以考慮。
垃圾排放記錄
船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編號或呼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際海事組織編號: ____________
垃圾種類:
A. 塑料
B. 食品廢棄物
C. 生活廢棄物(如:紙制品、布、玻璃、金屬、瓶子、陶器等)
D. 食用油
E. 焚燒爐灰
F. 操作廢棄物
G. 貨物殘留物
H. 動物尸體
I. 漁具
新表格如下:
日期/
時間 船舶位置/說明(如:意外滅失) 種類 排放或焚燒估算量 排入海中 排向接收設施 焚燒 證書/
簽名
船長簽名: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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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法解除
協商解除
合同訂立
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非全日制
派遣合同
學生實習合同
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福利薪資
崗位管理
考核
培訓
獎懲
民主管理
秘密
競業限制
借款借物
其他
快速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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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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