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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8-03
關于印發東莞市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府辦〔2012〕12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東莞市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加快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推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結合東莞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項資金”是指,按照《關于印發東莞市全力推進外經貿穩增長調結構促平衡若干措施的通知》(東委發〔2011〕24號)、《關于印發全市增創對外開放新優勢工作意見的通知》(東府辦〔2012〕19號)等文件要求,由市財政安排用于建設“全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試點城市”,支持來料加工企業不停產轉型為法人企業、支持企業創建品牌、支持企業拓展內銷市場、推動外貿結構優化、支持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以及推動基層加快“騰籠換鳥”步伐等方面工作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公開透明,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二)引導帶動。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充分發揮引導和激勵作用,帶動產業高級化,打造創新型經濟強市。

(三)加強監督。確保專項資金的使用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廣泛接受監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制定和公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審查評估,編制項目資助計劃;檢查監督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撥付專項資金;檢查監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具體實施,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資金使用等負責。

第三章 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項目費和項目管理費。

第七條 項目費是支持企業實施轉型升級的各類項目,包括:來料加工企業不停產轉型為法人企業、支持企業創建品牌、支持企業拓展內銷市場、推動外貿結構優化、支持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動基層加快“騰籠換鳥”步伐以及市政府決定實施的其他資助項目。

第八條 項目管理費是指各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論證、評審和驗收所發生的場地租賃費、專家交通住宿費、專家勞務費、中介機構服務費;為宣傳我市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扶持政策的宣傳費、發布項目計劃而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宣講會、調研等費用以及組織企業參加相關展會所發生的費用等。項目管理費列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已批準的項目管理費預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資助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企業須是在我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我市稅務部門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外貿企業,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機構或個人。

第十條 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并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辦理轉型手續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非法人來料加工企業可申請轉型升級輔導項目、國內展覽項目以及人才培訓項目。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因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正在接受調查的;

(三)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四)其他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第五章 支持來料加工企業不停產轉型為法人企業
第十二條 來料加工企業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每家企業獎勵3萬元。

第十三條 對已經申請部分資助的轉型企業,不適用第十二條的規定,剩余的資助仍按照原《東莞市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補充通知的相關規定予以資助。

第六章 支持企業創建品牌
第十四條 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國內注冊商標的,每注冊1個,給予2000元的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萬元。

第十五條 企業境外注冊商標的,按照境外商標管理機構收取的注冊登記審核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商標在同一個國家(地區)最高資助5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最高資助50萬元。

第十六條 企業境外收購品牌并獲省資助的,按照省資助金額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七條 對新獲得名牌的加工貿易企業按稱號級別分別予以獎勵:

(一)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稱號及同一級別名牌稱號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

(二)對新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廣東省名牌產品、有機產品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三)對新獲得綠色食品稱號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四)對新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稱號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同時新獲得上述兩類或以上獎項的,按最高獎項進行獎勵。

第十八條 對被認定為“2011—2013年度廣東省外經貿重點培育和發展的自主國際知名品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七章 支持企業拓展內銷市場
第十九條 企業參加市相關主管部門直接或委托組織的境內內銷展覽會,按照實際發生的展位費、特裝或公共布展費等給予50%的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10萬元。

第二十條 對本年度內銷額不低于600萬元,新增實繳增值稅額不低于100萬元,且內銷額較上年度實現同比增長的企業,按企業本年度在我市稅務部門新增實繳增值稅額給予5%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對向保險公司投保內銷保險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實際投保費用給予30%的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設立3000萬元“先銷后稅”擔保金,為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采用銀行保函作為“先銷后稅”集中申報擔保模式開展內銷提供反擔保。如企業未及時補稅被海關部門追收保證金,先由擔保金給予補償,再由市財政與企業所在鎮街按8:2的比例分擔。造成損失時由指定機構向企業追償。

第二十三條 搭建東莞名品(牌)內銷平臺,并對其建設給予資助(資助方案另行制訂),資助費用由市外經貿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

第八章 推動外貿結構優化
第二十四條 支持外貿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一)參加外銷展會費用支持。

1、企業參加境外展會的,按攤位實際發生費用50%予以資助,最高資助7.5萬元。資助展會的名單和資助檔次以市外經貿部門公布的為準。

2、對在我市依法登記的商(協)會,組織企業參加境外展覽會達10個攤位,且80%以上的企業上年度有直接出口的給予資助。其中,攤位費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予以補助;團組布展及公共宣傳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額資助,最高資助標準為2000元/每平方米,每個參展團組最高資助20萬元(屬于國家、省、市外經貿部門委托組織的,按實際費用資助);工作團組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資助,每個參展團組最高資助6萬元(屬于國家、省、市外經貿部門委托組織的,按實際費用資助)。

3、對在我市依法登記的機構,接受國家、省、市外經貿部門委托,組織企業參加境內國際性展覽會(廣交會除外)的給予資助。其中,攤位費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0%予以補助,每個參展企業最高資助3萬元;團組布展及公共宣傳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0%予以資助,最高資助每平方米1000元。

(二)團體境外市場考察或貿易洽談費用支持。對經認定的市行業協會、商會組織企業赴境外開展貿易洽談、拓展商機活動,且與商(協)會的商務性質一致的給予資助。每個商協會每年資助一次,最高資助60萬元。對參加國家、省、市外經貿部門組織的境外市場考察或貿易洽談的企業,以每家企業兩個參會名額的標準,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給予資助,每個名額最高資助2萬元。

(三)團體培訓與研討會費用支持。對行業協會或商會在我市舉辦培訓與研討會且經市外經貿局備案同意的,按照每個項目實際發生的場地及設備租賃費和專家勞務費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3萬元,每個商協會全年累計最高資助10萬元(聘請專家費用按《東莞市行政事業單位聘請專家有關費用支出標準暫行辦法》標準執行)。

(四)團體宣傳刊物費用支持。對我市行業協會、商會出版旨在宣傳本行業信息等相關內容的刊物,按照每個項目翻譯費和印刷費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商協會每年最高資助15萬元(申請資助的刊物須在我市政府采購的印刷協議供應商中印制)。

(五)出口信用保險支持。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按照實繳保險費的3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六)公平貿易公共服務項目資助。按實際費用額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個項目最高資助3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支持外貿企業走出去投資和資源收購。

(一)境外投資支持。對經省以上商務部門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按照境外投資前期費用、經營場所租賃費、項目境內投保費、“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等4項實際發生費用的2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每個項目資助一次。

(二)資源回運運保費支持。企業開展境外農(林)業漁業和礦業合作所獲益產量以內的合作產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按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25%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生產性企業從境外進口生產性設備,按照海關報關單列明的進口設備金額(按統一匯率折合人民幣)的2%提供專項資金支持;每家企業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金額起點為1萬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生產性設備須屬于《廣東省鼓勵進口產品和技術目錄》,或單臺價值在10萬美元以上,為進行技術改造、新產品制造,提高生產自動化水平和效率,提升產品質量和附加值,促進節能減排等生產型及研發型設備。

第二十七條 企業從境外引進先進技術,且經市外經貿部門批準的,按照技術進口付匯憑證上付匯金額的5%提供專項資金補貼;每家企業年度專項資金補貼金額起點為1萬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使用我市保稅物流倉儲設施,建設我市保稅倉、出口監管倉“兩倉功能合一”的具有東莞特色的“口岸保稅物流中心”。對使用我市保稅倉、出口監管倉(“兩倉”)和保稅物流中心的我市加工貿易企業及“兩倉”企業給予資助。

“兩倉”資助資金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以“保稅加工企業”為經營單位進出倉的貨物,保稅加工企業每票(企業向海關申報的每份報關單號為“一票”,下同)資助120元,“兩倉”每票資助30元。

(二)以“保稅物流進出口經營企業”為經營單位進出倉的貨物,保稅物流進出口經營企業每票資助30元,“兩倉”每票資助30元。

(三)在海關注冊的“兩倉”及保稅物流進出口經營企業申報的年度最高資助額各為100萬元。

(四)對使用“兩倉”的我市保稅加工企業申報的年度最高資助額為20萬元。

(五)對進出倉為非我市法人企業及單一服務對象的“兩倉”業務,對倉庫和用倉企業都不實施資助。

第二十九條 對設立自用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簡稱“兩倉”),以及實施電子圍網區域管理的大型企業,其設立“兩倉”和電子圍網區域管理投入的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視頻監控設備、圍網工程等三項費用,在海關驗收合格后按照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資助,最高資助30萬元。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使用航空貨站收發貨物,促進我市航空物流業的發展,對在我市設立的廣州白云機場、深圳機場航空貨站及我市企業使用貨站給予財政資助。

(一)資助標準:對利用航空貨站收發的國際貨物給予400元/噸的資助,國內貨物給予250元/噸的資助,資助款由我市企業與貨站按7:3的比例分配。

(二)單個企業每半年申報資助資金起點為5000元,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三)單個貨站承運費資助全年最高資助額為200萬元。

第三十一條 企業通過一般貿易方式進口貨物(已享受資助的進口設備除外)超上年同期部分,按照1美元獎勵0.02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家企業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金額起點為1萬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二條 對從虎門港西大坦作業區深水泊位進口集裝箱貨物的本地企業(指在我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我市稅務部門納稅的企業)進行資助,按照200元/ TEU和350元/FEU的標準給予專項資金資助。

年度專項資金補貼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且每家企業專項補貼的額度第一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第二年和第三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第九章 支持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加強與香港、臺灣等地區生產力提升機構的合作,為我市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或來料加工企業進行轉型升級提供實地評估、轉型升級輔導、人才培訓等服務,協助企業平穩實現轉型升級。

(一)對參與基本評估的企業,市財政以每家企業5萬元輔導費為標準,給予80%的資助;對參與深入評估和專項輔導的企業,市財政對其實際支付的費用給予50%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二)建立我市輔導企業轉型升級的支持平臺,整合多家輔導機構的資源,為企業提供轉型升級輔導服務,并對租金、一次性裝修等費用給予資助(具體資助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資助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人才培訓。對企業參加有培訓資質的機構舉辦的以提高生產技能、企業管理為主的職業培訓,經市外經貿局備案,按企業實際支付培訓費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萬元。

第三十五條 培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范企業。經國家、省、市外經貿部門認定的“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當年首次獲得管理體系認證授權證書(產品認證除外)的企業,按照實際認證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萬元。

第三十七條 企業境外收購技術的,按照技術直接收購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三十八條 鼓勵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創新型龍頭企業和創新型培育企業。市財政對經認定的市創新型龍頭企業和創新型培育企業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鼓勵加工貿易企業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報我市專利優勢企業。市財政對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各類專利給予資助,對被認定為我市專利優勢企業的企業給予獎勵。鼓勵我市企業申請專利獎,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省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市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單位,市財政分別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 支持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解決企業的融資需要,并通過專利技術交易,加快專利技術實施,實現專利技術價值。對符合條件的專利質押融資及交易項目進行資助。

第四十一條 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對制定技術標準、研究技術標準、組織技術標準活動、建設技術標準平臺培訓人才、推進技術標準示范和采用國際標準等活動進行資助。企業每主導制定一項聯盟標準,獎勵5萬元;每主導制定一項省級地方標準獎勵10萬元,協助制定獎勵5萬元;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獎勵30萬元,協助制定獎勵10萬元;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獎勵50萬元,協助制定獎勵15萬元;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獎勵100萬元,協助制定獎勵20萬元;我市多個單位同時參與制定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標準的,原則上只對參與程度最高的一個單位進行資助。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每取得一個證書獎勵2000元;對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 級證書的企業獎勵5萬元,對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AAA級證書的企業獎勵3萬元,對技術標準示范(試點)企業資助5萬元。

第四十二條 開展點對點幫扶,鼓勵企業采用國際先進管理辦法導入卓越績效模式,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和質量獎鼓勵獎,被評為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每家獎勵200萬元,被評為市政府質量獎鼓勵獎的企業每家獎勵50萬元。

第四十三條 實施“人才東莞”戰略,“十二五”期間,每年投入10億元,5年共投入50億元。加大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力度。重點引進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創新科研團隊、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培育包括科技創新團隊、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科技領軍人才、科技領軍后備人才以及高級技師人才在內的“東莞千人計劃”人才。對引進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創新科研團隊,市財政給予一次性最高1000 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資助,給予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一次性最高100萬元的稅后生活補貼。對引進國內外先進水平的領軍人才,市財政給予一次性最高500萬元的資助。

第四十四條 實施博士后培養工程,支持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申請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新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市財政一次性給予100 萬元資助;鼓勵暫未設站的加工貿易企業與高校共建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對新設立的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市財政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助。

第十章  推動基層加快“騰籠換鳥”步伐
第四十五條 鼓勵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組織積極推進產業轉移工作。

(一)企業項目屬于轉出年度《東莞市擬轉出產業目錄》的項目,對由我市整體轉移到莞韶、莞惠轉移園的企業屬地村(居)委會,按照該企業轉移前三年在我市繳納各項稅款的市鎮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該企業屬地村(居)委會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二)對于企業將屬于轉出年度《東莞市擬轉出產業目錄》的項目,由我市轉移到莞韶、莞惠轉移園且總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企業在莞韶、莞惠轉移園的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包括廠房建設和儀器設備購置;如屬搬遷儀器設備的,按照購置原值扣減已計提折舊額后的余值計算,下同)的2%,給予企業項目原屬地村(居)委會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納入環保部門監控名單的電鍍、漂染、洗水、印花、造紙、制革、家具、化工制造、鉛蓄電池、廢塑料加工、石化煉焦等類型企業,以及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限制類項目的企業,在政策執行期內轉移到市外或關停的,按照該企業轉移(關停)前三年在我市繳納各項稅款的市鎮地方留成的50%,給予該企業原屬地村(居)委會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四十六條 鼓勵企業(項目)積極參與產業轉移工作。企業整體轉移到莞韶、莞惠轉移園,以及部分轉移及產能擴張轉移生產線項目到莞韶、莞惠轉移園,總部仍留在我市的企業,整體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按照在莞韶、莞惠轉移園內投資的企業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十七條 鼓勵鎮村引進優質項目。凡2009年1月1日起引進符合規定的投資項目(含增資)的鎮街和村(居)委會,均可獲得獎勵資金。

(一)引進外資項目的,獎勵資金以引進項目認繳注冊資金進行計算。具體分兩個檔次設定獎勵標準:

1、引進《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鼓勵類生產性項目,按單個投資項目認繳注冊資金每達50萬美元獎勵1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個投資項目最高獎勵金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2、引進《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非鼓勵類的生產性項目,且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的,按單個投資項目認繳注冊資金每達50萬美元獎勵0.8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個投資項目最高獎勵金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二)引進內資項目的,獎勵資金以引進項目實際投資額進行計算。具體分兩個檔次設定獎勵標準:

1、引進《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鼓勵類生產性項目,按單個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額完成300萬元人民幣獎勵1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個投資項目最高獎勵金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2、引進《東莞市產業導向目錄》中的非鼓勵類的生產性項目,且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的,按單個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額完成300萬元人民幣獎勵0.8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個投資項目最高獎勵金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三)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由引進投資項目落戶所在鎮街和村(居)委會按3:7的比例分配。落戶項目涉及2個或以上村(居)委會,獎勵分配比例由各鎮街自行協調。

第四十八條 加大對新引進優質項目的獎勵力度,通過招引大項目做大增量、做優存量,為加快轉型升級、實現高水平崛起奠定堅實的產業基礎。

(一)對認定為“外商投資關鍵項目”的新引進項目給予獎勵。

1、認定條件

(1) 新引進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允許類生產性項目,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首期投資不少于1500萬美元。

(2)新引進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生產性項目,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首期投資不少于500萬美元。

(3)新引進的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的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

(4)新引進以獨立法人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產業支援性服務業。包括:研發中心或研發機構,投資性公司(含地區總部),服務外包企業、融資租賃企業。研發中心或研發機構、投資性公司(含地區總部)、融資租賃企業的界定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服務外包企業指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中長期合同,向客戶提供外包業務的服務外包提供商,而且取得CMM(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國際資質認證。

2、獎勵標準

(1)項目獎勵

按項目到位注冊資本每100萬美元獎勵5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項目獎勵,每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2)引薦人獎勵

A.引薦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允許類生產性項目,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按每100萬美元注冊資本獎勵2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B.引薦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生產性項目,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按每100萬美元注冊資本獎勵3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C.引薦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不設最低注冊資本作為獎勵的條件),按每100萬美元注冊資本獎勵4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D.引薦以獨立法人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產業支援性服務業(不設最低注冊資本作為獎勵的條件),按每100萬美元注冊資本獎勵4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從項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內追加投資并實際出資的可合并計算項目和引薦人獎勵金。

(二)對認定為“外商投資優質項目”的新引進項目給予獎勵。

1、認定條件

2011年1月1日—2012年5月15日注冊成立,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和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經營管理、資金管理、研發、營銷、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總部要素,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新簽外資工業項目及外資工業企業總部項目:

(1)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不低于8000萬美元。屬同一投資方投資的企業可合并計算投資總額。

(2)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且投資總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屬同一投資方投資的企業可合并計算投資總額。

上述條件中同一投資方投資的企業包括:一是在我市登記注冊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二是總公司在我市登記注冊、并在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市外非法人分支機構。

2、獎勵標準

(1)項目獎勵。獎勵對象為新引進外商投資企業。獎勵標準:按每100萬美元注冊資本獎勵5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項目獎勵,每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2)引薦人獎勵。獎勵對象為成功引進優質項目的中介機構或人員。獎勵標準:按每100萬美元注冊資本獎勵3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引薦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按每100萬美元注冊資本獎勵4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引薦項目最高獎勵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對于首期投資總額不低于8000萬美元的項目,從第一份批文日期起,2年內增加投資并實際出資的,可享受項目和引薦人獎勵。

(3)研發費用獎勵。獎勵對象為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獎勵標準: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建成投產后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自投產之年起5年內,按前兩年市鎮兩級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市鎮兩級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標準,由市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獎勵給企業(市財政在專項資金中撥付企業獎勵金后,再在鎮街稅收分成中相應劃扣鎮街應負擔所屬企業的獎勵金部分),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4)高級人才引進培育獎勵。申請高級人才獎勵的企業須依時出資,高級人才須在該企業任職滿一年以上、繳納個人所得稅滿一個財政年度且屬于該企業的科技人才或高層管理人員。獎勵標準:按每1000萬美元投資總額分配2個名額的比例,由專項資金給予一定額度的住房補貼(補貼額度按其上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鎮兩級地方留成部分的50%為核定依據,市財政在專項資金中撥付企業補貼資金后,再在鎮街稅收分成中相應劃扣鎮街應負擔所屬企業的補貼資金部分)。

第四十九條 積極引導現有企業增資擴產、并購重組,對納入重點培育范圍的優質企業增資擴產、并購重組進行獎勵,鼓勵現有優質企業不斷做大做強。

(一)“現有優質企業”有增資擴產或并購重組行為,且符合有關條件的,給予獎勵。

認定條件。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在我市工商登記注冊和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守法經營,具備經營管理、資金管理、研發、營銷、物流及支持服務等總部要素,2012年5月15日前注冊成立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及工業企業的總部:

(1)投資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者年主營業務收入超30億元人民幣。屬同一投資方投資的企業可合并計算投資總額和主營業務收入。

(2)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且投資總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或者年主營業務收入超15億元人民幣。屬同一投資方投資的企業可合并計算投資總額和主營業務收入。

(3)在我市年度繳納稅收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外商投資企業。屬同一投資方投資的企業可合并計算納稅額。

上述條件中同一投資方投資的企業包括:一是在我市登記注冊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二是總公司在我市登記注冊、并在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市外非法人分支機構。

(二)獎勵標準。

1、增資擴產獎勵標準

(1)注冊資本增加500萬美元以上,按每增加500萬美元獎勵10萬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次最高獎勵100萬元人民幣。

(2)注冊資本增加1000萬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級以上地區總部,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自認定之年起5年內,按前兩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標準,由市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獎勵給企業(市財政在專項資金中撥付企業獎勵金后,再在鎮街稅收分成中相應劃扣鎮街應負擔所屬企業的獎勵金部分),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2、并購重組獎勵標準

現有優質企業有并購重組業務發生的,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自認定之年起5年內,按前兩年市鎮兩級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市鎮兩級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標準,由市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獎勵給企業(市財政在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專項資金中撥付企業獎勵金后,再在鎮街稅收分成中相應劃扣鎮街應負擔所屬企業的獎勵金部分),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本辦法所稱企業并購重組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兩個或以上公司(一方或以上為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公司法》及《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訂立協議而合并成為一個公司;

(2)外國投資者按《公司法》、《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購境內企業。

3、高級人才獎勵標準

申請高級人才獎勵的企業須按期出資,高級人才須在該企業任職滿一年以上、繳納個人所得稅滿一個財政年度且屬于該企業的科技人才或高層管理人員。獎勵標準:按每1000萬美元投資總額分配2個名額的比例,由專項資金給予一定額度的住房補貼(補貼額度按其上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鎮兩級地方留成部分的50%為核定依據,市財政專項資金中撥付企業補貼資金后,再在鎮街稅收分成中相應劃扣鎮街應負擔所屬企業的補貼資金部分)。

4、外商投資優質企業同時有增資擴產、成立地區總部、并購重組行為且符合有關獎勵條件的,不予以重復獎勵,由企業自主選擇其中一種獎勵類別。

第五十條 鼓勵鎮(街道)、村(社區)在“三舊”改造中實施“工改工”并發展工廠大廈,對村(社區)現有工業用地改造后不改變原用途、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繳土地出讓金和基礎設施配套費。對鎮(街道)或村(社區)自行投建、自有產權、納入省市“三舊”改造范圍、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后,市財政根據竣工驗收報告載明的建筑面積計算,分別按以下標準對相關鎮(街)、村(社區)給予補助:容積率為1.5—2.0(下限含本數,上限不含本數,下同)的,補助6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容積率為2.0—3.0的,補助8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容積率為3.0以上,補助10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第五十一條 村(社區)將舊村、舊工業區改造為高科技產業園、創意產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新型經濟項目的,竣工驗收后可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按市有關部門批準改造前6個月相關舊項目實收租金總額的50%,向市財政申請一次性給予改造、裝修、招商期間的租金補助,每宗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十二條 村(社區)投資回購舊廠房、閑置地,用于集體經濟承接新項目的,交易完成后由鎮(街道)按國土證或土地交易合同中載明的用地紅線核定其用地面積,由市財政給予每平方米50元的獎勵,每宗最多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十三條 村(社區)通過整合相關地塊實施連片拆除改造,發展產業項目,已取得項目開發權,改造方案已經市“三舊”辦批準并辦理了施工許可,在舊廠房拆除或舊地塊平整后,市財政分別按相關合同、協議或國土證載明的用地面積,實施以下補助,每宗最多不超過500萬元:以租賃形式取得開發權的,補助60元/平方米;以收購、回購、流轉出讓、劃撥補辦出讓、完善征收手續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補助80元/平方米;對原有廠房自行改造的,補助40元/平方米。享受了市財政相關獎勵的,不再給予相關土地的補助。同時,村(社區)改造后自行建設的新廠房,報建環節應繳納的市級行政性事業收費先按規定征繳,竣工驗收后按征繳額的50%返撥給村(社區)。

第五十四條 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對經市政府認定并達到相關指標要求的總部企業進行獎勵。

(一)新設立或遷入的總部企業,綜合性總部一次性最高獎勵1000萬元,職能型總部一次性最高獎勵300萬元。對于其高管,在住房、探親、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補貼金額以該企業當年獲一次性獎勵金額的10%確定。

(二)現有企業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享受5年的稅收獎勵,獎勵數額參照該企業上年度在我市納稅地方分成部分中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新設立的總部企業從認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三)新設立的總部企業及現有的總部企業,購置、自建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其房屋租賃合同價格的30%給予一次性12個月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企業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行選擇其中一項。

第十一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五十五條 項目申報。各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公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專項資金。企業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第五十六條 項目評審和批復。

(一)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組織評審企業提出的項目資助申請,擬定項目資助計劃。

(二)經審定的資助項目,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及項目,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

(三)在公示期間對項目或申報單位有異議的,由各業務主管部門與市財政局組織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第十二章 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五十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和獎勵兩種資助方式。

第五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各類政府資助或獎勵時,分別向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市財政不重復給予資助或獎勵。

第五十九條 市財政局根據已下達的專項資金資助計劃,按預算資金撥付程序撥付資助資金。

第六十條 單位收到項目資助資金后,按照現行企業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三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將獲得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單位和項目在市外經貿局網站進行公開,公開期限為一年。

第六十二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東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東府辦〔2006〕6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抽查評價重點項目。

第六十四條 單位對專項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資助項目、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企業申請資助有關規定。

(一)企業申報專項資金須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由企業出具書面責任保證書),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即列入不良名單并予通報,三年內取消其申請資助的資格;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建立企業資格核準機制,嚴格申報人資格。企業申報專項資金須由申報企業工作人員報送申報資料,須出示身份證、工作證,不接受中介公司申辦。

(三)嚴格項目的費用支出管理。每個納入資助范圍的項目,費用支出超過1萬元的,須通過企業銀行賬戶付款。以貨款抵扣、折讓等方式支付費用的,不予納入資助的范圍。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以上規定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完善實施細則與操作辦法并共同落實。市財政局要牽頭會有關部門嚴格審核把關,切實防范與嚴厲打擊各類騙取、套取財政資助、獎勵行為。對存在以上行為的企業和相關機構,除追回財政資金外,一律取消其申報各類財政資助獎勵的資格。

第六十八條 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余條款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市原有相關政策與以上規定不一致的,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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