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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陽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2008—2020)的通知

2010-07-29
安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陽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2008—2020)的通知

安政〔2010〕5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安陽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2008—2020)》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安陽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2008—20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建和諧、優美、靚麗的城市空間景觀,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展示我市歷史文化、人文自然和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特色,加大城市經營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為廣大市民創造優良的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5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6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7《安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
  8《安陽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劃范圍及期限
  本規劃范圍及期限與《安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及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條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原則,以構建和諧、秀美、宜居的豫北區域性中心強市為目標,創造高品位的城市景觀。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全面規范戶外廣告布局與設置,進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展示安陽深厚的文化底蘊和繁榮的商業氛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第五條規劃原則
1合理布局、整體協調的原則
2分區管理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
3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則
4維護整體城市景觀、兼顧晝夜效果的原則
5經濟性、藝術性與安全性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戶外廣告設施分類
  本規劃所稱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和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可細分為固定式戶外廣告設施和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兩大類。
  1固定式戶外廣告設施是指附著于建筑物、公共設施等設施上的廣告看板、燈箱、霓虹燈或其它造型廣告。
  固定式戶外廣告設施具體設置形式有:建筑物屋頂廣告、建筑物墻面廣告、圍墻(欄)廣告、跨街橋梁廣告、高立柱廣告、大型支架廣告、小型立式廣告、店鋪招牌等。
  2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大型慶祝活動以及商業門店開業、周年慶典等活動為烘托氣氛設置的臨時性廣告設施。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具體設置形式有:各類條幅、彩旗、充氣造型、吉祥物、飛行器(物)等。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施分區控制及建筑單體控制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的用地分區控制
  1一類區域(禁止設置區)
  此類區域包括縣級以上政府行政辦公用地,風景名勝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及軍事等特殊用地。
  控制范圍:東區市級行政辦公區,解放大道東段縣級行政辦公區,各區行政辦公區;殷墟保護區、洹北商城遺址保護區、天寧寺、高閣寺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控制區域;軍事保護區等。
  控制要求:上述區域禁止設置任何形式的戶外廣告。
  2二類區域(嚴格控制區)
  此類區域包括一般行政辦公用地,教育科研設計用地,醫療衛生用地,城市重要的公共綠地、廣場、生態、防護綠地等。
  控制范圍:縣級以上行政辦公用地以外的其它行政辦公用地,現狀及規劃教育科研設計用地、醫療衛生用地;易園、人民公園、洹水公園、三角湖公園以及規劃的市區級公園用地;東區市民廣場等現狀及規劃的大型集會廣場;道路、河流、溝渠旁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等。
  控制要求:上述區域原則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確需設置的,只允許設置公益性廣告,廣告位置、體量、造型及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三類區域(適度控制區)
  此類區域包括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火車站、汽車站等城市對外窗口區域,老城區及東區行政區附近的商業路段,老城及其它區域的城市居住用地。
  控制范圍:人民大道東段京珠高速公路下道口;長江大道東段京珠高速公路出入口;彰德路南段安林高速公路出入口;安鋼大道西段;安陽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及站前廣場;文峰大道東段(東風路—中華路)兩側的商業用地;人民大道東段(中華路—光明路)兩側的商業用地;文峰中路(東風路—彰德路)、北大街、中山街兩側的商業金融用地;老城及其它城市區域的居住用地等。
  控制要求:
  (1)城市主要出入口宜采用大型支架廣告和高立柱廣告等廣告形式,充分運用光電高科技手段和高檔次材質。
  (2)火車站、汽車站站前廣場應適度控制各類商業性戶外廣告的設置,允許設置少量小型立式公益性廣告,廣告體量、造型及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東區行政區附近部分商業路段的商業性戶外廣告設置應進行適當控制,該區域允許設置建筑物墻面廣告、小型立式廣告和店鋪招牌,禁止設置其他形式的廣告設施。
  (4)老城范圍內的部分商業路段,應與老城風貌相協調,只可設置小型立式廣告、店鋪招牌等廣告類型,店鋪招牌鼓勵設置仿古牌匾和旗幡招牌,大小與色彩應與承載建(構)筑物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5)老城及其它城市區域的居住用地應以店鋪招牌為主,禁止設置建筑物屋頂廣告,嚴格限制其它商業性戶外廣告的設置,禁止設置亮度過高和閃爍不定的燈箱或霓虹燈廣告,防止對居民形成光污染。
  4四類區域(開放設置區)
  此類區域為老城范圍以外的商業集中地帶和較為獨立的工業區、工業品市場等。
  規劃控制范圍:沿解放大道兩側商業、文化娛樂、金融用地;紅旗路兩側商業、文化娛樂用地;彰德路北段(人民大道—文峰大道)、彰德路中段(文明大道—文昌大道)兩側的商業用地;光明路中段兩側的商業用地;安林高速公路南部組團的商業中心區。文峰大道(鐵西路—太行路,華祥路—林濾山路)兩側的商業、文化娛樂、金融用地;鋼花路(文源街—安彩大道)兩側的商業、文化娛樂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類市場、工業區等。
  控制要求:
  上述區域內允許設置建筑物屋頂廣告,建筑物墻面廣告,小型立式廣告,店鋪招牌等廣告類型。
  上述廣告設施的具體設置要求參照本規劃“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分類設置細則”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施的建筑單體控制
  根據建筑物使用性質及其對城市景觀的影響程度將設置戶外廣告的建筑物分為四類:
  1一類控制建筑物
  此類建筑物包括: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建筑,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市政府確定的優秀近現代建筑,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主體建筑等。
  此類建筑物上禁止設置任何形式的固定式戶外廣告設施。
  2二類控制建筑物
  此類建筑物包括:除商業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主要有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的建(構)筑物,各級教育機構的建(構)筑物,一般行政辦公建筑和底層無商業的商務寫字樓等。
  此類建筑物主樓和裙樓原則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確需設置的,只可設置位于建筑物屋頂的通透式字體,其建筑底層有臨街門面的可設置店鋪招牌。
  具體設置按照本規劃“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通用規定”和“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分類設置細則”的相關條款執行。
  3三類控制建筑物
  此類建筑物包括:規劃范圍內的商業建筑和裙樓為商業性質的商務寫字樓。
  (1)位于城市商業區以外的高層商業建筑和裙樓為商業性質的高層商務寫字樓,主樓原則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確需設置的,只可設置位于建筑物屋頂的通透式字體。裙樓可設置建筑物墻面廣告和店鋪招牌等。
  位于城市商業區以外的非高層商業建筑可設置建筑物墻面廣告和店鋪招牌等。
  (2)位于商業區以內的高層商業建筑和裙樓為商業性質的高層商務寫字樓,主樓原則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確需設置的,只可設置位于建筑物屋頂的通透式字體。裙樓可設置建筑物屋頂廣告、建筑物墻面廣告和店鋪招牌等。
  位于城市商業區以內的非高層商業建筑可設置建筑物屋頂廣告、建筑物墻面廣告和店鋪招牌等。
  具體設置按照本規劃“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通用規定”和“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分類設置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4四類控制建筑物
  此類建筑物包括:各種層數的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物原則上禁止設置任何形式的戶外廣告,底層有商業的,可設置店鋪招牌。
  具體設置按照本規劃“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通用規定”和“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分類設置細則”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章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細則

第九條公益性戶外廣告是指以公益宣傳為目的所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體量、色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公益性廣告為大型支架廣告形式的,其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設置在道路交叉口的大型支架公益性廣告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2起遮擋作用的大型支架公益性廣告應與周圍不需要遮擋的環境相協調。
  3廣告版面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設置間距應當大于800米。
  4廣告版面面積20至100平方米的設置間距應當大于400米。
第十一條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安裝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質量規范,確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條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應具有不脫落、不褪色、抗老化的功能,并采用先進的形式和制作工藝。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要定期對公益性戶外廣告進行檢查,發現技術質量問題應當及時維護、更換,不能修復和更換的應予以拆除。

第四章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通用規定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均為臨時設施,規劃審批年限為2年,期滿需延長設置的,應當于到期之日前60日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長手續。
  國家、省、市舉行重大政治、文化、體育、經濟活動,或者有關單位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期間,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于活動結束后立即撤除,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延期的除外。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設置,逾期未設置的,其審批自行失效并無償收回設置使用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市政道路兩側的燈桿;
  3利用城市行道樹、影響城市綠化的;
  4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5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6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7安陽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五章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分類設置細則

第十五條建筑物屋頂廣告
  1只有商業建筑可以設置建筑物屋頂廣告,且應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建筑單體控制”的相關規定。
  2建筑物頂部設置廣告設施,必須符合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載要求,并不得影響鄰近建筑物的日照標準。不得破壞建筑物整體輪廓線,在坡屋頂或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筑物頂部不得設置建筑物屋頂廣告。
  3高度24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建筑物屋頂廣告高度按適度的比例設置。
  4高度24米以上公共建筑原則上不得設置建筑物屋頂廣告。確需設置的,只可設置通透式字體,不得設置封閉版面的廣告。
  5高度24米以上公共建筑的裙房為商業建筑的,裙房頂部設置的建筑物屋頂廣告高度按適度的比例設置。
  6廣告畫面下端與建筑頂部或女兒墻之間,支架結構外露不得大于1米,其兩側和背部支架結構外露部分應采用與建筑物色彩相協調的材料予以遮擋。
  7廣告牌面應沿建筑物外墻平行設置,長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
  8在同一幢建筑設置多塊廣告或在同一視角內多幢建筑均設置廣告的,其廣告設置的造型、規格要相互協調,高度保持一致。建筑物頂部禁止疊加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六條建筑物墻面廣告
  1只有商業建筑可以設置建筑物墻面廣告,且應符合“戶外廣告設施的建筑單體控制”的相關規定。
  2平行于建筑物外墻面設置廣告的,其高度不得超過該建筑物檐口,寬度不得超出該建筑物兩側墻面,廣告結構與牌面突出墻面的距離不得大于05米。
  3垂直于建筑物外墻面設置戶外廣告的,宜采用霓虹燈或其它新工藝制作,原則上不得設置封閉版面的廣告。
  廣告牌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方距離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米。外緣挑出距離,原則上不得大于18米,具體規格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4高層及以上建筑塔樓禁止設置建筑物墻面廣告。
  5新建、改造的商業性建筑立面設置戶外廣告的,須將廣告設置方案連同建筑立面設計方案一并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6建筑物墻面廣告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第十七條圍墻(欄)廣告
  1沿街實體圍墻,通透式圍墻(欄)原則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2建筑工地臨時圍墻上設置的臨時廣告,應緊貼圍墻墻面設置,其廣告高度應小于圍墻高度,寬度不得超出圍墻墻面長度。建筑項目竣工后應及時拆除。
第十八條跨路橋梁廣告
  1跨路橋梁原則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如設置有封閉護欄的,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在橋體護欄外設置廣告。
  2跨路橋梁廣告頂部不得高出橋體護欄,下沿不得超出橋體下緣,廣告設置的長度不得大于主橋體長度,必須采用有照明設施的廣告,設施厚度不得超過05米。
第十九條高立柱廣告
  高立柱廣告宜設置在城市出入口、高速公路兩側,市區內其他區域原則上不得設置。
第二十條大型支架廣告
  大型支架廣告宜設置在高速公路兩側、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
第二十一條小型立式廣告
  1不得設置在城市道路的隔離帶內。
  2不得影響無障礙通道的使用。
  3在道路路口范圍內應嚴格控制,確需設置的應結合周圍環境統一考慮。
  4設置在城市道路兩側行道樹之間的小型立式廣告總高度不得超過5米,柱腳距離路沿石應在02—09米之間,板面的垂直投影距路沿石不得小于02米。
  5設置在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上的小型立式廣告設置間距原則上不宜小于100米。
  6同一條道路或路段原則上只允許設置一種規格的小型立式廣告設施,并按照上述間距設置并保持間距基本一致,不得以不同規格的廣告設施套設或層疊設置。
第二十二條店鋪招牌
  1城市道路兩側店鋪招牌的設置,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一店一招,一樓一排,規范尺度,提高檔次”的原則。
  2作為寫字樓使用的建筑物三層以上(含三層)原則上不得設置招牌,其招牌應在建筑物的入口處統一設置。
  3店鋪招牌的位置,一般應設置在建筑物檐口下方,底層門楣上方。二層以上門店或店面上方有陽臺、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置。
  (1)橫式招牌:長度與門或鋪(面)等長,招牌高度臨城市主干道一般不超過15米,臨城市次干道或支路一般不超過1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采用霓虹燈和內光外透式燈箱制作。仿古式店鋪招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置。
  (2)豎式招牌:必須設置在建筑物二層以上的位置,高度不得大于15米且頂端不得超過建筑檐口高度,招牌寬度的外沿距離建筑物立面不得超出18米,厚度在05米以內。設置形式美觀新穎,宜采用內透式燈箱或霓虹燈等形式,招牌的色彩、形式應與建筑物本身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4店鋪招牌設置應整齊規范,在一定區域或范圍內門店招牌要規格統一,高度一致,牌面設計美觀,體現行業特點。
  5店面招牌設置應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通迅、電力、消防或其他等公共設施安全。
  6招牌原則上不得上下層疊設置。
第二十三條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置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5天,其他臨時性廣告設置的時間限活動當日,不得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

第六章規劃措施

第二十四條屬于規劃允許設置范圍內的路段,應逐條道路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
第二十五條道路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道路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和道路所屬地區政府組織編制。
第二十六條重點路段或區域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的編制應通過專家論證,必要時應召開聽證會。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劃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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