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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2010-12-13
遼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遼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業經2010年11月22日遼陽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正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用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向用水單位或個人(以下稱用戶)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的行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用戶因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是指供水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輸配水管網、公用給水站、閘閥、消火栓、進戶總水表和其他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用戶供水設施,是指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供水和用水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保障生活用水和水質、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及合理開發水源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政府鼓勵城市供水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城市發展與建設、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及產業結構調整必須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城市供水的權利和保護城市供水水源、供水設施的義務。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遼陽縣、燈塔市、弓長嶺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建設、環保、衛生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供水、用水有關工作。

  第七條 城市供水應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供水規劃由供水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環保、國土等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水規劃應包括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劃二次供水管理等內容,并規劃預算區域加壓泵房建設用地。

  規劃主管部門應將二次供水設施投資方案(包括與建筑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有關圖紙和資料)送供水主管部門征求意見。供水主管部門應于15個工作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審查提出意見。

  第八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進行城市開發和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供水規劃同步建設供水工程。

  第九條 公共供水設施工程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企業自籌等辦法籌集。政府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建設城市供水設施,從事供水經營活動。

  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重點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用戶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最低服務水壓不能滿足正常用水的,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實際,統一組織修建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資金由財政部門從城市二次供水建設運行費中列支。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建。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采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供水方式。

  第十一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遇有突發事件發生,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穩定供水。

  第十二條 環保部門應當會同供水主管、衛生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方案,報本級政府審定后報請省政府批準。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修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和進行其他有礙保持水源水質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標或者新建地下取水工程。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源,應逐年削減取水量,使用期滿的應當封閉。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標準。衛生、環保和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進行監測,發現水質未達到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五條 供水企業必須取得與供水能力相應的資質并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供水經營活動。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規劃,采取措施,增加供水量,并有計劃地新建、擴建供水工程,做到水質合格、水量充足、計量準確、維修快捷、服務良好。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依法配套建設節約用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并應當遵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或規范。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業務。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用水應當一戶一表,水表應出戶安裝。商住兩用建筑中的商戶和住宅的供水管道應當分別鋪設,單獨計量。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資質的水質監測機構進行水質監測。二次供水設施經竣工驗收和水質合格后方可移交給供水企業。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供水企業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出廠水、管網水進行水質檢測,定期向衛生和供水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并向社會公布。

  供水企業發現供水水質不符合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同時采取相應措施,使水質符合有關標準。供水企業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委托有資質的水質監測機構監測水質,并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專業隊伍承擔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水戶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費。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為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建立健康檔案,并定期組織體檢。

  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保障不間斷供水和正常水壓,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壓的,應當報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將暫停供水或者降低水壓的原因、時間、范圍和恢復正常供水的時間等事項通知受影響的用水戶。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受影響的用水戶,并報告供水主管部門。停水超過24小時的,供水企業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為居民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對供水設施進行搶修時,應當對現場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對影響搶修的有關設施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公安、交通、建設等有關部門;因搶修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二十四條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水壓等進行檢查監督,城市供水水質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

  衛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的水質進行檢測和檢查,發現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清洗、消毒或者暫停使用。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提供供水服務的義務。符合城市規劃且用水地點具備規定供水條件的,供水企業應提供供水服務。

  供水企業應將辦理供水服務手續的有關程序、時限、申請資料和收費標準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供水企業與用水戶應就供水事項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用水戶需要供水企業供水、變更供水量或者用水類別等的,供水企業應當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其管理、維護的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八條 居民用戶室內的供水設施由居民用戶自行管理維護,通往居民用戶第一分支閥門至居民用戶入戶管線間之間的供水設施,已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未移交供水企業的,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維護。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產權無償移交供水企業,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規劃由供水主管部門進行整合改造后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維護。改造資金和管理、維護費用由財政部門從城市二次供水建設運行費中列支。非住宅建筑的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產權人無管理維護能力的,可以委托供水企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居民或者非居民用戶采用總表計量的,以總計量水表為界,總計量水表(水流方向)以前的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企業管理維護,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第三十條 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由供水企業按照消防規范負責安裝、管理和維護,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監督檢查,每月向供水企業通報一次消防用水量,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供水企業向公安消防機構查詢,核對火災事故的失火地點、時間及消防用水量等情況,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配合。建設單位自建的消防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企業管理、維護。

  供水主管部門應將公共消防栓的布網、管徑、壓力、新增數量等情況通報公安消防機構。

  第三十一條 市政綠化、環境衛生等公共管理用水設施由管理該設施的單位維護,用水季節期間每月應向供水企業通報一次公共用水量,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用戶需要拆、改、遷水表時,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因房屋轉讓、租賃等,用戶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用水變更手續,結清水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主管部門批準。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供水企業應當配合。施工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實施。

  第三十四條 禁止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用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供水企業意見,報規劃和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承擔有關費用。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立即通知供水企業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和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 拆遷房屋或者有關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于拆遷5日前通知供水企業。因拆遷所發生的跑水、漏水、供水設施的維修、遷移、改造及固定資產損失等費用由拆遷人負責。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公共設施或者影響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非管理人員私自啟閉公用供水閥門;

  (二)盜竊供水井蓋、閥門、管道等;

  (三)損害供水設施;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建筑;

  (五)在城市輸配水管道保護范圍內堆放物料,采砂取土;

  (六)依附供水設施搭建棚廈,修砌構筑物;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裝用水設備;

  (八)將室內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墻內;

  (九)其他損害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從事可能危及城市供水設施、影響城市供水正常運行的施工作業,應當經供水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施工。因工程建設需要遷建供水設施的,應當經規劃部門許可,由建設單位出資,供水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用途分類定價。城市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當向城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抄報供水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價格和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價格逐步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加價制度,推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水價。

  第四十條 同一用戶不同類別的用水應當分別裝表計量。因用戶責任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按照相應的最高類別適用水價。因供水企業的責任未分別裝表計量的,按照相應的最低類別適用水價。

  第四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計量水表,定期抄錄水表讀數計算用水量。計量水表經法定計量核定機構核定合格并加封。

  第四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對其安裝的計量水表進行管理維護和不定期檢查,并按照規定的更換周期進行更換。

  計量水表在更換周期內發生計量失準或者停止運行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更換。

  第四十三條 用水戶發現計量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于48小時內派員到現場處理并重新安裝水表。因用水戶原因造成水表損壞的,重新安裝水表的費用由用水戶承擔。

  用水戶對計量水表準確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水企業提出檢表要求,供水企業應當于5日內與用水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計量核定機構檢驗。檢驗合格的,用水戶應承擔檢驗費并按照計量水表計量的用水量交納水費;檢驗不合格的,供水企業應當承擔檢驗費和超出規定誤差標準的用水水費。

  第四十四條 供水企業收取水費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供水價格,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供水企業違法收取水費的,用水戶可以拒絕交納,并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

  第四十五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供水合同約定向供水企業交納水費。無正當理由不交納的,供水企業可以向用水戶發出催交水費通知書,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水費催交通知書發出超過30日仍未交納的,供水企業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對用水戶采取停止供水或者限時供水的措施。供水企業采取停止供水或者限時供水措施的,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用水戶并報告供水主管部門。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和違約金后,供水企業應當于24小時內恢復供水。

  用水戶對停止供水、限時供水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門投訴,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于1日內給予答復。

  第四十六條 供水企業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搶修設施故障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0日發布的《遼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9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本辦法有效期限為3年。

   遼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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