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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2011-05-31
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4號


《揚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于2011年5月29日經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揚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征收和補償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揚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揚州化學工業園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儀征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五條 揚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為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成立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建設或房管部門作為各自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市、區)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屬地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具體負責房屋征收工作,同時明確其工作人員作為征收項目的負責人,并在房屋征收項目現場進行公示,接受被征收人的監督。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或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或縣(市、區)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應當納入市或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政策標準、補助和獎勵辦法及標準、安置房地點和面積、簽約期限、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求意見截止時間后10日內,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一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屬地政府或者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根據有關規定,對擬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在2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凡屬舊城區改建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均應由市或者縣(市、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

第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進行工作審核: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認可材料。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的認可材料。

(三)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認可材料。

(四)經征求公眾意見后的征收補償方案。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六)征收補償費用的存款證明或房屋征收部門與安置房建設單位簽訂的購房合同。

(七)其它需提供的有關材料。

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會商后,各區人民政府方可發布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現場接待地點、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四)分戶和戶口遷入;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對上述行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上述事項函告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規劃、國土、建設、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函告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補助和獎勵。

市區房屋征收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補償標準以及補助和獎勵辦法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管部門制定;縣(市)的有關補償標準以及補助和獎勵辦法由各縣(市)制定。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一條 類似房地產是指在區位、用途、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屬性質等方面與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 對從事房屋征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注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情況,每年公布具備資格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

(一)由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備資格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在發布房屋征收決定的臨近處公布報名的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布后5日內在房屋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擇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后進行評估作業。

(四)如協商選定不成,則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推薦3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簽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抽簽時間和地點。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評估結果應向被征收人公示5日,公示期間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公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可在收到分戶評估報告的5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評估申請的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對復核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在收到復核評估結果的5日內,被征收人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增加20%的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市區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統一組織建設。安置房應當達到普通商品房質量標準和設計規范,滿足交付就能入住使用的基本功能。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設置固定場所,公開安置房源的地理位置、小區布置圖、房屋單體平面圖及樓層的方格示意圖、安置房價格等內容,供被征收人了解和選擇。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宅,且獲得貨幣補償后仍無力解決住房的,市區由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小于55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 55平方米以內不結算差價;縣(市)由各自確定。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符合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條件的,按市和各縣(市)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優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先補償是指:

(一)房屋征收當事人已經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雙方已按協議履行了相關的給付義務;

(二)征收當事人未達成補償協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經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貨幣補償款已經專戶存儲、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已經明確。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縣(市)可依照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6月 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6日市政府公布的《揚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第58號令)同時廢止。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不得進行行政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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