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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與統考數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08-16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與統考數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職成廳[2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各現代遠程教育試點高校:

  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信息電子注冊和統考數據管理是完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直接關系著網絡教育招生、辦學的規范管理,是建立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學生電子學籍庫、統考數據庫、畢業生電子注冊數據庫的基礎,對推進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強化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學籍管理、統考、畢業等環節的全過程科學規范管理,現將《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與統考數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此項工作。

  附件: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與統考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與統考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公平、公正,保障高等教育質量,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依據《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批準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試點高校)招收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學生,開展招生信息電子注冊和統考數據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高校網絡教育陽光招生服務平臺建設專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網招辦)與全國高校網絡教育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錄取數據及統考數據的日常管理。試點高校具體負責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錄取、學籍電子注冊數據管理等工作,并對本校數據負責。

  第四條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簡章、招生計劃、校外學習中心信息及新生錄取數據的管理工作依托中國現代遠程與繼續教育網全國網絡教育陽光招生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陽光招生服務平臺,http://zhaosheng.cdce.cn)開展,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及學籍數據管理依托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http://www.chsi.com.cn)開展。試點高校要建立與陽光招生服務平臺和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對接的本校招生及學籍信息管理平臺。

  第五條試點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學習中心以及經我部批準開展現代遠程教育教學支持服務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所建設的校外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校外學習中心)未經審批備案,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年檢不合格的,試點高校不得安排招生。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審核備案和年檢結果及時報送教育部主管部門,同時在陽光招生服務平臺上發布。校外學習中心的資質以陽光招生服務平臺的信息為準。

  第六條試點高校要按照我部招生文件規定組織招生、入學考試及新生錄取、信息采集工作。 試點高校要嚴格審核新生的入學學歷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電子注冊: (一) 以校外學習中心名義自行招生的;(二) 未獲得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資格而錄取為高中起點專科或者本科的;(三) 未獲得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專科學歷證書而錄取為專科起點本科的;(四) 其他不符合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試點高校應當根據陽光招生服務平臺中《新生基本情況表》的具體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采集新生數據。

  第八條試點高校完成新生數據采集工作后,應當于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9月15日至9月30日分別將當季錄取的新生數據上報至陽光招生服務平臺。逾期未上報的新生數據按下一批次新生數據上報。

  第九條陽光招生服務平臺的操作采用數字證書(以下稱U-key)身份認證方式進行。各試點高校應建立數據上報專人負責制,實現U-key的專人專管。通過U-key上報、修改的數據即視為試點高校認可的數據。試點高校應當將同一數據、加蓋學校公章的紙質文件提交網招辦備案。

  第十條陽光招生服務平臺在試點高校上報新生數據時自動查驗以下信息,并把通過查驗的數據轉入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新生數據庫:

  (一) 注冊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證件號、照片等個人信息;

  (二) 錄取方式、入學日期、學習形式、學制、培養層次、專業、校外學習中心信息、入學學歷資格信息等學校錄取信息。

  第十一條陽光招生服務平臺將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新生數據庫報送至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進行新生入學資格核查及學籍注冊,并生成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庫。

  第十二條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逐一審查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新生數據庫中的新生入學學歷資格。春季和秋季的新生入學學歷資格審查結果分別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通過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反饋,供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試點高校下載和查詢。合格者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上注冊學籍,不合格者不予注冊。

  入學學歷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春季和秋季新生可分別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過試點高校申請復查,復查合格者按照相關流程予以補報學籍電子注冊。

  第十三條學生在籍期間的有關注冊信息可以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進行修改。但學生學籍核心數據不得修改,包括不能增加學生人數、姓名和身份證件號不能同時修改、培養層次不能上移、入學日期不能前移等。其它修改工作參照有關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全國高校網絡教育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網考辦)在每次統考報考開始前三個工作日,從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下載考生學籍數據,生成統考考生基本信息庫。網考辦在統考成績復核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報至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備案。

  第十五條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實行學分制和彈性修業年限。為保證人才培養質量,試點高校要根據我部有關規定和學科專業特點,確定最短修業年限(高中起點本科不低于五年;高中起點專科和專科起點本科不低于兩年半或三年)和學分有效年限等標準。

  第十六條學籍庫和統考數據庫是建立網絡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數據庫的基礎。取得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教學計劃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且學分在有效年限內,本科層次的還須統考成績合格,方可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試點高校違反本辦法及網絡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我部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停止試點資格,并同時責令學校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負責人責任。(一) 違反規定招收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二) 故意上報虛假注冊信息的;(三) 未按規定審核新生入學資格,為不符合資格者辦理電子注冊的;(四) 不按規定注冊,經指出逾期不改的。

  第十八條網絡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發放及畢業電子注冊按照我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試點高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或修改本校網絡高等學歷教育有關管理規定,并及時向學生公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試點高校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秋季招生開始實施。網絡高等學歷教育以往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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