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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印發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9-05
印發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汕府辦〔2012〕13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9月5日
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項目各政府部門及應用服務主體之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與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絡化服務水平,避免重復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基礎測繪條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廣東省測繪條例》、《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和其它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汕頭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是地理信息數據及其采集、加工、交換、服務所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設施、機制等的總稱,由地理信息數據集、地理信息公共平臺、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和組織運行體系等構成。
第三條 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全市各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企業公眾根據權限共享使用。
第四條 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管理、維護與應用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市成立由分管國土資源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國土資源和分管信息化的副秘書長和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副組長、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城鄉規劃局、市住建局、市保密局等部門組成的“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辦公室。
第六條 市領導小組負責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應用的總體協調工作,聯合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共同參與框架建設。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政府各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解決建設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框架建設應用順利實施。
(二)指導國土資源、電子政務管理、發改、財政等部門擬訂地理空間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第七條 汕頭市國土資源局是本項目的牽頭單位、建設單位和應用服務主體,具體負責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的總體建設、組織實施與推廣應用工作,并提供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用服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框架建設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及相關標準規范的編制和審定。
(二)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匯交、管理與更新維護,并將數據提交給國家測繪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以形成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負責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審批使用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臺的申請。
(四)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會同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擬定、調整并發布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目錄,制定全市共享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汕頭市地理信息公共平臺(下稱“公共平臺”)的建設與管理。
(六)負責地理空間框架在市級的推廣應用工作。
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是平臺運維機構,具體負責平臺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并提供平臺接入和數據應用等技術服務。
第八條 汕頭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聯合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審查財政性資金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及相關應用系統建設工作。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各部門開展涉及測繪內容的建設工作,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在審批立項前要先征求市國土資源局的意見;對使用財政資金以信息化名義立項的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項目,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應先征求市國土資源局的意見。要從資金源頭及項目管理上避免項目重復建設,確保我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成果為全市政府各級部門、事業單位和企業公眾共用。
第九條 汕頭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保密局共同負責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和要求。市保密局負責對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十條 海洋與漁業、城管、環保、民政、規劃、住建、公安、農業、公路、交通、水務、旅游、外經貿、統計、氣象、衛生、人口計生、海事、文廣新、本市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使用或擁有地理信息數據資源單位共同參與框架建設,負責協助提供本部門掌握的相關專業地理信息數據。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單位納入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的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更新。
(二)對本單位的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設定共享權限。
第三章 框架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標準體系建設
(一)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以保證數據資源共享與整合利用。
(二)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的完善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完善應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技術規程,結合汕頭市實際及應用需求進行。
第十二條 數據集及數據庫建設
(一)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地理信息數據集分為4個層次,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
1、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其內容包括定位基礎、居民地、工礦建筑、交通、管線、水系、境界、地貌、土質與植被和影像、三維模型、興趣點等數據,是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的數據基礎。該數據為涉密數據,應按相關規定管理。
2、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其內容包括居民地、工礦建筑、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質與植被和影像、三維模型、興趣點等數據,是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經過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數據子集。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于政務網絡。
3、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對涉及本部門有關業務予以積極配合,按照一定標準規范將業務數據進行空間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于政務網絡。
4、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對涉及本部門有關業務予以積極配合,其內容包括居民地、工礦建筑、交通、水系、地名數據、影像等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部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是通過對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中的敏感信息處理之后形成的數據集。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于互聯網之中。
(二)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數據庫支持集中建庫和分布式建庫兩種模式。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依基礎測繪分級管理原則,由市國土資源局集中建庫并統一管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庫可由市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分別建庫,也可委托市國土資源局集中建庫,或者二者結合,采取集中與分布相結合同步建庫,優先考慮委托市國土資源局集中建庫,以利于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共享;公眾地理信息數據庫由市國土資源局集中建庫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平臺建設
(一)汕頭市地理信息公共平臺依托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通過在線方式滿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對地理信息和空間定位、查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備個性化應用的二次開發接口和可擴展空間,是實現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應用服務功能的數據、軟件及其支撐環境的總稱。
(二)公共平臺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數字中國”、“數字廣東”地理空間框架的統一標準與要求進行建設,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利用。
(三)公共平臺是全市權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均納入公共平臺進行統一發布、共享、交換與管理,政府其他部門、事業單位不進行類似平臺的開發建設,并在該平臺下開展本部門的專業應用,不得重復建設。
第四章 數據更新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編制我市基礎測繪中長期發展規劃。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改局,依據基礎測繪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的更新和維護規劃年度計劃,并將年度計劃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財政局要將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作為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的更新和維護資金保障來源,確保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經費投入。市國土資源局要依法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政府其他部門、事業單位不再對未納入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采集和更新計劃的同類項目立項和財政性投資。
第十五條 在本管理辦法實施前立項生產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組織實施單位按照統一數據格式、數據質量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提供給汕頭市國土資源局統一進行管理與更新維護。
第十六條 各類地理信息數據的提供部門,應按照數字汕頭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等規定和規范,做好共享數據的采集、更新與匯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工作應由合法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數據的更新須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及時性,并符合相關采集標準和質量要求。
第十七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與管理。
(一)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統一由市國土資源局交國家測繪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形成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
(二)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更新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第十八條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政府各部門按照“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權威部門負責更新維護”的原則進行數據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門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與工作要求,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開展經常性更新。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空間位置的保密處理統一由市國土資源局交國家測繪局授權的部門處理,數據業務內容的保密處理工作應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由提供數據的部門或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和管理。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負責更新,更新周期分別與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數據共享與交換
第二十條 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必須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錄的規定,及時將所屬的已經過保密處理且符合發布要求的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及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通過汕頭市地理信息公共平臺進行發布、共享與交換。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需求,及時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目錄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根據“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的原則,各部門和單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準確與規范,但因數據本身的瑕疵對使用方造成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市國土資源局定期對共享數據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各部門和單位應及時修正。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通過公共平臺或門戶網站公布地理信息數據共享目錄、用戶權限及共享途徑等事項,供需求者了解、查詢。
第二十四條 全市各級政府各級部門、事業單位和企業公眾可通過公共平臺,以政務網或互聯網等網絡,在權限范圍內共享相應的地理信息數據。
以下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政務網或互聯網等非涉密網絡中運行使用:
(一)未經國家測繪局授權部門保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二)空間位置未經國家測繪局授權部門保密處理、業務內容未經數據提供部門或單位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三)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五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經政務網等網絡在公共平臺上以網頁或在線調用方式提供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戶權限,進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載保存。確實需要的,需報經市政府批準同意。
第二十六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用戶權限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確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用戶權限由數據提供部門或單位審核確定。用戶權限的設置由平臺運維機構根據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結果具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經互聯網以網頁或在線調用方式提供給企業、公眾使用。公眾地理信息數據僅可用于瀏覽查詢,不可下載保存。
第六章 平臺應用與維護
第二十八條 汕頭市地理信息公共平臺通過“直接應用、定制應用、標準服務和內嵌調用”等方式在政務網或互聯網上為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和企業公眾提供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應用支撐服務。平臺運維機構通過后臺管理功能保障平臺高效運行,對平臺的服務進行實時監控,記錄平臺運行的關鍵信息,對突發事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并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涉及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應調用公共平臺的地理信息數據,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統的開發建設應由合法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已建成的系統,由所屬單位通過改造將地理信息數據逐步統一到公共平臺上來,以實現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一致,避免矛盾與重復建設。平臺運維機構應做好相應的技術支持工作。
第三十條 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臺提供服務的,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平臺運維機構提供無償接入服務;其它企業單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臺提供服務的,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平臺運維機構提供有償接入服務。
第三十一條 平臺運維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外服務標準,按規定做好公共平臺運行維護、數據集成管理及技術支持培訓等工作。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會同市領導小組各部門定期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政務網或互聯網等非涉密網絡中運行使用未經國家測繪局授權部門保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在政務網或互聯網等非涉密網絡中運行使用未經數據提供部門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在政務網或互聯網等非涉密網絡中運行使用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數據;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范圍提供、發布地理信息數據,影響共享的。
(二)未按規定周期組織采集、更新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在批準或者核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關應用系統建設立項前,未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或進行重復投入、重復建設的,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
(四)未使用國家規定的定位基準或者未執行國家、省和市規定的標準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數據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組織采集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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