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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6-16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為推進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建設,部組織制定了《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建設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及時報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建設工作方案

為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提高地質資料匯交水平,依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部決定在全國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為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建設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標
在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建立統一的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對成果、實物、原始地質資料的匯交實行全程監管,實現匯交人依法匯交地質資料。
二、監管范圍
(一)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地質資料。
(二)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
(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規定應匯交的其他地質資料。
三、任務分工
(一)部的主要任務。
1.負責組織制定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管理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
2.負責組織開展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的推廣、使用。
3.負責在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中央財政安排的地質工作項目和部批準的探礦權、采礦權信息,按統一格式導入監管平臺數據庫。
4.負責組織對向部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核發《地質資料匯交憑證》、《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核準由部審批的地質資料保護申請和延期匯交申請,并通過監管平臺將有關信息告知有關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
5.負責檢查、指導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全國地質資料館、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按部的統一要求建設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
(二)各省(區、市)主要任務。
1.負責組織執行部制定的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管理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
2.負責統一管理本省(區、市)監管平臺的使用和維護等工作。
3.負責在每年6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省(區、市)及其下轄的市(地)、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探礦權、采礦權信息,以及地方財政安排和其他形式投資的地質工作項目信息按統一格式導入監管平臺數據庫。
4.負責對向本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核發《地質資料匯交憑證》、《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核準由本省(區、市)審批的地質資料保護申請和延期匯交申請,并通過監管平臺將有關信息告知本省(區、市)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
5.負責檢查、指導本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下屬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按部的要求建設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
(三)部有關事業單位主要任務。
1.中國地質調查局。
負責協助部落實監管平臺管理制度,研究監管平臺相關標準、規范;負責按“非礦權類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導入模板”(附件2)的格式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單位組織實施的中央財政安排的地質工作項目有關信息提供給部;負責保證監管平臺日常運行經費,組織監管平臺業務培訓。
(1)全國地質資料館。
①負責監管平臺的日常管理、維護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②負責接收、驗收、轉送和保管匯交人向部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
③負責接收由部審批的地質資料保護申請表和向匯交人出具相應的回執,并對申請表提出初審意見。
④負責向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成果地質資料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修改、補充通知書》,待驗收合格后,通過監管平臺將驗收合格信息告知部。
⑤負責代表部向匯交人發放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并承辦部和中國地質調查局(以下簡稱“地調局”)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2)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
①負責接收匯交人向部報送的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移交清單和匯交承諾書,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和出具收到匯交人提交各類清單的回執,并通過監管平臺將有關信息告知部和全國地質資料館。
②負責篩選、驗收匯交人向部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并通過監管平臺將匯交結果告知部和全國地質資料館。
③負責協助全國地質資料館做好監管平臺的技術服務工作,并承辦部和地調局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2.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
負責按“探礦權、采礦權信息導入模板”(附件2)的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部批準的探礦權、采礦權有關信息提供給部。
3.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負責按“非礦權類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導入模板”(附件2)的格式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單位組織實施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安排的地質工作項目有關信息提供給部。
四、進度安排
(一)試點階段
2011年9月底前,部組織黑龍江、山西、新疆、貴州、廣東、福建等省(區)完成對監管平臺的試用和進一步完善工作。
(二)培訓階段
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全國范圍內監管平臺的培訓工作,為在全國建設做好準備。
(三)全面建設階段。
2012年3月底前,完成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的建設,全國統一使用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監管地質資料匯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領導、分管廳(局)領導要親自抓,落實相關處室的職責。
(二)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省(區、市)的實際情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體的監管平臺建設實施方案,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報部備案。
(三)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要配備專用計算機,安排專人,保障專項工作經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使用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對地質資料匯交進行監管,切實發揮匯交監管平臺的作用。

附件: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6/P020110621313805028359.doc

監管平臺建設相關要求
一、館藏建設要求
(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分級意見》(國土資發〔2010〕32號)的要求,積極推進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建設,使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盡快達到甲二級及以上級別。
(二)未設立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科室的省(區、市),應盡快設立省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在原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中成立專門的科室,落實專人,做好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還未建有實物地質資料庫房的省(區、市),應加快建設步伐,在新建庫房投入使用前,應按《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規定,采取租賃庫房或委托保管等有效措施保管特別珍貴和有特別重要價值的實物地質資料,其余有價值的實物地質資料應由匯交人按《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妥善保管。
二、成果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一)匯交人匯交成果地質資料時,應報送加蓋有匯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清單》(以下簡稱《資料清單》)。館藏機構收到匯交人報送的地質資料后,應根據《資料清單》對匯交人報送的地質資料進行清點,兩者一致的應在《資料清單》上加蓋館藏機構匯交專用章后交1份給匯交人留存。
(二)匯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經驗收合格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通過匯交監管平臺將驗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三)匯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經驗收不合格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修改、補充通知書》,通知匯交人按要求修改、補充完善后重新匯交。
(四)匯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補充成果地質資料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資料主管部門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實物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一)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和省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科室)應督促匯交人在法定匯交時限內按本方案附件規定的格式要求報送《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并根據《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本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條件確定應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
(二)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按以下要求答復匯交人:
1.對無需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應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回執》。
2.對需要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應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
(三)負責接收、驗收實物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應在《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到匯交人暫時存放實物地質資料的場所篩選、驗收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并按以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1.對驗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時限內移交實物地質資料的,應同匯交人辦理資料移交手續。
2.對驗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時限內移交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負責接收該資料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提交《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承諾書》。
3.收到承諾書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出具《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承諾書回執》。
4.對提交了承諾書的項目,應視為已向館藏機構移交了相關的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將驗收合格信息通過監管平臺告知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該項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也已驗收合格的,負責接收該項目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向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四、原始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一)匯交人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的規定,在匯交成果地質資料的同時,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復制件和依法不需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原始地質資料目錄。
(二)請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按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的規定,接收、驗收、保管匯交人依法應匯交原始地質資料復制件和依法不需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原始地質資料目錄,并于2012年3月底前,將原始地質資料匯交、接收、驗收、保管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報部。2012年7月1日起,除部實施委托保管的油氣、放射性及海洋礦產的原始地質資料外,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一律應按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的規定,接收、驗收、保管原始地質資料及目錄,并向社會提供利用服務。
五、延期及逾期匯交資料處理要求
(一)收到《地質資料延期匯交申請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向匯交人出具《地質資料延期匯交申請回執》,并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匯交人。
(二)對未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匯交人印發《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責令匯交人在60日內匯交。對經責令仍拒不匯交的,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六、匯交文書格式要求
(一)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匯交人在履行匯交義務時,須統一使用本方案印發的文書格式。
(二)本方案所附文書的文號均采用分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進行編碼,文號的前后為漢字,中間由阿拉伯數字和方括號組成。下面以《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的文號“×地資催〔××××〕×××號”為例說明如下:
文號的第一個“×”為漢字,屬于部印發的,用“國”字,屬于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印發的,用該省(區、市)的簡稱,如河北省印發的,用“冀”字;文號的第2-4個字符為反映該文書特征的漢字,屬于不動字符,全國統一使用;文號的第5和10個字符是方括號,方括號內的4個“×”為印發通知的年份;文號的第11-13個字符為發文單位自編某一年度的發文序號;文號的第14個字符為“號”字。
七、其他要求
(一)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2號)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地質資料管理職能向市(地)、縣(市)延伸,協助做好市(地)、縣(市)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的組建工作,監督本轄區匯交人依法匯交地質資料。
(二)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管理,嚴格執行匯交管理程序,匯交人未按要求匯交成果、實物和原始地質資料的,不得印發《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三)收到《地質資料保護申請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地質資料保護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53號)的規定對匯交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匯交人。
(四)各省(區、市)使用監管平臺時,應使用本方案附件所提供的模板格式將本省(區、市)批準的探礦權、采礦權及地方財政安排的地質工作項目相關信息導入監管平臺數據庫,其他項目的有關信息可通過手工方式錄入。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是建立在外網上的,對于放射性礦產和海洋地質工作項目,不得將“項目名稱”、“資料名稱”、“礦山名稱”和“開采礦種”四個數據項導入監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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