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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4-27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2)1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省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意見,進一步加強對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01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寧政辦發〔2011〕6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場制售食品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具備基本的制售條件,不提供堂食,加工與銷售為一體的食品經營行為。

  第三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

  第四條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現場制售食品安全負總責。工商部門負責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監管。餐飲監管部門負責現場制售餐飲服務行為的監管。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現場制售食品的質量檢測工作。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五條 食品現場制售從業人員應當:

  (一)在上崗前取得健康證明;

  (二)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病癥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四)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制作、銷售食品時應當保持雙手潔凈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該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五)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和行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六條 現場制售食品的場所應當:

  (一)具有與現場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制作(加工)、包裝、貯存、銷售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制作加工區和生活區、銷售區、辦公區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實行有效分隔。清潔工具的存放場所應與食品處理區分開;

  (三)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第七條 現場制售食品的設備設施與器具應當:

  (一)具備基本的經營設備、工具、容器,保持經營設備、工具、容器衛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時進行清洗、消毒;

  (二)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排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垃圾等廢棄物應及時清除;

  (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五)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第三章 經營者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用于現場制售食品的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制作原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

  (二)食品包裝采用食品用包裝材料;

  (三)使用的清洗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衛生標準》和《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消毒劑衛生標準》等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

  (四)用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九條 現場制售食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劑,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購或者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標簽不規范或者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

  (二)不得超出《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應當在制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公示內容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牌、名稱、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

  (四)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供貨商檔案,內容包括由供貨商提供的營業執照、工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等;

  (五)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記錄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將其存放于櫥柜等專用倉儲設施,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

  第十條 現場制售的食品應當附有標簽,在經營現場對制售的食品進行標牌公示,內容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晰、真實,易于識別。

  第十一條 現場制售食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要食品原料供貨商的供貨發票或供貨憑證。供貨發票或供貨憑證應如實記錄原輔料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進貨日期等。原料供貨發票或供貨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二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和處理制度。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潛在的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公告消費者停止食用,主動召回存在危害或潛在危害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并如實記錄召回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

  第十三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審核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營業執照;

  (二)明確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三)建立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五)定期組織對現場制售食品進行質量檢測;

  (六)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相關職能部門公布的信息。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商場、超市等為現場制售食品提供場地、柜臺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條規定義務,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第十四條 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病患、公共場所危害事故報告制度、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

  第十五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街道或鎮政府報告;

  (二)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配合當地街鎮和工商、餐飲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當地街鎮和工商、餐飲監管等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六)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按照監管環節及時開展抽樣送檢工作。

  第十六條 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街道或鎮政府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工商、餐飲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所在地街道或鎮政府開展應急處理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 營業執照辦理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條件的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辦理營業執照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署的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現場制售食品生產經營,不實行許可制度,采取相關部門現場核查出具審核意見方法。

  為營造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辦事效率,申請受理實行“工商統一受理,抄告相關部門,并聯承諾辦理,限時反饋結果”的聯合并行審核方式。

  第十九條 審核聯辦部門在接到工商部門開出的聯核審批事項告知書后,接收人應在該告知書的留存聯簽注姓名和接收日期,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依法予以審核。

  (一)經審核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即時受理,并在《現場制售食品審核意見書》有關部門意見欄,簽注審核意見,并加蓋部門公章。

  (二)經審核不宜批準的,應在聯合審核事項告知書簽注不予批準的意見、理由和法律依據,并加蓋部門公章。

  (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反饋審核結果,視為同意。

  區縣工商部門負責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的申請受理工作,并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書面告知區縣餐飲監管部門聯合審核事項。區縣餐飲監管部門必須明確審核機構和專項審核聯辦人。

  第二十條 對需作現場勘察的審核項目,由相關審批部門本著簡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則,自行組織現場勘察,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審核聯辦部門在接到工商部門開出的聯合審核事項告知書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現場制售食品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反饋工商部門,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相關部門審核未通過的,由工商部門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現場制售食品審核意見》書,審核合格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二條 工商部門依據相關部門的現場制售食品審核意見,對審核合格且申請材料齊全的食品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按照具體食品類別核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聯合監管的長效合作機制,成立由區縣政府牽頭,工商、餐飲監管等執法部門參與的市場聯合監管,有效解決自身執法權限、人員力量、技術手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

  第二十四條 工商、餐飲監管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實施日常巡查工作,重點巡查現場制售食品是否符合質量安全條件、食品原料采購、添加物質使用情況,并詳細記錄日常巡查內容。落實食品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濫用添加劑造成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工商、餐飲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充分發揮檢測機構法定檢驗和快速檢測技術優勢,加大對現場制售食品的抽檢覆蓋面,增加抽查批次和頻率。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抽檢資金。

  第二十六條 工商、餐飲監管部門發現現場制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作出責令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對庫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記錄相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借助信息平臺、投訴舉報系統,建立工商、餐飲監管等多部門參加的,形成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動執法網上監管協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對群眾投訴多、衛生環境差、基本設施不到位、管理混亂的現場制售食品經營者,由所在地的街道、鎮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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