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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湯山旅游資源保護條例
南京市湯山旅游資源保護條例
2012-11-29
南京市湯山旅游資源保護條例
(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制定 2012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湯山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湯山旅游資源的規劃、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湯山旅游資源,是指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范圍內的溫泉、山林、湖泊、地質遺跡、古遺址、石刻、古寺窟、民國建筑等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湯山旅游資源保護名錄由江寧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范圍(以下稱保護范圍),東、北至湯山街道辦事處管轄界線,南至104國道、淳化新市鎮北邊界以及湯山街道辦事處管轄界線,西至麒麟科技創新城沿山路。
第三條 湯山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江寧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湯山旅游資源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和旅游設施建設,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湯山旅游資源。
第五條 江寧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條例,指導、監督和協調湯山旅游資源保護工作,制定湯山旅游資源保護制度及相關政策,培育和發展湯山特色旅游服務業。
江寧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湯山旅游資源管理機構(以下稱管理機構),負責湯山旅游資源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
(二)組織湯山旅游資源的普查、評估、論證、登記、建檔工作;
(三)建設、維護和管理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四)指導、監督有關單位維護和管理公共衛生環境;
(五)查處違法行為;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湯山旅游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保護范圍所涉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湯山旅游資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保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配合做好湯山旅游資源保護工作,接受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湯山旅游資源、設施和環境的義務,并有權檢舉破壞旅游資源、設施和環境的行為。
對湯山旅游資源保護和管理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江寧區人民政府、管理機構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江寧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旅游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突出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合理設定功能布局,明確保護要求和措施。
第十一條 江寧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制定相應的溫泉資源保護、地質遺跡保護、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方案,經江寧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報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湯山旅游資源保護、開發的詳細規劃和旅游功能區域的環境設計。
第十二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涉及湯山旅游資源的,應當與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相協調,并征求江寧區人民政府意見。
第十三條 保護范圍內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涉及湯山旅游資源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管理機構意見。
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和旅游生態環境相協調,符合建筑退讓、建筑高度、視線通廊、天際輪廓線等規劃建設要求。
第十四條 保護范圍內原有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不符合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的,應當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第三章 溫泉資源保護
第十五條 湯山溫泉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配置、集約節約的原則,有計劃地開采溫泉,限制取水量,保證溫泉資源可持續利用。
江寧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現有溫泉井眼進行資源有效整合,井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科研機構對保護范圍內溫泉資源進行科學勘探和調研評價,探明儲量,評估利用限量。
江寧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設立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國土資源、水行政、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劃定溫泉出水帶和溫泉水資源補給區,在保護區范圍內實行地表水和地下水一體化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排污總量。
第十七條 在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溫泉開采項目,應當符合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并經江寧區人民政府審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湯山旅游資源保護規劃的溫泉開采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管理機構應當對已有井權單位的溫泉井眼取水量和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井權單位科學利用和有效保護溫泉資源。
井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溫泉取用年度報告和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溫泉的取用水實行嚴格的總量控制和計劃管理。江寧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機構根據確定的用水總量,明確用水單位用水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遠程監控等技術,加強對溫泉取用水的監督。
用水單位確需在用水計劃以外增加取水量的,應當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增加。超出用水計劃的部分,按照累進加價原則收費。
第十九條 井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實行計量取水,并保證取水計量設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損毀和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第二十條 井權單位應當遵循節約用水的原則,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綜合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 對報廢、閑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二條 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應當經集中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 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勘查、開采、取用溫泉資源;
(二)擅自建設溫泉設施;
(三)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溫泉資源;
(四)擅自轉讓溫泉采礦權、取水權;
(五)在以溫泉井眼點為中心半徑一百米范圍內,設置糞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
(六)向廢井、廢坑、裂隙補給區排放、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景點景區保護
第二十四條 湯山景點景區主要包括:黃龍山、青龍山等山林,安基湖、龍尚湖等湖泊(水庫),雷公洞、朱砂洞等江南典型溶洞,地質斷層構造遺跡,南朝陵墓石刻,陽山碑材,南京人化石地點,藏龍寺,民國時期的軍事設施、名人故居等。
第二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對列入湯山旅游資源保護名錄的景點景區進行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制定景點景區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單位,指導管理單位制定和落實具體保護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湯山景點景區保護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黃龍山、青龍山等景區,應當劃定山林保護范圍,設置界樁、標牌。禁止在保護范圍內采礦、采石、采砂或者取土;
(二)安基湖、龍尚湖等湖泊(水庫),應當維持湖泊(水庫)及周圍生態環境,保持水體清潔和水系的完整。禁止向湖泊(水庫)排放污水,傾倒或者排放有害、有毒物;禁止興建與旅游無關的建筑設施;
(三)雷公洞、朱砂洞等江南典型溶洞、地質斷層構造等景點,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建立地質公園。禁止在保護范圍內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建筑設施;
(四)南朝陵墓石刻、陽山碑材、南京人化石地點等文物景點,實施原址保護,并按照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進行修繕和保養。禁止損毀、改建、擴建或者拆除;
(五)湯山溫泉別墅、湯泉路5號別墅群、湯崗路民國建筑群、湯山民國軍事設施等景點,應當按照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進行修繕和利用,其保護性配套建筑設施的建筑風格應當與原建筑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制止擾亂旅游秩序、破壞景觀景物的行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景點景區及其沿線應當設置說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線標志,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八條 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專人管理、統一處理,禁止隨意棄置和堆放。
第三十條 景點景區應當優先選擇清潔能源。旅游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十一條 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和落實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和相關保護措施。
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安全工作,在危險地帶和游客可能遭受傷害的區域設置安全保護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五章 開發利用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旅游資源開發項目立項,以及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征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旅游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立項、開工建設等手續前編制該項目的開發保護方案。開發保護方案應當包括開發過程中以及建成旅游景點景區后的保護措施。
旅游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景點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開發保護方案做好旅游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重點旅游資源開發項目涉及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納入相關規劃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保護范圍內舉辦大型游樂、演出或者拍攝影視劇、廣告等活動涉及湯山旅游資源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管理機構意見。
舉辦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舉辦單位搭建的臨時設施,應當在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五條 保護范圍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涉及湯山旅游資源的,由管理機構根據景點景區的承載能力統一規劃、控制數量、合理布局,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六條 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化工、電鍍、冶煉、印染、造紙、火力發電、水泥生產加工等污染型企業;
(二)擅自開山、采石、采礦;
(三)侵占或者毀壞山林、河道、湖泊(水庫)、文物;
(四)非法運輸銷售易燃易爆物品;
(五)非法獵捕野生保護動物,非法采集野生動植物標本;
(六)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已建成的前款第一項所列企業,對湯山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和破壞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停產或者關閉。
第三十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對景點景區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一)未向管理機構提交溫泉取用年度報告和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溫泉井眼點為中心半徑一百米范圍內,設置糞池、污水坑、垃圾堆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準超計劃取用溫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二)未安裝溫泉取水計量設施或者安裝的溫泉取水計量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換溫泉取水計量設施的,責令其限期安裝或者修復,并按照工程設計取水能力或者設備銘牌功率滿負荷連續運行的取水能力確定取水量;逾期不安裝或者修復的,可以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湯山溫泉資源保護區內向廢井、廢坑、裂隙補給區排放、傾倒有害污水和廢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林木數量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林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管理機構實施。
第四十四條 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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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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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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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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