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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2011-12-02
津政令第 44 號


天津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天津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已于2011年11月18日經市人民
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黃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天津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本市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
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
531號)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市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
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統稱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成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

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解決公共機構節
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是本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
門,在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
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以及市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在同級節
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
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
節能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
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對公共機構節能任務和目標完成情
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
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市和區縣節能專項資金中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
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改造、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節
能宣傳培訓以及表彰獎勵等。
  第七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
人,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
彰和獎勵。
  第八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市和區縣公共機構
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 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
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
構節能規劃。區縣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公共
機構節能的內容。
  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規
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第十條 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年
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公共機構節能工
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
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
定本單位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本級公
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
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
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公共機
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規定配
備和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
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
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
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
有關規定將公共機構基本信息、能源消費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報
送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
  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本轄
區能源消費統計匯總情況和分析報告報送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
管部門。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
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
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用能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
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用能系

統、設備的運行以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能源審計,并根據審計結

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
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崗位培訓。

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公務用車節能管
理:
  (一)實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
  (二)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
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實行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制度,減少空駛,
提高使用效率;
  (四)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范,定期統計并公布單車行
駛里程和油耗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和節約獎勵制度;
  (五)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采取
措施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九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選擇有節能
管理經驗的物業服務企業。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
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出節能管理的具體措施。

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

指標。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工作中的能源
消耗:
  (一)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等資源的優化配置和
集中整合;
  (二)加強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
  (三)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推廣應用電視電話會議、
網絡視頻會議等;
  (四)加強對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視檢查制度,減少空
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五)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
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加強中央空調維修保養;
  (六)對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照用
熱量收費的制度;
  (七)對電梯系統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
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八)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
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
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九)對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
況實行重點監測。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專
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公共機構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其支付給節能服
務機構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列支。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
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轄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于能耗
水平高或者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
點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三)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四)用能產品、設備采購情況;
  (五)開展能源審計情況;
  (六)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七)能源管理崗位設置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節能駕駛規范制度落實情況;
  (九)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公共機構應當接受和主動配合節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公共機構
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通報,并由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
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公共機構節能
工作主管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的;
  (三)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
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
進行實時監測的;
  (四)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
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
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八)未采取有效節能措施,造成能源浪費的;
  (九)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政府
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
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
按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
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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