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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鄂州市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2012-08-20
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鄂州市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鄂州政規〔2012〕4號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鄂州市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修訂)》經2012年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2012年8月20日



鄂州市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發揮小額擔保貸款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小額擔保貸款是指由專項擔保基金和指定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金融機構發放,用于支持本市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對象在創業過程中自籌資金不足部分的貸款。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按照"權責明確、風險可控、程序清晰、運轉有序"的原則實行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人社部門及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
  (一)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的資格進行審查確認;
  (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創業項目進行評估;
  (三)定期向社會公布貸款余額情況;
  (四)召集特別會商會議;
  (五)對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六)協助貸款銀行和擔保機構做好小額擔保貸款的清收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籌集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
  (二)籌集與撥付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
  (三)負責小額擔保貸款基金和貼息資金的預算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人民銀行的職責:
  (一)指導經辦金融機構開辦創業小額擔保貸款;
  (二)制訂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執行標準;
  (三)加強小額擔保貸款的統計監測;
  (四)審核銀行貸款貼息申請;
  (五)對銀行貫徹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探索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
  第七條 擔保機構的職責:
  (一)管理小額擔保貸款基金;
  (二)審查確認反擔保人資格;
  (三)審查確認代償基金劃扣額度及承擔擔保責任;
  (四)清收已由擔保基金代償后的逾期貸款。

第八條 經辦金融機構的職責:
  (一)按金融機構法定貸款程序履行審查職責;
  (二)發放貸款;
  (三)貸后檢查;
  (四)按時清收或追索貸款本金;
  (五)發布貸款風險預警信息;
  (六)建立健全小額擔保貸款信貸檔案。
  第九條 街道社區和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的職責:
  (一)對貸款申請人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和初審,并出具審核意見;
  (二)指導幫助貸款使用人做好生產經營;
  (三)協助相關單位催收貸款(包括送達催收通知、上門清收等);
  (四)創建信用社區(鄉鎮),為轄區人員創業創造優良的信譽環境。
  第十條 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特別會商機制。由市人社部門召集市財政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就以下問題進行特別會商:
  (一)貸款申請人經營項目投資效益與風險評估;
  (二)貸款額度;
  (三)小額擔保貸款呆、壞帳的確認與核銷辦法;
  (四)風險預警后的調控措施。特別會商可根據會商的具體內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
  第三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貸款用途
  第十一條 下列對象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一)女性年滿四十周歲或者男性年滿五十周歲的失業人員;
  (二)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含高校畢業生);
  (三)退役軍人;
  (四)失地農民;
  (五)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或者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六)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
  (七)殘疾人;
  (八)成年孤兒。
  第十二條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三)從事的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四)經過創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五)信用良好,具備還貸能力,反擔保人愿意承擔和履行反擔保責任義務;
  (六)尚未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
  第十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用途。只能用于上述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創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貸款程序、額度、期限
  第十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申請人填寫由市人社部門統一印制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五份,連同證明本人身份的相關資料一起交由申請人創業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鄉(鎮)勞動保障機構進行初審。
  (二)條件預核。申請人創業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在對申請人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個人資信狀況、經營場所、經營項目進行調查和核實的基礎上,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
  (三)項目評估。申請人將初審合格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送交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申請人自愿參加創業培訓并提供《創業計劃書》的,創業服務中心組織專家對《創業計劃書》進行審查評估。評審合格的,在《申請表》上簽署項目審查合格意見,并提出貸款額度建議。
  (四)資格審查。申請人通過資格預審和項目評估后,將《申請表》連同相關身份證明提交市人社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市人社部門自接到申請人相關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表》上簽署確認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將《申請表》分送市財政部門、擔保公司、經辦金融機構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五)特別會商。市人社部門就申請人的貸款額度、經營項目投資效益與風險等相關問題,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召集市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進行特別會商,與會各方當場簽署會商意見。會商意見由市人社部門反饋給申請人及其創業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鄉(鎮)勞動保障機構。
  (六)反擔保審查。擔保機構根據特別會商意見,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反擔保人或出具信用社區擔保函和抵押擔保。擔保機構對申請人提供反擔保情況進行審查確認。
  (七)出具保函。擔保機構在對申請人提供的反擔保情況進行審查確認后的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反擔保人簽署相關協議,并向經辦金融機構出具正式保函。
(八)發放貸款。經辦金融機構自收到擔保機構的保函和貸款申請人的貸款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會商意見,依程序進行貸款審查,并與貸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后,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專柜"發放貸款。
  第十五條 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反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本市黨政群機關(含省垂直管理部門)納入行政編制的在職在編人員;
  (二)本市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單位納入正式編制的在職在編人員;
  (三)本市(區)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在職在編在崗人員;
  (四)中央、省駐市企業的正式在崗職工。
  凡符合上述反擔保人員條件之一的,男性應在57周歲以下,女性應在52周歲以下。上款第一、二項人員可同時為2名貸款申請人提供反擔保,最高保額不超過10萬元;上款第三、四項人員最高保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六條 信用社區信用擔保額度不超過10萬元。
  貸款申請人以房屋、有價證券、土地經營權、水域灘涂養殖權、承包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作為抵押物的,擔保額度根據專業評估機構意見確定,但單筆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 反擔保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反擔保人提供擔保應經反擔保人所在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加蓋單位行政公章。
  (二)反擔保人以個人信用提供擔保,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簿、扣劃工資委托書、單位代扣工資承諾書等。
  (三)反擔保人承擔到期貸款清收和逾期貸款的連帶還款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根據貸款申請人創業項目實際情況核定,最高貸款額不超過10萬元;對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創業的貸款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九條 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可上浮3個百分點。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條 擔保基金。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市級擔保基金不少于2000萬元。擔保基金主要由市級財政部門籌集,專戶存儲于經辦金融機構,由擔保機構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小額貸款擔保。
  第二十一條 擔保機構。市工貿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負責全市小額貸款擔保工作。會同市人社部門、市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選擇1-2家商業銀行作為經辦金融機構,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帳戶。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分開,單獨核算。
  所有存入擔保基金和社保基金的金融機構必須承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第二十二條 擔保比例、方式。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以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質物,與經辦金融機構簽訂整體擔保合同。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超過存儲在經辦金融機構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余額的5倍。在整體擔保合同的擔保限額內,貸款不再逐筆簽訂擔保合同,經辦金融機構視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為單筆貸款的擔保合同。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貸款規模控制制度。為持續發揮小額擔保貸款基金作用,擴大政策惠及面,保證擔保基金安全,每年度貸款發放總額度控制在貸款可用余額的70%以內。
  第二十四條 建立貸款信息通報制度。擔保機構將擔保的小額貸款數額、經辦金融機構將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數額每月定期向市人社部門報送。由市人社部門連同受理小額擔保貸款的情況一起匯總后編制每月的貸款信息,分發市政府辦公室、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
  市人社部門應將當年貸款發放信息及貸款可用余額每月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經辦金融機構在出現小額擔保貸款到期還貸率低于90%時,應向市人社部門發出預警通知。市人社部門接到預警通知后,應立即召集市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擔保機構及經辦金融機構進行特別會商,就風險控制問題商定具體措施,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條 建立貸款獎勵機制,按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所需資金從中央和省級財政貼息資金中安排,用于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成績突出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
  對按期還貸的小額擔保貸款人據實全額貼息;對逾期還貸的小額擔保貸款人不予貼息,并對所逾期限依法加收罰息。
  第二十七條 嚴格問責。在對小額擔保貸款過程中不嚴格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貸款安全風險和擔保基金損失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行貸款清收責任制度。
  經辦金融機構在貸款到期前20日,負責向借款人和擔保機構送達《貸款到期通知書》;
對已經到期仍未及時償還的貸款,自逾期之日起第15日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組織清收,同時將相關情況通知擔保機構。《貸款到期通知書》、《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無法送達借款人的,可商請市人社部門協助送達。
  借款人逾期90日仍未還款的,經辦金融機構向擔保機構送達《逾期代償通知書》;擔保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審查確認后,從擔保基金中代償貸款本息。
  擔保機構接到經辦金融機構的《貸款到期通知書》和《逾期貸款催收函》后,應及時向反擔保人告知相關信息,督促反擔保人協助清收貸款;經辦金融機構的《逾期代償通知書》送達后,擔保機構應通知反擔保人在接到通知10日內承擔相應的反擔保責任;到期不自動履行的,擔保機構致函市財政部門或反擔保人所在單位直接從反擔保人的工資中扣劃擔保貸款本息。
  市財政部門和反擔保人所在單位應按本細則的規定負責反擔保人的工資扣劃。
  市人社部門應協助經辦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做好貸款清收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市人社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濫用審查權,導致具備條件的申請人無法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或不具備條件的申請人享受了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情節嚴重的;
  (二)因監督不力,導致貸款申請人獲得的貸款沒有用于申請項目和經營活動,致使貸款無法按期收回的;
  (三)應召集特別會商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或不及時召集,致使擔保基金發生現實風險的;
  (四)不履行貸款信息通報和公布制度,或不執行貸款規模指標控制規定,致使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政策停止執行的;
  (五)不履行協助清收貸款職責,導致貸款資金損失擴大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擔保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細則規定,對擔保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導致擔保基金脫離專戶,被挪作他用或損失的;
  (二)因審查不嚴,使不具備反擔保資格的人成為小額擔保的反擔保人,并無法承擔反擔保責任,導致貸款不能或不能及時收回的;
  (三)不履行或不及時履行清收職責,導致擔保基金受損的。
  第三十一條 因疏于監督,導致擔保基金被挪作他用或遭致損失的,依法追究市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經辦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細則規定及時發放貸款,導致影響就業再就業工作進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貸款到期后,不履行或不及時履行清收職責,逕行扣劃擔保基金代償,導致擔保基金受損的;
  (三)不良貸款率達到10%時,不發布風險預警信號,導致擔保基金安全受到現實威脅,后果嚴重的。
  第三十三條 街道社區和鄉(鎮)勞動保障機構因對貸款申請人貸款資格條件初審把關不嚴或伙同貸款申請人弄虛作假,導致相關審查部門誤判,致使擔保基金受損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貸款申請人采取提供虛假資料或編造虛假經營項目的方式騙取擔保貸款的,一經發現,立即解除貸款協議,并由市人社部門負責收回貸款本息;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按原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授予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原《鄂州市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鄂州政規〔2009〕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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