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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印發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2-06
印發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府辦[201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九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包括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涉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各項事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實現市級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局面。科學確定各級各有關部門管理職責與職權,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落實到基層,拓展到社區,整合管理資源,充分發揮管理效能。建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體制,即市、區兩級政府,市、區、街道(鎮)三級管理,市、區、街道(鎮)、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四級組織網絡。
第五條市城管局是市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區城管(環衛)部門在區政府和市城管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衛生、城鄉規劃、園林、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職能。
第七條由市政府統籌、市城管局具體負責,制定科學、合理、全面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發展計劃,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同步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區政府及市城管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積極組織市民群眾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的治理和管理,提高社會公德意識和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公眾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教育的宣傳報道,通過開辟專欄、專版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效果。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等現象;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四害”(老鼠、蚊、蠅和蟑螂)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禽畜;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滅殺老鼠、蚊子、蒼蠅、蟑螂。
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確定:
(一)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區由受委托的物業管理者負責,沒有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區由屬地居委會和環衛部門共同負責,屬地居委會負責督促管理;
(二)旅游景區(點)、商業網點、技術工業園區、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和廣場等場所,由管理或經營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范圍內及其圍墻等附屬建(構)筑由本單位負責;
(四)市場、個體商鋪、攤檔等經營性單位由經營者負責;
(五)建筑工地、未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區及其附屬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城市道路、橋梁、公路及其附屬區域,由相關設施管理部門負責;
(七)城市綠地及綠化配套設施由有關規定確定的管理主體負責。
前款各項責任區的界限:以用地紅線為界(不包括紅線內的城市主次干道)。街道(巷)兩側的責任單位(含住戶),有圍墻的,從臨街圍墻外墻根至人行道側石以內;無圍墻的以左右相鄰交接中心線為界,門前墻根至人行道側石以內。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具體責任,由區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并采取通知、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責任人履行責任。有關責任人應按要求做好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市區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及公用設施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城市主、次干道兩側臨街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對建(構)筑物的外部進行清污或粉刷。
第十四條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外墻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
第十五條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臨街陽臺、公共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及其護欄、電力通訊輸送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臨街建筑物外墻安裝空調外機冷卻水不得凌空排放或向外滴水影響他人。
第十六條陽臺不宜安置防盜網,確需安全防護的,需采用不銹材料的防盜網,設置時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窗戶防盜網應安裝在室內側;同一樓宇應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樣式。對已安裝的不符合要求的防盜網,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或舉辦慶典、文化、體育等公益或商業活動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按規定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批準后實施。主辦單位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恢復場地原貌。
第十八條禁止經營者擅自超出經營場地的范圍占道經營:
(一)街道兩旁的商店必須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場所為界,在規定的營業面積內依法經營(不含違章建筑),門、窗、外墻以外不準擺設商品、桌椅和各種招牌等物品。企業在單位前舉行促銷、經營活動的,需按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
(二)各類農副產品必須在農貿市場或經批準的經營場所中擺賣,不得在馬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擺賣;
(三)經批準經營的機動車維修、車輛清洗美容、五金建材加工和飲食行業,不得占用道路,不得污染、損壞人行道等公共設施進行作業、經營;
(四)經批準設置的燈光夜市和臨時攤檔,必須在指定地點按要求進行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面積、超時經營。
第十九條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挖掘道路。城市道路路面及井蓋、溝蓋等附屬設施出現損壞、缺失的,管理單位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及時修復。
第二十條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場地及樓宇之間設置架空管線,各類管線的安裝必須符合規范要求,入地鋪設;已設置的架空管線設施產權單位應按要求入地鋪設。
第二十一條在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施工現場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臨街建筑施工工地設置不低于2m的遮擋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墻高度不低于1.8m,圍欄高度不低于1.6m;
(二)施工現場必須保持整潔,無散在生活垃圾和“四害”孳生地;材料、機具堆放整齊,圍墻以外不準堆放物料,及時清理余泥、渣土等固體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理;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硬底化,設置沖洗裝置,駛離工地的車輛必須清洗干凈,防止污染道路;
(四)施工排水應當經沉沙池沉淀處理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污水管網,不得外泄污染周邊環境;
(五)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六)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并修復因施工損壞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必須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必須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露、遺撒。
第二十三條設置戶外廣告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及相關規定,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定期修飾、維護,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及其公共設施上張貼、涂寫廣告。
各責任區的責任人有義務協助城管執法部門做好對亂張貼、亂涂畫的調查取證工作,并負責清理責任區內的亂張貼、亂涂畫。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在路燈桿上架設廣告。
夜景照明和裝飾性燈光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市區的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破壞城市綠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二)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品、擅自設置廣告(指示)招牌擺攤設點、銷售商品;拋撒雜物,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焚燒物料;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果,踐踏城市綠地;
(四)穿行城市道路綠化帶;
(五)任何車輛在城市綠地上行駛、停放。
城市綠地應保持整潔、美觀,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城市綠地進行施工或者管理作業產生的垃圾和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未能及時清理造成二次污染的,由作業單位負責即時清理。
第二十七條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做到文明作業,及時清潔,方便群眾。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工作的責任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天早上7時前完成清掃工作;
(二)嚴格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規定做好保潔工作,做到路(地)面無垃圾、污物和廢棄物;加強重點地區、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
(三)清掃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廢棄物,不得投入道路及下水道或河道、水域;
(四)果皮箱、垃圾箱必須及時清理,防止垃圾滿溢,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第二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時定點收集、清運垃圾。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實行袋裝化、容器化、密閉化。
各區政府及市城管局應當科學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辦法,逐步推行垃圾分類收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居民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清運,或者按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委會商環衛部門指定的臨時堆放點集中堆放,并委托清運服務單位清運,清運費用由產生垃圾的業主承擔。建筑垃圾必須運至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場所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三十條科研機構、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使用專用容器和設施運輸專門處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傾倒或運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維護市區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從高空、建(構)筑物、交通工具向外擲物、潑水;
(三)翻撿垃圾容器內的垃圾造成環境污染;
(四)將油煙、廢氣、雜物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向江河、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六)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二條從事廢品收購行業的,要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三條居民住宅化糞池的維護由受益居民戶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也可委托屬地環衛部門有償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區中心城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戶外產生的糞便應當由飼養人自行清除。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愛護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提出拆遷方案,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并應在工程建設完成后對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修復、重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筑等大型項目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中。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使用。新建住宅小區在竣工時,開發商應向屬地環衛部門完成該小區生活垃圾處理相關工作的一次性移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凌空排放空調器冷卻水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按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或傾倒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或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拋棄、傾倒廢棄物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八)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市區范圍內違規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按禽類每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只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門市區門前三包管理辦法》(江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和《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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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交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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