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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森林建設促進條例

2010-07-23
重慶市森林建設促進條例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0〕第24號


《重慶市森林建設促進條例》已于2010年7月23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23日

重慶市森林建設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森林建設,發展現代林業,改善生態環境,增強經濟社會持續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建設和管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建設包括農村、城市、通道、水系森林建設以及苗木基地和三峽庫區生態屏障建設。

第四條 森林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政府引導、公眾參與的方針,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適地適樹,造管并重,崇尚自然,保護現有植被的原則。

第五條 森林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全市森林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九。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建設管護工作,并實行年度目標考核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建設管護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森林建設綜合協調管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園林、財政、規劃、國土、農業、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森林建設和管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樹竹花草,珍惜和保護森林建設成果,對毀林、毀綠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九條 鼓勵和倡導綠色生活,發展低碳、綠色經濟,弘揚生態文化,建設生態文明。

第十條 在森林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森林建設規劃分為市森林建設總體規劃、區縣(自治縣)森林建設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十二條 市森林建設總體規劃由市發展和改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自治縣)森林建設規劃由區縣(自治縣)發展和改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送市發展和改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森林建設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編制森林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森林建設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五條 森林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建設規劃劃定綠化控制線,保障森林建設用地,依法保護耕地。

城市森林建設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特點,合理設置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并滿足防災避險需要。

第十七條 森林建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提倡營造混交林,使用多品種樹竹花草,突出生物多樣性;優先選用抗逆性強的樹種和鄉土樹種;保留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擅自移植、砍伐、轉讓古樹名木。

第十八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造林技術規范制定森林建設技術標準。國家技術規程未涉及的造林項目,應當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九條 國有土地上的森林建設用地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安排。

集體土地上的森林建設用地應充分利用荒山、荒地、低質低效林地、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農田隙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空地。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將城區周邊森林建設和通道森林建設所占用的集體土地依法征收,作為國有林地使用。涉及基本農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農村森林建設應當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突出現代林業發展和農民增收;重點開展經濟林、生態林建設,綠色村鎮、綠色庭院建設和低效林改造。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通過家庭承包的方式,依法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

鼓勵和引導林木所有權和林地經營權合理流轉,實現規模經營。

第二十二條 擴大林業對外開放,鼓勵和支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投資森林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城市森林建設包括城市組團隔離森林帶、道路綠化、城市公園、單位綠地、居民生活區綠化及城市生態林建設。

第二十四條 城市森林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滿足生態、景觀、休閑、文化等功能,充分應用節水、節地、節材等技術。

第二十五條 通道森林建設應當利用公路、鐵路兩側的空地建設綠化帶,注重安全,兼顧整體美觀、協調。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封閉網內通道森林建設由相應的業主單位負責,封閉網外通道森林建設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

其他通道森林建設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七條 城市、通道森林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政府投資的城市、通道森林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營造林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水系森林建設范圍主要包括長江、嘉陵江、烏江重慶境內兩岸;流域面積一千平方公里以上或者穿越繞區縣(自治縣)城區的江河兩岸;主城區水源水庫、后備水源水庫和其它區縣(自治縣)城區水源水庫庫周。

第二十九條 水系森林建設應當因害設防,以營造防護林為主,兼顧經濟林建設,通過小流域治理、水資源保護利用、劃定封閉保護區等綜合措施,增加和保護生態植被。

第三十條 苗圃基地建設應當以推進全市種苗基地化、林木良種化、質量標準化、種苗產業化為基礎,保障森林建設種苗需求,建設苗木花卉產業。

第三十一條 苗木基地建設應當堅持政府引導、業主實施、市場運作的原則。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速豐林、生態林種苗培育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二條 三峽庫區生態屏障實施范圍為三峽庫區長江干流、支流一百七十五米庫岸線至第一層山脊線和永川區長江干流岸線至第一層山脊線。

第三十三條 三峽庫區生態屏障建設應當堅持試點示范、穩步推進和宜綠盡綠的原則,庫岸線至海拔六百米或者水平推進二千米區域建設庫岸生態防護林,海拔六百米以上區域建設山脊生態防護林,注重生態、經濟、社會、景觀綜合效益。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五條 森林建設應當堅持建設與管護并重。

國有土地上的森林,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管護;集體土地上的森林,由收益者承擔管護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森林管護組織或者配備管護人員,落實森林管護措施,建立森林管護責任制。

林業、園林、水利、交通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森林管護工作。

第三十七條 森林、風景區的經營者應當負責區域內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管護。

第三十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旅游景點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管護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薪炭林,推行改燃、改灶節材技術。

第四十條 因勘察設計、架設線路、鋪設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設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鐵路、公路、江河、渠道、水庫、湖泊的生態林,應當保持林種結構穩定和景觀穩定。修枝、整形應當按有關技術規定進行,樹種更替和林木更新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綠地。確需占用的,須經有關主管機關同意,依法辦理有關占地手續,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并對樹木實行保護性移植。

第四十三條 在林地、綠地內取土、采石、開挖、堆積需要毀壞植被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毀壞單位或個人負責恢復,或者交納相應的植被恢復費或綠化費,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恢復。



第四章 扶持與保障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支持森林建設的投入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森林建設和管護。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施的重點生態項目建設資金應當納入森林建設資金統籌管理、使用。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森林建設貸款和林權抵押貸款。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保險,逐步擴大保險品種和范圍。

第四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從事林木種植、苗木生產、樹種培育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返還。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建立以木竹及林產品交易為主體的林業要素市場,為林業產權交易、木竹及林產品交易提供服務。

第五十條 鼓勵和扶持建立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木竹檢量、采伐作業設計、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林產品質量認證等林業社會中介組織,幫助林農發展生產。

第五十一條 建立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制度。

公益林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償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分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集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商品林實行自主經營、自主管護。

第五十二條 商品林業主可以自主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按照依法確定的年度采伐量,實行自主采伐。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科技、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園林科技工作,充分發揮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和人才優勢,加強林業、園林科技攻關和應用研究,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廣林業、園林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和貢獻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盜伐、濫伐、毀壞林木、非法占用林地、毀壞綠地和擅自移植、砍伐、轉讓古樹名木等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貪污森林建設資金的,依法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責任區內盜伐濫伐林木、破壞綠地、破壞草場事件制止不力的;

(二)責任區內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組織撲救不及時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規劃設計、種苗供應、組織施工、檢查驗收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規劃設計單位不按照技術規程進行規劃設計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施工單位不按技術規程進行綠化造成損失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補植或者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及其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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