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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漁業互助保險發展“十二五”規劃(2012-2015年)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漁業互助保險發展“十二五”規劃(2012-2015年)的通知
2012-07-09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漁業互助保險發展“十二五”規劃(2012-2015年)的通知
農辦漁【2012】83號
為闡明全國漁業互助保險事業發展思路,明確漁業互助保險的發展重點,按照《全國漁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以及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我部組織編制了《全國漁業互助保險“十二五”規劃(2011—2015年)》。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農辦漁[2012]83號.doc
83.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7/t20120727_2809262.htm
全國漁業互助保險發展“十二五”規劃(2011-2015)
目 錄
一、漁業互助保險發展成就
(一)服務漁業,有效緩解自然災害對漁業的影響。
(二)立足實際,成功探索出漁業風險保障制度。
(三)開拓創新,不斷提高互助保險的服務水平。
(四)強化管理,逐步完善互助保險的體系建設。
(五)把握機遇,穩步推進政策性漁業保險試點工作。
二、“十二五”漁業互助保險發展面臨的形勢
(一)有利條件
(二)不利因素
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二)基本原則
(三)發展目標
四、主要任務和重點工作
(一)確立互保組織法律地位,納入國家保險監管
(二)爭取保費補貼支持,建立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制度
(三)豐富互助保險險種,提高互助保險覆蓋面
(四)加強業務建設,夯實科學發展基礎
(五)加強體系建設,鞏固完善“全國一盤棋”發展格局
(六)加強人才培養,建立專業化的人才隊伍
(七)配合安全生產管理,加強漁業防災減災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二)加大資金投入
(三)完善制度建設
(四)建立考核機制
(五)開展深入宣傳
漁業互助保險是由各級漁業合作保險組織在漁業行業內開展的以互助共濟為目的非營利保險形式,是農業保險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漁業建設過程中發揮了穩定器的作用。實踐證明,漁業保險采用互助保險的模式符合我國漁業生產實際。“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加快現代漁業建設的重要時期,也是漁業互助保險事業發展的重要機遇期。為明確“十二五”時期全國漁業互助保險的發展戰略、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根據《全國漁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和《漁業安全生產“十二五”工作規劃》,結合漁業互助保險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劃。
一、漁業互助保險發展成就
在商業保險淡出漁業保險市場的情況下,農業部引導廣大漁民探索開展互助保險,經過近30年的發展,形成了以漁業互助保險為主導的市場格局。漁業互助保險為建立健全漁業風險保障制度和完善我國農業保險制度進行了成功的實踐探索,在促進漁業產業發展、保障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漁區社會穩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在確保水產品的有效供給和服務現代漁業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服務漁業,有效緩解自然災害對漁業的影響。自1994年開展漁業互助保險工作以來,截至2010年,漁業互助保險全行業累計承保漁民578萬人(次),承保漁船36萬艘(次),提供風險保障3850億元,為7000多名死亡(失蹤)漁民、44700多名受傷漁民以及44000多艘全損或部分受損的漁船支付經濟補償金11.46億元,大大彌補了受災漁民的經濟損失,有力支持了漁民災后恢復生產生活。
(二)立足實際,成功探索出漁業風險保障制度。漁業互助保險以“互助共濟、服務漁業”為宗旨,將互助保險工作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緊密結合,堅持并逐步完善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漁民互助、財政補貼、行業管理、協會運作”的互助保險模式,經受了實踐的檢驗,并不斷發展壯大。漁業互助保險符合我國漁業生產實際,得到了廣大漁民群眾的擁護和認可。
(三)開拓創新,不斷提高互助保險的服務水平。漁業互助保險險種由漁船、漁民互助保險逐漸拓展至水產養殖、漁業基礎設施和漁業單位團體意外傷害等險種,保障漁業范圍不斷擴大;互助保險費率大幅降低,漁民繳費負擔明顯減輕。堅持為漁民會員免費發放安全生產教材和補貼配備救生消防急救器材,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和防災自救能力。委托銀行開展小額貸款試點,解決部分漁民生產性資金短缺問題。
(四)強化管理,逐步完善互助保險的體系建設。漁業互助保險先后在全國26個省份設立600多個辦事機構,業務范圍遍布所有沿海省(區、市)、內陸主要漁業省(區、市)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并初步形成以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為核心的全國漁業互助保險系統。漁業互助保險組織根據體制和業務特點形成了理事會決策、秘書處執行、監事會監督的內部管理機制,并逐步建立了規范的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工作制度。
(五)把握機遇,穩步推進政策性漁業保險試點工作。在國家大力扶持農業保險發展的背景下,從2008年起,農業部每年撥出10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開展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漁業互助保險試點工作。試點工作開展以來,中央財政補貼帶動效應明顯,各地財政也給予配套補貼,漁民承擔保費的壓力明顯減輕,保險覆蓋面和保障能力大幅提高,廣大漁民歡呼“漁業互助保險好”。
二、“十二五”漁業互助保險發展面臨的形勢
(一)有利條件
漁業互助保險發展面臨良好的政策環境。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農業保險工作,農(漁)業保險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農業部高度重視和支持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形成堅定走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道路的統一認識。地方政府進一步提高對漁業互助保險的認識,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規章和財政配套補貼政策支持發展。整體上看,呈現上下共同支持漁業互助保險發展的氛圍。
漁業保險發展市場潛力巨大。在海洋捕撈領域,2010年,全國海洋機動漁船為29.8萬艘,海洋漁業專業從業人員為227.8萬人,而漁業互助保險全行業年承保量為7.1萬艘漁船和87萬名漁民,僅占總量的26%和39%,同時人均保額和船均保額也相對較低。在水產養殖領域,占全世界水產養殖產量68%的水產養殖保險市場更為巨大,但漁業互助保險在水產養殖領域才剛剛起步,巨大的市場潛力為漁業互助保險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漁業互助保險模式日益成熟。多年來,漁業互助保險緊緊依托漁業行業,在農業部主導和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借助行業管理優勢,健全了組織機構,發揮了互助保險優勢,形成了科學管理制度,提高了服務水平,同時漁業互助保險也已成為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中國特色的漁業互助保險模式在實踐過程中日益成熟。以漁業互助保險組織為主體的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體系已初步構建,具備承擔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各項條件。
(二)不利因素
漁業互助保險缺少針對性的國家法律法規支撐。目前,國家還未出臺有關農(漁)業保險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針對互助保險組織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互助保險組織開展農業保險工作在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不利于漁業互助保險的長遠發展。
漁業互助保險缺乏財政支持發展的長效機制。在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中,種植業、畜牧業、林業等行業相繼被納入國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范疇,漁業保險始終游離在試點之外。加上漁民自主繳納保費的經濟承受能力低,漁業保險補貼缺口較大,影響互助保險覆蓋率和保障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漁業互助保險尚未納入國家統一的業務監管體系。加強漁業互助保險組織的風險管理和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但由于漁業互助保險組織的社團身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特殊規定,漁業互助保險組織尚未納入保監會業務監管范圍,不利于漁業互助保險的健康發展。
漁業互助保險服務與廣大漁民要求仍存在差距。從業務層面看,漁業互助保險的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相對較低,針對極端自然災害的巨災風險防范能力相對薄弱;從制度規范看,符合漁業互助保險實際的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從人才隊伍看,從業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的兼職人員,專業化水平還需要提高;從組織結構看,以漁業互助保險全行業聯保共保的“全國一盤棋”協作方式還需要進一步鞏固。
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十二五”期間漁業互助保險要堅持以中央“三農”工作方針和農業保險政策為指導,緊緊把握漁業風險保障事業發展的重要機遇期,堅定不移地走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發展道路,夯實基礎、大膽創新,推進漁業互助保險工作不斷實現新的跨越。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全局,緊緊圍繞全國現代漁業建設工作大局,以全面提升漁業風險保障能力為根本目標,以漁民風險保障需求為導向,以保證漁業增效、漁民增收、漁區社會穩定為己任,以互助管理、財務穩健為核心,扎實推進漁業互助保險體系建設和能力建設,推動建立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制度,逐步建立覆蓋漁業全行業的風險保障體系,促進現代漁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大局、服務產業、服務漁民相結合。堅持服務建設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漁村大局,把漁業互助保險作為支持漁業發展的重要產業政策,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保障水平,拓寬保障范圍,切實提高漁民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堅持統籌發展、規范管理、創新服務相結合。堅持“全國一盤棋”,統籌區域發展,規范運作程序,確保償付能力充足、承擔風險可控,遵循經濟、金融、保險發展規律,把現代金融、保險技術應用于漁業互助保險,創新保險險種和服務形式,不斷拓展業務領域。
——堅持實踐探索、理論研究、政策支持相結合。在現有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基礎上,繼續開展理論研究,總結經驗,完善漁業互助保險理論體系。同時,積極擴大宣傳,及時研究漁業互助保險行業訴求,強化成果輸出,代表廣大漁民會員向有關部門爭取政策支持。
(三)發展目標
漁業互助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保障水平穩步提高;加快研發推出新險種,不斷優化保險業務結構;漁民防災減災能力逐步增強,風險防范能力逐漸提高;漁業互助保險運行機制逐步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為漁民群眾提供更加健全的保險、金融和公益服務。具體目標是:
——壯大漁業互助保險業務規模。到“十二五”末,20馬力以上海洋捕撈機動漁船覆蓋面達到80%;養殖生產、捕撈輔助機動漁船和漁業執法船覆蓋面達到50%;海洋捕撈作業漁民覆蓋面達到90%;海洋水產養殖作業漁民覆蓋面達到50%;內陸地區從事漁業生產的機動漁船和漁民覆蓋率分別達到5%和10%;漁業單位團體意外險覆蓋面達到50%;繼續開展海水養殖、淡水養殖、水產苗種互助保險試點以及沿海漁港碼頭、漁用航標、漁船修造企業等漁業基礎設施保險試點。到2015年,實現漁業互助保險業務規模20億元,提供風險保障4000億元,年均增長率達20%。
——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針對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特點,形成宣傳教育培訓、救生求生設備配備、搶險救助補貼、高危機械改進、漁港抗風能力評估、重點安全隱患評價建設相結合的防災減災體系。
——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到“十二五”末,與其它金融機構合作推出適合漁民會員的多種金融服務,如身故漁民子女教育基金、傷殘漁民康復基金等;全行業年均小額貸款發放額度達到2億元以上,年均惠及漁民會員2000人(次)以上。
2015年全國漁業互助保險業務規模測算表
險 種 類 別 數 量 平均保額 (萬元) 參保率
(%) 總保額 (萬元) 平均
費率
(%) 預計保費(萬元) 年均增長率
(%)
合 計 43406104 203440 20.2
漁業船舶互保 小計 675170 4446124 70075 15.3
機動生產漁船 總船數 640396 4271236 67452
海洋捕撈漁船 204456 4174688 66004
其中: 60馬力以下 140980 100,000 80 1127840 1.8 20,301
60馬力以上 63476 600,000 80 3046848 1.5 45,703
海洋養殖漁船 78685 20,000 50 78685 1.5 1,180
內陸漁船 357255 10,000 5 17863 1.5 268
機動輔助漁船 總船數 34774 174888 2623
捕撈輔助船 22881 150,000 40 137286 1.5 2,059
漁業執法船 2089 300,000 60 37602 1.5 564
漁民互保 小計 總人數 6765863 37376660 132335 23
海洋捕撈漁民 1066329 300,000 90 28790883 0.4 115,164
海洋養殖漁民 819430 150,000 50 6145725 0.2 12,291
內陸漁民 4880104 50,000 10 2440052 0.2 4,880
漁業行政、執法、科研、技術推廣團體人身意外互保 小計 總人數 79166 400,000 50 1583320 1029 25
漁政管理人員、科研人員、水產技術推廣人員 79166 400,000 50 1583320 0.07 1,029
四、主要任務和重點工作
(一)確立互保組織法律地位,納入國家保險監管
積極推動漁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爭取在其中明確對漁業互助保險的支持。加強與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保監會等部委溝通,在將要出臺的《農業保險條例》中將漁業納入,并給予互助保險組織與保險公司同等待遇。根據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對互助合作保險的相關規定,協調中國保監會共同出臺《漁業互助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在體制、機制、業務、運作、監管等方面對漁業互助保險組織進行規定,逐步將漁業互助保險納入中國保監會業務監管,確保漁業互助保險健康發展。
(二)爭取保費補貼支持,建立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制度
認真總結開展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試點的經驗,并以此為基礎,協調中央財政首先將漁船財產保險、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范圍,并逐漸拓寬范圍至水產養殖保險。做好南沙生產作業漁民、港澳流動漁民漁船等具有政治意義的互助保險險種的前期調研、方案制定和評審論證,逐步納入專項補貼范圍。鼓勵推動地方財政加大漁業保險保費補貼支持力度,已有補貼地區地方財政要合理適當提高補貼比例,未獲得地方財政支持的重點省市要盡快爭取到地方財政資金支持,形成中央和地方財政支持政策性漁業互助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
(三)豐富互助保險險種,提高互助保險覆蓋面
將更多的漁民和漁船納入漁業互助保險保障范圍,提高覆蓋面。沿海地區要繼續做好海洋機動漁船和海洋作業漁民的參保工作,重點做好20馬力以上機動漁船和海洋捕撈作業漁民等高風險群體的參保工作;內陸地區要根據地區特點,推出低保額、低保費的互助保險險種,積極引導漁民參保。根據產業發展需要,豐富互助保險險種。加強深水網箱養殖、工廠化養殖、標準化池塘養殖等保險的研發和試點,研究遠洋漁船參加互助保險的可行性,適時推出保險品種;拓寬漁業基礎設施保險和漁用產品質量保險的范圍,將漁港、航標等基礎設施納入保障范圍,逐步提高互助保險的行業覆蓋面。
(四)加強業務建設,夯實科學發展基礎
優化業務工作流程,搭建高效運行的業務操作體系;建立保險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完善內部風險識別、預警、監測、評估和處置的機制;借鑒保險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符合互助保險實際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體系;加強互保資金和風險準備金的管理,創新資金保值增值途徑,以小額信貸為重點拓展金融服務;完善業務管理軟件系統,提高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全行業聯保共保機制,科學防范巨災風險。
(五)加強體系建設,鞏固完善“全國一盤棋”發展格局在完善全行業聯保共保機制的基礎上,將“全國一盤棋”的科學內涵逐步向統一互保標識、統一示范條款、統一業務系統、統一會計核算等方面邁進。借鑒日本、韓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的漁業保險機構設置模式,科學劃分“國家協會”和“地方協會”職能,強化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的行業指導地位,發揮地方協會在具體工作上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建立全國漁業互助保險的協調溝通機制,在全國范圍內形成共同參與、統一運作、平衡發展的漁業互助保險格局。
(六)加強人才培養,建立專業化的人才隊伍
采用繼續教育與崗位培養相結合的模式加強人才培養,加大對員工參加繼續教育的保障支持力度。探索與專業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養漁業保險復合型人才。強化崗位培養,利用培訓基地,形成對機構負責人和業務骨干開展全員輪訓的長效機制。積極引進高素質人才,提高互助保險隊伍的整體素質。逐步建立與事業發展相配套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推行干部公開競聘和崗位交流等工作,創新人才評價考核、選拔任用、激勵保障機制。
(七)配合安全生產管理,加強漁業防災減災工作
依據漁業互助保險長期積累的數據,繼續做好對漁業安全事故類型特點的分析,配合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充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平臺、安全生產培訓教材等手段做好漁民安全生產教育,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積極參與漁用安全生產保護設備的研發,繼續加強漁船氣脹式救生筏、新型保暖救生衣、消防器材和應急藥箱等設備的補貼配備工作,做到應配盡配,協助政府有針對性地做好漁業防災減災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構建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漁業互助保險的重要性,加強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將漁業互助保險納入部門總體工作進行部署,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為規劃貫徹落實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二)加大資金投入
要加快建立財政支持漁業互助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一方面,要爭取中央財政的支持,提高補貼金額和比例;另一方面,要爭取地方財政的支持,特別是漁業大省、漁業大縣的支持。提高各級財政的保費補貼比例,提高漁民的投保積極性,切實發揮漁業互助保險的風險保障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三)完善制度建設
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漁業互助保險的章程體系,形成漁業互助保險全行業認可的規范;繼續完善理事會決策、秘書處執行、監事會監督的運行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機制建設。
(四)建立考核機制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規劃考核管理機制,將《規劃》確定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層層落實,定期研究和分析規劃落實情況,并根據職責分工、責任到人、責權一致的原則,實施目標責任考核,提高規劃實施效率。
(五)開展深入宣傳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業互助保險組織要加強對漁業互助保險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倡導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提高社會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關注度,宣傳以“互助、誠信、創新、服務”為核心的漁業互保文化,引導漁民積極參加互助保險,為規劃落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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