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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辦公室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辦公室關于印發殯葬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辦公室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辦公室關于印發殯葬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05-25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辦公室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辦公室關于印發殯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林業局,地林直有關單位:
《大興安嶺地區殯葬管理辦法》已經行署、林業集團公司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興安嶺地區殯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生態戰略,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樹立厚養薄葬、文明節儉辦喪事的社會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的殯葬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各級民政部門下設的殯葬管理處(所)承擔具體的工作事宜。各級衛生、工商、物價、公安、林政資源、國土資源、監察、文明辦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精神文明辦要積極推進殯葬習俗改革,做好喪葬習俗改革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群眾,提倡文明、節約、健康、科學的殯葬禮儀,破除封建迷信的殯葬陋俗,禁止在殯葬活動中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第四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殯葬活動和從事殯葬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五條 凡在火葬區的居民、駐本轄區的單位人員和外地來本地暫住人員病故,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到殯儀館火葬;鹪釁^內死亡者遺體應當堅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火化。因特殊情況需運往外地火化的,應經當地殯葬管理機構批準,并辦理運尸手續。有土葬習俗的回族等少數民族除外,但自愿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對火葬區內拒不實行火葬、擅自將遺體外運土葬或在規定的公墓以外埋葬、建造墳墓的,其所在單位、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制止,殯葬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責令死者家屬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其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承擔。同時依法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林政資源、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火化遺體必須憑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ㄒ唬┓钦K劳鋈藛T的遺體經有關部門批準,需要暫時保留的,應當存放在有防腐設備的殯儀館。
。ǘ┥鐣系臒o名尸體,由衛生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作出鑒定并辦理有關手續,由殯儀館公告15日后無人認領,將遺體進行火化,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支付。
第七條 火葬區內死亡者遺體的運送由殯葬服務機構承辦,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遺體運送業務。在火葬區內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第八條 遺體火化后除將骨灰存入骨灰堂或安葬指定的公墓外,提倡將骨灰進行江河葬、撒灰葬、草葬等生態殯葬方式。禁止骨灰“二次裝入棺木”進行土葬。
。ㄒ唬┚嚯x殯儀館較遠的鄉、村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經縣(區)民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自己建立公益性骨灰堂或樹葬公墓,將骨灰存放骨灰堂或安葬在樹葬公墓中,骨灰堂或樹葬公墓不得對鄉(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使用。
。ǘ┕腔掖_需與土葬者安葬在一起的,必須將骨灰深埋,但不許裝棺下葬,不許擴大墳頭,不許破壞周邊林木。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九條 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列為暫緩火葬區的邊遠鄉鎮(林場)、村屯,繼續實行土葬。土葬區及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要進一步深化土葬改革,進一步規范和治理土葬公墓,切實加強墓地管理。
第十條 土葬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建在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風景林、種子林等森林保護區及鐵路、公路兩側可視范圍內。
第十一條 禁止在土葬公墓以外的其它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違者民政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遺體土葬應當深埋,墳墓和墓碑高度不得超過一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不得超過6平方米。
第四章 公墓管理
第十三條 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提供遺體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不收取費用或只收成本費用的公墓;經營性公墓是為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
第十四條 嚴格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公墓審批手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私自建立和經營公墓。
第十五條 公益性樹葬公墓要規范統一,禁止破壞樹木。
。ㄒ唬┰谠泄嫘怨够A上,進一步規范管理公墓實行骨灰樹葬,在林間空隙規劃出墓穴安葬骨灰。
。ǘ┰诨纳揭肆值鼗蛟炝值氐纫巹澞寡ú⒅矘湓炝,建立樹葬公墓安葬骨灰。
第十六條 公益性樹葬公墓安葬單人或雙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過1平方米,不允許留墳頭,禁止建立豎置墓碑,可臥置墓碑或以樹木為標志。
第五章 殯葬管理和服務
第十七條 黨員干部帶頭自覺遵守國家的殯葬法規,在殯葬改革中,起模范帶頭作用,不搞鋪張浪費,不搞大操大辦,不搞封建迷信活動。凡直系親屬去世,帶頭違反殯葬管理有關規定的領導干部、共產黨員、 共青團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八條 殯儀館、經營性公墓等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因地制宜設立服務項目,為人民群眾辦喪事提供良好的服務,滿足不同層次的喪葬消費需求。殯葬服務單位提供的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當報物價部門審批,并明碼標價。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對殯葬用品實行監督管理。凡從事生產、經營殯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禁止生產經營封建迷信的殯葬用品,禁止將封建迷信的殯葬用品帶入殯儀館焚燒。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每年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殯葬用品市場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規范和整頓,以凈化殯葬用品市場,加速殯葬改革。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紅白理事會等移風易俗組織的指導和管理,充分發揮基層紅白理事會的組織在殯葬改革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 殯葬工作人員要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對死者家屬要提供周到熱情的服務,不準刁難死者家屬,不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二十四條 殯葬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如發現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要責令退賠,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殯葬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如不服處罰,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不執行處罰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國家和省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此辦法由大興安嶺地區行署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開始施行。2007年10月22日下發的《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關于印發大興安嶺地區殯葬管理辦法的通知》(大署〔2007〕1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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