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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2011-09-29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2011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條。
  二、將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改為第五條和第六條。第五條:“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下同)、區(指市轄區,下同)和鄉(含民族鄉,下同)、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縣、區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鎮選舉委員會受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選舉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六條:“縣、區選舉委員會由九至十七人組成,鄉、鎮選舉委員會由七至十三人組成。各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縣、區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鎮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培訓選舉工作人員,組織選民學習選舉工作的法律規定和有關文件,做好選舉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三)確定選舉日期,在選民登記前公布;
  “(四)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五)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六)印發選票,制定投票辦法,主持投票選舉;
  “(七)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縣、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五、刪除第十四條。
  六、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縣、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選區的大小按每一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一個選區應選代表超過三名的,選舉無效。
  “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選區將已經登記確認選民資格的選民和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新登記的選民列入選民名單,選民名單應與單位職工名冊或戶口簿及有關資料反復核對,做到不錯、不漏、不重復。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在校學生,在單位所在選區登記;跨越縣、區行政區域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其工作所在的行政區域的選區登記;
  “(二)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在現居住地選區登記;人與戶口不在一起的,在取得戶口所在地選區選民資格證明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選區登記;
  “(三)臨時到外地工作或者居住,沒有現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正式戶口的選民,回原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選區登記。在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證明后,也可以在現工作地或者居住地選區登記;
  “(四)國外僑胞、港澳同胞、臺灣同胞選舉期間在省內的,可以在原籍地或原居住地選區登記;
  “(五)離休、退休人員,戶口與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選區的,可在其中便于參加選舉活動的選區登記。”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九、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第三款修改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十、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少數民族代表、歸僑代表按照法律規定予以保證。”
  十一、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各選舉工作機構將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如實上報,不得增減或者調換。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按選區以姓名筆畫為序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十二、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縣、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十四、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投票選舉按選區進行。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派人主持。”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流動票箱在使用時至少有兩名監票人和一名工作人員負責。”
  十六、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各選區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
  第三項修改為:“制作投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會場,統一印制選票。選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次以姓名筆畫為序排列,經過預選的,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
  第四項修改為:“辦理書面委托投票手續。選民在選舉期間臨時在外地工作、學習、就醫或居住的,經選舉委員會同意,由選區選舉工作小組發給委托書,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五項修改為:“由選民推選監票人、計票人。正式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主持選舉和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六項修改為:“在投票站張貼本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選名額以及投票注意事項。”
  十七、刪除第三十三條。
  十八、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四條:“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三十五條:“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十九、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第四款修改為:“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二十、刪除第八章、第九章。
  二十一、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選舉委員會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二十三、對個別文字進行修改
  1、將第一條中“結合我省選舉工作的實際,制定《遼寧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選舉實施細則》)”修改為“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2、將第三條中“《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修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3、將第十一條中“鄉、鎮人大主席團立卷存檔”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立卷存檔”。
  4、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劃分選區以便于選民參加選舉活動、了解候選人、監督代表及代表聯系選民為原則。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第二款中“幾個村劃為一個選區”修改為“幾個村民委員會劃為一個選區”。
  第三款中“或者一個村劃為一個選區”修改為“或者一個村民委員會劃為一個選區”。
  5、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修改為“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
  第三項中“正在受取保候審”修改為“正在取保候審”。
  6、將第二十二條中“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修改為 “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
  7、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選民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修改為 “選民選舉縣、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此外,對章的序號作相應調整,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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