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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8-04
關于印發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筑府發〔2010〕57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高新區、金陽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貴陽市關于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

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長足發展,規范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下稱本資金)是指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扶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計劃申報、績效掛鉤”、“公開公平公正、扶優扶強扶新”原則,重點支持符合我市會展產業導向的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會展、節慶賽事活動和我市會展、節慶賽事活動的總體形象宣傳、以及會展業基礎性、保障性支出。

第四條 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申請受理、評估審核、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及年度預決算、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圍、獎勵和資助方式、支出結構



第五條 本資金使用范圍。

1.對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本土品牌展會、節慶賽事或重點支持展會、節慶賽事的培育、資助或獎勵;

2.對符合我市產業特色、社會經濟效益明顯、影響力強的國內外大型展會、節慶賽事的引進、申辦費用,以及對引進者的獎勵;

3.對全市會展業的宣傳推廣、招商推介、統計備案以及行業合作交流的費用;

4.對會展業專業人才的培育或引進費用,推進會展業發展的其他基礎性工作支出。

同期舉辦的同一個項目,包含會議、展覽、節慶賽事活動兩項或多項內容的,應當按照主要的活動申請資助或者獎勵,不得同時申請會議、展覽和節慶賽事的雙重或多重資助或獎勵。

市政府另行確定支持的會議、展覽項目和節慶賽事活動的籌備經費不在此列。

已獲得本市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本資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資金不予資助:

1.知識產權有爭議的項目;

2.市政府已經安排專項經費或已經獲得我市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

3.已經獲得市政府給予場租特別優惠的項目;

4.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被執法部門查處的;

5.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6.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不在獎勵范圍。

第七條 本資金主要采取項目補貼的資助方式,為體現重點扶持的原則,對在我市舉辦的重要會展項目資助要占對本市商業性會展項目資助資金總量的60%以上。

第八條 本資金中的10%用于對承辦展會、節慶賽事活動作出重大貢獻的政府職能部門、企業或個人在年終行業內評獎活動中予以獎勵。本資金的5—10%用于業界行業內交流和展示活動。



第三章 會議、展覽、節慶、賽事獎勵或資助項目及標準



第九條 會議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獎勵項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舉辦的國內大型會議和國際性會議的獎勵。

(二)獎勵標準

1.國內大型會議。指由各類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主辦的,實際會期達2天以上(含2天)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訂貨會、年會等會議活動。

(1)會議安排住宿五星級賓館:超過100人起補,標準為每人200元。

(2)會議安排住宿四星級賓館:超過200人起補,標準為每人150元。

(3)會議安排住宿三星級賓館:超過300人起補,標準為每人100元。

入住綠色賓館的人數可按以上標準的1.2系數折算予以補助(下同)。

2.國際性會議。指由各類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主辦的,有來自境外5個以上國家(地區)參會人員,實際會期達2天以上(含2天)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年會等會議活動。

(1)境外參會人數達50—100人(不含100人)的,給予5萬元獎勵;

(2)境外參會人數達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給予10萬元獎勵;

(3)境外參會人數達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給予15萬元獎勵;

(4)境外參會人數達300人(含)的,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展覽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獎勵項目

用于招攬全國性或國際性專業展覽會在我市成功舉辦的單位的獎勵或資助。

(二)獎勵標準

1.展覽規模達10000平方米(500個展位)的,給予10萬元獎勵;

2.展覽規模達20000平方米(1000個展位)的,給予15萬元獎勵;

3.展覽規模達30000平方米(1500個展位)的,給予20萬元獎勵。

4.引進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并能提高貴陽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展覽、會議項目和節慶賽事活動,可申請特殊專項資助。具體資助標準報市政府研究后確定。

申請獎勵的展覽會舉辦天數應達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條 展覽資助項目和標準。

(一)資助項目

用于我市自行舉辦的全國性、區域性、對臺或國際性的經貿專業展覽會的資助。展覽資助的條件和原則為:

1.展覽項目有我市相關機構作為展覽會主辦、承辦單位,采取市場化運作,具有潛在發展前景;

2.展覽主題和內容符合我市及周邊產業發展需求,能推動我市相關產業發展;

3.展覽會承辦單位必須是在貴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展覽會所有財務收支都必須進入貴陽承辦單位的帳戶;

4.一個展覽會若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補助,并按照同一主題集中展示的展位數量進行核算;

5.展覽會主承辦單位基本相同、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展覽會視為同一展覽會,不得重復申請補助;

6.相同題材的展覽會,原則上應進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將按照“做大做強,扶優扶強”的原則對其中規模大的展覽會予以補助;

7.以本地產品參展為主且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人才交流會不在補助范圍。

(二)資助標準

1.每個展覽會資助年限不超過6屆,按實際展位數量進行資助。1—3屆,按每個展位資助500元,4、5、6屆分別按每個展位資助400、300、200元。每屆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每屆展覽會申請資助的展位規模需達200、300、400、500、600、700個展位,未達規模的不予資助。

3.展覽會舉辦天數應達3天以上(含3天)。

4.辦展資助主要用于補貼展覽會的宣傳推介、廣告和專業客商邀請、接待的開支。

第十二條 節慶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獎勵項目

用于在我市舉辦的全國性、區域性的重大節慶活動或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并能提高貴陽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節慶活動。

(二)獎勵標準

1.節慶活動舉辦獎勵標準。舉辦節慶活動的主場地為5000平方米以上,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2萬人的,給予承辦機構5萬元補貼;主場地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4萬人的,給予承辦機構10萬元補貼,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節慶活動招徠獎勵標準。對引進全國性或具備較大影響力的區域性節慶活動在我市舉辦,活動的主場地為10000平方米以上,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5萬人的,給予引進機構、單位或個人5萬元獎勵;主場地達到20000平方米以上,且觀眾或游客人數超過10萬人的,給予引進機構、單位或個人10萬元的獎勵,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 賽事活動獎勵項目和標準。

(一)獎勵項目

用于在我市舉辦的全國性、區域性的重大賽事活動或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并能提高貴陽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賽事活動。

(二)獎勵標準

賽事活動的舉辦、招徠獎勵標準:根據賽事活動的規格、規模、參賽人數、比賽時間進行獎勵。

對舉辦或引進對本市會展業發展有特殊或重要意義并能提高貴陽城市美譽度、知名度的文化、體育等賽事活動,可申請特殊專項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現有展會繼續做大做強。對現有展會以上一年(屆)展覽總面積為基數,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補助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舉辦會展、節慶、賽事活動。在淡季舉辦且符合獎勵、資助條件的會展、節慶、賽事活動,獎勵或資助標準在原有基礎上上浮10%。



第四章 會展業發展保障類經費



第十六條 會展業宣傳及項目申辦經費。

(一)宣傳經費

用于我市各型各類會議、展覽、節慶賽事活動的宣傳推介及光盤、刊物和其他會展業宣傳用品的設計制作及其他宣傳費用。

(二)申辦經費

用于我市爭(申)辦全國性或國際性的各類規模大、社會效益好或能長期在我市舉辦的專業會議、展覽和節慶賽事活動的各種直接費用,開展會展業的招商引資,引進或移植境外品牌展會來我市舉辦的前期必要費用等。

第十七條 用于會展業人才培育及其他基礎性工作經費。

(一)規劃經費

用于全市會展業發展規劃的制定。

(二)調研經費

用于我市會展業的課題研究及專項調研。

(三)統計經費

用于我市會展業專項統計工作。

(四)培訓經費

用于我市會展業相關培訓活動。

(五)評估經費

用于我市重點會展項目的評估。

(六)評比表彰經費

用于年度評選先進會展、節慶賽事活動或會展、節慶賽事活動舉辦單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詢經費

用于會展、節慶賽事活動糾紛處理,各項合同文本、法律規范性文件審定的法律咨詢活動。

(八)國際認證經費

支持我市相關機構或會展項目申請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取得國際認證。對取得UFI、ICCA認證的機構或項目,給予認證后3年會員費50%的獎勵。

(九)其他工作經費

用于其他能夠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



第五章 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十八條 計劃申報。各項目申請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會展辦提交下年度會展、節慶賽事計劃和本資金申請項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補報下半年申請項目。市會展辦制訂年度本資金獎勵和資助項目計劃,沒有列入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獎勵和資助。

項目申請單位指:

1.會議、節慶賽事活動獎勵項目:本市的主辦、承辦或招攬單位;

2.展覽獎勵項目:本市的招攬單位;

3.展覽資助項目:本市的承辦單位;

4.其他項目:本市的承辦單位。

每個項目只能由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的,需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

同一項目包含會議和展覽內容的,不得同時申請會議和展覽的獎勵或資助。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1個月向市會展辦提出項目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1.申請報告(注明本屆基本情況、申請金額和歷屆規模、資助金額);

2.《貴陽市支持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3.項目批準文件(展覽項目還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登記證);

4.項目基本情況、工作方案、宣傳廣告材料;

5.主承辦單位協議及招攬證明材料;

6.會議項目提供會議場所租賃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飲合同,展覽項目提供會展中心場地租賃合同、實際展位平面圖;

7.會議項目提供擬參會境內外來賓名單,節慶項目提供擬參加境內外來賓或演職人員名單;

8.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招攬或承辦的,需提供各方協商一致共同推選申請單位的文件;

9.活動行業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

逾期未提出項目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獎勵或補助。

第二十條 評估申請。市會展辦受理項目申報后,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15天向市會展業協會提出項目評估申請,遞交評估申請材料。

1.評估申請報告;

2.項目批準文件(展覽項目還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登記證);

3.項目基本情況、工作方案、宣傳廣告材料;

4.主承辦單位協議及招攬證明材料;

5.會議項目提供會議場所租賃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飲合同,展覽項目提供會展中心場地租賃合同、實際展位平面圖;

6.會議項目提供擬到會境內外來賓名單,節慶項目提供擬參加境內外來賓或演職人員名單;

7.活動行業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核查和評估。市會展業協會組織對展覽、節慶賽事項目進行現場評估,對會議項目進行現場評估、抽查和初審。市會展辦、市財政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總結。項目結束后1個月內,各項目申請單位須向市會展辦上報項目總結報告。展覽資助項目還需提供資助資金決算報告;會議項目需提供會場場租發票、參會人員報到表和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節慶活動需要提供境內外嘉賓報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賽事活動需提供代表團或運動員報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市會議展覽業協會出具項目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未達到合格要求的項目不予獎勵或資助。

第二十三條 審核撥付。符合獎勵或資助條件的項目,經市會展辦審批和市財政局核定后,在展會、節慶賽事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直接給予撥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第十二條涉及的會展宣傳及項目申辦經費,第十三條涉及的規劃、調研、統計、培訓、評估、表彰、認證、咨詢等基礎性、保障性工作經費,由市會展辦根據本資金使用計劃提出詳細的用款項目并列支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執行。市審計部門應當對上述資金的列支使用等情況加強審計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會展辦、市財政局要嚴格執行本資金使用計劃,加強對本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同時應定期地對有關單位本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檢查評估。市會展辦要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效果進行總結、評估,為制訂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 各用款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開支范圍,不得挪用、截留,同時做好本資金使用材料的建檔和保存,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七條 根據檢查和審計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按情節嚴重程度分別采取停止獎勵或資助等措施;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會展辦追回已撥付的本資金。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本辦法規定將本資金用于專項使用項目的;

2.展會、節慶、賽事活動組織秩序混亂或發生罷展(演、賽)、鬧展(演、賽)、發生安全事故的;

3.截留、挪用本資金的;

4.提交虛假申請資料騙取本資金的;

5.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

6.進行虛假宣傳,惡意、無序競爭,參展內容與展會名稱不符,產生不良影響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八條 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進行展會評估的人員要嚴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評估過程中發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向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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