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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商洛市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4-19
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商洛市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政辦發〔2012〕4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商洛市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商洛市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駕駛、使用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參與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政府領導本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農業、文廣、教育、安監、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區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制度,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實行綜合治理,確保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安全。

第五條 縣區政府建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經費保障制度。

第六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h區要建立健全政府負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制定和采取加強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嚴密的管理網絡。

第七條 鎮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對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八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堅持依法管理,突出交通安全的原則,杜絕特大交通事故,遏制重大交通事故,減少一般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九條 對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交通安全管理,縣區長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縣區長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負相關領導責任。

鎮長、分管鎮長負責本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全面落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鎮政府必須明確包村干部、村委會主任負責落實本村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教育駕駛人和村民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負主要責任,是執法主體。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全市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實行綜合監管,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是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單位。

公路巡警中隊是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單位。

公安派出所參與管理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

農村警務室協助管理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

管段(片)民警是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責任人。

第十一條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及時勘查、治理,改建事故多發路段、危險路段,設立醒目交通標志和警示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二條 交通、農業、文廣、教育、安監、衛生等部門分別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法規宣傳和交通事故搶救等職能,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縣區政府要逐級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h區政府與鎮政府、鎮政府與村委會、村委會與車主和駕駛人員,要層層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細化安全管理要求,明確職責,強化源頭管理。

鎮政府要在轄區組織開展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建立健全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臺賬,歸口管理信息統計上報,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檢查,具體管理鄉村道路養護維修,及時排除交通事故隱患,落實包村干部監管責任。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記錄,落實處理措施。

鎮政府包村干部、村委會主任要建立車輛和駕駛人員臺賬,掌握本村車輛和駕駛人員底數情況,逐車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逐人落實監管責任,實行一車一人一包。督促車主和駕駛人參加檢、審、驗、登記掛牌,制止、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并將交通安全納入《村規民約》。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五進”(進企業、進農村、進學校、進單位、進家庭)活動,增強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努力營造保障交通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要加強源頭管理,嚴格按照國家“五整頓、三加強”各項工作措施,規范低速載貨汽車駕駛人考試、發證、車輛登記上牌、安全檢測、強制報廢等程序,對縣區車輛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要做好法規授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注冊、登記、掛牌、安全技術檢驗;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考試;核發、審驗機動車駕駛證;處罰交通違法人,處理交通事故;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等工作。完善車輛強制報廢程序,杜絕“帶病車輛”上路行駛。要落實大隊領導包片、包股、包所、包隊管理責任制,檢查、指導基層管理單位開展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公路巡警中隊要廣泛深入地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加強道路巡查,糾正交通違法行為,處罰交通違法人,處理一般交通事故;建立健全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車輛、車主和駕駛人臺賬;掌握轄區道路交通基本情況;制定并落實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落實交警包段管理的責任。

公安派出所要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掌握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車輛和駕駛人情況;排查登記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協助鎮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開展道路巡查;保護交通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和維護現場交通治安秩序;落實民警包片(村)管理的責任。

農村警務室協助公安機關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檢查、制止交通違法行為。

管段(片)民警要經常做好管轄路段(片)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熟悉和掌握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車輛、車主和駕駛人情況,落實安全管理措施;開展道路巡查,糾正交通違法行為;制定和落實管段(片)交通安全計劃;經常與鎮政府包村干部、村委會主任交流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農村集貿會及節慶日活動期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嚴肅查處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違法載人等行為,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活動期間的公眾安全。

第十六條 交通部門要加強對客運企業、客運車站(場)和客運車輛的管理,積極拓展農村客運市場,大力推廣使用安全經濟實用型客車,增加客運班次,方便群眾出行。

交通部門根據政府要求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建議,加強對縣、鎮、村公路的修建養護,及時整治、治理事故多發路段。

第十七條 農業部門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安監、衛生部門要建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事故緊急搶救聯動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和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事故)的處置能力。

第十九條 文廣部門要堅持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部門要在中小學校每學期安排兩次以上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第二十條 縣區政府每年組織開展兩次以上交通安全大檢查。

鎮政府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交通安全專項檢查。

鎮政府包村干部、村委會干部每月與車主、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警示談話,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縣區公安局及交警大隊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專項檢查。

公路巡警中隊、公安派出所每月要組織開展一次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檢查。公路巡警中隊每天堅持道路巡查,確保道路不失控。

包段(片)民警每月與轄區村委會干部、警務室人員、車主、駕駛人進行一次交通安全座談,檢查車輛安全技術狀況,了解運營情況,掌握安全管理重點,做好工作記錄。

第四章 駕駛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必須依法取得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嚴禁將車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二十三條 嚴禁酒后駕駛,嚴禁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違法載人。

第二十四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駕駛人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駕駛證后,應及時到鎮政府和村委會登記,并按規定審驗。

第二十五條 交通部門要經常對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教學、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駕駛申請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確保培訓質量和駕駛技術水平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駕駛人員必須參加鎮政府、村委會及相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教育。自覺接受檢查、監督,簽訂和落實交通安全責任書,不得影響或干擾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爭做遵紀守法、安全文明的新型公民。

第五章 車輛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運營、使用必須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規定,保持機件完好,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第二十八條 嚴禁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無牌證營運行駛。

第二十九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登記掛牌時,須在車輛兩側噴涂“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違法載人”等安全警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掛牌。

第三十條 禁止違反規定異地登記掛牌,避免造成車輛失控漏管。

第三十一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安全技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使用;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的限期修復;對存在安全隱患和不符合運營條件的車輛,由鎮政府和村委會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地封存,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強制回收解體,辦理報廢手續。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包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載客,不得強迫駕駛人違法操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機動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飲酒后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后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 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違法載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記6分;對載5人以上的,經處罰后扣留車輛,并對駕駛人員舉辦3至5日的安全教育學習班。

第三十六條 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記12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對于違反規定,在異地登記掛牌,長期在當地運營,逃避監管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檢查車輛,動員當事人辦理轉籍、過戶手續,責令當事人落實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駕駛人的一般違法行為作出罰款決定后,因交通不便,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但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三十九條 村委會干部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使所包車輛和駕駛人發生違章問題,由鎮政府予以處理并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管段(片)民警、鎮政府包村干部未認真履行職責,失控漏管,基礎管理工作薄弱,造成事故隱患未釀成事故的,寫出書面檢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誡勉談話,調離工作崗位。

第四十一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違法載人,縣區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發生二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發生三次死亡2人以下一般事故及一年內發現查處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違法載人5起以上的,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和事故發生地鎮政府、交警中隊、公安派出所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車輛管理規定,對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車輛登記掛牌、核發檢驗合格證,對未經培訓學習或經考試不合格的駕駛人員核發駕駛證而造成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實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倒查制度。在分清事故原因和責任的基礎上,除追究直接肇事人的責任外,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工作不負責任,失職、瀆職等原因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依法做出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區、鎮政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對轄區發生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重、特大交通事故負領導責任,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對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 5月20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19日廢止。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的《商洛市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于2012年 5月2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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