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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通知

2012-11-01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通知

建科[2012]15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推動城鎮供水水質全面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我部在總結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技術成果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了《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執行。

  附件: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11月1日







附件下載: 1、 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301/W020130105022340.doc


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O一二年十月
編制說明

   針對我國城鎮供水水源污染、供水設施不完善、水質監測能力弱、突發污染事故頻發、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等突出問題,圍繞《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和《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2006-2020)》全面實施的迫切要求,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在“十一五”期間,設置了“飲用水安全保障技術研究與示范”主題(以下簡稱飲用水主題),通過技術研發、技術集成和工程示范,初步建立了“從源頭到龍頭”全流程的飲用水安全保障技術體系,為全面提升我國飲用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了科技支撐。
與此同時,為適應我國城鎮化健康快速發展,供水設施面臨升級改造和擴大規模的迫切需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在“十一五”期間啟動了有關規劃的編制工作,并于2012年5月25日以建城〔2012〕82號文發布了《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以下簡稱《規劃》)。為配合《規劃》實施,飲用水主題專家組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專項管理辦公室的部署和要求,系統總結、凝練和吸納了“十一五”期間取得的主要技術成果和示范工程實踐經驗,在《城鎮供水設施改造技術指南(試行)》(建科[2009]149號)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了《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本指南適用于全國各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的規劃設計和設施的運行管理,涵蓋城鎮供水系統從“源頭到龍頭”的各主要環節,內容包括總則、技術對策、原水系統、凈水工藝、特殊水處理、應急處理、供水管網、二次供水和水質監控等9章共129條。針對我國城鎮供水設施現狀和存在問題,《指南》提出了系統、全面、可行的技術對策和措施,對《規劃》的科學實施和行業技術水平的整體提升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
   本《指南》編制依據主要包括:《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全國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2006-2020)》、《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城市供水行業2010年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等。
   本《指南》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指南》參編單位:深圳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清華大學、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同濟大學、浙江大學、濟南市供排水監測中心。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邵益生 張金松 張曉健 楊 敏 尹大強張土喬 賈瑞寶 劉文君 尤作亮 喬鐵軍 宋蘭合 高乃云 俞亭超 周長青 李 琳。
本《指南》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
目 錄

一 總 則 - 1 -
二 技術對策 - 2 -
三 原水系統 - 3 -
四 凈水工藝 - 4 -
(一)預處理 - 4 -
(二)常規處理 - 5 -
(三)深度處理 - 7 -
(四)膜處理 - 8 -
五 特殊水處理 - 9 -
(一)除砷 - 9 -
(二)除氟 - 10 -
(三)除硝酸鹽 - 11 -
(四)除鐵除錳 - 12 -
(五)苦咸水處理 - 13 -
六 應急處理 - 13 -
七 供水管網 - 15 -
八 二次供水 - 17 -
九 水質監控 - 18 -

            
一 總 則
為指導我國城鎮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提高城鎮供水的安全保障能力,實施《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推動城鎮供水水質全面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制訂本指南。
本指南適用于全國各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的規劃設計和設施的運行管理,涵蓋供水系統從“源頭到龍頭”的各主要環節,包括原水、凈水、輸配水、二次供水以及水質監測預警與應急等。
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的規劃應根據當地的城鎮發展水平、水資源條件和供水系統狀況,統籌兼顧、科學安排、分步實施。
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應以整體提高城鎮公共生活飲用水水質為目標,不宜采取將飲水與其他生活用水全部分開的分質供水方式。
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的技術對策和設計方案應綜合考慮當地的水源特性、供水設施現狀、運行管理水平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必要時,應進行現場試驗。
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應考慮應對水源突發性污染和其他突發事故的設施需求,著力提高供水系統的綜合應急能力。
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應著力解決供水系統布局、管網漏損和二次污染等問題,注重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降低管網漏損率、提高服務水壓和改善終端用戶水質。
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應按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劃的要求,配置相應的檢測儀器設備,切實提高水質檢測、監測、預警和應急能力。
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應積極吸收最新的科技成果,鼓勵使用節能降耗、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二 技術對策
原水水質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Ⅰ、II類及補充、特定項目要求的水體的,新建水廠應優先采用常規處理工藝;現有水廠因工藝或設施原因,造成出廠水濁度、消毒劑或細菌等指標超標的,應對常規工藝進行完善或改造。
因條件限制原水水質不能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II類及補充、特定項目的水體要求,或出廠水水質存在高錳酸鹽指數和嗅味超標等問題的,應采用強化常規工藝,或根據需要采用水廠預處理或深度處理工藝;氣候適宜地區也可采取人工濕地等水源修復或生物預處理等措施。
因季節性水源污染等因素導致出廠水高錳酸鹽指數、嗅味等指標超標的,應優先采用化學預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預處理工藝。
因水源問題導致出廠水鐵錳超標的,地表水源水廠應重點考慮強化常規處理工藝,地下水源水廠應增加或完善除鐵除錳工藝。
因水源問題導致出廠水溶解性總固體、硬度、氟化物、硝酸鹽、重金屬等指標超標的,應考慮選用替代水源或采取特殊水處理措施。
水源存在突發性污染和其他風險的,應統籌考慮水源調配、供水系統調度、水廠應急處理設施建設和必要的應急物資儲備。
水廠建設與改造應從資源節約和穩定運行出發,采用適宜的濾池反沖洗水回收、排泥水處理,優化水泵配置、設置變頻水泵等節水節能降耗措施。
管網建設與改造應以解決用水需求、系統安全、水質穩定、服務水壓、管網漏損和節能降耗等問題為重點,統籌規劃、系統設計、精心施工。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應與加強監管和維護相結合,重點解決水壓不足和二次污染問題,改善用戶的用水條件和“龍頭水”水質,提高節能降耗水平。
供水水質監測能力建設應以實現供水系統全流程監控為目標,統籌配置實驗室、在線和移動式水質監測等設備設施。必要時應建立以水源水質為重點的預警系統。

三 原水系統
水源選取應符合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要求,對于長期存在水質問題的水源應采取水源更換、水源水質修復和預處理等措施。以湖庫為水源時,應考慮分層取水設施。
原水中存在高濁、高藻、氨氮或有機物超標等問題時,可在水源地、引水渠或調蓄水庫內進行水源修復;必要時,可采取化學預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預沉淀和圍油欄等廠前預處理措施。
水源生態修復可采用自然(人工)濕地、近岸人工生態工程、生態浮島等技術。生態修復工藝選擇應針對當地的水源水質特性,充分利用地形和水文等自然條件。應謹慎使用外來物種,防止形成生物入侵而破壞生態平衡。
湖庫水源可通過改善水力條件或揚水曝氣等措施抑制藻類生長。選用時應結合湖庫水文狀況確定設置區域及混合速率,也可結合采用遮光裝置、生物接觸氧化材料等措施強化抑藻效果。高藻原水取水口可設置篩網過濾或生物圍隔裝置,結合放養特定魚類等生物防控措施。
化學預氧化和粉末活性炭吸附可用于色、嗅、味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水源與水廠距離適宜時,可在原水輸送管道內依次投加化學氧化劑和粉末活性炭,各個投加點之間應保證有足夠的接觸時間。
預沉淀可采用沉砂池、沉淀池、沉砂條渠、取水斗槽或邊灘水庫等,選用時應綜合考慮原水含沙量及其粒徑組成、沙峰持續時間、排泥要求、處理水量、水質要求和地形條件等因素。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沉砂為基質建設濕地凈化設施,含沙量較高時宜采用表面流濕地形式。
浮子式輕型圍油欄、耐久性圍油欄等設施適用于易受油類污染水源的廠前預處理。選用時,應考慮圍油欄具有足夠的滯油能力,同時不對水體造成二次污染。

四 凈水工藝
(一)預處理
廠內預處理可采用生物預處理、化學預氧化、吸附、預沉淀、曝氣等對水中污染物進行初步去除。采用預氧化時,應考慮副產物風險。
原水中氨氮、有機物和藻類等含量高,氣候適宜時可采用生物預處理。生物預處理主要包括生物濾池、生物接觸氧化等。
原水藻類含量高影響工藝運行或出廠水質時,可采用高錳酸鉀、臭氧、二氧化氯、氯等預氧化劑,預氧化劑可投加在取水口或混凝劑投加點前。
原水中有機物含量長期高于II類水體時,可投加高錳酸鉀、臭氧、二氧化氯、氯等氧化劑,投加點根據水處理工藝流程確定。
原水中的劍水蚤、紅蟲等微型動物可通過投加二氧化氯、臭氧、氯、氯胺等來控制,可在進水、混凝后或沉淀后選擇一點或多點組合投加。
原水短期內有機物濃度高或含有嗅味物質時,宜在混凝前投加粉末活性炭。

(二)常規處理
常規處理包括混凝、沉淀、過濾和消毒等單元。水廠常規處理不能滿足出廠水水質要求時,應優先強化常規工藝,以提高對有機物、濁度等的去除效果。
原水有機物、色度或消毒副產物等較高時,可采用優化混凝劑種類和劑量、投加助凝劑、調整投加點、調整pH值等強化混凝措施。
絮凝可采用折板、隔板、網格、機械攪拌等形式;水質、水量變化較大時,宜采用機械式絮凝池。
沉淀可采用平流、斜管(板)等形式,提高沉淀效率。平流式沉淀池較寬時,可沿縱向分隔或設置導流墻;斜板(管)沉淀池宜采取縮小斜管(板)間距或延長斜管(板)長度、減小斜管(板)單元口徑或延長斜管(板)長度等措施,以增加有效沉淀面積。改造條件受用地限制時,可在原平流沉淀池內增設斜管(板)。
原水為低濁水時可采取機械澄清池、高密度澄清池、水力脈沖澄清池等強化措施。
原水含有藻類、低溫低濁或高色度時,可采用氣浮處理。原水渾濁度變化較大,且有季節性藻類暴發情況的,可采用浮沉池或浮濾池。
現有濾池不能滿足水質要求的,應采取更換濾料、改造反沖洗系統、減低濾速等措施改善過濾效果。必要時可投加助濾劑。
濾池的反沖洗方式應優先采用氣水反沖洗。濾池配水系統宜采用氣水大阻力配氣和配水系統、長柄濾頭或三角形配水濾磚;反沖洗強度應根據溫度變化進行調整,水溫較低時,可采用較小沖洗強度。
消毒應確保微生物安全和副產物達標。消毒工藝優化可采用替代消毒劑、多點投加、組合消毒和清水池水力優化(內部廊道總長與單寬之比應大于50)等。
采用氯及次氯酸鈉消毒時應控制三鹵甲烷等消毒副產物;溴離子高的原水,使用臭氧時應采取預防溴酸鹽超標的措施;采用紫外線消毒時,應保證消毒劑余量。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時應采取預防亞氯酸鹽和氯酸鹽等超標的措施,應在線監測二氧化氯濃度,根據原水水質及時調整投加量,高純二氧化氯投加量不應大于1 mg/L,復合二氧化氯投加量不應大于1.5 mg/L;確保二氧化氯發生器在正常工況下工作,準確控制原料投加比,保證原料的轉化率,反應殘液及時排放;選擇復合二氧化氯發生器應設氣液分離及殘液收集裝置。
管網末梢殘余消毒劑量不達標時,應根據出廠水水質及消毒劑余量在管網中的變化,采取提高出廠水消毒劑余量、中途加氯等措施。

(三)深度處理
深度處理工藝指在常規工藝或其強化的基礎上,為有效去除溶解性有機污染物,提高出廠水水質而采取的處理工藝,包括臭氧生物活性炭和其他處理技術等。
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藝可采用預臭氧、主臭氧或兩種形式的組合。預臭氧投加量一般采用0.5-1 mg/L,主臭氧投加量一般采用1-3 mg/L,原水水質復雜時,臭氧投加量宜以試驗確定。臭氧投加量及其在預臭氧和主臭氧階段的分配可根據水中污染物濃度經試驗確定。
臭氧接觸池的結構設計除了考慮接觸時間外,還應考慮臭氧的分布均勻性。
原水溴離子高于0.1 mg/L,采用臭氧氧化時,可采取投加過氧化氫或加氨,或控制臭氧投加量、優化投加點等措施抑制溴酸鹽產生。
下向流活性炭池可優先選擇氣水反沖洗濾池,濾速不超過10 m/h,接觸時間不低于15 min。活性炭選用可參考相關標準。
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藝時,應考慮水溫等因素的影響,北方地區應重點考慮低溫對生物作用的影響,適當延長炭床接觸時間;南方地區應重點考慮生物泄漏問題,采取浮游生物攔截和消殺措施。
水源中枝角類、橈足類等浮游動物生長旺盛時,應在取水口采取投加適量的氯、二氧化氯等生物滅活措施,防止其活體或卵進入活性炭池;活性炭池的反沖洗應具備采用含氯水反沖的條件;活性炭層底部石英砂墊層不宜低于500 mm。
為控制臭氧生物活性炭生物泄漏,可選擇上向流活性炭工藝,將石英砂濾池置于活性炭池后,并控制沉后水濁度低于1 NTU。
原水氨氮小于1 mg/L或高錳酸鹽指數小于5 mg/L時,可選擇炭砂濾池工藝,炭層厚度不小于1米或接觸時間不小于5 min。
原水氨氮大于3 mg/L或高錳酸鹽指數大于8 mg/L,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藝時,宜在常規處理前增加預處理設施;必要時可采用二級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藝。

(四)膜處理
膜處理包括微濾、超濾、納濾及反滲透等。以降低出廠水濁度為目標時,可采用微濾和超濾;以去除有機物、離子等物質為目標時,可采用納濾或反滲透。
采用超濾工藝時,新建水廠可采用外壓式或內壓式膜組件,改擴建水廠可利用現有沉淀池或濾池,采用浸沒式膜組件或其組合工藝。
膜材料宜采用化學性能穩定、耐污染和衛生安全的食品級材質;膜組件的支撐材料宜采用不銹鋼或其他耐腐蝕材料。膜使用壽命一般不宜低于5年。
原水濁度較低時,可采用混凝-超濾或微絮凝-超濾組合處理工藝;原水濁度較高時,可采用混凝-沉淀-超濾組合工藝。
原水高錳酸鹽指數低于5 mg/L,并存在季節性藻和嗅味等問題時,可在超濾工藝前增設粉末活性炭、預氧化等工藝。
膜通量的設計值應合理選擇,可通過試驗驗證,并應考慮水溫對膜通量的影響。
超濾產水率一般不宜小于95%,其生產廢水可回流至水廠混合井或水廠廢水處理系統,或采用兩級超濾系統進行回收。
膜清洗藥劑和周期可根據進水污染物特征及試驗確定。一般情況下,膜在線維護性清洗周期宜大于1周,在線化學清洗周期宜大于3個月,離線化學清洗周期宜大于6個月。
膜組件在運行過程中應進行完整性檢測,檢測過程宜采用PLC系統進行自動控制,檢測頻率應保證每天一次;當出水濁度或顆粒數顯著增加時,應停止該膜組件運行并查找原因。

五 特殊水處理
(一)除砷
除砷一般可采用混凝法和吸附法,供水規模小于1000 m3/d且有脫鹽要求時可采用反滲透或納濾法。
采取吸附法或混凝法除砷,應先將水中三價砷氧化為五價砷,三價砷氧化可采用空氣、氯、高錳酸鉀和臭氧等氧化劑。空氣氧化可通過跌水曝氣、接觸式曝氣塔、淋水曝氣、壓縮空氣曝氣、射流曝氣等,淋水曝氣和射流曝氣適于小型供水設施。當采用空氣進行氧化時,應與具有成熟活性濾膜的錳砂或人工強化負載鐵錳復合氧化物的濾料結合使用。水中存在氨氮時,不宜采用氯氧化;中小型水廠可采用次氯酸鈉、漂白粉、漂白精等替代氯氣。
除砷吸附劑可采用原位負載鐵錳復合氧化物、沸石、活性氧化鋁等,宜采用吸附固定床。吸附固定床設計參數應根據砷濃度、吸附劑類型等確定。
原水鐵錳與砷同時超標時,可采用鐵、錳、砷同時去除或分段去除的工藝。采用同時去除工藝時,應將鐵錳和砷充分氧化后,再經吸附和接觸過濾進行去除,必要時可在吸附前端增設砂濾;采用分段去除工藝時,除鐵、除錳工藝宜設置在除砷工藝前。
混凝除砷宜采用氯化鐵、聚合硫酸鐵和聚合硫酸鋁鐵等混凝劑;混凝除砷產生的廢水和污泥應進行妥善處置。
(二)除氟
除氟一般可采用吸附法,供水規模小于1000 m3/d且有脫鹽要求時宜選用電滲析法、反滲透或納濾法。
電滲析法采用的電極可以是高純石墨電極、鈦涂釕電極等;應定期進行倒極操作,倒極周期不宜超過4 小時。
采用納濾時,原水污染指數(SDI)大于5應采取預處理措施;采用反滲透時,原水污染指數(SDI)大于3應采取預處理措施;納濾膜和反滲透膜應定期進行化學清洗。
吸附法可采用羥基磷灰石、沸石等天然礦物或活性氧化鋁、鋁鈰復合金屬氧化物、原位負載鋁基復合氧化物等人工合成材料作為吸附劑;宜采用吸附固定床,設計參數應根據氟化物濃度、吸附劑類型、設計再生周期等確定。
原水pH對除氟效果影響較大,當原水pH大于7.5時,可投加硫酸、鹽酸或通入二氧化碳氣體將pH調節至6.5-7.0,以提高除氟效果。
原水氟化物與砷同時超標時,可通過吸附法、反滲透法等將砷與氟同時去除;原水氟化物與鐵或錳同時超標時,應在前端設置除鐵除錳工藝;原水氟化物與溶解性總固體、硬度、硫酸鹽、氯化物等同時超標時,可采用除氟與脫鹽結合的組合方法。
(三)除硝酸鹽
原水NO3--N濃度大于10 mg/L時,應優先采取更換水源或不同水源勾兌的方法降低硝酸鹽濃度;缺乏合適水源的地區,應采取硝酸鹽去除工藝措施,并根據原水中硝酸鹽含量與供水規模,采用離子交換、電滲析、反滲透和生物反硝化等方法。
離子交換法適用于規模小于1000 m3/d的供水設施,需在之前設置過濾工藝去除水中顆粒物。水中同時存在硬度超標時,可設置陽離子交換床或采用陰陽離子混床進行處理。
普通陰離子交換樹脂適用于SO42-濃度較低的情況;當原水SO42-與NO3-的摩爾比大于2.5時,宜選用硝酸鹽選擇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的再生廢液應處理達標后排入污水管網。
生物反硝化包括硫自養反硝化和氫自養反硝化,適用于冬季具備保溫措施的供水設施。北方地區生物反硝化應保證冬季室溫在15℃以上;生物反硝化的水力停留時間(HRT)為1-3 小時,原水NO3--N濃度高、北方地區、規模較小情況下均應取高值。
采用生物反硝化時宜優先采用硫自養反硝化;當原水SO42->100 mg/L時,可考慮硫自養反硝化與氫自養反硝化組合進行處理,硫段與氫段水力停留時間(HRT)之比為1:1~5:1。生物反硝化出水應進行曝氣復氧,氣水比應大于1;并設置微絮凝-直接過濾-消毒去除水中顆粒物與微生物,濾料可選石英砂、無煙煤、陶粒等,濾速范圍為6~8 m/h。
有脫鹽等處理要求,或規模小于1000 m3/d的供水設施,采用電滲析和反滲透方法時,應符合條款70和71的要求。
(四)除鐵除錳
地下水除鐵除錳宜采用接觸氧化過濾法和生物氧化過濾法。接觸氧化法除鐵時,pH值宜在6.0以上;接觸氧化法除錳時,pH值宜在7.5以上。
地下水中鐵錳含量均超標、含鐵量低于2.0~5.0 mg/L(北方地區低于2.0 mg/L、南方地區低于5.0 mg/L)、含錳量低于1.5 mg/L時,可采用曝氣過濾除鐵除錳工藝。地下水中鐵錳含量超過上述數值時,可采用多級串聯的曝氣接觸氧化過濾除鐵除錳工藝;地下水中存在氨氮超標時,可采用分步或同步除氨氮除鐵錳工藝。
除鐵濾料宜采用天然錳砂或石英砂;生物除鐵除錳濾料可采用石英砂、無煙煤、陶粒、活性炭等。接觸過濾除鐵錳的濾速宜為6~10 m/h;生物除鐵除錳濾池的濾速宜為5-7 m/h,工作周期可為8~24 小時。
除鐵濾池宜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統;采用錳砂濾料時,承托層上部兩層應為錳礦石;生物除鐵除錳濾池啟動初期,反沖洗強度宜為6~12 L/(m2·s);穩定運行之后,反沖洗強度可為10~15 L/(m2·s)。
地表水除鐵除錳可不設單獨的除鐵除錳濾池,宜在水廠處理工藝基礎上采用投加氧化劑和強化過濾等除鐵除錳措施。
以地表水為水源的水廠存在鐵錳超標問題時,宜設置固定的氧化劑投加設施。
采用強化過濾除鐵除錳時,可將石英砂更換為錳砂濾料,或強化現有濾池的生物除鐵除錳功能。
(五)苦咸水處理
苦咸水處理方法包括納濾、電滲析、反滲透等,選擇時應根據原水中鹽類的成分、含量及其他水質條件確定。采用電滲析、納濾和反滲透方法處理苦咸水時,參見本章除氟部分。

六 應急處理
應對水源進行風險分析,確定水源突發污染事故的主要風險污染物。應對現有供水系統的水源與配水調度和處理設施進行應急處理的能力評估,確定主要薄弱環節和應急建設需求。在以上風險評價和能力評估的基礎上,進行城市供水系統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確定應急建設的具體任務。
針對風險評估結果,應建立地方和企業的應急管理體系,編制地方與企業的供水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
對于多水源的城市,應考慮不同水源間的聯合調度。對于同時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的城市,可考慮以地下水源作為應急水源,滿足應急條件下的基本供水要求;對于單一水源的城市,應考慮建設第二水源或備用水源。
根據本地區風險污染物,確定相應的應急處理技術,配置相應的藥劑投加、水質檢測、計量控制等應急設施,提高水廠應急供水能力。
對采用多水廠供水的地區或城市,應在區域或城市之間實現互聯互通,能夠進行清水應急調度,滿足應急時的基本用水需求,提高供水管網應急聯合調度水平。
水廠應急處理技術可分為:應對可吸附有機污染物的粉末活性炭吸附技術;應對重金屬污染的化學沉淀技術;應對氧化還原性污染物的還原氧化技術;應對揮發性污染物的曝氣吹脫技術;應對酸、堿性污染的中和技術;應對微生物污染的強化消毒技術;應對藻類暴發的綜合處理技術。
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時,投加點應盡可能靠前設置,以提供達到吸附平衡所需的吸附時間。粉末活性炭投加量通常不超過20-30 mg/L,應急投加系統的投加最大量程可按40 mg/L進行設計。
化學沉淀法可分為堿性化學沉淀法、硫化物沉淀法、組合化學沉淀法等,pH值調整范圍、藥劑投加量、最大應對倍數等工藝參數可參考有關手冊。
氧化還原法可分為氧化法、還原法和預氧化-化學沉淀法,氧化劑種類、藥劑投加點、藥劑投加量、最大應對倍數等工藝參數可參見有關手冊。
應急處理所需設備既可用于應急處理,也可用于應對季節性污染和短期污染的處理以及強化現有工藝處理效果,可不必配置備用設備。
應急處理所需藥劑應滿足飲用水衛生安全相關規定。應建立粉末活性炭、酸堿、氧化劑、混凝劑等藥劑的生產廠家、供應渠道等的應急供應信息系統。重點水廠應進行粉末活性炭、氧化劑等主要應急凈水藥劑的儲備,儲備量應能滿足藥劑采購到貨前的應急使用。

七 供水管網
供水管網建設與改造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并綜合考慮城市發展總體規劃、供水規劃、供水安全、水質水壓要求、節能降耗、外部污染、消防等因素。
管網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城市規模、空間布局和地形地貌等因素。必要時,可進行分區設計與分區管理,并設置增壓泵站,調控管網壓力,盡量降低能耗和漏耗。
管網建設與改造應優先考慮:管網結構布局不合理,供水管網輸配能力與實際需水量矛盾的管網;單管道輸水和無防護措施的明渠輸水工程;未實現區域間互聯互通的多水源供水管網,枝狀管網,未滿足兩路進水要求的用水單位管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輸水干管,以及管網陳舊、安全性差而頻繁爆管的管網。
管網建設或改造前,應綜合采用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水力模型和水質模型、漏損檢測等方法,對現有管網進行評估,科學確定建設或改造方案,選擇合適的管材、附屬設施及施工技術。
管網管材與附屬設施應滿足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和工程標準,并以生命周期成本最低、局部與整體性能相匹配為原則。應優先改造無內防腐的金屬管材管網,冷鍍鋅鋼管、灰口鑄鐵管、石棉水泥管、自應力水泥管等管材的管網。
管網施工技術需經技術經濟分析后確定。有條件的地區,應優先采用管道開挖敷設技術;對無條件開挖的地區,宜結合工程環境和管網狀況,采用盾構、頂管、水平定向鉆進等非開挖技術或管道清洗、穿插內襯、管道內除銹噴涂及涂聚合物水泥砂漿內襯等舊管修復技術。
管網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的標準和規程規范,確保管網系統良好的密閉性,避免管網失壓,降低漏水損失,杜絕污染物進入管網系統。
管網改造工程竣工后,應更新建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圖形和屬性數據錄入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未建立管網地理信息系統的,應做好紙質和電子的竣工資料存檔工作。
水源切換,特別是用地表水源取代地下水源時,應研究制預案,可通過管網水質敏感區識別、分區供水調度、水質參數調節、新舊水源混合勾兌,或以消毒劑調節等措施,避免大規模的管網“黃水”發生。

八 二次供水
城鎮供水管網不能滿足用戶對水壓、水量的要求時,應建設二次供水系統。為保障二次供水系統的安全穩定,應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施工、維護和管理。
二次供水系統應與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和用戶的用水需求相匹配。有條件的小區,應建立獨立的消防系統和生活系統,并分別滿足各自要求。
二次供水系統因供水方式不同有多種設備/設施類型,具體選用時應綜合比較安全、能耗、投資、運行管理等因素。一般的優選順序是疊壓供水、變頻調速供水、氣壓供水、高位水箱供水。
疊壓供水可利用供水管網原有壓力,具有節能節地,無水質二次污染等特點,適用于周邊市政給水管網比較完善,允許直接串接的建筑。但在以下區域不宜采用疊壓供水:供水管網壓力較低或波動大的區域;由于水量不足導致經常性停水的區域;供水干管的供水總量不能滿足高峰用水需求和供水干管管徑偏小的區域。以下用戶不宜采用疊壓供水:用水時間過于集中,瞬間用水量過大且無有效技術措施的用戶;供水保證率要求高,不允許停水的用戶;研究制造、加工、貯存有毒物質、藥品等危險化學物質的場所。
變頻調速供水通過調節水池和變頻泵供水,適用于供水管網不允許直接抽水的建筑,不設高位水箱。變頻泵選擇應以低噪聲、節能、可靠、維護方便為原則,用水量變化較大的用戶,宜采用多臺泵組合供水,并應設置備用水泵。
氣壓供水利用氣壓罐內的氣體壓縮性,升壓供水的方式,適用于在室外給水管網壓力低于或經常不能滿足室內所需水壓、且不宜設置高位水箱的建筑。氣壓供水宜采用隔膜式氣壓給水設備,氣壓罐的有效容積應與水泵允許啟停次數相匹配。
高位水箱供水利用水泵或供水管網用水低谷期壓力將水引至高位水箱,并利用重力勢能進行供水的方式。高位水箱水質保持是二次供水水質安全的關鍵環節,宜通過改造老式水箱、合理選擇材料和構造、規范設計與施工,進行二次消毒處理,加強維護管理來保障屋頂水箱水質。條件許可時,宜逐步取消無調節作用的屋頂水箱。
在同一供水區域或相鄰供水區域存在多個二次供水設施時,應根據保障水質、節能降耗和方便運行管理等要求,對二次供水系統進行整合。
二次供水設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須清洗和消毒,并定期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二次供水水質不能滿足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時,應增設有關水處理設施。

九 水質監控
為保障城鎮供水水質安全,應加強水質檢測監測和預警能力建設。水質檢測監測能力建設內容包括水廠化驗室、在線監測設施和移動監測裝備;水質預警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水質監測網絡和水質預警系統。
供水企業水質化驗室的檢測能力確定、空間布局、設備配置、檢測人員等應滿足標準規范要求。有條件的,可根據具體情況配備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的檢測設備。
水廠化驗室的檢測能力應覆蓋渾濁度、色度、嗅和味、肉眼可見物、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 、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等日常檢測基本指標。
地級市供水企業化驗室或縣級市、縣城供水規模達到30萬m3/d以上的水廠化驗室的檢測能力應覆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常規指標及根據當地水源和工藝條件需要加強控制的有關水質指標。能委托當地檢測機構代為檢測的,可適當降低配置標準。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供水企業化驗室的檢測能力至少應覆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全部指標及根據當地水源和工藝條件需要加強控制的有關水質指標。能委托當地檢測機構代為檢測的,可適當降低配置標準。
水廠應針對出廠水渾濁度、余氯、pH值配置在線監測設備,實現凈水工藝的過程監控。采用膜處理和活性炭處理的水廠,還應安裝顆粒計數儀對膜破損和炭濾池穿透情況進行監測。有條件的,應增加對出廠水其他水質指標的在線監測。
地級以上城市或水源污染風險較大的城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配置管網水、二次供水和地表水源水在線監測設備。地表水源水監測應包括溫度、溶解氧、pH、電導率、渾濁度等常規五參數,以及根據水質特點選擇增加對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氮、總磷、葉綠素a、綜合毒性、UV254、石油、重金屬等有關參數的監測。管網水和二次供水在線監測指標應包括余氯、濁度和pH值。水源受潮汐影響的供水系統應增加鹽度相關參數的監測。
水質在線監測設備的安裝、維護及數據有效性判別,應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并按有關要求對設備進行定期校驗。
供水水源污染風險較大的城市,應根據具體情況配置用于流動監測或應急監測的移動監測裝備。移動監測裝備可以是便攜式水質監測設備,也可以是配備便攜式水質監測設備或其他車載水質監測設備的專用監測車輛。專用監測車輛應裝配車載發電系統和外接電源裝置,有條件的可考慮裝配車載通訊系統、攝像系統及數據傳輸系統。
要做好省區和城市的供水水質監測網絡和水質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并逐步實現規范化建設和業務化運行。有條件的地區或城市群,應建立城市間、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和上下游城市聯動預警機制。
各地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實現從“源頭到龍頭”的全流程監測,監測對象涵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和二次供水。
供水水源污染風險較大的城市,應在水質監測網絡基礎上,建立水質預警系統,涵蓋水質主要風險源,管理多信源水質信息,實現信息實時共享,提高預警響應速度。

附表: 城鎮供水水質檢測化驗室主要儀器設備配置表
附表 城鎮供水水質檢測化驗室主要儀器設備配置表
具備10項檢測能力化驗室主要儀器設備配置
序號 儀器設備名稱 數量(臺/套)
1 散射式渾濁度儀 1
2 余氯/二氧化氯/臭氧測定儀 1-2
3 可見分光光度計 1
4 千分之一/萬分之一天平 1
5 實驗室輔助設備 純水裝置、菌落計數器、高壓滅菌器、恒溫干燥箱、培養箱、無菌操作臺、水浴鍋、電爐、離心機、酸式滴定管、無色具塞比色管、冰箱等 若干
備注:“/”為可選儀器設備。
具備42項檢測能力化驗室主要儀器設備配置
序號 儀器設備名稱 數量(臺/套)
1 散射式渾濁度儀 1-2
2 酸度計 1-2
3 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 1-2
4 萬分之一/十萬分之一電子天平 1-2
5 余氯、二氧化氯、臭氧測定儀 1-2
6 溶解氧測定儀 1
7 紅外測油儀 1
8 流動注射分析儀 1
9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熒光分光光度計 1/2
10 離子色譜儀 1-2
11 低本底α、β放射性測定儀 1-2
12 氣相色譜儀(含頂空裝置/吹掃捕集裝置) 1
13 實驗室輔助設備及配套系統 輔助設備(超聲波清洗器、離心機、菌落計數器、高壓滅菌器、恒溫干燥箱、培養箱、水浴鍋、電爐、干燥器、冰箱、采樣箱等) 若干
純水系統 --
實驗用供氣系統/氣體鋼瓶 --
數據處理系統 --
備注:1、“/”為可選儀器設備;
2、流動注射分析儀為可選設備;
    3、氣相色譜儀配備頂空或吹掃捕集裝置、ECD檢測器。
具備106項檢測能力化驗室主要儀器設備配置
序號 儀器設備名稱 數量(臺/套)
1 顯微鏡(含熒光及微分干涉) 1
2 散射式渾濁度儀 1-2
3 酸度計 1-2
4 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 2-3
5 萬分之一/十萬分之一電子天平 1-2
6 余氯、二氧化氯、臭氧測定儀 1-2
7 溶解氧測定儀 1
8 紅外測油儀 1
9 流動注射分析儀 1-2
10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熒光分光光度計 1/2-3
11 離子色譜儀 1-2
12 低本底α、β放射性測定儀 1-2
13 氣相色譜儀(含頂空裝置/吹掃捕集裝置) 2-4
14 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含頂空裝置/吹掃捕集裝置) 1-2
15 高壓液相色譜儀/液相色譜質譜聯用儀 2-3
16 實驗室輔助設備及配套系統 輔助設備(超聲波清洗器、抽濾裝置、液固萃取裝置、兩蟲檢測前處理裝置、菌落計數器、離心機、高壓滅菌器、恒溫干燥箱、培養箱、水浴鍋、電爐、干燥器、冰箱、采樣箱等) 若干
純水系統 --
實驗用供氣系統/氣體鋼瓶 --
數據處理系統 --
備注:1、“/”為可選儀器設備;
2、氣相色譜儀至少配備1套頂空或吹掃捕集裝置,配備的檢測器主要包
     括ECD、FID、FPD;
3、液相色譜儀配備的檢測器包括UV、FLD,至少配備1套柱后衍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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