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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汕頭市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預申請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7-16
印發汕頭市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預申請暫行辦法的通知

汕府〔2012〕9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頭市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預申請暫行辦法》業經2012年7月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汕頭市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預申請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市場建設,完善土地供應制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預申請(以下簡稱預申請)活動,適用本辦法。
  潮陽區、潮南區、澄海區和南澳縣范圍內的預申請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申請,是指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預申請人)對宗地公開出讓預申請公告中公布的地塊提出用地意向,承諾全面接受公告提出的條件,并提出愿意支付的最低土地價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確定用地意向人,適時組織實施預申請地塊公開出讓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金平區、龍湖區的預申請組織工作,市土地交易機構根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預申請的具體實施。
  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轄區范圍內的預申請工作,并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預申請了解市場需求后,組織宗地公開出讓,也可以對年度公開出讓計劃公布的地塊直接組織公開出讓。
  第六條 列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住建、發改等部門,根據供地進度安排、土地收儲情況和具體地塊的規劃條件,提出擬實施預申請的地塊,擬訂預申請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預申請工作方案應當包括: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主要規劃條件、土地交易條件、預申請的最低申報價等內容。
  第七條 預申請的最低申報價原則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實施預申請的地塊組織評估后綜合考慮市場條件等各方面因素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市人民政府對實施預申請有特殊時間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綜合市場情況和該地塊的土地基準地價等因素提出預申請的最低申報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第八條 經批準實施預申請的地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土地交易機構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土地交易機構場所或報刊等公眾媒體向社會發布宗地預申請公告,公告連續發布應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九條 預申請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主要規劃條件、土地交易條件等;
  (二)預申請人的資格要求及需提交的資料;
  (三)預申請保證金繳交要求;
  (四)接受申請的期限;
  (五)土地交易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 預申請接受申請時間自公告期屆滿之日截止。接受申請的期限屆滿,沒有預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本次預申請活動終止。
  第十一條 在接受申請期限內預申請人提出申請的,預申請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預申請人向土地交易機構提交申請資料和申請書;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向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和申請書,并確定用地意向人;
  (三)土地交易機構書面通知用地意向人及其他預申請人,用地意向人簽署預申請確認書;
  (四)用地意向人繳交預申請保證金;
  (五)土地交易機構公示預申請結果;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預申請地塊的公開出讓活動;
  (七)用地意向人參加預申請土地的公開出讓,并履行相關承諾。
  第十二條 預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向土地交易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當包括承諾全面接受公告提出條件,并提出支付的最低土地價格(按平方米計算)等內容;
  (二)預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預申請公告規定的其他資料;
  現代產業用地實施公開出讓預申請的,應同時具備《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用地使用權出讓辦法》要求的資格條件并按規定提交相應申請資料。
  第十三條 土地交易機構應當對預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以及預申請公告規定的其他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資料齊備、填寫規范的,予以受理;資料不齊備或填寫不規范的,不予受理。
  預申請人可對預申請公告中的地塊向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咨詢或者提出建議,除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泄露的信息外,土地交易機構應給予解答。
  第十四條 接受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土地交易機構負責對受理的預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受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預申請人申請材料的審核,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
  第十六條 用地預申請根據審核結果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預申請人承諾支付最低土地價格未達到市政府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或者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不接受其預申請,由土地交易機構通知預申請人;
  (二)預申請人符合接受預申請條件,承諾支付最低土地價格雖達到市政府確定的最低申報價,但在所有受理的預申請人中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不是最高的,不接受其承諾,由土地交易機構通知預申請人;
  (三)預申請人符合接受預申請條件、承諾支付最低土地價格達到市政府確定最低申報價,且在所有受理的預申請人中承諾支付最低土地價格最高者,確定為用地意向人,由土地交易機構書面通知其對承諾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預申請人或其股東、法定代表人在中心城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接受其預申請:
  (一)存在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行為(包括逾期欠繳土地出讓價款、未按合同約定開工竣工等);
  (二)存在未處理或未動工的閑置土地;
  (三)在最近一年內參加的公開出讓預申請活動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預申請的情形。
  第十八條 用地意向人應自接到土地交易機構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預申請確認書并提交土地交易機構。
  預申請確認書應當明確用地意向人的承諾內容、承諾期限和不履行承諾應承擔的責任和后果。
  承諾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三十日、不超過九十日。
  第十九條 用地意向人應當在提交預申請確認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土地交易機構繳交不低于其承諾支付的最低土地價格百分之一(但不高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預申請保證金。
  外幣預申請保證金限于境外用地意向人,并須匯入按國家外匯主管部門規定設置的專門外幣保證金賬戶。外幣保證金的處置方式,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用地意向人未按規定時限簽署、提交預申請確認書或者繳交預申請保證金的,取消其用地意向人的資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重新審核確定用地意向人。
  第二十一條 用地意向人繳交預申請保證金后,土地交易機構應當將預申請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土地交易機構場所或報刊等公眾媒體上公示,但不公布用地意向人及其承諾支付的最低土地價格。
  第二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申請地塊公開出讓確定競得人(中標人)之前對用地意向人及其承諾支付的最低土地價格負有保密義務。
  預申請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預申請結果公示結束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預申請情況擬定公開出讓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土地公開出讓程序。
  第二十四條 接受預申請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變更土地使用條件、規劃條件等土地交易條件,但該地塊基本信息與事實不符確需變更的除外。
  預申請地塊的出讓起始價原則上不高于用地意向人承諾支付的最低土地價格。
  第二十五條 預申請地塊公開出讓公告發布后,土地交易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用地意向人參加競買(競投)活動。
  用地意向人應當按出讓公告要求提交競買(競投)申請。用地意向人競買(競投)報價(投標價)應當不低于其承諾支付的最低土地價格。
  預申請地塊公開出讓時,用地意向人以外的其他預申請人及經土地交易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參加競買(競投)活動。用地意向人在競買(競投)時不具有任何特殊權利。
  第二十六條 用地意向人已繳交的預申請保證金及其產生的利息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公開出讓公告發布后,自動轉為公開出讓競買(投標)保證金,利息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但轉為公開出讓競買(投標)保證金后不計息。預申請保證金轉為公開出讓競買(投標)保證金后不足部分,用地意向人應當按出讓公告、出讓須知的要求補足。
  (二)用地意向人未競得預申請地塊,且已完全履行預申請承諾、未發生違約行為的,土地交易機構應當自土地公開出讓活動結束次日將預申請保證金退還用地意向人,利息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但轉為公開出讓競買(投標)保證金后不計息。
  (三)用地意向人未按出讓公告、出讓須知要求參加競買(競投),或者未履行預申請承諾導致預申請地塊未成交的,預申請保證金及其利息予以沒收。
  (四)在預申請確認書明確的承諾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組織預申請地塊公開出讓的,土地交易機構應當自承諾期限屆滿次日將預申請保證金退還用地意向人,利息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承諾期屆滿之日。
  第二十七條 用地意向人未按出讓公告、出讓須知要求參加競買(競投),或者未履行預申請承諾的,一年內不得參加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
  第二十八條 預申請人在預申請活動中因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操縱、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預申請活動中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排斥公平競爭的,依法追究其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18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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