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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雙版納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8-16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雙版納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州直各委、辦、局:

現將《西雙版納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西雙版納州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施工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云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試行辦法》(云政辦發〔2005〕197號)、《云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項目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用工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具有法人資格并與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用工單位,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等具有合法用工資格的施工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領域,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工業、農業、水利、交通、電力、通信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領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發展改革、城鄉建設、交通、工業、農業、林業、水利、教育、扶貧、旅游、農業開發、電力、通信等涉及項目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并協同對用工單位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農民工應當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投訴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證明等有效證據,作為相關部門受理的條件。

第七條 建立西雙版納州農民工維權告知制度。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建筑民工維權告知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告知牌由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制,由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落實,在項目開工前完成。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規范農民工的各項管理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一)用工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與其簽訂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建筑業簡易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事項。

(二)用工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實行實名制管理,并建立建設領域農民工出入工地臺帳。載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從事工種、本人家庭住址、聯系電話、進入和出工地時間等事項。

(三)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領域農民工考勤及工資記錄,準確記錄農民工參加勞動情況,以保證雙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用工單位應當在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戶,在建設單位的監管下使用本帳戶資金,發放農民工工資。

(五)用工單位應當建立和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以法定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用工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發放農民工工資應當使用建設領域發放農民工工資名冊,并辦理簽收手續,同時在工地進行公示。工資發放表由用工單位保留2年以上。

(六)用工單位應當每月核對農民工的工作量及工資,并出據建設領域農民工月工資證明給農民工本人。工資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七)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農民工自愿放棄勞動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

(八)用工單位對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資支付負全部責任,其法定代表人對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否則應當承擔清償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九)實行用工單位工資監督員制度。用工單位應當由工會指派或者農民工自主推選1—3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對本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和向上級工會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工資監督員選定后應當報上級工會組織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有人員變動應當按程序調整,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十)用工單位工資監督員有權查驗企業工資發放表和工資支付記錄,了解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監督企業按規定發放農民工工資。工資監督員在查驗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當要求企業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工會組織和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后方能開工建設,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設單位是保障農民工權益的第一責任人。按照誰建設、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農民工的各項權益,特別是工資專項撥付、監督發放、爭議調解等工作。在項目開工前確定農民工權益保障員并向當地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保障農民工權益承諾書。

(二)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項目開工前,根據《中標通知書》和《施工合同》確定的總投資,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政主管部門開設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預存3%的工資保證金,也可委托施工單位在工程款中交納。

(三)實行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分開撥付制度。用工單位應當按月向建設單位提供農民工工資名冊,由建設單位審核并在建設工地公示后,按月據實撥付用工單位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戶,并將《農民工工資發放名冊》保存2年。

(四)建立農民工工資優先撥付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資優先撥付后,方可撥付工程款。

(五)建立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管制度。農民工工資專項撥付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派出財務人員或工地管理人員,對用工單位發放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六)建立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制度。單項工程完工或整體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和用工單位及時組織清理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委托建設單位在剩余工程款中支付,并在30日內給予足額支付,否則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七)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與用工單位結清工程款,致使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建設單位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建設單位在30日內拒不墊付的,用工單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農民工向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拖欠工資時,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到場說明情況,并提出解決方案。

(九)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出具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結算證明,作為清退工資保證金的重要依據,并報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項目驗收后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承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連帶責任。

(十)建設單位應當于每季度末工資支付后3日內向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年內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當每月報告。

第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主管、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監督用工單位、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落實責任,并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本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上訪案件。

(二)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權益承諾書》。

(三)辦理項目施工許可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是否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銀行專戶存入3%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否則有關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不批準開工報告。

(四)項目建設資金未落實或不能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建設。

(五)受理和調解工程質量糾紛和工資結算爭議。

(六)工程完工后監督建設單位和用工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驗收和結算。

(七)項目建設單位和用工單位在房地產開發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驗收備案,不予審批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八)各級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農民工工資當期發放率和農民工上訪次數兩項指標列入本行業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九)對本行業落實農民工的各項權益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做好本行業農民工的統計工作。

(十)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企業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權益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監管。

(三)監督用工單位認真執行保障農民工權益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對違反規定的用工單位依法進行處罰。

(四)統籌做好農民工的各項統計匯總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加大對城鄉建筑市場的監管,依法打擊非法分包工程。因非法承包、分包工程引發的各種爭議,由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項目審批和備案情況(包括省級審批項目)。

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規模、計劃投資、建設年限、資金來源、資金到位、項目開竣工時間、項目負責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等情況。

(二)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當期支付率和農民工上訪次數兩項指標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或涉嫌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抗拒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上級工會組織應當幫助和指導農民工與建筑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監察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各部門履行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配合有關部門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上訪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對未履行相關職責的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十七條 建立農民工工作報告制度。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人員,負責做好本行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上報州農民工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州農民工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每季度向州人民政府匯報一次農民工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憑用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結算證明,通知開戶銀行提取剩余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十九條 建立用工單位工資支付信用制度。用工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作為不良信用單位記入用工單位工資支付信用檔案。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一年以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通報,并會同有關部門在人力資源市場、建筑市場、相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曝光。

第二十條 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費率獎勵制。用工單位上一年度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按60%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按40%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被評為誠信企業的,免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云南省勞動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工在建、續建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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