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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11-07-29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九號
2011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00年4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正
2011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是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根據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嘎查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嘎查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嘎查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嘎查村民居住情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在嘎查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牧區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嘎查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嘎查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對嘎查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二章 嘎查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嘎查村實際情況提出,經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嘎查村民委員會主任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本嘎查村的財務工作。
對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下屬委員會。人口較少的嘎查村,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其工作由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八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向嘎查村民會議、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支持和組織嘎查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嘎查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二)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嘎查村民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三)依法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屬于農牧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草場、山林以及電力、水利等設施;
(四)管理本嘎查村財務;
(五)根據農村牧區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并實施本嘎查村建設規劃,興辦水利、道路、供電、通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教育嘎查村民愛護公共財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依法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七)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嘎查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義務教育等法律規定的義務,執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八)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嘎查村社區建設;
(九)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十)調解民間糾紛,增進家庭和睦,促進男女平等,促進嘎查村民團結和嘎查村之間的團結、互助;
(十一)協助搞好社會治安,維護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嘎查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十二)召集嘎查村民會議和嘎查村民代表會議并報告工作,執行其決定、決議;
(十三)向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反映嘎查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嘎查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時,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一節 選舉工作機構
第十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嘎查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委派、撤換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
嘎查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舉行的,須經嘎查村民會議決定,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換屆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嘎查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機構,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嘎查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選舉工作計劃,規范選舉委托書、預選票、選票式樣等選舉文書;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和監督嘎查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五)受理有關選舉的來信來訪;
(六)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七)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八)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嘎查村應當成立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屆嘎查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由能夠代表嘎查村民利益、辦事公道、有一定文化知識和組織能力的五至九名嘎查村民組成,由上屆嘎查村民委員會召集嘎查村民會議、嘎查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由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
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應當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機構備案。
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四條 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嘎查村民學習有關選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法制訂嘎查村選舉工作實施方案;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審查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資格,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名單,發放參選證;
(五)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提名推薦、協商候選人,審查確定并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并公布選舉日期、投票時間、投票地點、投票方式;
(七)準備嘎查村民委員會候選人預選票、選票、委托書和票箱;
(八)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
(九)處理選舉中出現的問題;
(十)確認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
(十一)總結選舉工作,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二)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故不參加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或者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嘎查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嘎查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推選其為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予以免職。
第十六條 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
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由嘎查村民會議、嘎查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另行推選。
第二節 參加選舉嘎查村民的登記
第十七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嘎查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計算嘎查村民年齡的時間以正式選舉日為準;嘎查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八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嘎查村并且在本嘎查村居住的嘎查村民;
(二)戶籍在本嘎查村,不在本嘎查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嘎查村,在本嘎查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嘎查村或者居住嘎查村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嘎查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九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在選舉期間不在本嘎查村,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告知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不列入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名單。
第二十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名單應當在正式選舉日二十日前由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張榜公布,并發放參選證。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節 候選人的產生
第二十一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選舉,一般采取有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向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同意也可以采取無候選人的選舉方式。
第二十二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能夠維護嘎查村民的合法權益和民族團結;
(二)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群眾擁護,熱心為嘎查村民服務;
(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愿意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四)嘎查村民會議根據本嘎查村實際情況和村民意愿,在換屆選舉方案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采取有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嘎查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由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直接提名,通過預選產生。提名預選時,應當至少提一名婦女為候選人;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應當在人數較少的民族中至少提一名候選人。預選時應當召集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依照主任、副主任、委員的順序分別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確定的候選人中沒有婦女、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應當至少確定一名得票多的婦女和一名得票多的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為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提名預選候選人時,在選票上填寫的候選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二十四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嘎查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數應分別比應選人數多一人,委員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后,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在正式選舉日五日前張榜公布。對依法確定的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取消、調整或者變更。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自愿放棄候選人資格的,應當在正式選舉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按照原預選結果依次遞補。
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嘎查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嘎查村民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采取無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在正式選舉日直接進行投票選舉。
有意愿參選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嘎查村民,應當在正式選舉日十日前向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參選意愿。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對有參選意愿的嘎查村民進行資格審查后,在正式選舉日五日前公布參選人名單。
第四節 選舉程序
第二十七條 選舉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嘎查村民委員會所在地設立中心會場,由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個別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難以集中投票的嘎查村可以增設投票站,也可以為老弱病殘等不能到中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嘎查村民,設立流動票箱。
投票選舉前,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核實參選人數,提名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并經選舉大會通過。
中心會場、投票站、流動票箱均應有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和監票人負責投票的監督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參與選舉大會的組織工作。
第二十八條 選舉嘎查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也可以按職務分次投票選舉。具體選舉形式由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選舉嘎查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使用一張選票的,對同一候選人只能投一次贊成票。同一候選人如果高職務未能當選,應當把高職務得票計入低職務得票中。
第二十九條 中心會場和投票站應當設立領取選票處、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憑參選證領取選票。選票由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本人填寫。本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
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選舉時已在本嘎查村的,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在選舉日三日前書面委托本嘎查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一嘎查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第三十條 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他人。
第三十一條 投票結束后,應當將所有投票箱密封后于當日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由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當眾打開票箱,核對投票人數和票數,并公開唱票、計票。選票統計結果記錄,由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分別簽名。
計票結束后,由監票人宣布計票結果,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當眾封存選票。
第三十二條 每次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者少于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名額,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為廢票。填寫的選票部分無法辨認的,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全部無法辨認的,全部無效。廢票和無效票應當經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確認。
第三十三條 選舉嘎查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嘎查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人數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同的候選人當場或者在三日內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沒有婦女、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有婦女、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當選,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二)沒有婦女、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名額中確定兩個名額另行選舉產生婦女、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委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當選人數達到三人,但是仍不足應選人數的,不足的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時,由當選時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暫缺時,由當選時得票多的委員臨時主持工作,直至選出主任、副主任為止。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嘎查村民委員會,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應當當場進行。如遇特殊情況,經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可以在一個月內進行。
第三十四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由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五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的下屬委員會成員由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名,經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以嘎查村民會議到會人數過半數通過,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通過。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六條 新一屆嘎查村民委員會產生后,上一屆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向新一屆嘎查村民委員會移交公章、辦公設施、財務帳目、經營資產、檔案資料以及其他應當交接的事項。工作移交由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交接。
第五節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的確認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嘎查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由嘎查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調查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依法確認是否有效。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確認為選舉無效:
(一)不按照本辦法確定候選人的;
(二)違背直接選舉原則,由每戶派代表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投票選舉的;
(三)先選委員,再由委員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推選主任、副主任的;
(四)違背差額選舉原則,實行等額選舉的;
(五)違背無記名投票原則,采取舉手選舉的;
(六)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的;
(七)參加投票的嘎查村民未超過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半數的;
(八)不當眾開箱公開檢票計票的;
(九)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確認當選無效:
(一)整體選舉無效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
(三)不具備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資格的。
第四十條 確認選舉無效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重新選舉。確認當選無效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另行選舉。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嘎查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嘎查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嘎查村民有權向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蘇木、鄉、民族鄉、鎮或者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六節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四十一條 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對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并向所在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寫明罷免理由。
第四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罷免要求,應當在30日內召開嘎查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逾期不召開嘎查村民會議,經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的,可以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召集嘎查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罷免嘎查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嘎查村民會議,由嘎查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罷免主任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多數成員時,應當在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嘎查村民會議推選成立罷免委員會,罷免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按照法定程序主持召開嘎查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四十三條 嘎查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提出罷免要求的人應當派代表到會作出說明并回答有關詢問,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第四十四條 罷免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經登記參加選舉的嘎查村民過半數投票,并經投票的嘎查村民過半數通過。投票表決的程序和方法適用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和方法。表決結果由嘎查村民委員會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嘎查村民委員會提出,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當選的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保留職務較高的一人的職務,職務相同的則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四十六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且距本屆嘎查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有六個月以上的,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補選適用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通過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集體辭職,應當在三個月內重新選舉。
第四章 嘎查村民會議和嘎查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十七條 嘎查村民會議由本嘎查村十八周歲以上的嘎查村民組成。
第四十八條 嘎查村民會議由嘎查村民委員會召集,委員會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集嘎查村民會議。
召開嘎查村民會議,應當有本嘎查村十八周歲以上的嘎查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召開嘎查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嘎查村民會議議題等。
召開嘎查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嘎查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四十九條 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嘎查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嘎查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嘎查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嘎查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草場、山林承包經營方案;
(五)嘎查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嘎查村集體財產;
(九)嘎查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嘎查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嘎查村民會議可以授權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設立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嘎查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嘎查村民代表會議由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嘎查村民代表由嘎查村民按照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嘎查村民代表應當占嘎查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嘎查村民代表應當占嘎查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嘎查村民代表與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嘎查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得兼任嘎查村民代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嘎查村民代表。
嘎查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嘎查村民監督。
第五十二條 嘎查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嘎查村民代表會議。嘎查村民代表會議由嘎查村民委員會召集,委員會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召開嘎查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召集嘎查村民代表會議,應當至少提前二日將討論的事項通知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代表應當征求所代表的嘎查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在嘎查村民代表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五十三條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嘎查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嘎查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嘎查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十四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實行嘎查村務公開制度。
根據嘎查村民居住情況,應當設立若干固定的嘎查村務公開欄或者以其他形式將嘎查村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定期如實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十六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詳實公開下列事項,接受嘎查村民的監督:
(一)財務收支情況;
(二)集體收益使用情況;
(三)宅基地審批情況;
(四)集體土地、草場、山林承包經營情況,集體企業以及財產的承包、租賃、出售情況;
(五)農牧業開發、以工代賑等資金使用情況;
(六)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七)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八)嘎查村民享受低保、“五保”情況;
(九)嘎查村公益事業建設內容、籌資籌勞數量、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和招標情況;
(十一)嘎查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十二)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嘎查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嘎查村民的查詢。
第五十七條 嘎查村應當建立嘎查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嘎查村務監督機構,負責嘎查村民民主理財,監督嘎查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
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公開的財務項目交嘎查村務監督機構審核簽署意見,由嘎查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嘎查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定期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向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嘎查村務監督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成員由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在嘎查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嘎查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嘎查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嘎查村民會議和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向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情況。可以列席嘎查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八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嘎查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五十九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和嘎查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嘎查村務檔案。嘎查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嘎查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
第六十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嘎查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嘎查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嘎查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嘎查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嘎查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嘎查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六十一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嘎查村民有權向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十二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或者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嘎查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嘎查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也可以向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訴。
嘎查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嘎查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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