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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

2012-06-06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

農辦農〔201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墾)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規范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技術內容、方法和程序,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占補平衡補充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68號)和《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工作規范(試行)》(農農發[2011]4號)的要求,我部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編制了《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技術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我部種植業管理司和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聯系人:徐晶瑩、馬常寶

  電話:010-59193349,59194730

  電子郵件:59193349@163.com,macb@agri.gov.cn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技術規范(試行)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的資料準備、實地踏勘、土壤樣品采集、樣品檢測、綜合評價等環節的技術內容、方法和程序。

  2.引用標準

  本規范引用下列標準:

  NY/T 53土壤全氮的測定

  NY/T 889土壤緩效鉀和速效鉀的測定

  NY/T 890土壤有效銅、鋅、鐵、錳的測定

  NY/T 1120耕地質量驗收技術規范

  NY/T 1121.1土壤樣品的采集、處理和貯存

  NY/T 1121.2土壤pH的測定

  NY/T 1121.4土壤容重的測定

  NY/T 1121.5石灰性土壤陽離子交換量的測定

  NY/T 1121.6土壤有機質的測定

  NY/T 1121.7酸性土壤有效磷的測定

  NY/T 1121.8土壤有效硼的測定

  NY/T 1121.9土壤有效鉬的測定

  NY/T 1121.13土壤交換性鈣和鎂的測定

  NY/T 1121.14土壤有效硫的測定

  NY/T 1121.16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

  NY/T 1634耕地地力調查與質量評價技術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補充耕地

  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的新增耕地。

  3.2耕地質量

  耕地滿足作物生長和清潔生產的程度,包括耕地地力和環境質量兩方面。

  3.3耕地地力

  在當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本身特性、自然條件和農田基礎設施水平等要素綜合構成的耕地生產能力。

  3.4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

  耕地滿足作物正常生長需要達到的最基本條件。包括立地條件、土壤屬性和農田基礎設施狀況等。

  3.5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

  對補充耕地的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耕地地力等級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意見的行為。

  4.資料收集和技術準備

  4.1資料收集

  補充耕地建設項目批復文件、規劃圖,實施前土地利用現狀圖及照片等相關資料。

  4.2評價單元劃定

  根據補充耕地建設項目類型及地形部位、土壤類型、農田基礎設施等劃分評價單元。

  5.實地踏勘

  5.1核實內容

  補充耕地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圍和土地利用現狀等。

  5.2調查內容

  地形部位、土層厚度、耕層厚度、耕地質地、田面坡度、礫石含量、灌排設施、田間道路及周邊污染情況等,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調查內容。若補充耕地地區及周邊土壤和水有可能被污染的,還要調查污染源和污染類型等情況。填寫《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實地踏勘表》(式樣見附錄A)。

  5.3調查方法

  采用實地測量、農戶訪談和專家會商等形式。

  6.樣品采集

  6.1采樣密度

  根據補充耕地項目類型、地形部位和土壤屬性等確定采樣密度,每個評價單元至少采集1個土壤樣品。補充耕地有可能被污染的,要采集用于耕地環境質量指標檢測的樣品,采樣密度根據污染源位置、污染類型和污染程度確定。

  6.2采集方法

  按NY/T 1121.1土壤樣品的采集、處理和貯存的方法操作。用于耕地環境質量指標檢測的樣品,按NY/T 1634耕地地力調查與質量評價技術規程規定的方法操作。填寫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價土壤樣品采集記錄表(式樣見附錄B)。

  圖示采樣點位置。

  7.樣品檢測

  7.1檢測項目

  土壤有機質、全氮、有效磷、速效鉀和pH值。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鈣、鎂、硫、銅、鋅、鐵、錳、硼、鉬等項目;若土壤質地過砂或過粘的,增加土壤容重、陽離子交換量等項目;在鹽堿區和灘涂的補充耕地上,增加耕層水溶性鹽總量等項目;在可能被污染的補充耕地上,根據污染類型、污染形態確定檢測項目。

  7.2檢測方法

  7.2.1土壤pH的測定

  按NY/T 1121.2規定的方法測定。

  7.2.2土壤有機質的測定

  按NY/T 1121.6規定的方法測定。

  7.2.3土壤全氮的測定

  按NY/T 53規定的方法測定。

  7.2.4土壤有效磷的測定

  酸性土壤按NY/T 1121.7規定的方法測定。

  7.2.5土壤速效鉀的測定

  按NY/T 889規定的方法測定。

  7.2.6土壤有效態銅、鋅、鐵、錳的測定

  按NY/T 890規定的方法測定。

  7.2.7土壤有效硼的測定

  按NY/T 1121.8規定的方法測定。

  7.2.8土壤有效鉬的測定

  按NY/T 1121.9規定的方法測定。

  7.2.9土壤交換性鈣和鎂的測定

  按NY/T 1121.13規定的方法測定。

  7.2.10土壤有效硫的測定

  按NY/T 1121.14規定的方法測定。

  7.2.11土壤容重的測定

  按NY/T 1121.4規定的方法測定。

  7.2.12石灰性土壤陽離子交換量的測定

  按NY/T 1121.5規定的方法測定。

  7.2.13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

  按NY/T 1121.16規定的方法測定。

  7.2.14土壤環境質量指標測定

  按NY/T 1634規定的方法測定。

  8.綜合評價

  包括農業生產基本條件符合性評價和耕地地力評價兩個方面。若補充耕有可能被污染的,增加耕地環境質量評價,按NY/T 1634的方法操作。

  8.1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評價

  按照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詳見附錄C)對補充耕地進行評價。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符合性評價指標,確定相應的評價標準。評價指標均符合評價標準的,視為符合農業生產基本條件;有一項指標達不到評價標準的,視為不符合。

  8.2耕地地力評價

  對符合農業生產條件的補充耕地進行耕地地力評價。

  8.2.1確定耕地地力評價因子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實地踏勘內容和樣品檢測項目中,選取9-15個穩定性、獨立性較強的主要指標作為評價因子。評價因子應當包括立地條件、土壤屬性、農田基礎設施指標。

  8.2.2評價單元賦值

  根據實地踏勘和樣品檢測的結果,將確定的評價因子數據賦值評價單元。

  8.2.3確定評價因子隸屬度

  對于定性數據采用特爾斐法直接給出相應的隸屬度;對于定量數據采用特爾斐法與隸屬函數法結合的方法確定各評價因子的隸屬函數,將評價因子的值代入隸屬函數,計算相應的隸屬度。

  8.2.4確定評定因子權重

  采用特爾斐法與層次分析法相結合的方法確定各評定因子的組合權重,按NY/T 1634耕地地力調查與質量評價技術規程規定的方法操作。

  8.2.5計算耕地地力綜合指數

  采用累加法計算補充耕地地力綜合指數。

  IFI =∑(Fi×Ci)

  式中:IFI—— 耕地地力綜合指數;

  Fi—— 第i個評價因子的隸屬度;

  Ci—— 第i個評價因子的組合權重。

  8.2.5劃分地力等級

  根據耕地地力綜合指數值,結合本地耕地地力等級劃分標準,確定補充耕地的地力等級。

  8.3形成評定意見

  以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和耕地地力評價結果為依據,形成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意見。若對補充耕地開展了環境質量評價的,將其評價結果也作為驗收評定意見的重要依據。

  9.報告編寫

  內容包括補充耕地基本情況、評定內容與方法、評定結論與建議、情況說明及其相關附件。

  9.1基本情況

  補充耕地地理位置、基本概況和建設情況等。

  9.2內容與方法

  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的程序,實地踏勘、土樣采集、樣品檢測、農業生產基本條件符合性評價和耕地地力評價的依據、方法和標準等。

  9.3結論與建議

  補充耕地是否符合農業生產基本條件,補充耕地地力等級狀況等。補充耕地質量存在的主要問題,補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的主要措施和建議等。

  9.4情況說明

  對實地踏勘、土壤樣品采集、土壤樣品檢測、綜合評價中的特殊問題、不同意見進行備注和說明。

  9.5附件

  實地踏勘調查表、土壤調查與樣品采集表、土壤樣品檢測報告、補充耕地地理位置圖和采樣點位圖等。

  附錄A: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實地踏勘表(式樣)

  附錄B: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土壤樣品采集記錄表(式樣)

  附錄C: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評價指標與評價標準

  附錄A:

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實地踏勘表(式樣)

野外調查編號
評價單元四至范圍
經度:緯度:海拔:

圖幅號:圖斑號:

評價單元地理位置
市(州)縣(市、區)鄉(鎮、街辦)村

耕地類型
土地權屬
評價單元面積

土壤類型

地形部位
地形坡度

地形坡向
土壤母質

礫石含量
田面坡度

土層厚度
耕層厚度

土壤質地
土壤侵蝕

障礙類型
道路狀況

灌溉水源類型
田間輸水方式

灌溉保證率
排澇能力

污染物類型
污染方位

采樣點距污染源距離(km)

調查人:調查日期:年月日



  A1野外調查編號

  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A2四至范圍

  經緯度及海拔高度由GPS儀進行測定。經緯度的計量單位可以選擇十進制,小數點后保留5位小數;也可以選擇度分秒(°′″),秒的小數點后保留2位小數。

  A3地理位置

  指項目區評價單元所在市(州)、縣(市、區)、鄉(鎮、辦)、村的名稱。

  A4耕地類型

  指水田、水澆地和旱地。

  A5土地權屬

  按土地的使用權劃分為農戶、集體。

  A6評價單元面積

  精確到0.1畝。

  A7土壤類型

  采用全國第二次土壤普查修正稿的分類命名。

  A8地形部位

  指中小地貌單元。如河流及河谷沖積平原要區分出河床、河漫灘、一級階地、二級階地、高階地等;山麓平原要區分出坡積裙、洪積錐、洪積扇(上、中、下)、扇間洼地、扇緣洼地等;黃土丘陵要區分出塬、梁、峁、坪等;低山丘陵與漫崗要區分為丘(崗)頂部、丘(崗)坡面、丘(崗)坡麓、丘(崗)間洼地等;平原河網圩田要區分為易澇田、漬害田、良水田等;丘陵沖壟稻田按寬沖、窄沖,縱向分沖頭、沖中部、沖尾,橫向分沖、塝、崗田等;巖溶地貌要區分為石芽地、坡麓、峰叢洼地、溶蝕谷地、巖溶盆地(平原)等。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進行具體描述。

  A9地形坡度

  所在地塊的整體坡度,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測坡儀實地測定。

  A10地形坡向

  按地表坡面所對的方向分為E(東)、S(南)、W(西)、N(北)、SE(東南)、SW(西南)、NW(西北)、NE(東北)等;坡度﹤3°時填平地。

  A11土壤母質

  按成因類型即母質是否經過重新移動和移運力的差異分為殘積物、崩積物、坡積物、沖積物、洪積物、湖積物、海積物、冰水沉積物、冰磧物、風積物等;可以上述分類為基礎,結合母質成分進一步細化。

  A12礫石含量

  指50厘米土體內礫石的含量。

  A13田面坡度

  指所在地塊地面起伏情況,一般分為平整(﹤3°)、基本平整(3°~5°)、不平整(﹥5°)。

  A14土層厚度

  實際測量確定,單位統一為厘米,取整數位。

  A15耕層厚度

  A16耕層質地

  采用卡慶斯基分類制,分為砂土(松砂土、緊砂土)、砂壤、輕壤、中壤、重壤、粘土(輕粘土、中粘土、重粘土)等。

  A17土壤侵蝕

  按侵蝕類型和侵蝕程度記載。根據土壤侵蝕營力、侵蝕類型可劃分為水蝕、風蝕、重力侵蝕、凍融侵蝕、混合侵蝕等。侵蝕程度分為無、輕度、中度、強度、極強度、劇烈等6級。

  A18障礙類型

  按對植物生長構成障礙的土層類型來填,如鐵盤層、粘盤層、砂礫層、潛育層、卵石層、石灰結核層等;按障礙層最上層到地表的垂直距離和障礙層的最上層到最下層的垂直距離來填。

  A19道路狀況

  田間作業道路分為好、較好、中等、較差、差等。

  A20灌溉水源類型

  按不同灌溉水源(河流、湖泊、水庫、深層地下水、淺層地下水、污水、泉水、旱井等)的利用程度依次填寫,有幾種填幾種。

  A21田間輸水方式

  分為渠道和管道兩大類,其中渠道又可根據是否采用防滲技術細分為土渠、防滲渠道等。同一塊地灌溉水源和田面輸水方式可能有多種,應全部填寫。

  A22灌溉保證率

  指預期灌溉用水量在多年灌溉中能夠得到充分滿足的年數的出現機率。一般旱澇保收田的灌溉保證率在75%以上。

  A23排澇能力

  指排澇骨干工程(干、支渠)和田間工程(斗、農渠)按多年一遇的暴雨不致成災的要求能達到的標準。如抗10年一遇、抗5~10年一遇、抗5年一遇等。也可填強、中、弱等。

  A24污染物類型

  根據污染物的屬性分為有機物污染(包括有機毒物的各種有機廢棄物、農藥等)、無機物污染(包括有害元素的氧化物、酸、堿和鹽類等)、生物污染(包括未經處理的糞便、垃圾、城市生活污水、飼養場及屠宰的污物中所攜帶的一個或多個有害的生物種群、潛伏在土壤中的植物病原體等)、放射性物質污染等。

  A25污染方位

  指污染源在補充耕地的具體方向。

  A26采樣點距污染源距離

  指取樣地塊距污染源的最短距離。

  附錄B:

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土壤樣品采集記錄表(式樣)

   野外調查編號
采樣地點

采樣中心點

坐標
經度:

緯度:

土壤樣品采集單位
單位地址

土樣采集編號
土壤采集深度

檢測項目

備注



  采樣人:采樣日期:年月日

  附錄C:

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評價指標與評價標準

序號
評價指標
評價標準

1
土體厚度
≥50cm

2
礫石含量
50cm土體內礫石含量小于20%

3
土壤有機質含量
0-20cm土壤有機質含量大于6g/kg

4
地形坡度
<25º

各地可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增加符合性評價指標,確定評價標準。



附件:
農辦農〔2012〕35號.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206/t20120620_27673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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