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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賀州市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2-04-10
賀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賀州市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賀政辦發〔2012〕7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區管委,市政府各副處級以上單位:

《賀州市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三屆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賀州市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管理,強化國有資金使用和財務監管,健全監控機制,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企業財務總監派駐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市財務總監管理機構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派駐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或重點建設項目單位(以下簡稱派駐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財務總監管理機構派駐市屬單位對其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財務活動履行財政財務監督職能的專業人員。



第二章 財務總監的管理



第四條 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

(一)熟悉并自覺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風正派、廉潔自律、辦事公道、堅持原則,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和政策水平,掌握現代財務管理和會計電算化知識。

(四)具有財會專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連續從事財會和審計工作5年以上,或擔任過正副總會計師、正副財務部長、財務科長職務3年以上或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并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3年以上,且在原單位任職期間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五)身體健康,能夠適應本職工作需要。

第五條 財務總監管理機構。市財政局下設財務總監管理中心,為正科級全額預算撥款事業單位,其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訂財務總監的管理制度、辦法和財務總監人員工作守則,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財務總監的委派、培訓、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財務總監的錄用。財務總監分招考錄用、商調二種:

(一)公開招考錄用。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符合上述條件的財務總監,年齡不超過35歲。

(二)商調。即從其他單位中通過人事部門對符合上述任職資格的人員直接調入財政局財務總監管理中心。

第七條 財務總監待遇。公開招考入編和商調進來的財務總監政治和工資待遇按照現行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第八條 財務總監實行輪崗制度。在同一個單位任職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連任最長不超過6年,但重大工程項目除外。

第九條 財務總監實行回避制度。財務總監不得派駐有直系親屬擔任派駐單位高層管理人員、財務主管和審計負責人的單位。

第十條 財務總監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財務總監由市財務總監管理中心負責上崗培訓,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第十一條 財務總監設專職和兼職。原則上每個派駐單位派駐1名財務總監,也可以1人同時擔任若干個單位或項目的財務總監。

第十二條 財務總監管理中心每年對財務總監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檔次,考核結果載入檔案,作為獎懲的依據。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解除財務總監職務,并依照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給予處理:

(一)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二)工作中失職、瀆職、違法亂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接受派駐單位非工作用途的財物和其他好處,妨礙公正執行公務的。



第三章 財務總監的職權



第十四條 財務總監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派駐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財政專項資金、財政性投資項目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

(二)指導和督促派駐單位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監督制度。

(三)審核派駐單位資金收支的有關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

(四)審查項目業主部門預算、追加預算和融資方案。

(五)及時發現、報告并制止派駐單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或可能造成國家資金、資產損失的行為。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財務總監只對派駐單位的財務管理和資金收支負有稽核監督責任,不參與派駐單位日常的財務核算工作。單位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對單位會計事項各負其責。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行使以下權力:

(一)列席派駐單位有關重大財務決策和涉及資金運作的各種會議,并督促派駐單位形成會議紀要。

(二)對派駐單位的重大財務計劃、方案、大額資金的籌集、調度、使用、擔保、抵押、償還等提出意見。

(三)監督單位切實執行國家有關財稅法規制度,定期檢查單位是否執行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標準和范圍,對派駐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參與派駐單位各種與重點項目資金運作有關的合同、協議、變更事項的擬定,提出審核意見并簽字。

(五)受財政部門委托對派駐單位年初預算、年終決算、用款申請、追加預算和申請各項專項資金的報告提出審核意見。

(六)對專項基建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財務收支實施全過程審核監督;所有項目支出(單位正常預算經費除外)需經派駐單位負責人和財務總監審核聯簽后方能支付。

(七)參與派駐單位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投資評審和招投標活動全過程,監督派駐單位嚴格執行財政投資評審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

(八)督促派駐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后盡快編出工程結算,加具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局審核;并督促派駐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審核的工程結算,在建設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編出竣工財務決算,加具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局或市審計局審核。

(九)督促派駐單位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后將節余資金和相關的基建收入以及評審核減應上交的投資上交市財政局,并督促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權屬確認與登記等手續。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務總監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財務總監實行工作報告制度。財務總監在派駐單位常駐辦公,定期或不定期向財務總監管理中心匯報工作:

(一)財務總監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辦公會議,由各財務總監匯報工作,交流信息,進行業務學習。

(二)每季度結束后15天內由各財務總監書面匯報派駐單位的財務監管情況,財務總監管理中心將有關情況綜合整理后,向市人民政府匯報。

(三)財務總監每年要在年末或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對派駐單位的監管情況進行年度或項目監管總結,寫出監管情況報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四)財務總監在執行公務中發現重要情況或問題可隨時報告財務總監管理中心,通過財務總監管理中心研究解決。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要做好日常工作記錄,特別是涉及派駐單位國有資產或財政性資金重大舉措的事項,必須有逐項的原始記錄,并執行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接受派出機構領導,同時應遵守派駐單位的紀律和各項制度,接受派駐單位的監督,保守派駐單位的機密,不得干預派駐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 財務總監應自覺接受派出機構的政治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第二十一條 財務總監任職期間不得兼任派駐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職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派駐單位索要或接受任何物品或報酬。

第二十二條 財務總監有下列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對派駐單位重要財務報告存在的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未予以糾正,也未向派出機構報告從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派駐單位重大國有資產的流失不報告,又不提出應對措施,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派駐單位重大投資項目監管不力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對派駐單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不及時報告和糾正的。

(五)徇私舞弊造成失誤或經濟損失的。



第五章 派駐單位職責



第二十三條 派駐單位必須提供必要的辦公場地和辦公條件。

第二十四條 派駐單位的負責人應主動與財務總監密切配合,支持財務總監履行職責,與財務總監共同做好單位經濟活動和重點項目的事前控制、事中檢查和事后跟蹤監督。

第二十五條 派駐單位的財務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進行經濟核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信息,積極與財務總監緊密合作,發現單位在財務方面有不良傾向或不法行為,可以向財務總監報告情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或干涉。

第二十六條 派駐單位的財務預決算方案、財務報告、專項大額支出等重大經濟活動應當主動自覺接受財務總監的檢查監督,各項重要財務會議應當主動通知財務總監參加。

第二十七條 派駐單位要配合市財政局做好財務總監的考核工作,對財務總監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定期向市財務總監管理中心報告。

第二十八條 派駐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拒絕、刁難、干涉或阻礙財務總監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

(二)故意逃避財務總監的監督檢查,拒不提供或者有意隱匿、少報、虛報或偽報重點項目財務會計資料的。

(三)向財務總監饋贈物品、支付報酬、提供福利或者其他私利等,嚴重妨礙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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