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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規范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辦法

2011-05-23
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規范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蚌埠市規范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規范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消費者和卷煙零售戶合法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合理配置卷煙零售市場資源,規范煙草市場流通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第51號令)、《安徽省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皖煙法〔2007〕349號)、《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煙專〔2010〕234號)等規定,結合蚌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蚌埠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條 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卷煙零售點的布局工作,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遵循與法律法規相統一的原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辦理、合理布局的規定等向社會公開、公示,允許公眾查閱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結果,并在審查發證過程中做到便民利民。要加強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的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二)方便消費、服務社會的原則。開展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工作,不僅要本著有利于零售戶的依法經營和有利于市場經營的規范化管理,還要方便消費者從合法渠道購買卷煙。要根據不同地區的人口密度,合理布局卷煙零售點,以達到有利于保障消費需求。

  (三)照顧特殊、優先發放的原則。對社會特殊群體(殘疾人),適當放寬準入限制。

  第四條 卷煙零售點的間距標準(兩點間可通行距離)分別為:

  (一)蚌埠市區零售點間距不少于50米。

  (二)縣區城關零售點間距不少于60米。

  (三)鄉鎮政府駐地、鄉級及以上公路兩側零售點間距不少于70米。

  (四)村組按自然村設置,每100戶設置一個零售點,每自然村總數不得超過2個(不含鄉級及以上公路兩側的經營戶)。零售點之間的間距不得少于70米。自然村住戶在100戶以下的,設1個卷煙零售點。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煙零售點間距的限制:

  (一)營業面積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飯店、娛樂場所(茶樓、KTV等)對內經營需要的;

  (二)營業規模在100張床位以上的賓館、浴池,對內經營需要的;

  (三)營業面積市區在300 平方米以上,其他區域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戶;

  (四)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使用自有固定經營場所本人從事卷煙經營的。

  按照上述任一情形辦理許可證的,其他新增經營戶申辦許可證時,在距離上不受其限制。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有害人體健康的農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的商店。

  (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內或中、小學門口50米可通行距離內。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3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1年內被執法機關(公安、工商、質檢等)處罰2次以上(含2次),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營業執照被吊銷,或卷煙經營資格被取消不滿3年的。

  (七)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與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租賃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經營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八)省級及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上述第(三)到第(六)項規定的申請人,包含其直系親屬或財產共有人。

  第七條 下列經營戶,根據實際情況,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領導批準,適當降低經營場所等準入條件,發放短期許可證,但必須符合合理布局要求。

  (一)無卷煙經營戶的自然村;

  (二)無卷煙經營戶的規模較大的建設工地。

  上述范圍內出現符合辦證條件的經營戶申請辦證時,其零售點間距不受持短期許可證的經營戶限制。

  在上述范圍出現符合條件的持證經營戶后,持短期證的經營戶許可證到期后,不給予延續。

  第八條 轄區內重要的風景區、大型交通樞紐站內,零售點間距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20米。具體標準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可不受本辦法關于零售點間距的要求。

  第十條 本辦法公布實施后,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持證卷煙經營零售戶,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并符合變更后所在地的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已取得卷煙零售許可證的經營者,經營場所被拆遷后,需在規劃新建位置繼續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需重新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辦時,必須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因城市大建設導致原商貿城或集貿市場被拆遷后,政府又新建商貿城或集貿市場的,原商貿城或集貿市場內的持證經營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整體搬至新商貿城或集貿市場繼續從事卷煙經營的,新辦證時不受合理布局限制(辦證時須提供政府或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單獨向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且要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其營業面積等以分店為準。

  第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為進一步合理配置卷煙零售資源,加強對許可證的管理,建立健全許可證退出機制。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取消卷煙經營資格。

  (一)違法或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

  (二)拒絕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調查或以暴力抗拒煙草專賣執法的。

  第十三條 對現已從事煙草制品經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主體、企業類型、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因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期限屆滿未續延申請而被注銷的,應重新申請辦證。新辦證均必須符合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兩點間可通行距離”是指:經營場所建筑物的最近可通行距離,以經營場所的最近兩個可通行的門邊開始測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礙物,以距離固定障礙物邊緣切線垂直方向0.3米為測量點。

  道路黃實線等,按照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視為不可通行。測量時需沿最近的斑馬線測量,并以距離斑馬線最近一側的起點0.3米為測量點。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未作特殊說明的“以上”含本數。

  第十六條 “營業面積”是指用于生產經營的實用面積,不含倉庫、住宿用房等。

  第十七條 “公路兩側”僅限經營場所建筑物大門直接正對公路,且門與公路之間無建筑物的經營戶。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的“殘疾人”僅指:除智殘、盲人、既聾又啞的人以外的殘疾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蚌埠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4年11月11日公布實施的《蚌埠市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方案》、2006年3月8日開始實施的《蚌埠市煙草專賣局樓堂館所等高檔卷煙經營場所市場管理實施方案》、2007年2月15日開始實施的《蚌埠市煙草專賣局關于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關事項的說明》、《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蚌政辦〔2008〕94號)同時廢止。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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