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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中心城區不文明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2012-04-18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


第57號





《遵義市中心城區不文明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2012)第4次常務會議暨第3次市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 秉 清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遵義市中心城區不文明行為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依法制止不文明行為,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整體文明程度,推進我市“雙創一鞏固”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中心城區的不文明行為,由城管、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工商、物價、商務、煙草專賣、質監、食藥監、農委等部門依據各部門職責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互相配合,加強管理,依法從嚴從重實施行政處罰。

宣傳、文化、學校、社區、新聞媒體等相關單位,要切實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 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下列不文明行為,由城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予以清除,對個人處50元罰款。

(二)亂倒污水、糞便或隨意傾倒生活垃圾的,根據《貴

州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罰款。

(三)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責令予以清除,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元罰款。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吊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罰款。

(五)施工單位未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施工單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或未集中堆放、及時清運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且未采取措施防止塵土和污染周圍環境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草坪和花壇內亂扔廢棄物,放養牲畜、家禽、堆放物料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50元罰款。

(八)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按每平方米50元的處以罰款,最高不超過2萬元。

(九)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和個人,不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履行,未及時修復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 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下列不文明行為,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在非劃定為停車區域的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處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二)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10元罰款。

(三)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20元罰款。

(四)行人通過路口,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或者不按照交通信號燈走人行橫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20元罰款。

(五)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有關道路通行規定,不文明行車的(如亂鳴笛、亂搶道、堵塞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對妨礙公共客運交通管理秩序的下列不文明行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車輛車容車貌不整、標志標識不全、車輛衛生狀況差、不按規定使用頂燈、亂張貼廣告以及服務態度差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五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0元罰款。

(二)城市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提供車費發票、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等客運服務設施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警告,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三)城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開啟空車標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絕乘客合理運送要求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乘客允許繞道行駛的,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下罰款。

(五)招攬他人合乘的,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對違法經營中的下列不文明行為,由工商、物價、商務、煙草專賣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四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營者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四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七條、《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四十條規定,責令改正,對酒類產品銷售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對危害食品安全的下列不文明行為,由工商、質監、食藥監、商務、農委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二)食品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八條 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下列不文明行為,由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擾亂車站、廣場、商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八條規定,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沿街叫賣,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公共汽車、出租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對個人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五)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登記擅自發布內容低俗不文明戶外廣告的,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發布,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對破壞文化市場環境的下列不文明行為,由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依法予以取締。

(二)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或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給予警告,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各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使用相應的罰沒票據,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有關不文明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人以及對不文明行為管理較好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遵義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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