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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2010-07-02
安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安慶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已經2010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肖超英



二○一○年七月二日






安慶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合理確定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促進城市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工作。

  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地拆遷組織實施工作。

  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工作。

   第四條 對合法的被拆遷房屋給予補償安置。

  合法被拆遷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所有權證等有效房地產權屬證明,或者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核發的原始用地、建房批準文件為依據確認。

  第五條 被拆遷房屋沒有第四條規定的房地產權屬證明或者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但符合土地、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用地及建房條件的,以2004年安慶市衛星圖片為基準,按下列規定確認其用途和補償建筑面積:

  (一)衛星圖片上有標注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房屋,其補償建筑面積按衛星圖片標注的范圍以實際丈量的建筑面積確認。

  (二)衛星圖片上有標注的鄉(鎮)村辦公用房、鄉鎮企業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其補償建筑面積按衛星圖片標注的范圍以實際丈量的建筑面積確認。

  第六條 拆除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設的;

  (二)臨時建筑超過批準期限,或者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經使用2年以上的;

  (三)不符合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條件的。

  第七條 拆除住宅房屋,在確認的補償建筑面積內,對應當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的部分,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超過40平方米的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以中高層(7-9層)、高層(10層及10層以上)房屋安置多層(4-6層)、低層(1-3層)房屋的,增加12%的建筑面積。

  第八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確認的補償建筑面積、房屋用途、結構等,實行貨幣補償。

  第九條 拆除被補償安置房屋的附屬物,按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殘值給予每平方米50~80元的一次性貨幣補償。

  拆除住宅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煤氣、主水電表等配套設施、設備,按照有關遷移安裝費標準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在安置房中給予恢復。

  第十條 利用住宅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按住宅認定和補償。其中,在征地建設通告發布之日兩年前取得法定證照,并連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其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1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一條 非住宅房屋按確認的補償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1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二條 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應當安置人口每人12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

  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搬遷設備和物品存量情況,按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建多層房屋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18個月;建中高層房屋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30個月;建高層房屋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36個月。過渡期限的計算,自被拆遷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拆遷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

  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每人每月10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四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4個月一次性計發。

  第十五條 在征地建設通告發布之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承包土地、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員為拆遷補償安置人口。下列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視為拆遷補償安置人口:

  (一)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和四級(含)以下士官;

  (二)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中小學、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在校學生;

  (三)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四)原戶口在拆遷地,集資農轉非后仍在當地常住和務農的;

  (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常住當地、在本市行政區域無宅基地、無其他住房、未享受住房福利待遇)及其未成年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拆遷補償安置人口:

  (一)寄住、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口的;

  (二)另有宅基地、房屋或已享受住房福利的;

  (三)已經得到拆遷補償安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拆遷補償安置人口認定條件的。

  第十六條 符合拆遷補償安置人口認定條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未婚獨生子女,1人可以按2人計算補償安置人口;無法定贍養人的鰥寡老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1人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拆遷戶的拆遷補償安置人口以征地建設通告發布之日為基準日,依據公安部門核準的戶口認證資料計算。

  第十八條 住宅房屋被分期拆遷或者被兩個以上項目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人口不得重復計算。一戶多宅的,只按一戶一宅認定。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公示制度。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座落地點、性質、用途、面積、拆遷補償安置人口、補償安置面積等情況,在被拆遷區域的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居委)、村民小組和《安慶晚報》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限不少于五天。

  第二十條 公安部門會同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各區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建立人口及拆遷補償安置信息登記系統,對被拆遷范圍補償安置人口以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信息進行匯總,并動態更新,有關部門要實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絕拆遷安置過程中重復補償安置和易地違法建設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證明,騙取拆遷補償安置款的,經調查屬實后,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征地拆遷補償款,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管理部門、組織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房、戶口遷移及分立等批準手續,經調查屬實的,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拆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補償安置范圍、提高補償補助標準的,經調查屬實,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重點工程對其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有關房屋補償和補助標準




附表1:



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表



拆遷房屋

地段級別
人均40 m2內部分(元/m2)
人均超過40 m2部分(元/m2)

框架

結構
磚混

結構
磚木

結構
其他

結構

1
2200
300
260
220
180

2
2100

3
2000

4
1900

5
1550

6
1200

7
850

7級以外
500





附表2:



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表



房 屋 類 別
拆遷房屋地段級別
框 架

結 構

(元/m2)
磚 混

結 構

(元/m2)
磚 木

結 構

(元/m2)
其 他

結 構

(元/m2)

生產、辦公等用房及

二層以上營業用房
1-7級及7級以外
710
550
470
200

單層或底層

營業用房
1
1200

2
1150

3
1100

4
1050

5
1000

6
950

7
900

7級以外
850




說明:

1、生產、經營、辦公用房(不含利用住宅進行生產、經營、辦公的房屋),搬遷補助費按補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需要搬遷的重型設備或物品較多的,搬遷補助費標準視情給予適當增加。

2、7級以外地段是指市區范圍內、城區基準地價定級范圍外的區域。




附表3:



地段級別分布說明表



級別
范 圍

1
東至市民廣場、棋盤山路,南至沿江路,西至工農街、四方城,北至水上公園路、大湖南側、菱湖南路。

2
1級地以外:東至龍眠山路、新河,南至沿江路,西至湖心北路、中興大道、菱北西路、壕埂街、德寬路,北至天柱山路。

3
2級地以外:東至長江大橋、獨秀大道,南至沿江路,西至油化一路、馬山賓館、鴨兒塘路,北至龍眠山路、緯三路、花亭路。

4
3級地以外:東至文苑路、晴嵐路,南至沿江路,西至茅嶺、石化腈綸廠、熱電廠,北至站南路、迎賓大道。

5
4級地以外:主城區東至晴嵐路、秦潭湖,南至沿江路,西至茅清路外沿、獅子山公園,北至定級范圍線;

北部新城東至高速路、緯四路,南至定級范圍線、宜秀大道,西、北至環一路。

6
5級地以外:東至方興路,南至江堤,西至定級范圍線,北至定級范圍線。

7
6級地以外:定級范圍以內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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