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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

2012-09-29
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

(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元多層次戰略

第三章 富民強省

第四章 兩型社會建設

第五章 改革創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考核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加快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以下簡稱構建重要戰略支點),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實現富民強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構建重要戰略支點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統籌協調、民生為本、改革創新、開放合作的原則,立足湖北、服務中部、面向全國,建立健全與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和中部地區各省合作共建機制,推進工業強省、農業強省、科教強省、文化強省建設以及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以下簡稱兩型社會)建設,推進富強湖北、創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和幸福湖北建設,使湖北成為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重要支撐點和重要增長極。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落實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工作機制,確定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支持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

對在構建重要戰略支點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一元多層次戰略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總體布局和要求,結合本省實際,以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為統領,完善和實施覆蓋全省,涵蓋總體發展戰略、中心城市帶動戰略、產業發展戰略、區域合作發展戰略等多層次的有機統一的戰略體系(簡稱一元多層次戰略)。

第七條 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鄂西生態文化旅游圈建設和湖北長江經濟帶開放開發是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總體發展戰略。

武漢城市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入推進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加快體制機制創新,推進基礎設施、產業布局、區域市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一體化,實現武漢城市圈率先崛起。

鄂西生態文化旅游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完善基礎設施,加強區域聯動,強化產業基礎,發展生態文化旅游,推動經濟社會快速發展。

湖北長江經濟帶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開放開發,發揮長江黃金水道優勢,發展特色產業,建設現代產業密集帶、新型城鎮連綿帶、生態文明示范帶和長江中游綜合交通運輸樞紐。加快漢江流域綜合開發,推進漢江流域與長江經濟帶的對接和融合發展。

第八條 實施中心城市帶動戰略,促進武漢中心城市和襄陽、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率先實現跨越式發展,增強城市綜合實力,提升城市功能,帶動周邊城市共同發展。

武漢市加快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和國際化大都市,建成國家創新中心、先進制造業中心、商貿物流中心和綜合交通樞紐基地,成為國家兩型社會建設和自主創新示范區,發揮對中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

襄陽市加快建設產業、都市、文化、綠色襄陽,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

宜昌市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長江中上游區域性中心城市和世界水電旅游名城,建成現代化特大城市。

第九條 統籌推進省域協調發展,逐步形成多點支撐、競相發展的格局,共同推進重要戰略支點建設。

黃石市實施大產業、大園區、大城市戰略,建設全國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發展示范區;十堰市建設國際商用車之都、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區和鄂豫陜渝毗鄰地區中心城市;荊州市建設國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湖北長江經濟帶重要增長極;荊門市建設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鄂州市建設全省城鄉一體化綜合改革示范區;孝感市建設武漢城市圈副中心城市;黃岡市建設大別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咸寧市建設鄂南強市、長江中游城市群重要樞紐城市;隨州市建設世界華人謁祖圣地、中國專用汽車之都;恩施自治州建設武陵山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建設全省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先行區;神農架林區建設世界著名生態旅游目的地。

第十條 實施產業發展戰略,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優質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現代服務業基地和綜合交通通信樞紐,有序承接產業轉移,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構建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體系。

第十一條 實施區域合作發展戰略,完善與長江流域省市的橫向經濟聯合與合作開發機制,加強與中部地區在基礎設施、信息平臺、旅游開發、生態保護等領域的戰略合作。

支持武漢城市圈與長株潭城市群、環鄱陽湖城市群聯動合作,促進長江中游城市群一體化發展。


第三章 富民強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改革開放,轉變發展方式,突出自主創新,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信息化協調發展,加快發展社會事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富民強省。

第十三條 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工業強省。堅持擴大總量與優化結構并重,實施支柱產業倍增、千億產業提升計劃,發展汽車、石化、裝備制造、電子信息、食品等支柱產業。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鋼鐵、有色金屬、紡織、建材等傳統優勢產業,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建設全國重要的先進制造業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基地。

第十四條 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農業強省。加強水利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調整優化農業結構,加快板塊基地建設,發展特色高效農業。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建設一批全國有影響的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知名品牌、農產品加工園區和特色農業強市強縣,建成全國重要的優質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動植物防疫體系、農產品質量監管體系,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提高農業要素組織化水平。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深入推進仙洪新農村建設試驗區、竹房城鎮帶城鄉一體化等試點示范工作,加快新農村建設。

第十五條 實施科教興鄂和人才強省戰略,建設科教強省。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優化教育布局和結構。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支持發展學前教育,推進幼兒園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升高等教育水平。

落實科技、教育、人才規劃綱要,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科技創新能力。支持高等院校重點學科建設,鼓勵大專院校和各類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辦學,培養適應經濟和產業發展的人才。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六條 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建設文化強省。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益。

發揮文化資源優勢,扶持傳統文化產業,培育龍頭文化企業,培植新興文化產業,加快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和文化產業園區建設,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加強荊楚文化、炎帝神農文化、三國文化、武當文化、巴土文化、辛亥首義文化、大別山紅色文化等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和傳承。

第十七條 提升服務業的戰略地位,優先發展金融、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加快發展商貿、流通、社區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大力發展服務外包、總部經濟等高端服務業,壯大旅游支柱產業,促進服務業發展提速、結構優化、比重提升,建設全國重要的現代服務業基地。

第十八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信息基礎設施,發展信息技術,促進工業、農業、服務業的信息化改造,提高核心競爭力。

第十九條 統籌發展各種運輸方式,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強化綜合交通運輸樞紐地位。以航空、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和水運建設為重點,加快機場、鐵路、公路、港口、管道、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加強武漢長江中游航運中心、武漢樞紐機場和武漢城市圈城際快速軌道交通網絡建設,加快構建長江快速通道,促進區域互聯、城市互通、城鄉對接、多種交通方式無縫銜接,全面提升綜合交通運輸能力。

第二十條 實施縣域經濟發展戰略,發展民營經濟,提升縣域工業化、城鎮化水平。擴大縣(市、區)和重點鎮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推進縣(市)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支持綜合實力強的縣(市、區)和重點鎮創建全國百強縣市和全國千強鎮。扶持糧食主產區經濟發展。

第二十一條 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促進產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相結合,加快開發公益性崗位,建立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加強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開展對外勞務合作,促進充分就業。加大對自主創業的扶持,加快創業示范基地和服務平臺建設,優化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帶動就業。

第二十二條 調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者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穩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逐步縮小收入差距,保護勞動者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逐步提高社會保險水平和統籌層次。加強基本社會服務,統籌做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工作。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改造農村特困家庭危房,改善城鄉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五條 堅持城鄉統籌,推進城鄉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一體化。建立健全進城務工人員就業、住房、醫療、社會保障、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管理體系,推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和生產要素自由流動,提高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加強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綜合服務功能,保護城鎮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風貌,提升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加強社區環境綜合整治,改善人居環境,建設安全、文明、和諧的社區。

第二十六條 扶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湖區庫區加快發展,推進大別山區、武陵山區、秦巴山區、幕阜山區等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扶貧開發攻堅,開展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對口協作工作,加大對行蓄洪區支持力度。

第四章 兩型社會建設

第二十七條 堅持生態立省,建立有利于生態文明的體制機制,發揮武漢城市圈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第二十八條 建立、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堅持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資源綜合利用體系,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支持創建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城市。

第二十九條 實施能源戰略,加快能源開發,嚴格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優化能源消費結構,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核能等清潔能源,支持可再生能源和節能環保材料的推廣應用研究,保障能源安全。

第三十條 加強土地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加大耕地保護和土地整理力度,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建立統一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條 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加大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強洪湖、梁子湖等重點湖泊和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強漢江中下游生態建設,推進武漢大東湖生態水網建設,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水生態安全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嚴格實行湖泊保護制度,加快實現千湖之省碧水長流。

第三十二條 落實、完善節能減排指標和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綜合運用結構調整、技術升級等手段,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全面推廣清潔生產與節能技術,嚴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消耗型項目建設。實施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權交易等制度,引導企業、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三十三條 加強固體廢棄物的安全處置,嚴格重金屬、化學品和輻射環境管理,推進被污染土壤修復治理,提高城鄉垃圾、污水無害化集中處理能力。推進主要大氣污染物減排,加強空氣質量觀測、預報預警和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空氣質量。

第三十四條 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倡導綠色出行方式,推廣綠色建筑的建設與使用,鼓勵減碳技術研發與應用,發展碳排放交易市場。推行以低碳為特征的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支持低碳城市、園區、社區和企業建設。

第三十五條 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支持推廣沼氣綜合利用技術,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支持推廣有機化肥和無公害生物農藥,發展禽畜水產生態養殖,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六條 建立以森林植被為主體的國土綠化和生態安全體系,深入推進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沿江(庫)防護林等重點生態工程,支持建設重點生態示范區、示范帶。

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對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神農架林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以及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依照規定進行生態補償。

第五章 改革創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創新體制機制,聚集創新要素,培育創新文化,鼓勵在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中改革創新、先行先試。

第三十八條 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政務公開,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建設服務、責任、法治、廉潔政府。

第三十九條 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建立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推進國有資本向涉及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干企業集中。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加快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完善和落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組,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

第四十條 建設和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健全土地、資本、技術、勞動力等各類要素市場,破除各種形式的地域封鎖、市場壁壘和行業壟斷行為,依法維護市場的統一、公平和開放。推進水、電、油、氣、礦產等資源類產品價格改革,完善重要商品、服務、要素價格形成機制。

第四十一條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堅持創新驅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共建創新平臺,開展重點產業領域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支持武漢市建設國家創新中心、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綜合性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支持武漢、襄陽、宜昌等市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使湖北成為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自主創新高地。

第四十二條 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激發文化發展活力,壯大文化產業,繁榮文化市場,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四十三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管理網絡,強化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主導作用,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協同作用,推進社會管理規范化、專業化和社會化。健全群眾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權益保障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十四條 實施開放帶動戰略,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對外開放。密切與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峽西岸經濟區等沿海地區的合作,加快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大力發展對外貿易,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提升經濟的外向度。鼓勵知名企業和投資者到湖北投資,鼓勵企業引進先進裝備、關鍵技術和管理經驗,與跨國公司、國際組織在重點產業領域進行開放式合作,以參股、并購、設立分支機構、合資等形式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競爭,開拓國際市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具體措施,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推進重要戰略支點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范行政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適時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產業發展實施分類指導,對符合指導目錄的產業、產品給予優惠政策支持。

第四十七條 放寬社會投資領域,允許各類所有制企業、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不得在法律法規以外設置限制性或者歧視性規定。

第四十八條 培育市場主體,支持各類企業做大做強,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建立公共服務平臺,加強政府指導和服務,加快科技進步,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企業利用上市、發行債券、股權投資等方式直接融資,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設立創業園、科技園、孵化器等,為企業提供創業服務。經國家或者省認定的創業園、科技園、孵化器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十條 理順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完善財政體制,健全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優化公共財政支出結構。完善稅收征管機制,發揮稅收的引導和扶持作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第五十一條 鼓勵金融創新,擴大金融開放,加強金融生態建設和信用環境建設,加快武漢區域金融中心建設。

鼓勵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在省內市、州實現分支機構的全覆蓋,創造條件跨省發展和上市融資。鼓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化信貸結構,開展綠色信貸。

第五十二條 加強土地保障,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高建設用地單位面積的投資強度。嚴格集約用地評價考核,建立評價結果與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懲掛鉤機制,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十三條 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突出培養創新型科技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引進重點領域急需緊缺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人才激勵制度,對特別優秀人才、有突出貢獻人員給予優厚待遇。

設立人才發展財政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建立人才發展基金,為人才科研和創業提供服務。

第五十四條 落實出口退稅、進口免稅等優惠規定,鼓勵企業擴大進出口規模,優化進出口商品結構,支持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支持重要原材料、能源等戰略性資源進口。

第五十五條 加強地方立法工作,發揮地方立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規范、引領和保障作用。推進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堅持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七章 考核監督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各地區、各行業的實際,建立和完善具有針對性、差別性的科學評估考核與獎懲體系,對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情況定期開展評估、考核。

市州人民政府參照省人民政府的評估考核與獎懲體系,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定期開展評估考核和獎懲。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下級政府及其部門落實本條例的規定,及時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構建重要戰略支點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視察等方式,依法對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工作制度,受理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構建重要戰略支點工作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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