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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寧德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1-05-21
寧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寧德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寧德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寧德市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規定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衛生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閩政〔2009〕2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福建省農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閩政〔2009〕23號)以及《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閩財社〔2010〕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和社會對因病而無經濟能力進行治療或因支付數額龐大的醫療費用而陷入困境的城鄉經濟困難家庭人員實施專項幫助和經濟支持的一項社會救助制度。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的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學、標準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規范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著力解決城鄉困難群眾最關心、最現實、最迫切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努力實現困難群眾“病有所醫”的目標。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分級核算。

(二)救急、救難、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四)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救助與社會扶助相結合。

(五)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銜接。

(六)救助基金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

第一類救助對象: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含農村五保對象)。

(二)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即老地下黨員、老游擊隊員、老接頭戶、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

(三)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三無”人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人員。

(四)重度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參與社會生活和自理困難的肢體、智力、精神、視力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人員。

第二類救助對象:

(一)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家庭年(月)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兩倍以內、未享受城鄉低保待遇的家庭。

第三類救助對象:

按照省以上(含省級)有關規定需要實施醫療救助的其他對象。



第三章 醫療救助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第一類救助對象享受的醫療救助范圍包括:

(一)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需個人繳納的費用,由地方政府給予全額資助。

(二)住院救助。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含住院分娩)發生的、可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含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起付線以下的費用),扣除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報銷金額后,按一定比例給予救助。

1、農村五保對象(含城市“三無”對象):在60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救助;年度累計超過600元的,超過部分按60%給予救助,年累計最高救助限額1萬元。

2、其他救助對象:在60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救助;年度累計超過600元的,超過部分按50%給予救助,年累計最高救助限額1萬元。

(三)特殊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患特殊病種及治療項目發生的、可報銷范圍內的門診費用(含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起付線以下的費用),扣除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報銷金額后,按30%給予救助,年累計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5000元。特殊病種及治療項目范圍參照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有關規定確定。

(四)日常救助。對城市“三無”人員、五保對象、70周歲以上低保對象等特殊困難人員,由縣級民政部門視基金結余情況,每年發給不高于300元的門診救助金(核定后存在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于日常門診和購藥。

(五)定額救助。對患重大疾病而無力治療的低保對象,根據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生出具的疾病診斷書,經本人申請,縣級民政部門調查審核后,給予不高于1000元救助金,幫助其及時住院治療,定額救助每年只能申請一次。重大疾病病種參照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有關規定確定。

(六)二次救助。對享受上述醫療救助后,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經申請審核后,縣級民政部門可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結余情況,視情開展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過5000元。重特大疾病病種參照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類救助對象享受的醫療救助范圍包括:

(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由政府酌情幫助解決。

(二)因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報銷費用后,個人自付仍有困難的,可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救助申請,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審批后,對可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30%給予救助,年累計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5000元。

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應同時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低收入家庭認定程序參照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程序進行。

第三類救助對象享受的醫療救助范圍包括:

按照省以上(含省級)有關文件規定的救助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一)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規定的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范圍以外的費用。

(二)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的醫療費。

(四)因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保健等發生的費用。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搶救費用除外)。

(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的情形。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鼓勵慈善公益組織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對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給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九條 加強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有機銜接,實現資源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

第十條 第一類救助對象直接持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城鄉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即墊付應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再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經辦機構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民政部門向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經辦機構提供預付資金并定期結算。

第十一條 第一類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院方對其住院床位費、護理費給予減收50%的優惠,大型設備檢查費、手術項目費用給予減收20%的優惠。

第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需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或因急診、急救到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時,按當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醫療救助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



第五章 醫療救助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應多渠道籌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足額安排配套資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資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可以從本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城鄉醫療救助調劑金,用于補助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不足。

第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具體籌資標準按照省上有關標準執行。

各地自行擴大救助對象范圍所需的醫療救助資金,由當地政府自行籌集。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合并使用,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并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規定,對救助基金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縣級民政部門應相應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收支業務。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人數和救助基金籌資負擔標準,編制年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安排。財政部門根據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人數和補助標準,及時將資金撥付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基金專戶。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年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預算和救助資金使用需求,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救助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報送的救助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后,應及時將救助資金撥付至民政部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賬。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實行城鄉統籌、分級核算。各地應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歷年累計結余不得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

第二十一條 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年度醫療救助基金有結余的,應全部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轉作本級財政下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依法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運行機制。

市政府成立“寧德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為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老區辦、審計局和監察局等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醫療救助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也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地區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制度銜接,為做好醫療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和管理醫療救助工作,研究制定醫療救助政策和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撥付,并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將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門負責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督促落實醫療優惠政策,鼓勵并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合理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適宜診療技術,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農合的服務管理工作,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和救助對象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人的認定,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重度殘疾人的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十條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資料,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城鄉醫療救助標準,報寧德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后實施,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三條 在校困難大學生醫療救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寧德市城市醫療救助暫行規定》(寧政文〔2008〕2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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