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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2010-12-13
瀘州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


《瀘州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已經2010年12月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劉國強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瀘州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鞏固國防,支持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瀘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及其它組織和公民,應按照本規定認真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要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對各單位、各部門的目標管理考核,納入各級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內容。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文化、衛生、糧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兩級應當完善雙擁工作領導機構,落實專職工作人員和經費。雙擁工作辦事機構實行軍地合署辦公,健全基層擁軍優屬服務組織,鄉鎮(街道辦事處)要指定專人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和民間組織參與,依托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村組開展擁軍優屬活動。

第六條 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及各類社會組織,有條件的都應與駐軍結成共建對子;有條件的駐軍醫療單位應與光榮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結成共建對子。積極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把擁軍優屬與擁政愛民結合起來,把發展社會生產力與提高部隊戰斗力結合起來,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促進雙擁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七條 各級政府要把國防教育納入全民教育規劃。各級宣傳、教育、文化部門和新聞單位要把擁軍優屬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依托各種教育陣地,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加大擁軍優屬宣傳教育力度。各區縣、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在主要公共場所、交通要道和機場、港口等顯著位置設立固定性的雙擁標志。

第八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協助駐瀘部隊搞好軍事設施的保護管理。地方基本建設、項目開發涉及軍事設施時,應主動與部隊協商并按照審批權限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強行施工。

第九條 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科研試驗、施工生產等任務,積極支持駐瀘部隊后勤保障社會化工作。協助駐瀘部隊實施人才戰略工程,廣泛開展科技、文化、智力、法律擁軍。部隊因軍事需要征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有關費用應按政策規定給予減免。

第十條 市轄各公路、橋梁、隧道收費站對軍車免收通行費并保證軍車優先通行。市區內各停車場對軍車停放一律免費,并設立免費標志。鐵路、公路、民航和輪船客運站,應對軍人優先售票,設立軍人售票窗口和開設軍人候車(船)室。銀行、通信、醫院、商場等服務行業,要設置“軍人優先”標志,現役軍人就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第十一條 現役軍人持《軍官證》、《士兵證》,殘疾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在市內參觀游覽公園、風景名勝古跡免收門票;乘坐市公共交通責任有限公司運營的公共汽車(含在各區縣地域內行駛的公共汽車)一律免費;殘疾軍人乘坐瀘州境內的火車、輪船、國內民航班機、長(短)途公共汽車實行正常票價的半價收費。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在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積極到部隊慰問、走訪、征求意見,幫助部隊排憂解難。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積極維護軍政軍民團結。應當主動預防,最大限度地避免發生軍民矛盾和糾紛。凡遇重大軍民糾紛,當地政府主要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按照“團結—協商—團結”的原則,盡快妥善予以解決,盡量減少負面影響。

第十四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隨軍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及時辦理落戶手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資部門、雙擁辦,每年要研究隨軍家屬的安置問題,擬定合理的安置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安置隨軍家屬,應當盡可能照顧專業對口,使其發揮特長,安置去向應為效益好、能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凡駐我市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含民營企業)和社會團體,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費用。凡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得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對應安置工作而沒有安置工作,無生活來源的隨軍家屬,經部隊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申請,當地政府按規定每月發放生活補助費,直至安置就業為止,經費由駐軍所在地的各級政府解決。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和軍隊轉業干部的隨調配偶,由相關職能部門協調接收安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在選調和聘用人員時,對駐瀘部隊隨軍家屬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調和聘用。

第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原則,將本區域內駐軍無工作且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隨軍家屬納入職業培訓計劃,每年提供一次免費就業培訓并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七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工商、稅務、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手續,憑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工商部門對登記類規費予以減免。

第十八條 現役軍人夫妻兩地分居的,按政策規定到部隊的探親假,所在單位應優先安排,乘坐車(船)費由所在單位報銷,假期內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九條 各單位必須按規定完成市、區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接收安置轉業、退伍軍人的計劃任務,并做好接收安置對象的維穩工作。對長期在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工作和從事飛行、艦艇工作以及榮立二等功的,應在安置時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經營許可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優先辦理開業貸款。

第二十一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貫徹“從哪里來,回哪里去”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區縣政府應根據省市安置精神,制定年度安置文件,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置就業、自謀職業、扶持就業、有償轉移安置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辦法。

第二十二條 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安置工作的殘疾退伍軍人,所在單位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資、福利、醫療和其他待遇應等同本單位因公致殘的職工。

第二十三條 有組織有計劃地開發使用農村退伍軍人,有條件的地方應創辦退伍軍人培訓基地,開展“育才、薦才、用才”一條龍服務。各用人單位在向農村招工、招聘基層或村委會干部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第二十四條 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及其隨調(含退休隨遷)的配偶子女,各地各單位應當積極接收,妥善安置。按規定落實軍隊離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醫療待遇。因提高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休所工作人員待遇需地方財政解決的經費,應當及時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應落實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使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與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所在區縣平均生活水平。撫恤補助金實行區縣直發。建立義務兵家屬優待與當地人民群眾人均收入同步增長機制,并按時足額兌現優待金。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在制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落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不得將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金計入優撫對象家庭收入和基本生活費。區縣人民政府應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并將符合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及時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已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要給予臨時重點救濟。

第二十七條 烈士、因公犧牲或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服現役。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參核退役人員申請解決宅基地、承租或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重點優撫對象住房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八條 鼓勵現役軍人在部隊建功立業。在部隊獲得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50000元;榮獲大軍區和各兵種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10000元;榮立一等功的,獎勵4000元;榮立二等功的,獎勵1500元;榮立三等功的,獎勵 300元。駐瀘部隊和瀘州籍的現役軍人被追認為革命烈士的,獎勵20000元。榮獲榮譽稱號、被追認為革命烈士的,由市政府實施獎勵;市區內的駐瀘部隊(不含區縣人武部、駐縣消防大隊和武警中隊)現役軍人榮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市政府實施獎勵。區縣人武部、駐縣部隊立功者和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由區縣政府實施獎勵。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人子女入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駐瀘部隊在職副團職以上領導子女入學給予照顧,就讀小學、初中按志愿安排入學。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降20分錄取,并不得收取省上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殘疾軍人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第三十一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和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參核退役人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優侍證》優先掛號、就診、取藥、住院;在市、區縣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醫時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檢查治療費減免比例不低于10%,床位費減收20—50%;優先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醫療補助;住院醫療費結算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市、區縣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設立“重點優撫對象優先”標志。

第三十二條 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對本單位的烈軍屬、殘疾軍人職工應優先妥善安置,對待崗的應當優先培訓、優先安排。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省上的部署對在雙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落實擁軍優屬政策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要通報批評,并依紀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雙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的業務權限,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并報市雙擁辦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瀘州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1998年5月27日瀘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瀘州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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