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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商洛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4-19
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商洛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的通知

商政發〔2012〕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商洛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商洛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有效防御和減輕災害性天氣對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集體財產造成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預警信號發布屬社會公益行為,無償使用媒體資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號,是指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為有效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

本市預警信號分為暴雨、暴雪、高溫、寒潮、大霧、雷電、大風、冰雹、霜凍、干旱、霾、道路結冰等十二類。

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和含義三部分構成。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劃分為四個等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第五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預警信號發布、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文廣、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充分利用媒體和信息傳播資源,配合氣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

縣區氣象站應當在市氣象臺的指導下發布本地區預警信號。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第六條 市、縣區氣象臺站監測、預測有氣象災害發生時,應當及時通過廣播、電視、電子屏幕、手機短信、咨詢電話、互聯網等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發布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防災減災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播發預警信號。

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當地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號,不得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預警信號。

第八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子屏幕管理部門收到氣象臺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對外播發。

其他具備實時傳播能力的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在收到氣象臺發布的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對外播發。

第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子屏幕管理部門播發預警信號的頻率不得少于每小時2次,并應當隨預警信號級別的提高相應提高播發頻率,其中對暴雨、雷電、大風、冰雹的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其播發頻率不得低于每小時4次。

第十條 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預警信號名稱、圖標,正確說明其含義及相關防御指南,并完整準確地播發氣象臺站提供的其它預警信息,同時說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十一條 氣象、文廣等有關部門以及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加強預警信號及其含義、相關防御指南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識別能力、運用能力和防范意識。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納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管理渠道,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系統、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預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參照預警信號防御指南,修訂和實施本地區本部門的氣象災害防御預案,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三條 氣象臺站經監測和預測,認定產生氣象災害的天氣已經或者即將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媒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規定,由氣象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傳播預警信號;

(二)延遲傳播預警信號;

(三)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

(四)傳播虛假、過時和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預警信號。

第十五條 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規定,由氣象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19日廢止。2007年7月1日施行的《商洛市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于2012年5月2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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