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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宿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宿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11-26
關于印發宿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宿政規發〔2010〕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宿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管理職責,建立科學的財政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實現既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在一定時期內,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含各區統籌)在市、區范圍內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的資金。主要包括: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業、農業、服務業、教育和環保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市(區)發展支出,省級及省級以上專項資金配套支出。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和執行,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市級依法征收的各類基金(資金)、專項收入安排的專項資金,一并納入本辦法管理。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救災、應對突發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實行項目管理的資金,不納入專項資金的管理范圍。納入市級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支出,按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設立的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符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量力而行的原則。結合市本級財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并體現示范性、激勵性和動態性。重點支持推進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最急需的支出項目,著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決定。
(三)公開公正的原則。專項資金管理要做到公開、公正、規范。專項資金項目的確定實行集體決策、聯合會審、專家評審等制度,建立科學的決策和篩選機制。
(四)規范運作的原則。專項資金的設立、申報、分配、執行、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要充分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運作。
(五)績效管理的原則。根據既定的績效目標,將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緊密結合,建立科學化、精細化的監管制度,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各類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負責匯總梳理專項資金類型和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議后確定;
(四)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
(五)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規范項目申報、審核與分配;
(六)負責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資金調度和統籌安排,嚴格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八)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九)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市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的實施細則,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二)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結合行業發展重點,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三)執行已經批復的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具體項目申報、評審和分配,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五)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級審計部門應會同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并出具績效評價和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市級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行為作出處理。
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促進產業提升,加快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新設立的專項資金,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具有明確的依據,至少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決定;
(四)市人大議案要求;
(五)市級部門(單位)業務工作開展和事業發展需要,并經市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文件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報告。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認真論證。必要時,可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要結合市本級財力情況合理確定。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凡需要新增的專項資金,應首先考慮從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整合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中央及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市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批準。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三)對同一類使用方向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有必要歸并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五)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六)財力情況發生重大變動;
(七)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情況。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一般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桿作用。建立健全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優先安排重點項目、急需項目、成效明顯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規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程序:
(一)市級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財政等部門,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指導區級部門和項目單位進行申報。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二)項目申報每年組織兩次,或者實行上半年預申報,下半年集中審核制度。
(三)項目申報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項目計劃申報資料應主要包括企業情況、項目情況、績效證明材料、相關文件、報表資料等。
(四)預申報兩月內,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及時核實項目申報的真實性、效益性,形成初步核實意見,聯合下達項目初審確認書。
(五)實行項目集中評審制度。在項目初步審核認定的基礎上,再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等部門,共同組織有關專家、業務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組成項目評審小組,對申報的項目集中聯合評審。并按一定比例實地核查,擇優立項,合理確定補助資金。
(六)專項資金項目分配方案,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重大項目需要公示的,應當在媒體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嚴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一)同一類型專項資金的項目,明確牽頭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其他相關部門配合,避免重復申報。
(二)同一單位的同一類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專項資金;同一單位的不同類型項目可以分別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三)同一項目已獲得國家和省財政資金獎勵或補助的,一般不得重復獎勵或補助(國家或省文件規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符合市級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同一單位同一項目只能享受一個類型資金獎勵。
(四)對于已批準項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情況外,項目單位不得再申報同一類型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級、區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實施經批準的專項資金項目,保證項目如期完成,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資金。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資金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市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審批,重大項目變更的,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撤銷或者調整專項資金項目形成的資金結余,市級財政部門有權及時收回,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積極配合。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執行
第二十七條 制定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審批程序、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等內容。對未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的,市級財政部門暫緩撥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分配方案,編制專項資金具體用款計劃,按規定報市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支出實施分類管理。
(一)實行財政“以獎代補”方式的,可以采取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并經考核后撥付剩余資金的方式管理。對經考評后,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二)實行財政直接補助方式的,根據項目計劃和實施進度,分次撥付。項目驗收合格前資金撥付一般不得超過補助總額的80%,驗收合格后,補助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三)實行財政貼息補助方式的,可以按貼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四)實行財政專項借款方式的,根據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五)股權投資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議”原則撥付。
(六)專項資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七)用于項目評審、業務培訓、會議、考核評比、工作性獎勵等方面的工作性經費,按照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5%提取并統籌使用。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提出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政審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區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市級財政部門應予扣回資金。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當年未使用完的專項資金預算不再結轉下年使用。經批準的跨年度執行的項目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賬核算,切實加強財務核算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 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加強過程跟蹤、組織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由市級審計、財政部門牽頭,聯合業務主管部門,采取抽查、重點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和審計。
年度績效評價工作應于下一年度組織新一輪項目評審前完成。
屬于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繼續跟蹤項目實施,項目建設結束及時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后,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審計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應當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完善預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準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該專項資金,并收回相關資金。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并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三年內取消申報各類專項資金資格; 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督查仍未按計劃規定如期完成的項目;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資金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八)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或財務管理的。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罰,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如發現專項資金支出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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