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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07-01
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蚌政〔2009〕12號)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現將修改后的《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統一制度,先保后征,屬地管理,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統賬結合,適度保障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我市行政區內(不含三縣),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或已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被征地農民。

  第四條 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年滿16周歲的農民(含已轉為非農業人口的人員),均應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但被征地前已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被錄用選聘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在編人員不予列入。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統籌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組成,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征地報批和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對象的確定及參保的組織實施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貫徹落實、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審核各區報送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說明表》,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報、登記、建檔、待遇審核和發放、個人賬戶管理等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核準土地征用情況,以及涉及土地補償費部分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收取和劃轉。市財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戶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統籌資金來源為:

  (一)從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資金。工業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

  (二)土地補償費的25%;

  (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

  (四)財政其他可用資金。

  2007年7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所征土地,已經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繳納手續的,原籌資渠道和籌資標準維持不變;未辦理繳納手續的,按新辦法執行。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自繳資金和補貼資金組成:

  (一)被征地農民自愿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自愿繳納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個標準中任選一檔繳費。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均可自愿繳納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

  (二)個人賬戶補貼養老保險費。按參保時個人自愿繳費相應檔次(含零繳費)對應的補貼標準分別按2400元、3600元、4800元、6000元標準,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待遇年齡或自愿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移時,從市被征地農民統籌養老保險基金中,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并按10年期限分月作為個人賬戶補貼養老金。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市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基金統一存儲和管理,統一建賬、核算,統籌運行。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中土地補償費的25%部分,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在征地通告發布前直接轉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被征土地中每平方米收取的30元(工業用地20元),以出讓方式供地的,由市財政局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一次性劃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單位在辦理供地手續前,按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繳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未足額收繳到位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各區政府(管委會)統一收取,在辦理參保時即時繳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按同期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從統籌資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后,從統籌資金中支付。統籌資金出現缺口時,由市財政局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計提的社會保障專項資金補充解決,確保發放。

  第十四條 征地通告發布10日內,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符合參保條件(含補繳)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由被征地農民本人申請,填寫《被征地農民參保登記表》。所在村登記、造冊,公示后經鄉鎮(街道)審查。各區政府(管委會)公安、農業、國土部門確認,各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填寫《被征地農民參保花名冊》,報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后辦理參保手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五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經審核批準次月起,按下列標準發放養老金:

  被征地農民 個人繳費數額(元) 養老金發放標準(元)

   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 補貼養老金 自繳個人 賬戶養老金 合計

  個人零繳費 160 20 180

  3600 160 30 30 220

  7200 160 40 60 260

  10800 160 50 90 300

  (一)被征地農民征地參保時(下稱參保時)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下稱領取時),未繳納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的,養老金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18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160元,個人賬戶補貼養老金20元(從統籌資金劃入個人賬戶補貼部分,下同)。基礎養老金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補貼養老金從劃入的補貼資金中支付,個人賬戶補貼資金支付完畢后,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二)參保時被征地農民自愿繳納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3600元的,領取時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22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160元,個人賬戶補貼養老金30元,自繳個人賬戶養老金30元;

  (三)參保時被征地農民自愿繳納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7200元的,領取時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26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160元,個人賬戶補貼養老金40元,自繳個人賬戶養老金60元;

  (四)參保時被征地農民自愿繳納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10800元的,領取時每人每月發給養老金300元,其中基礎養老金160元,個人賬戶補貼養老金50元,自繳個人賬戶養老金90元。

  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市區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額,由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按月編制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批后,將資金撥至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支出專戶。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在參保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所在的街道、社區或親屬應在當月到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辦理減員等有關手續,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有余額的,一次性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自愿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按第十五條規定繳費四個檔次對應補貼標準,一次性轉入城鎮職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

  已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的,不能再轉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第十九條 2007年7月1日前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條件的,可以自愿補繳費用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繳標準為:

  (一)在本辦法實施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補繳9600元;

  (二)男年滿60周歲不足65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不足60周歲的補繳8000元;

  (三)男年滿65周歲不足70周歲、女年滿60周歲不足65周歲的補繳6400元;

  (四)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補繳4800元。

  按以上標準補繳養老保險費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人員,按照每人每月160元標準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以自愿繳納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并根據繳費數額,享受相應待遇。補繳的養老保險費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收繳,統一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并繳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領取資格認證年審制度,對于虛報、冒領等違規現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時追究當事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征地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繼續保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待遇同時享受。

  第二十二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在辦理征地項目報批時,因未按規定及時報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說明表》及相關資料,或者未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而影響上級受理審批征地的,追究其分管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養老保險資金流失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利益受到損害的,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是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經辦機構,增加編制、人員及辦公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區政府(管委會)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2007年7月1日之后被征地農民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縣參照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貫徹落實。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市以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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