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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5-04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政發〔2012〕17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吉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吉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包括用于省級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支出和對市(州)、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分配、執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合理、安全規范、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辦法;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報省政府審批;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審核批復專項資金預算;

(四)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五)對專項資金支出實施財政監督;

(六)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主管部門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前期論證和風險評估,并提出績效目標;

  (二)作為專項資金管理的主體和責任人,配合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辦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資金使用責任主體,完善管理機制;

  (三)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提報專項資金支出計劃;

(四)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五)按照批復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管理;

(六)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度統計和日常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本部門直接使用的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七)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其中對納入省級專項資金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審批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同時報審委會;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審委會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審批程序,完善審批流程和工作機制;

  (二)組織召開審委會會議,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報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分配建議進行審核討論,審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

  (三)下達專項資金分配計劃,調度統計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通報財政部門。

第三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八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第九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的種類,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質相似的專項資金。對于臨時性或階段性的工作和任務所需資金,按照 “一事一議 ”的原則,通過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安排,不單獨設立專項資金。

  第十條 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時,應當提報可行性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并提報績效目標,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第十一條 嚴格履行設立審批程序,設立專項資金時,由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編制程序和時間要求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常務會議(或黨組會議)審定,重大項目報省委決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和績效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申報程序、分配辦法、使用方式、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要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專項資金使用到期后,由財政部門及時撤銷收回。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時重新申請設立,按照新增設專項資金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者由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繼續保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執行進度慢,連續2年逾期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梳理,并將梳理結果報省政府審批。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重點扶持、績效優先的原則選擇確定使用項目,注重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

  第十九條 根據專項資金性質、項目性質和特點、政府宏觀調控政策需要,專項資金使用時,可采取財政直接投入、補助、貼息、資本金注入和設立投資引導基金等方式。

  第二十條 支持產業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要盡量減少直接補助,更多地運用貼息等方式,放大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逐步建立財政與銀行金融機構對接機制,財政部門根據銀行金融機構實際發放貼息貸款情況,直接將貼息資金撥付給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十一條 健全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專項資金中用于企業和項目資本金的投入,逐步實行規范的股權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條 鼓勵設立投資引導基金,通過財政資金注入吸引帶動社會資金的跟進,逐步建立專項資金 “投入 —回收 —再投入”的循環使用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相關部門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會同主管部門健全完善專項資金按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機制,加強項目審核論證和投資評審,增強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要建立專項資金滾動項目庫,從項目庫中篩選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經專家論證后,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報省政府(或審委會)審定。

  第二十七條 審委會在審核討論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時,要進一步完善項目審查表決機制,發揮集體決策作用,對于重大項目應當引入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撥款。

  第二十九條 除國家和省有特殊規定外,專項資金原則上要在每年6月底前撥付下達,逾期未下達的,在安排下年度預算時按比例和逾期時間進行調減;截至9月底仍未撥付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收回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連續2年逾期下達且無正當理由的,報請省政府批準撤銷該專項資金。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實行 “以獎代補 ”的,財政部門可根據預算安排情況預撥部分資金,待項目完成并經考核驗收后撥付剩余的資金。對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撥款;不得擅自超預算調整工作任務,擴大開支范圍。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要加快建立完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全面跟蹤專項資金支付、使用、核算及清算。

  第三十四條 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支出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五章 資金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監督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向財政部門報告,并抄送省級審計、監察機關。

  第三十七條 省級審計、財政、監察機關和審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違規違紀行為做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使用等情況的信息公開機制,不斷細化公開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序報批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準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限的,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不予安排。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在1至3年內禁止申報該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或者報請省政府批準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未經批準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二)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紀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吉政發〔2011〕36號)和相關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的項目支出,按照省級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及地方財政安排的配套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市(州)、縣(市)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行省級各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完善。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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