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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2011-08-30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教育廳、發展改革委、編辦、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試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試行)
自治區教育廳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自治區編辦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要求,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實現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義務教育完全小學以上學校建設、薄弱學校改造、民辦學校的設立等原則上應達到本標準要求。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在具體執行時要實事求是,根據環境條件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規范和設計,不能不顧條件硬性追求達標。特殊教育學校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標準的實施遵循分級負責、分步推進的原則。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本標準的實施;各市、縣(市、區)根據本標準制定本地學校建設實施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設置、規模
第四條 學校設置應立足本地實際,根據城市、城鎮和鄉村建設規劃的要求,結合城鎮化推進程度和人口發展規劃,尤其是學齡人口數量及其增減的發展趨勢,綜合考慮交通、環境等因素,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地設置或調整學校布點,具有適宜規模和可持續發展空間。學校服務半徑參照學校規模、住宿條件及交通環境確定。
第五條 農村中小學根據適齡就學人口、地理特點和交通條件因地制宜設置。按照方便學生就學、優化資源配置、注重教學效益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地區要保留必要的小學和教學點。支持在山區、偏遠地區建設標準化寄宿制小學。農村初中原則上以鄉鎮為單位設置,3萬人口以上或者初中學生數在800人以上的鄉(鎮)可以設置1所,人口不足3萬的或者初中學生數在800人以下的鄉鎮由各縣(市、區)統籌設置初中。農村小學規模一般不少于6個教學班,班額一般不超過45人,農村初級中學規模一般不少于18個教學班,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
第六條 城市中小學校布點必須與城市擴建和住宅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時,應充分考慮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問題,新建住宅區或者居民點應根據規劃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進行測算,配套建設規模適宜的中小學校。原則上1.5—2萬人口左右設置1所全日制小學,2—3萬人口左右設置1所全日制初中。小學規模一般不少于24個教學班,班額一般不超過45人,初級中學規模一般不少于18個教學班,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七條 學校校址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地形開闊、陽光充足、地勢較高、具備必要基礎設施的地段。為保障學生安全,校址應遠離物理、化學污染源,避開地震危險地段、泥石流易發地段、低洼地、滑坡體、洪水溝口、風口、輸氣管道、高壓走廊等;應避免學生就讀時跨越公路干線、無立交設施的鐵路、無安全通行防護設施的河流及水域。盡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擾。
第八條 學校應有安全寧靜、利于師生身心健康的校園及周邊環境。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易燃易爆設施、市政管線、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園,校園內不得設置無線電發射、轉播及易遭雷擊的鐵塔等有礙師生身體健康和安全的設施。學校不得與公共娛樂場所、集貿市場、醫院、氣源調壓站、高壓變配電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場所為鄰。
第三章 校園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學校必須按規定編制校園總體規劃。農村普通中小學校的總平面設計,力求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教學、圖書、實驗用房不宜沿村鎮主要街道建筑紅線或公路干線布置,以減少交通、人流噪聲的干擾。普通中小學校教學、圖書、實驗用房應布置在校園的靜區,并保證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為減少體育運動區噪聲對教學用房的干擾,田徑場地和球類場地的長軸宜與教學用房的縱向軸線垂直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徑場必須設在教學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時,一定要與教學用房保持25米的距離,并設置綠化屏障。田徑場、球場的長軸均宜南北向布置。
學校還應根據師生的流向和機動車輛(含消防車)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師生穿越體育運動場地。
校園主出入口不宜開在主要交通干道邊,主入口外側要留人流緩沖區和設置規范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道線,保障學生安全。
第十條 學校規劃建設應合理利用土地。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應包括建筑用地、體育運動場用地、綠化用地3部分。學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占地面積、建筑物周圍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綠地及建筑群組之間的小片活動場地。學校體育運動場地包括體育課、課間操及課外活動所需要的場地。非完全小學和完全小學6班應分別設置60米和100米直跑道;完全小學12班、18班、24班均應設置200米環形跑道田徑場。初級中學12班應設置200米環形跑道田徑場,18班、24班均應設置300米環形跑道田徑場。中小學校應設置適量的球類、器械等運動場地。學校綠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綠地和學生勞動種植園地等。非完全小學可不設置集中綠地。完全小學和初級中學宜設置集中綠地和學生種植園地,用地面積為:完全小學6班、12班不宜小于6平方米/生;完全小學18班不宜小于5平方米/生、24班不宜小于4平方米/生;初級中學12班不宜小于6平方米/生,18班、24班不宜小于5平方米/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學、初級中學12班、18班不宜小于7平方米/生,24班不宜小于6平方米/生。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面積和生均用地面積指標應分別符合以下規定。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面積
學校類別
及規模
建筑
用地
(m2)
體育活動場地(m2)
綠化
用地
(m2)
合計(m2)
平均每生用地面積
(m2/生)
計
其 中
60m
直跑道
游戲場地
環形跑道(含100m
直跑道)
籃球
場地
排球場地
器械場地
非完全小學
4班
2233
740
640
100
—
—
—
—
—
2973
25
完全
小學
6班
3183
4328
—
150
3570
608
—
—
1620
9131
34
12班
6021
6438
—
150
5394
608
286
—
3240
15699
29
18班
7814
6824
—
150
5394
608
572
100
4050
18688
23
24班
10093
7482
—
150
5394
1216
572
150
4320
21895
20
初級
中學
12班
7500
6724
—
—
5394
608
572
150
3600
17824
30
18班
10038
11138
—
—
9150
1216
572
200
4500
25676
29
24班
12844
11138
—
—
9150
1216
572
200
6000
29982
25
全寄宿制完全小學
12班
11074
6438
—
150
5394
608
286
—
3780
21292
39
18班
15407
6824
—
150
5394
608
572
100
5670
27901
34
24班
20264
7482
—
150
5394
1216
572
150
6480
34226
32
全寄宿制初級中學
12班
12563
6724
—
—
5394
608
572
150
4200
23487
39
18班
17621
11138
—
—
9150
1216
572
200
6300
35059
39
24班
22969
11138
—
—
9150
1216
572
200
7200
41307
34
注:城市學校建設用地標準可參考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標準,并需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桂國土資發〔2010〕13號)的一般標準。
第十一條 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應按教育發展和教育改革對辦學條件的需求進行規劃建設。非完全小學應規劃建設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體教室)、圖書室、教師辦公室(含行政辦公室)、傳達值班室、教工廁所和學生廁所等。完全小學應規劃建設普通教室、音樂教室、科學教室、遠程教育教室、計算機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體教室)、圖書室、體育器材室、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室、衛生保健室、總務倉庫、傳達值班(保安)室、教工宿舍、食堂、開水房、浴室、教工廁所和學生廁所等。初級中學應規劃建設普通教室、音樂教室、實驗室、技術教室、遠程教育教室、計算機教室、圖書室、體育器材室、心理咨詢室、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室、文印檔案室、衛生保健室、總務倉庫、傳達值班室、教工宿舍、食堂、開水房、浴室、教工廁所和學生廁所等。
第十二條 完全小學、初級中學宜建樓房,完全小學的普通教室應在三層以下(含三層),初級中學的普通教室應在四層以下(含四層),實驗室、專用教室、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層數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建筑層高:教學用房的層高,小學不宜低于3.6米,初級中學不宜低于3.9米。辦公用房不宜高于3米。教職工宿舍不宜高于2.8米。學生宿舍使用單層床的不宜低于3米,使用雙層床的不宜低于3.6米。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層高,應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確定。階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頂棚的凈高不應低于2.2米。
第十三條 校園內各建筑之間、校內建筑與相鄰的校外建筑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規劃、消防、日照等有關規定。
教學用房宜采用雙側采光,主要采光面應位于學生座位的左側,采光窗窗臺高度不應低于0.9米。教學及辦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應低于1/6,并應防止眩光,嚴禁使用有色玻璃。教學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教學用房應有冬春季換氣設施,炎熱地區可采用開窗換氣,還可在外墻窗臺下部距地面0.2米處設置可開啟的小百頁氣窗;溫暖地區宜采用開窗與開啟小氣窗相結合的方式換氣。
化學實驗室及毒氣櫥應設置有效排氣設施。炎熱地區應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溫設施。室內裝修應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和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完全小學、初級中學各類校舍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
學校類別及規模
生均校舍建筑面積總指標
(㎡/生)
其中
生均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建筑面積
(㎡/生)
辦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積
(㎡/人)
教工食堂人均建筑面積
(㎡/人)
學生食堂生均建筑面積
(㎡/生)
學生宿舍生均建筑
面積
(㎡/生)
廁所生均建筑面積
(㎡/生)
完全
小學
6班(270人)
10.35
5.42
0.7
5
2.5
5
0.32
12班(540人)
8.85
4.2
0.58
3.33
2.5
5
0.32
18班(810人)
8.25
3.72
0.51
2.83
2.5
5
0.32
24班(1080人)
8.16
3.68
0.48
2.83
2.5
5
0.32
初級
中學
12班(600人)
14.7
5.07
0.75
3.33
2
5.5
0.25
18班(900人)
13.91
4.39
0.66
2.83
2
5.5
0.25
24班(1200人)
13.56
4.1
0.62
2.83
2
5.5
0.25
注:上述生均校舍建筑面積總指標按照完全小學寄宿率50%、初級中學寄宿率100%計算。在實際規劃中,學校教工食堂、學生食堂、學生宿舍的總建筑面積,應根據食宿的實際人數,按照生均、人均面積指標進行配置。
第十五條 完全小學、初級中學、全寄宿制學校要配備食堂,食堂應距污染源25米以上。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包括食品初加工、烹飪、餐具清洗),食品出售場所(配餐間)及用餐場所。食堂加工操作間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少于8平方米。
食堂面積分為食品處理區(包括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餐具清洗消毒場所)和學生就餐場所。食堂供餐人數在100人以下的,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10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0.3平方米;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0.2平方米;切配、烹飪場所要占食品處理區面積50%以上。
第十六條 學校規劃應有利于美化環境和講究衛生。已經解決自來水的學校,應設置水沖式廁所,并在廁所前或廁所內設置洗手設施。沒有條件設置水沖式廁所的學校,可設置獨立旱廁。獨立旱廁的便槽應與化糞池分離設計,化糞池應密封,并設置豎向排氣管或采用沼氣廁所。
第十七條 非完全小學不設置開水房,飲用開水由食堂供應。完全小學、初級中學均應設置開水房,完全小學6班、12班使用面積均宜為8平方米,18班、24班使用面積均宜為10平方米,初級中學12班、18班使用面積均宜為15平方米,24班宜為20平方米。使用自備水井、二次供水的蓄水池(罐)的學校,應設置安全防護和消毒設施,自備水源周圍15米范圍內要硬化,30米范圍內無廁所、垃圾池、排水溝等污染源。
第十八條 為保障普通中小學校學生的安全,各學校應配置消防和應急照明設備,并設置引導學生快速疏散的標志。此外,應在學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段或場所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 根據其功能及防御各類重大意外災害要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筑在建筑結構設計上應根據相應設防規范要求確定。各種建筑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規范要求。校舍設計和施工都必須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來承擔,設計應經過施工圖審查,施工應實施監理,保證校舍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 裝備條件
第二十條 中小學教室的設置、采光、照明、課桌椅配置按照《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要求:
(一)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積。
小學不能低于1.15平方米,中學不低于1.12平方米,教室前排課桌前緣與黑板應有2米以上距離。教室內各列課桌間應有不小于0.6米的縱行走道,教室后應設置不小于0.6米的橫行走道。后排課桌后緣距黑板不超過9米。
(二)課桌椅。
每生有一套符合國家設計標準的課桌椅。每間教室內至少應設有2種不同高低型號的課桌椅。
(三)黑板。
黑板應完整無破損、無眩光,掛筆性能好,便于擦拭。黑板下緣與講臺面的垂直距離:小學為0.8-0.9米,中學為1-1.1米;講臺面距地面的高度一般為1.2米。
(四)教室采光。
課桌面和黑板照度應分別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勻。自然采光不足時應用照明補足。單側采光的教室光線應從學生座位左側射入,雙側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設在左側。教室墻壁和頂棚為白色或淺色,窗戶應采用無色透明玻璃。
(五)教室照明。
教室照明應配備40瓦日光燈9盞以上,燈管垂直于黑板,采用控照式燈具,燈桌間距1.7-1.9米。黑板照明設2盞40瓦,采用控照式燈具。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課程標準和學校規模,配備學科專用教學設備。小學、初中理科實驗室按照《中小學理科實驗室裝備規范》(JY/T0385—2006)要求配置;小學數學、科學教學儀器按國家頒發的《小學數學科學教學儀器配備標準》(JY/T 0388—2006)進行配備。初中理科教學儀器按照《初中理科教學儀器配備標準》(JY/T0386—2006)配備,其他學科教學儀器設備配置基本滿足實際需要,其中選配設備按學校所選用教材的要求進行配備。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根據課程標準和學校規模,配備體衛藝器材及信息技術教育設備。體育器材按照《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準》(GB/T19851—2005)、《小學、中學體育器材設施配備目錄》(教體藝廳〔2002〕11號)和《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進行配備。按照《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進行配置衛生保健與健康教育設備。按照教育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音樂、美術教學器材配備目錄》要求配備體衛藝器材。
第二十三條 學校生均藏書量,小學30冊以上,初中40冊以上,并有一定數量的學科教學參考資料、工具書和報刊。每年新增圖書比例不少于藏書量標準的1%。有條件的學校應配備各類電子讀物并逐步實行圖書館(室)的計算機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信息技術教育設備能基本滿足教育教學需要。按學校在校生總數的生機比,按小學30∶1、初中15∶1的標準要求建設計算機教室。配備班級多媒體遠程教學設備,班級人數在30人以下的,配置大屏幕(55寸及以上)電腦電視一體機教學終端;班級人數在30人以上的,配置電子白板、投影機、PC為基本組合的教學終端。每所學校配置服務器并聯接各班級終端,以接收和發送教學資源,同時,每所學校還配置10臺左右的PC機,建成教師備課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設校園網,實現“班班通”。
第五章 教職工配備標準
第二十五條 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編制標準和教師任職資格規定配備教職工。
(一)修訂完善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
按照統籌城鄉教育均衡發展的原則,合理核定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編制。充分考慮鄉鎮中心校、完小、村小等規模較小學校的英語、體育、音樂、美術、信息技術等課程專職教師的配備,以及校醫、心理健康教育輔導教師、寄宿制學校教師和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的編制,確保核定的教職工編制能夠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
(二)校長。
校長要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小學校長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職稱,初中校長一般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有相應教師資格。新任校長須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在職校長每5年必須接受一次提高培訓,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
(三)專任教師。
專任教師隊伍年齡、性別、學科、專業技術職務等結構合理。原則上,小學每6—8個班配備1名音樂老師、1名美術老師;初中每12個班配備1名音樂老師、1名美術老師。小學1—2年級每4—5個班配備1名體育教師,小學3—6年級與初中每5—6個班配備1名體育教師。中學每個實驗室一般配備1名專職實驗室管理員,8個實驗室以上的學校可適當減少人員定額。18個班及以上小學應配備1名專職實驗室管理員。千人以上的中小學至少要配備1名專職的心理健康教師。小學3-6年級與初中每4-6個班配備1名信息技術教師。小學、初中教師應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新補充教師,除具有相應教師資格外,小學一般具備專科及以上學歷,初中一般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教師要按規定定期參加國家和自治區、市、縣等組織的各種培訓,完成每5年一輪(360學時)的繼續教育要求,逐步提高學歷層次和業務水平。
(四)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
根據國家、自治區相關標準,結合實際,配備實驗教師、校醫等教輔人員,生活管理人員、炊事人員、安全協管員等工勤人員,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等形式解決,滿足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要以人為本,面向全體學生,關注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通過德育課程和專題教育等方式,對學生進行理想信念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傳統美德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民族團結教育、公民意識教育、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心理素質。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中小學課程計劃,開全課程,開足課時。保證學生每天有1小時以上的體育活動時間。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學、完善的教學管理制度。課堂教學目標既體現課程標準要求,又符合學生實際;教學過程思路清晰,注重師生互動;教學內容科學、嚴謹、完整,重視突出重點、突破難點,適應學生的接受能力;教學方法靈活多樣,合理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積極引導學生通過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種學習方式進行學習。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符合本校實際且科學可行的教研制度,定期組織各項教研活動和教學交流活動,并建立起年級間、學科間教學觀摩制度,形成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的良好機制和氛圍。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有科學合理的質量保障體系。學校建立起對教研活動、教師備課、課堂教學、作業輔導與批改等教學常規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的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實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全面科學地記錄學生發展情況和成長歷程。
第七章 學校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具備法人條件,取得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以人為本,根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辦學,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章程。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全面工作。學校應按規模設置分管教學、學生、后勤等工作機構。規模較大的學校應設學科組、年級組。機構職能和人員職責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校長辦公會議制度,研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至少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部門崗位責任制。教務、學生、后勤等工作部門以及年級組、學科組、圖書館、實驗室、檔案室等都要有明確的崗位責任和責任人。
第三十八條 學校按有關規定建立教職工人事管理制度,實行教師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職工業務考核制度,完善教職工激勵制度,獎勵認真履行職責的優秀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部門預算要求編制學校預算,嚴格按照預算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收費政策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公布學校預算執行情況,自覺接受廣大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第四十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含電子圖書)資料、文體器材、生活衛生設施、安全設施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學校食品和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控、設施、消防、用電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財務室、檔案室、食堂、宿舍、各類專用教室、傳達室等有專人負責管理。組織學生參加的各種活動均有明確的安全責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寄宿制學校加強校園治安巡邏,節假日安排專人值班、護校。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堅持因地制宜、經常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條 重視校園文化建設,樹立優良的校風、教風、學風,校園環境干凈、整潔、美觀、有序。校園環境體現育人功能。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規范的學生作息制度。學生每天在校學習時間,小學不超過6小時,初中不超過7小時,小學不設晚自習。小學學生到校時間冬季一般不早于7時50分,夏季不早于7時30分;初中冬季一般不早于7時30分,夏季不早于7時;保證小學生每天睡眠不少于10小時,初中學生睡眠不少于9小時。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計劃的要求和有關規定保證寒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師生完整休假。
第四十四條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按國家要求,每年組織學生進行健康體檢一次。寄宿制學校要加強對學生飲食、住宿的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衛生,要制定科學合理的食譜,注重營養搭配和飲食衛生,保證學生身體健康。
第四十五條 嚴格執行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配備專(兼)職學籍管理人員,規范學籍管理工作,積極推行學籍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各項管理制度,學生流失情況報告制度和動員流失學生復學責任制度。學生學籍變動手續規范,學籍資料齊全,及時分類歸檔。
第八章 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的保障范圍,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正常運轉和教職工工資按規定發放。根據義務教育辦學需要,設立專項資金,加大校舍建設和薄弱學校改造,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使其達到基本辦學條件標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非完全小學及民辦普通中小學校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學基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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