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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2012-11-06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15屆]第11號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已經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6日




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


(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五章 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裝飾裝修行為,加強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管理,保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古建筑、重要近現代建筑、軍事管理區建筑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建筑裝飾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劃、環保、房管、工商、質監、安監、消防、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裝飾裝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堅持文明施工、質量合格、安全實用、節能環保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應當保證建筑物、構筑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推進行業自律。

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推動裝飾裝修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注冊資本;

(二)取得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

(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具備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從事相關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第九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其執業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條 注冊地在本市以外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來本市承攬工程的,應持相關資料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空氣質量要求進行設計,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裝飾裝修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監理合同實施工程監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推廣使用建筑裝飾裝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變動建筑物、構筑物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房屋使用者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生產安全作業措施,確保裝飾裝修施工安全。

第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意拆除、破壞建筑物的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或者超標準加大建筑物荷載;

(二)需要拆改室內供暖、燃氣管道的,應當征得供暖、燃氣管理機構同意;

(三)需要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四)禁止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筑裝飾裝修作業;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范,保證作業人員及相鄰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六)建筑裝飾裝修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與生活垃圾相區分,并依照相關法規規定堆放、清運。

第十六條 鼓勵施工企業為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應當出具質量保修書,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

在不低于前款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實行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企業資質升級、降級或者吊銷的依據。企業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工程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持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后三十日內將工程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書;

(三)施工合同;

(四)具有相應資質條件施工企業的相關資料;

(五)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方案;

(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的相關資料;

(八)建筑裝飾工程場地使用相關證明;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資料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補正;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實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受委托的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消防驗收的,還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和重要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從事住宅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進行核實,匯編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

第三十二條 提倡居民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進入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名錄的企業承接住宅裝飾裝修。

居民對住宅自行裝飾裝修的,提倡選擇持有上崗證書的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第三十三條 居民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進行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有關房屋裝飾裝修、房屋安全、電梯使用、建筑垃圾處置等有關管理規定告知居民和施工方。

第三十四條 居民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住宅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住宅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相關單位、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

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人的墻體損壞、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居民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屬施工方責任的,居民先行賠償后有權向其追償。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發現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限制其他裝飾裝修企業及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二)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限制居民購置的裝飾裝修材料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三)違背居民意愿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各種與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有償服務;

(四)違法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保持社區環境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居民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采購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居民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進行統一裝飾裝修的,適用公共建筑裝飾裝修一章規定。

第五章 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四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出售、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四十二條 鼓勵采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筑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第四十三條 出售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向買受人明示下列資料:

(一)生產企業營業執照和注冊商標;

(二)代理商的代理證明;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產品合格證書;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

(六)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相應批次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第四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材料使用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裝飾裝修材料進行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于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材料的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實施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三)實施建筑裝飾裝修資質和執業資格及企業信用管理;

(四)負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

(五)受理建筑裝飾裝修行政相對人投訴;

(六)查處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建筑裝飾業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并做好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公正執法,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文件等。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協調機制,與相關管理部門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申請調解;

(三)合同中有仲裁約定的,按約定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到當事人的書面投訴后,應當調查處理,十五日內答復投訴人;對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超越資質等級的,可以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變動建筑物、構筑物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燃氣管理機構同意,擅自拆改室內燃氣管道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禁止時段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建筑裝飾裝修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公共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環境質量檢測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未向居民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各類管線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及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或者建設單位強令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人、其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五條 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施行的《西安市室內裝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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