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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管理規程》和《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評分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管理規程》和《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評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2-09-29
國家旅游局、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管理規程》和《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評分實施細則》的通知
旅發[2012]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環境保護廳(局):
為科學引導全國生態旅游發展,指導和監督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和運營工作,國家旅游局和環境保護部制定了《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管理規程》和《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評分實施細則》,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國家旅游局 環境保護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管理規程》
附件:《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評分實施細則》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申報、評估、驗收、公告、批準和復核管理,推動我國生態旅游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有關地區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進步,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是指符合《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5362-2010)》(以下簡稱“規范”)相關規定、并經一定程序認定的旅游區。
第三條 示范區創建應堅持保護第一、持續發展、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統籌協調、多方參與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尊重自然為基礎,以生態保護及生態教育為特征,培育生態旅游產品,規范生態旅游服務,積極塑造生態友好型旅游產業形象。
第四條 各級旅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示范區建設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本地旅游發展規劃與環境保護規劃,創建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示范區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相應政策,在項目建設、資金扶持、線路編排、市場促銷等方面重點支持示范區發展。
第五條 示范區的申報、評估、驗收、公告、批準和復核工作由國家有關評定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國家旅游局和環保部對示范區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與環境保護廳(局)組織實施示范區的篩選、初評、推薦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示范區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申報
第八條 示范區的申報,按照“單位自愿提出申請,省級旅游與環境保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申報,國家有關評定機構組織實施評估、考核、驗收、批準和復核”的程序進行。
第九條 申報“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以良好的自然生態系統為主及與之協調的人文生態系統;
(二) 具有明確的生態功能和生態保護對象;
(三) 生態旅游發展理念與實踐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示范價
值;
(四) 具有明確的地域界限、管理機構和法人,原則上面積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過300平方公里,所有權與經營權明晰,多家經營時要有協議;
(五) 根據《規范》及《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評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評分實施細則”),自我評估達到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標準;
(六) 開業運營滿1年及以上,近年無生態破壞重大事件,近3年無環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十條 滿足以上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申報單位,向省級旅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機構提出申請。申報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申報表(見附件1);
(二)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申報工作報告與技術報告(編寫綱要見附件2);
(三) 申報單位保障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承諾書;
(四) 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受理申報的機構自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依據《規范》及《評分實施細則》,聯合進行初評、篩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通過省級旅游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向國家有關評定機構推薦。
第三章 技術評估
第十二條 國家有關評定機構自接到申報文件(含初評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申報文件合格的單位,6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技術評估;申報文件不合格的,待其補充完善,重新提交。
第十三條 現場技術評估工作由國家有關評定機構組織的技術評估組完成,技術評估組由旅游、環境保護等相關領域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成員不少于5人。現場評估前,技術評估組將委派專家進行暗訪,暗訪通過方可開展現場技術評估。
第十四條 現場技術評估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一) 聽取示范區申報單位匯報;
(二) 核查申報文件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與科學性;
(三) 實地考察申報單位,核查建設與運營示范效果,進行游客與社區居民調查或訪談;
(四) 填寫《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評分表》,并與自評情況進行對比分析;
(五) 填寫《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技術評估報告表》(見附件3);
(六) 向申報單位通報評估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國家有關評定機構應當在技術評估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旅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申報單位反饋書面評估意見;發現問題的,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第四章 考核驗收
第十六條 技術評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對技術評估發現的問題整改合格,并經省級旅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機構核實后,申報單位可通過省級旅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國家有關評定機構提出現場考核驗收申請。
第十七條 國家有關評定機構收到考核驗收申請后,在6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及專家開展考核驗收。考核驗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一)聽取申報工作或整改情況匯報;
(二)實地考察申報單位;
(三)檢查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四)填寫《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考核驗收意見表》(見附件4)。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八條 對達到標準并通過考核驗收的申報單位,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投訴和舉報問題,國家有關評定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核查,也可委托省級旅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核查,作出相應決定。
第十九條 對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或投訴和舉報問題經調查核實、整改完善的單位,授予“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稱號,并頒發證書及標牌。
第六章 復核管理
第二十條 對示范區實行“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復核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已授予稱號的示范區每年11月底前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報國家、省級旅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工作總結應著重分析示范區在生態旅游發展、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具體實踐(編寫綱要見附件5)。
第二十二條 對已授予稱號的示范區每3年組織一次復核。復核工作由國家有關評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配合。
第二十三條 復核工作程序為:
(一)成立復核工作組。復核工作組應由相關領域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
(二)材料審閱與現場考核。依據《規范》及《評分實施細則》,審閱書面材料與考查現場,評估示范區生態旅游實踐情況。
(三)形成復核意見。復核工作組根據評估結果,填寫《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復核意見表》(見附件6)。
第二十四條 對復核結果達不到《規范》規定1700分的示范區,直接取消其稱號;復核結果介于1700(含)-1799分的示范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對示范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經復核程序,直接撤銷其“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稱號。
(一)嚴重違背生態旅游發展理念,已基本喪失示范及推廣價值;
(二)發生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經查明示范區負有主要責任;
(三)在經營過程中有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消費者投訴,經查實后未按期整改落實;
(四)有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國家有關評定機構對復核情況予以公開通報。被取消稱號的示范區,自取消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規程,自行制定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管理規程,推進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國家旅游局、環境保護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申報表
申報單位名稱(蓋章):
聯 系 人:
聯 系 電 話:(座機)
(手機)
申 報 日 期:
申報單位名稱
主管部門
申報單位聯系地址 郵編
申報單位負責人 辦公電話 手機
申報單位聯系人 聯系電話/手機 傳真
已有其他稱號
主要生態系統類型
與其他保護地的關系 (說明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關系)
植被覆蓋率(%) 面積 (平方公里)
依托城市名稱及距離
可進入性(√) 高速公路 一級公路 二級公路
其他
上年經
營情況 全年游客量(人次) 日最高接待量(人次)
年收入(萬元) 利潤(萬元)
簡介:
申報理由(資源、開發、保護、宣傳教育、管理情況和示范價值等):
(蓋章) 年 月 日
地市級旅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合推薦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省級旅游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技術評估組意見:
(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考核驗收組意見:
(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國家有關評定機構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工作報告與技術報告編寫綱要
一、工作報告編寫綱要
(一)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基本情況:創建背景、行政關系、地理位置、區域范圍、經濟社會發展簡況、生態旅游發展規劃與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的一致性分析等。
(二)創建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工作情況:介紹創建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的歷程和主要工作,包括組織機構的建立、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管理制度等。
(三)創建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經驗教訓和下一步工作目標。
(五)其他需要總結與說明的工作。
二、技術報告編寫綱要
(一)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的建立、實施及運行情況的說明;
(二)符合創建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的記錄性、證明性材料: 對照《規范》及其《評分實施細則》,對示范區情況進行說明,并附對照表,對照表包括序號、創建標準、實現情況等內容。
(三)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創建相關資料匯總。
附件3: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技術評估表
申報單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系人 聯系方式
技術評估組人員名單
姓名 單位/職務(職稱) 電話 簽字
組長
評估綜述(包括評估得分、扣分及改進建議,不夠可另附頁)
評估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4 :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考核驗收表
申報單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系人 聯系方式
驗收組人員名單
姓名 單位/職務(職稱) 電話 簽字
組長
驗收意見(包括技術評估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驗收結論,不夠可另附頁)
驗收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年度工作總結編寫綱要
(一)示范區基本情況:示范區的行政關系、地理位置、區域范圍、經濟社會發展簡況等。
(二)生態旅游發展情況: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及客源結構等。
(三)規劃建設:是否編制新規劃或已有規劃實施情況;在環境解說系統、旅游信息網絡、生態旅游交通、生態旅游產品、生態旅游服務設施等方面的新進展。
(四)運營管理:市場促銷與監管、資金籌措、人才培訓、科學研究、社區參與、游客流量調控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五)環境保護: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生態保護與恢復、污染防治與治理、文化傳承與保護、環境管理制度執行、游客生態環境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六)工作體會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附件6 :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復核意見表
被復核單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復核工作組人員名單
姓名 單位/職務(職稱) 電話 簽字
組長
復核意見(包括生態旅游實踐情況、復核結論,不夠可另附頁)
復核工作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評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提高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認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進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工作,依據國家標準《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以下簡稱“規范”)和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依照《規范》中表B.1(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評分細則表,以下簡稱“評分表”)評分時,要遵循分類指導、客觀公平、便于比較、操作性強等原則,確保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認定工作科學規范。
第三條 評分資料以最新數據為依據,連續數據需提供3年以上監測數據。評分資料來源主要為示范區提供的技術報告和書面證明,需監測的定量化數據以示范區所屬部門的上一級監測部門提供的數據為依據。
第四條 根據《規范》,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可分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濕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態型等七種類型,評分時應充分考慮各類示范區生態系統特點,按本實施細則第五至十三條處理評價項目無項情況。
第五條 山地型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是以山地環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本類生態旅游區評分時,評分表“生態環境質量”類目中“天然湖泊”、“水庫”、“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巖洞”,傳統文化保護類目中“建筑”、“歷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礎設施類目中“太陽能”、“風能”、“沼氣”、“生物能”等評價項目無項時,由該指標滿分值乘以所在類目中有項指標的平均得分率后確定。其它評價項目無項不得分。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標實際得分除以其滿分值(下同)。
第六條 森林型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本類生態旅游區評分時,評分表“生態環境質量”類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庫”、“暗河”、“泉水”、“巖石與巖洞”,傳統文化保護類目中“建筑”、“歷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礎設施類目中“太陽能”、“風能”、“沼氣”、“生物能”等評價項目無項時,由該指標滿分值乘以所在類目中有項指標的平均得分率后確定。其它評價項目無項不得分。
第七條 草原型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是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也包括草甸類型。本類生態旅游區評分時,評分表“生態環境質量”類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庫”、“暗河”、“泉水”、“森林”、“巖石與巖洞”,傳統文化保護類目中“建筑”、“歷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礎設施類目中“太陽能”、“風能”、“沼氣”、“生物能”等評價項目無項時,由該指標滿分值乘以所在類目中有項指標的平均得分率后確定。其它評價項目無項不得分。
第八條 濕地型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是以水生和陸棲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濕地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主要指內陸濕地和水域生態系統,也包括江河出海口。本類生態旅游區評分時,評分表生態環境質量類目中“山地”、“暗河”、“原始森林”、“巖石與巖洞”,傳統文化保護類目中“建筑”、“歷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礎設施類目中“太陽能”、“風能”、“沼氣”、“生物能”等評價項目無項時,由該指標滿分值乘以所在類目中有項指標的平均得分率后確定。其它評價項目無項不得分。
第九條 海洋型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是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包括海濱、海島。本類生態旅游區評分時,評分表生態環境質量類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庫”、“暗河”、“泉水”、“巖石與巖洞”,傳統文化保護類目中“建筑”、“歷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礎設施類目中“太陽能”、“風能”、“沼氣”、“生物能”等評價項目無項時,由該指標滿分值乘以所在類目中有項指標的平均得分率后確定。其它評價項目無項不得分。
第十條 沙漠戈壁型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是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為主而建設的生態旅游區,這類區域適于開展觀光、探險和科考等活動。本類生態旅游區評分時,評分表生物旅游資源類目中“植被”、“植物資源”、“動物”、“動物資源”、“規模與豐度”,生態環境質量類目中“山地”、“水資源”、“森林”、“溶洞”、“巖洞”、“動物顯現”、“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傳統文化保護類目中“建筑”、“歷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礎設施類目中“太陽能”、“風能”、“沼氣”、“生物能”、“景觀路”等評價項目無項時,由該指標滿分值乘以所在類目中有項指標的平均得分率后確定。其它評價項目無項不得分。
第十一條 人文生態型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是以突出的歷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態及其生境為主建設的生態旅游區。本類生態旅游區評分時,“生物旅游資源”與“生態環境質量”類目中的所有評價項目無項時,由該指標滿分值乘以該類目中有項指標的平均得分率后確定。其它評價項目無項不得分。
第十二條 評分表“示范區規劃”類目中,工作要求和評定標準提到“有專門編制單位和規劃成果”,其中的編制單位要求有旅游或環保規劃資質。“全面實施”、“基本實施”、“嚴重違反規劃”三個評價項目評分時僅選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三條 評分表“生態環境質量”類目中,工作要求和評定標準提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評分時估測實際建設用地是否超過了用地規劃指標,如超過,不能得分。空氣質量“參照國標一級標準”與“參照國標二級標準”評價項目評分時僅選其一,不可累加;噪聲質量“參照國標一類標準”與“參照國標二類標準”評價項目評分時僅選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四條 評分表“市場營銷”類目中,工作要求和評定標準提到“市外游客占50%以上”,其中“市”指的是地級市或同級行政區。
第十五條 評分表“培訓與教育”類目中,工作要求和評定標準提到的“達標率”,是指通過測評導游生態旅游基本理論及所在示范區知識,及格導游占參加測評導游總數的比率,測試內容由評估組確定。
第十六條 評分表“基礎設施”類目中,“選線與山形水系相呼應”與“建設垃圾處理好,不留跡地”兩個評價項目分值都由5分調整為3分。評價項目“直撥長途”和“僅有市內直撥”為選擇評分項,兩項評分不可累加。
第十七條 評分表“區域統籌”類目中,評價項目“特色”(序號9.3.3)分值由20分調整為10分。
第十八條 評分表“綜合管理”類目中,評價項目 “設電腦觸摸屏”與“提供節目預告服務”分值分別由2分調整為1分;評價項目“有影視介紹系統”分值由3分調整為2分,其它不變。
第十九條 示范區提供的《規范》附錄C中游客滿意度有效問卷每年不得少于300份,并咨詢旅游代理商的意見。問卷游客充分體現景區客源特點,問卷時間分配合理,應包括淡旺季、平日與節假日。示范區應根據問卷結果總結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制定相應的治理措施。同時,問卷調查納入示范區復核管理,作為復核時參考意見之一。
第二十條 示范區設有生態環境監測站,制定了完善的環境監測與預警制度并嚴格實施的,可酌情加5-10分于“生態環境質量”類目中,但加分后該類目總得分不得超過滿分值345分。
第二十一條 示范區已有如下稱號的,應按如下規定加分:國家3A級景區4分,國家4A級景區8分,國家5A級景區12分,省級旅游度假區6分,國家級旅游度假區12分,景區與度假區兩類不累加;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國家級地質公園、國家水利風景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環保科普基地、國家級環境教育基地或國家級中小學生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等稱號均加8分,但不累加;列入世界地質公園或國際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的加10分,列入世界級遺產名錄的,加12分。本條加分總分不超過20分。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國家旅游局、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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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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