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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關于發布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2012-08-03
市司法局關于發布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監獄管理局、上海政法學院、市勞教局、市社區矯正辦及局屬各單位,各區縣司法局,局機關各處室:

  《市司法局關于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若干規定》已經2012年7月30日召開的第八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2年8月3日



市司法局關于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制定依據及工作職責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司法局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本市的社區矯正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有關社區矯正工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意見,制定社區矯正工作規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制定和實施社區矯正工作規劃;

  (三)開展社區矯正執法檢查和考評;

  (四)審批社區矯正積極分子;

  (五)研究和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指導和協調社區矯正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處置全市性重大社區矯正突發事件;

  (七)指導和評估參與社區矯正社會組織的工作;

  (八)組織社區矯正執法培訓;

  (九)其他應由市司法局履行的社區矯正工作職責。

  市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具體履行前款所列職責。

  第三條 區(縣)司法局負責對所在區(縣)的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社區矯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貫徹落實上級機關相關工作要求;

  (二)指定司法所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開展調查評估;

  (三)審查監獄或看守所提出的擬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罪犯具保人資格;

  (四)與相關部門協同落實社區矯正法律文書送達、社區矯正人員報到等交付接收工作,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檔案;

  (五)指導司法所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報告制度,負責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變更居住地、特定區域或場所準入的審批;

  (六)指導司法所執行禁止令;

  (七)負責社區矯正人員獎懲的審核、審批;

  (八)指導司法所開展針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心理矯正等工作;

  (九)開展社區矯正執法檢查和考評;

  (十)會同公安等部門追查脫漏管的社區矯正人員,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禁止令的社區矯正人員采取制止措施,負責社區矯正人員的收監執行工作;

  (十一)辦理社區矯正人員終止社區矯正的有關手續;

  (十二)協調開展社區矯正人員職業培訓、就業指導和適應性幫扶工作;

  (十三)指導和協調涉及社區矯正人員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處置全區(縣)性重大社區矯正突發事件;

  (十四)開展社區矯正執法培訓;

  (十五)指導和評估參與社區矯正社會組織的工作;

  (十六)其他應由區(縣)司法局履行的社區矯正工作職責。

  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具體履行前款所列職責。

  第四條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有關社區矯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貫徹落實上級機關相關工作要求;

  (二)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開展調查評估;

  (三)組織社區矯正宣告,成立矯正小組,制定矯正方案,建立工作檔案;

  (四)落實社區矯正人員報告制度、實地檢查走訪制度及其他日常監督管理措施;

  (五)組織并且落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心理矯正等工作;

  (六)負責社區矯正人員外出的審核或審批,社區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特定區域或場所準入的審核;

  (七)負責社區矯正人員獎懲材料的組織以及獎懲措施的落實;

  (八)配合區(縣)司法局完成社區矯正人員的收監執行工作;

  (九)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對社區矯正人員開展幫教活動和適應性幫扶工作,配合區(縣)司法局對社會工作者的服務進行評估;

  (十)其他應由司法所履行的社區矯正工作職責。

  第五條 參與社區矯正的社會工作者組織配合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社區矯正工作要求,組織開展社會工作專業培訓,研究開發社會工作服務項目;

  (二)指導社會工作者配合司法所開展調查評估,協助落實社區矯正人員日常監督管理,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動態;

  (三)指導社會工作者運用社會工作方法,為社區矯正人員提供專業化的幫教服務;

  (四)配合司法所組織志愿者,對社區矯正人員開展幫教活動。

  第六條 參與社區矯正的社會幫教志愿者組織配合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各類幫教活動。

  第二章 銜接與交付執行

  第一節 調查評估

  第七條 區(縣)司法局收到委托調查評估函后,應當登記備案,并于當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開展調查評估。

  司法所可以組織召開由社區民警、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社區居民代表和有關單位人員參加的評議會,討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適合社區矯正。

  第八條 司法所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并且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報送區(縣)司法局。區(縣)司法局應對《調查評估意見書》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評估意見書》反饋至委托機關,同時留存《調查評估意見書》復印件;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區(縣)司法局應當要求司法所補正或派員重新調查。

  特殊情況下,區(縣)司法局可以通過傳真等方式反饋意見,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評估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

  第九條 具保人資格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具保人是否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

  (二)具保人是否具備必要的經濟條件。

  調查評估與具保人資格審查同時進行的,調查評估期限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第二節 法律文書銜接

  第十條 被判處管制和被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人員的法律文書種類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社區矯正告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被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的法律文書種類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社區矯正告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

  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的法律文書種類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社區矯正告知書等。

  第十一條 對于無固定住所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確定居住地的本市戶籍社區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區(縣)司法局收到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文書后應當先行登記,并于當日通知戶籍所在地司法所核查其實際居住地。經查實實際居住地不在本區(縣)的社區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區(縣)司法局應當及時與實際居住地區(縣)司法局聯系,書面告知人戶分離情況;實際居住地區(縣)司法局應當立即組織核查。情況屬實的,按照居住地變更管理的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法律文書銜接和人員交接手續。

  同一個區(縣)范圍內司法所之間因社區矯正人員實際居住地問題產生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區(縣)司法局負責指定;區(縣)司法局之間因社區矯正人員實際居住地問題產生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司法局負責指定。

  第三節 社區矯正人員交接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人員報到時,區(縣)司法局應當要求其提供相關個人信息,完成《社區矯正人員基本信息表》的信息采集與填寫工作。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情形的社區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區(縣)司法局在與實際居住地區(縣)司法局溝通協調期間,戶籍所在地司法所應當落實監督管理措施,避免造成脫漏管。

  第十四條 區(縣)司法局依據收到的法律文書,發現社區矯正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報到的,應將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期限報到及查找落實情況報送市司法局。

  第十五條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由監所押送至區(縣)司法局或其住所的,區(縣)司法局應當通知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干部到場辦理法律文書和人員交接手續;罪犯交付執行前未被羈押的,區(縣)司法局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書面通知,派員與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干部到庭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在外省市服刑的本市戶籍罪犯,需回本市暫予監外執行的,區(縣)司法局應當核實有關憑證。

  第四節 社區矯正宣告

  第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按照區(縣)司法局通知要求,在社區矯正人員到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當日,指派干部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社區矯正宣告。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宣告應在社區矯正宣告室進行。除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或其它特殊情況外,宣告應當公開進行。

  第十九條 宣告由司法所干部主持,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參加宣告,社區居民可以旁聽宣告。

  第二十條 宣告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布宣告紀律及相關事項;

  (二)宣讀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區矯正期限,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社區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

  (三)公布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

  (四)發放《社區矯正宣告書》,要求社區矯正人員簽名確認;

  (五)其他事項。

  第五節 矯正小組

  第二十一條 司法所應為社區矯正人員確定專門的矯正小組。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包括司法所干部、社區民警、社會工作者、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居(村)委干部、志愿者等。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實際情況,矯正小組成員可以包括社區矯正人員的工作單位或就讀學校代表、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社區矯正人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有女性成員。

  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干部任組長,社會工作者任聯絡員。

  第二十二條 司法所應與矯正小組簽訂《社區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責任和義務,確保各項矯正措施得到落實。

  第二十三條 矯正小組應當建立定期情況通報、交流和季度例會制度,分析社區矯正人員接受監督管理和教育矯正的情況,并且根據情況及時調整矯正措施。

  第六節 矯正方案

  第二十四條 司法所應為每名社區矯正人員制定個別化矯正方案。矯正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社區矯正人員基本情況,包括社區矯正人員犯罪案由、犯罪類型、刑期及認罪表現,禁止令內容和期限,前科或因違法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悔罪表現,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及日常交往情況,個人或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工作狀況等;

  (二)風險評估和需求評估結果;

  (三)監督管理和教育矯正的主要措施及責任人;

  (四)適應性幫扶的主要措施及責任人。

  矯正方案的制定由司法所干部負責,社會工作者協助。矯正方案應經矯正小組討論確認。

  第二十五條 司法所應當通過對社區矯正人員的季度考核、矯正效果評估等手段,定期對矯正方案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并且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方案調整應經矯正小組討論,并且記錄在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報告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按月向司法所書面報告遵守法律,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等情況。報告應由社區矯正人員簽名后送交司法所,司法所應對報告進行審核并且簽署日期。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在社區矯正宣告后3個月內,每周到司法所口頭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社區矯正人員受到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經風險評估等評估手段的測評認定風險程度高的,司法所應當責令其每周到司法所口頭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司法所根據其具體悔改表現,調整周報告期限,但是最低不得少于1個月。

  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或遇有特殊情況,司法所可以根據情況要求前兩款規定的人員每天到司法所報到。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人員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或其它突發性事件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第二節 外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本市的,應當提前3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情況屬實、外出理由充分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外出時間在7日以內的,司法所負責審批。經審批同意的,司法所作出《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批準書》;

  (二)外出時間超過7日的,司法所審核后,報區(縣)司法局審批。區(縣)司法局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批同意的,區(縣)司法局作出《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批準書》,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

  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本市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條 經批準離開本市超過7日的社區矯正人員,到達和離開目的地時,應向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所報告,并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所在《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上注明報告時間及現實表現。返回本市后,社區矯正人員應當立即將《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交回司法所,司法所應在《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證明》上注明返回時間。

  第三十一條 經審核不符合外出管理條件的,司法所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社區矯正人員。

  第三節 變更居住地管理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司法所應當核實其變更理由和變更地址,提出審核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報區(縣)司法局審批。

  第三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在同一區(縣)范圍內變更居住地的,區(縣)司法局收到《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后,應在2個工作日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出具《社區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證明》,并且通知社區矯正人員現居住地司法所和新居住地司法所,做好文書檔案銜接和人員交接工作。

  現居住地司法所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新居住地司法所辦理移交手續,并且填寫《社區矯正工作檔案移交清單》;社區矯正人員應自收到《社區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證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新居住地司法所繼續接受社區矯正。

  第三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跨區(縣)變更居住地的,現居住地區(縣)司法局收到《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后,經審核同意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新居住地區(縣)司法局書面征求其意見。新居住地區(縣)司法局應當及時通知新居住地司法所,對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址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核查。新居住地區(縣)司法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反饋至現居住地區(縣)司法局。

  經核查符合變更條件的,現居住地區(縣)司法局出具《社區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證明》,將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和工作檔案移交新居住地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人員應自收到決定之日起7日內,持《社區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證明》到新居住地區(縣)司法局報到。

  社區矯正人員申請跨省(市)變更居住地的,參照本條執行。

  第三十五條 經審核不符合變更居住地條件的,現居住地區(縣)司法局應在《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變更審批表》上注明不予同意的理由,由司法所及時書面告知社區矯正人員。

  第四節 特定區域(場所)準入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于需經批準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提前3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

  司法所經審核后,應在收到申請當日報區(縣)司法局審批。經審核同意的,區(縣)司法局作出《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批準書》,同時抄送相關機關。

  第三十七條 經審核不符合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條件的,區(縣)司法局在《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審批表》上注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后,由司法所及時書面告知社區矯正人員。

  第五節 其他事項管理

  第三十八條 司法所干部和社會工作者,應當定期與矯正小組其他成員溝通情況,定期走訪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工作單位或就讀學校、居住社區,分析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

  第三十九條 對于經評估重犯風險高、惡習不改、規避監管的社區矯正人員,司法所應將其情況書面通報公安派出所,建議將其納入重點管控,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區(縣)司法局。區(縣)司法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區(縣)司法局應當及時組織司法所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并且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一條 區(縣)司法局及相關司法所在組織追查過程中,應當做好相關的筆錄及證據材料收集等工作。

  第四章 教育矯正

  第一節 教育學習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心理健康、文化素質等教育學習活動。每月教育學習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

  第四十三條 教育學習由區(縣)司法局統一規劃。區(縣)司法局應當制定教育學習的年度計劃,明確教育主題、組織形式和時間要求。

  區(縣)司法局可以根據教育學習的內容和社區矯正人員的數量等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全區性或跨街道、鎮(鄉)的教育學習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挖掘、整合各類適合開展社區矯正人員教育學習的資源,建立教育基地,不斷豐富教育形式,提高教育效果。

  第四十五條 司法所應當做好社區矯正人員教育學習的組織以及學習情況記錄,并將社區矯正人員參加教育學習的情況及表現作為對其實施日常行為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教育學習。因客觀原因缺席的,應事先向司法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并且通過個別教育等形式補課。

  第四十七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定期對教育學習內容、形式、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教育學習的組織形式和教育內容。

  第四十八條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案由、矯正期限、心理狀態、行為特點以及動態表現,結合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向司法所報告自己活動、家庭走訪等情況進行個別教育。

  第四十九條 對于不服從監管或者經評估重犯風險較高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增加個別教育的時間。

  第二節 心理矯正

  第五十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設立開展心理矯正的專門場所,組建由心理學專家、心理咨詢師、社會工作者等組成的心理矯正工作隊伍,統籌規劃本區(縣)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矯正工作。

  第五十一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指導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實際,定期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

  第五十二條 司法所應對每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心理測試,并且根據測試結果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對于有嚴重行為偏差、存在心理疾病癥狀的,應當及時報區(縣)司法局采取危機干預及心理治療措施。

  第五章 社區服務

  第五十三條 司法所應當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參加社區服務,每名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

  第五十四條 社區服務項目主要包括:

  (一)社區或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內的公益性工作;

  (二)針對被害單位或被害人的補償性勞動;

  (三)其他不以獲取勞動報酬為目的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工作。

  第五十五條 區(縣)司法局和司法所應當建立相對固定的社區服務場所或基地,明確社區服務項目。

  第五十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參加社區服務:

  (一)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

  (二)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

  (三)由暫予監外執行轉為假釋的;

  (四)因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五)身體殘疾或患有精神疾病,不適宜參加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經批準不參加的。

  因前款第(四)、(五)項情形不參加社區服務的,社區矯正人員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司法所審核后,提交《社區矯正人員免除社區服務審批表》,報區(縣)司法局審批。

  第五十七條 區(縣)司法局和司法所不得組織社區矯正人員從事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社區服務。

  第六章 社會適應性幫扶

  第五十八條 市、區(縣)司法局和司法所應當協調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政策規定,幫助解決社區矯正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就學、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和戶口等方面等問題。

  第五十九條 對于無固定住所、無生活來源的社區矯正人員,可以通過過渡性安置基地進行臨時性安置。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六十條 司法所應當綜合評估社區矯正人員的日常行為表現和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記錄,經過矯正小組評議,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市、區(縣)司法局和司法所應當成立相應的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審議社區矯正人員的獎懲。

  市、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局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司法所所長、司法所干部、社會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六十二條 擬對社區矯正人員予以警告的,司法所應在行為查實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司法局提交《社區矯正人員警告審批表》,并附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證據材料、司法所調查記錄以及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題討論記錄等材料。區(縣)司法局收到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第六十三條 司法所收到區(縣)司法局對社區矯正人員警告處分決定后,應將書面決定送達社區矯正人員,并且告知社區矯正人員家庭成員、矯正小組成員和居(村)委。

  第六十四條 擬對社區矯正人員予以表揚或社區矯正積極分子獎勵的,由司法所提出考評意見,并附相關證據、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題討論記錄等材料,報送區(縣)司法局,區(縣)司法局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對提請表揚的,由區(縣)司法局直接作出書面決定;對擬評定為社區矯正積極分子的,區(縣)司法局提出審核意見后,將所有材料上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材料,并且作出書面決定。

  對社區矯正人員予以表揚獎勵的,按季度實施;予以社區矯正積極分子獎勵的,按年度實施;社區矯正人員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及時組織實施。

  第六十五條 對社區矯正人員提請治安管理處罰的,司法所應在行為查實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司法局提交《提請治安管理處罰審核表》,并附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證據材料、司法所調查記錄以及司法所社區矯正獎懲工作專題討論記錄等材料。區(縣)司法局收到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公安機關提交《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并附證據材料。

  第八章 矯正終止

  第六十六條 社區矯正期滿前1個月,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應當根據其社區矯正期間的現實表現、認罪悔罪贖罪測評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社區矯正期滿鑒定表》,并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第六十七條 社區矯正人員正常矯正期滿的,區(縣)司法局應當出具《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司法所應在社區矯正期限屆滿當日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

  第六十八條 宣告應在社區矯正宣告室進行。除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外,宣告應當公開進行。

  第六十九條 宣告由司法所干部主持,矯正小組成員等其他相關人員到場。社區居民可以旁聽宣告。

  第七十條 宣告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布宣告紀律及相關事項;

  (二)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

  (三)宣讀《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書》,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假釋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四)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五)告知安置幫教有關規定;

  (六)其他事項。

  禁止令先于社區矯正執行期滿的,司法所應當先行組織禁止令執行期滿宣告。

  第九章 矯正檔案

  第七十一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人員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執行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效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證明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延長通知書、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保外就醫取保書等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

  (二)社區矯正告知書、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

  (三)日常監管審批、日常行為獎懲、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四)其他材料。

  第七十二條 社區矯正人員解除矯正或矯正終止后,區(縣)司法局應當根據檔案管理的規定要求,將執行檔案裝訂成冊,存放于社區矯正檔案室。

  第七十三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人員社區矯正工作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工作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區矯正執行檔案副本(復印件);

  (二)矯正方案;

  (三)社區矯正宣告書和宣告記錄、司法所干部和社會工作者走訪社區矯正人員所在社區和家庭的記錄、社區矯正人員每月情況匯報、期滿個人小結、日常監管記錄、日常行為獎懲材料、社區矯正期滿鑒定、解除社區矯正宣告書;

  (四)社區矯正人員參加教育學習、個別教育、心理矯正、社區服務的記錄;

  (五)為社區矯正人員提供幫困扶助的記錄;

  (六)其他工作記錄材料。

  第七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解除矯正或矯正終止后,司法所應將社區矯正工作檔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工作檔案以電子文檔形式存在的,應當做好備份工作。

  第十章 保障機制

  第七十五條 市、區(縣)司法局應在同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社區矯正工作體制和機制。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執法經費和工作經費,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七十六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中心,作為區(縣)司法局履行社區矯正執行職責、組織實施社區矯正的工作平臺。

  第七十七條 市、區(縣)司法局應當建立例會、通報、業務培訓、信息報送、統計、檔案管理以及執法考評、執法公開、監督檢查等制度,保障社區矯正工作規范進行。

  第七十八條 區(縣)司法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非正常死亡、實施犯罪、參與群體性事件、嚴重違反禁止令或其他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情形,應當立即協調公安等部門妥善處置,并且及時報告市司法局。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五年,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31日止。市司法局以及市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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