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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涼山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1-08-26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涼山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有關部門:
  《涼山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涼山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規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程序,確保低收入認定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156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本州非農業戶口并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居住一年以上的城鎮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際人均月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城市低收入標準的家庭。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四條 州民政局負責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指導工作。
  縣市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具體審批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受理、審核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根據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調查、評議、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必要工作人員,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以城市低保標準為基礎,按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二倍為原則,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所在縣市相關規定,由縣市民政局報請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實行動態管理,隨城市低保標準調整而適時調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能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第十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具體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它社會救助的關系,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基本原則,按照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確定。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的核定范圍。
  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是指該家庭扣除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和其它收入之和,除以家庭成員的平均值即為人均月收入。其計算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收入數額為準,以申請時間的前6個月為計算周期。無論收入是實發還是補發,只要在調查期內的所得都應如實計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資(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范圍)以及兼職、兼業收入和從事各種技藝、各項勞動服務所得的報酬。
  (二)經營凈收入:指個體、私營業主等在工商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取得的收入扣除從事生產和非生產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后,可直接用于生產性、非生產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
  1.財產性收入。
  ①投資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及利息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將家庭擁有的產權房屋、車輛、土地等資產出租產生的收入。
  ③知識產權收入。自己創作、發明或者參與創作、發明并歸個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帶來的收入,專利人將專利權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其專利所得的個人收入和非專利技術所有者將非專利技術有償的提供、轉讓他人所取得的個人收入。
  2.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包括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贍(撫、扶)養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以及經認定應計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財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設征地農轉非等原因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房屋貨幣補償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貸收入。主林包括收回借出款、收回儲蓄性保險本金、兌售有價證券、收回投資本金、其他借貸收入等。
  5.購買各種彩票、獎項等取得的偶然所得(扣除所得稅部分)。
  6.經認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工薪收入的調查評估。
  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經單位蓋章認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對兼職性收入等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社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其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屬于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管理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收入情況證明;市場管理部門不能證明其收入的,由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評估確定。
  對外出務工、零星打工及其他原因,工薪收入難以調查評估的,可按務工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1—1.5倍確定工薪收入。
  第十三條 經營凈收入,由個體經營、私營企業者誠信申報后,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過相關部門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受益和其他投資受益,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后,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二)知識產權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的收入,按照租賃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
  (一)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金領取存折予以認定。
  (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或憑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憑單位或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等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證明文件認定。其他部門調解或仲裁的,由調解或仲裁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或證明認定。
  (四)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發放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
  (五)贍養費和扶(撫)養費。按照有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扶、撫)養義務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1.5倍的,不計算贍(扶、撫)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倍的,其被贍(扶、撫)養人的月收入計算公式為:
  贍(扶、撫)養費=[贍(扶、撫)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標準×1.5倍]÷被贍(扶、撫)養人數。原系我州非農業人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折予以認定。
  (八)接受饋贈收入。
  (九)繼承收入。繼承房產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繼承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以下所得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二)政府頒發的對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和榮譽津貼。
  (三)因工(公)負傷人員的護理費,因工(公)犧牲人員及其家庭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
  (四)按規定由在職人員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五)政府和社會給予在校生的救助金、教育獎(助)學金、生活補貼、助學貸款。
  (六)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
  (七)見義勇為獎勵與補助金。
  (八)政府和社會發給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九)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十)國家和省上規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一個家庭占多項出售財產收入項目的,應合并計算;其支出項目不能重復扣減,并由申請家庭進行支出舉證,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應進行分攤。
  第十八條 對借貸收入,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 家庭成員擁有的資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貨幣資產,由申請人家庭成員誠信申報,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進行了登記,但無正當理由在半年內兩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或家庭成員有出國經商、務工的。
  (二)擁有私家轎車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三)二年內購買高檔電器、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過15平方米或者豪華裝修住房的;飼養高級觀賞性寵物,或經常出入于高檔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四)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在中小學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五)故意不履行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和轉移個人資產的。
  (六)因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七)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
  (八)不填寫允許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通過相關部門和機構核查其家庭成員的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授權書的。
  (九)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城鎮非農業戶籍家庭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社會救助時,首先由當地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政策規定先對其家庭進行審查,符合專項救助政策條件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向民政部門提出對該家庭進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認定工作。
  (一)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意見后,應及時告知申請專項社會救助的戶主,由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未設立社區居委會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如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身份類證件及復印件、收入類證明、婚姻狀況類證明、家庭成員屬性材料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對每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無異議的,填寫《涼山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證明材料應認真審核、評議,并將審查合格的申請人名單在其現居住地再次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后群眾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涼山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上填寫審查意見,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縣市民政局審批。群眾有異議的,須進一步核實并及時將核實結果通知申請人本人。其它社會救助方面的異議或申訴,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縣市民政局對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低收入家庭進行審批,審批意見應在申請人所在的社區居委會公示7日。審批管理機關自接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上報材料之日起,應在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上報材料不全的除外),依照本辦法公示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經核定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民政部門應及時向提請認定的相關職能部門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意見書,注明核定的主要項目及核定結果,同時將認定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但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意見書一般不直接交給申請人本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分離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可以委托申請人實際居住地民政部門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查,被委托單位和涉及的相關部門、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經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授權,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可根據情況成立低收入家庭調查評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低收入家庭資格進行評估認定,調查群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評估小組由5-7人組成。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工商、金融、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申請城市低收入認定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財產查詢信息不得用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條 申請家庭所有成員應主動接受并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部門的調查,簽定核查收入和財產狀況授權書,主動到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并將應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送交調查人員,以便逐項進行核對和留存所需證明材料復印件或原件。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或者在出具證明時弄虛作假的單位及負責人,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依法進行處理。對申請家庭不按規定提供誠信申報或提供的誠信申報不真實,以及提供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不予認定。已經認定的,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獲取的相應社會救助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且3年內不再受理其家庭提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按戶建立低收入家庭認定擋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登記,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核并更新認定檔案。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內不作重復認定;超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有效期的,申請相關社會救助時應按程序重新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行政監察部門應加強跟蹤和監督,確保低收入家庭的認定過程公開、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凡舉報查實不屬于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追繳已發放的現金或實物補貼,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從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審核工作的人員,在審核過程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妨礙從事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非農業戶籍家庭在申請住房、勞動就業、教育、醫療等專項社會救助時的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系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民政部門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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