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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10-12-14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

  《貴州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趙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貴州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移交、管理、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城鄉建設檔案實行城市、縣人民政府屬地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與城鄉建設協調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城鄉建設檔案館(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館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的移交與接收

  第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城鄉勘測、規劃檔案;

  (二)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四)文物古跡保護檔案;

 (五)城鄉建設基礎檔案;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城鄉建設檔案。

第九條 城鄉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的、經過評審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以及壓覆礦產等地質工作成果報告;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四)依法批準的城鄉、城鎮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及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專業、專項規劃文本、圖件及相關基礎文件、電子檔案。

   第十條 城鄉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工廠、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道路、輕軌工程、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和排水管網、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三)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水源地、城市給水廠、站、管網及附屬設施、城市燃氣儲氣庫、站、管網及附屬工程、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四)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運輸站臺建設、汽車長途客(貨)運場(站)設施、機場、港口碼頭;鐵路隧道、河道、公路及輸油、輸氣管道經過城市段的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五)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城市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等;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處理設施、公廁、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八)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郵政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建制鎮、集鎮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十)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道)工程檔案和綜合管線圖。

  第十二條 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包括革命遺址、紀念性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的歷史照片、圖張、歷史記載和修繕記錄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

第十三條 城鄉建設基礎檔案包括下列檔案:

 (一)城鄉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各項建設和設施發展史等文件;

 (二)城鄉規劃、建設、房地產、市政公用、土地、環境保護、文物、園林、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設計、科研等單位以及各類開發區形成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

 (三)有關城鄉建設的規范性文件、計劃、統計和設計、施工技術規程規范及標準圖等城鄉建設文件。

  第十四條 房地產權屬檔案是城鄉建設檔案的組成部分,房地產權屬檔案包括:

 (一)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屬登記確權、房地產權屬轉移及變更、設定他項權利等有關的證明和文件;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界定位置圖;房地產分幅平面圖、分丘平面圖、分層分戶平面圖等;

 (三)房地產產權登記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包括房屋登記簿、房產登記申請書、收件收據存根、權屬變更登記表、房地產狀況登記表、房地產勘測調查表、墻界表、房屋面積計算表、房地產登記審批表、房屋滅籍申請表、房地產稅費收據存根等;

 (四)反映和記載房地產權屬狀況的信息資料,包括統計報表、攝影片、照片、錄音帶、錄像帶、縮微膠片、計算機軟盤、光盤等;

 (五)其他有關房地產權屬的文件資料,包括房地產權屬凍結文件、房屋權屬代管文件,歷史形成的各種房地產權證、契證、帳、冊、表、卡等。

  房地產權屬檔案由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負責接收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向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六條 形成的城鄉建設檔案,按照下列時限移交:

 (一)城鄉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二)城鄉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3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三)城鄉勘測規劃檔案、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城鄉建設基礎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1至5年內,向當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明確收集、編制、移交建設工程文件的責任和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認真收集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監理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監督、檢查各單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立卷、歸檔。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接收檔案后,應當出具城鄉建設檔案移交證明。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將城鄉建設檔案移交證明納入產權產籍檔案。

 第十八條 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原工程檔案,重新編制工程文件,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3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尚未將地下管線工程管理納入城市基本建設程序的,應當組織對已有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充測繪,所形成的普查和補充測繪成果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由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統一接收和管理。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城鄉建設檔案館(室)移交。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

  第三章 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秘級劃分規定確定密級,涉密檔案的保管和利用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及其他保管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以確保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收集、安全保管、科學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形成、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和移交工作的指導,并提供免費咨詢。

 第二十五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向社會公布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持合法證明可以免費利用已開放的城鄉建設檔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利用建設地點及其鄰近地域的城鄉建設檔案,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應當為其利用提供方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向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鐵路、交通、水利、機場建設以及林業、文物保護等專業檔案與本辦法規定的城鄉建設檔案交叉重合的部分,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城鄉建設檔案館(室)報備。

 第三十三條 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形成的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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